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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制度建设 保荐制度(二):保荐制入法
梦想与浮沉:A股十年上市博弈(2004~2014)
资本市场制度建设 保荐制度(二):保荐制入法
2005年1月1日起,证监会终止通道制,全面实施保荐制,并且规定保荐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一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在此项发行保荐工作完成前,该两名保荐代表人不得再签字保荐其他项目,这就是所谓的中国投行保荐通道制度(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创业板的推出,后来保荐代表人签字的项目数量有所放开)。于是保代变成了稀缺资源,成为众多券商争夺的对象。
保荐制实施之初在证券公司内部也存在很多争议:由于经过两次考试后依然有许多在通道制下干了十年的投行老同志,尤其是一些领导同志没能通过保荐代表人考试,而保荐代表人的话语权大幅提高,很多券商原有的管理机制与保荐制的冲突开始显现;另一方面,由于保荐代表人的身份就意味着项目通道,保代的身价大幅提高,原有投行薪酬体系受到严重冲击,所谓的“保荐代表人阶层”开始正式形成。
于是不断有人质疑保荐代表人的作用,甚至有一些券商高管向证监会进言保荐制毁了辛苦打造十年的投行。呼声之大,以至于保荐制能否继续推行下去,成为投行业关注的焦点之一。
2005年4月29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2005年5月25日,在三花股份发行、中小板上市公司满50家之后,IPO再次暂停,几乎所有的投资银行从业人员的精力都投向了轰轰烈烈的股权分置改革运动中。保荐代表人第一次大规模投入证券市场业务,随着保代们给公司带来收益,保荐制的第一次争议逐渐平息。
证券公司层面关于保代的争议平息后,已经通过考试的准保荐代表人[1]们(准保)却紧张起来。2005年8月到9月,由于新股发行暂停,2004年第二次考试通知规定的成绩有效期只有1年,眼看1年期限即将届满而注册无望,部分准保向证监会上书《论保荐代表人数量的紧缺性、紧缺的危害性以及解决对策》,要求更改注册条件。这是投行人之间第一次串联,虽然最终这份文件是否递交到了证监会有关领导手上尚未可知,但在2005年9月12日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关于2005年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的公告》中,对成绩有效期的表述改为了“本次考试及2004年度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合格者成绩自公布之日起三年有效”。
不过,在保荐制度实施初期,还是有些人不那么在意这个身份。2005年9月26日,证监会发布公告:“鉴于万明、张弛已调离投资银行业务部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规定,万明、张弛已从保荐代表人名单中去除。”这是第一次有保荐代表人放弃这个投行业务。而在未来8年间,有越来越多的投行人员离开了投行,保荐制度的造富效应在市场蓬勃发展的时候达到过顶峰,之后又逐渐褪色。
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了新的《公司法》《证券法》,几乎是重新制定了资本市场的两部根本大法。在《证券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保荐制正式成为法律规定,保代们的地位也由此稳固了下来。
[1] 当时注册成为保荐代表人的条件是:“具备三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历,且最近一年内至少担任过一个境内外已完成证券发行项目的项目主办人。”通过考试还未注册的投行人员被称为“准保荐代表人”,简称“准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