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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氨纶 扯不清的历史遗留问题
梦想与浮沉:A股十年上市博弈(2004~2014)
烟台氨纶 扯不清的历史遗留问题
复杂的内部职工股问题
2008年6月25日,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氨纶”)在深交所中小企业板成功挂牌上市,上市钟敲响后,公司董事长和8000多名持有烟台氨纶内部职工股的股东们悬着的心终于放下来了。
烟台氨纶的上市之路非常波折,但主要障碍并非公司实际经营有问题,而是在于它复杂的历史出身。
这家筹建于1986年,施工建设开始于1987年,到1990年才成立的企业,原名烟台氨纶厂,早在1993年3月就进行了股份制改造,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1]。采用募集设立的方式可以在发起人投入规模较小的情况下直接募集资金,有助于迅速扩张公司资本规模。但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公司出现不能募足注册资本的情形,可能导致公司不能成立。
此外,实践中发现,一些公司设立时在对公众募集资金的过程中出现过一些不规范行为,很容易造成隐患。因此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例并不多,进入21世纪之后,几乎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都采取了更简便的发起设立方式。
而烟台氨纶,就是这么一家“另类”的采用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
烟台氨纶的招股说明书披露:“1993年3月17日,经烟台市体改委烟体改[1993]43号文《关于同意组建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原烟台氨纶厂以定向募集方式进行股份制改造组建本公司……原烟台氨纶厂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山东信托投资公司烟台办事处以1.6元/股的价格向社会企事业法人及内部职工定向募集4500万股。定向募集时,由于没有社会企事业法人认购股份,定向募集的4500万股股份全部由包括内部职工在内的自然人认购。”
烟台氨纶1993年的这次改制,是为了在山东产权交易系统上柜交易。
这种地区性的柜台交易市场也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历程中一个阶段性的特殊产物。早在20世纪80年代,由于改革开放政策实施后,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客观上产生了股票交易的需求,地区性股票柜台市场应运而生。1986年沈阳率先开设了股票柜台市场;同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静安证券部开设了股票柜台交易市场。1988年,深圳也开始办理本地的股票公开柜台交易,武汉及四川乐山市成立了产权交易所。
在199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前,地方性的柜台交易是股票交易的主要方式。然而,由于柜台交易制度设计的缺陷,导致私下交易泛滥,市场上出现了大量违法违规及恶性投机的问题。
后来,在沪深柜台交易市场转为证券交易所市场之后,由于内部职工股转让市场没有补充建立,内部职工股的地下交易泛滥,潜在的危机随时可能一触即发。针对这种情况,1993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关于立即制止发行内部职工股不规范做法意见的紧急通知》,各监管部门也制定了相关文件,对内部职工股发行及交易市场进行清理整顿。
由于1993年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连《公司法》都还没有出台,烟台氨纶的定向募集设立并不完全规范,在国务院紧急要求清理整顿内部职工股的不规范发行与交易的情况下,刚刚发行完毕内部职工股的烟台氨纶的上柜交易计划只能暂停。
1994年中国第一部《公司法》正式实施,1997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5]17号),烟台氨纶进行了自查并申请确认和重新登记。1997年3月,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鲁体改函字[1997]22号《关于同意确认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的函》对公司予以重新确认,同时山东省政府向公司颁发了鲁政股字[1997]17号《山东省股份有限公司批准证书》。1997年4月,公司在山东省工商局办理了重新登记注册手续。
由于烟台氨纶存在内部职工股超比例发行问题,证监会对该等公司的上市申请一直不予受理,A股市场大门一直对烟台氨纶关闭着。2003年12月,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出台了《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1号——关于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有关问题的审核要求》,明确了“1992年5月15日至1993年4月3日批准设立的、超比例发行内部职工股的定向募集公司,以及1993年4月3日至1993年7月1日擅自批准设立的有内部职工持股的定向募集公司,审核人员应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文件,该文件应说明内部职工股的发行和规范过程及公司在内部职工股发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承担相应责任。其内部职工股可依据我会《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六项的规定,从新股发行之日起满三年后上市流通”。也就是说,只要省级人民政府愿意承担相应责任,之前超比例发行内部职工股的公司也可以上市了。
2004年4月26日,烟台氨纶取得了山东省政府的相关批文[2],终于可以去证监会申请上市了。5月18日,烟台氨纶召开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有关上市的议案。然而不幸的是,2004年8月新股发行就暂停了,2005年短暂恢复发行后再次暂停,之前做出的相关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已经过了。2006年新股恢复发行后,6月30日烟台氨纶又一次召开股东大会,再次通过了IPO上市的议案。
在烟台氨纶准备上市计划的同时,烟台氨纶的管理层们也在筹划着另一件事:在上市前入股烟台氨纶的控股股东——烟台氨纶集团有限公司(“氨纶集团”)[3]。2006年12月,烟台市政府办公室“原则同意烟台氨纶集团有限公司以存量转让部分产权的方式实施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制方案,改制后企业国有股占注册资本的51%,拟转让的国有资产占注册资本的49%;拟转让的国有产权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广泛征集受让方,实行竞价转让;氨纶集团内部职工可自愿组成一个受让方到产权交易市场参与竞买”[4]。
2007年1月22日,氨纶集团49%的股权在烟台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转让,期限为20个工作日。在挂牌转让期间,只有烟台市裕泰投资有限公司(“裕泰投资”)一家公司提交了《购买产权申请书》。而裕泰投资正是由氨纶集团及烟台氨纶的高管实际控制的公司[5]。
在管理层入股氨纶集团后,烟台氨纶于2007年4月初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了IPO申请材料。
在2007年大牛市的背景下IPO审核速度很快,2007年7月16日烟台氨纶的发行申请即获得发审委通过。而在证监会审核期间,2007年6月14日氨纶集团赶在招股说明书预披露之前也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公司即将IPO,管理层也拿到了控股股东49%的股权,一切看上去都是那么的顺利。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正是上市前这次氨纶集团的股权转让,让烟台氨纶的上市路再次放缓。
媒体扯出的历史问题风波
2007年7月18日《上海证券报》登出了一篇《烟台氨纶未上市,公司高管红包已落袋》的重磅文章,报道了烟台氨纶公司高管在上市前突击入股的事情。文章质疑“烟台国资委何以要将如此巨量股权廉价的拱手相让给裕泰投资”,同时点出了“氨纶集团所持烟台氨纶的股权比例只有51.87%,其余部分为包括内部职工在内的9253名自然人所持有。这些内部职工股中到底有多少为高管个人持有,外人很难清楚”。
《上海证券报》是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并称为证券行业“四大报”,在证券领域报道的权威性毋庸置疑。
《上海证券报》的质疑性报道见报后,证监会按照程序,要求烟台氨纶说明情况,并要求保荐机构光大证券和发行人律师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核查并出具意见。
眼看着同一天过会的报喜鸟和常铝股份分别在7月底8月初拿到了发行批文,烟台氨纶却不得不继续上市前的补充核查工作。
为了解决《上海证券报》所质疑的股权转让和持股问题的核查,2007年8月1日,山东省政府出具文件[6]认为,“烟台氨纶集团有限公司改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没出现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形,未发现存在潜在问题及风险隐患。如因此次氨纶集团改制出现问题,将责成烟台市政府负责解决。”
然而,山东省政府的文件并没能解决问题,8月13日,《上海证券报》继续刊登了一篇《烟台氨纶涉嫌“实际控制人”披露不实》的报道,质疑烟台氨纶“实际控制人已经易主、国有资产流失和违规转让”,指出“氨纶集团改制后,公司章程依然规定公司不设股东会只设董事会,而董事会成员未重新改选还是孙茂健、王思源与朱敏英三人,但改制后这三位董事同时是氨纶集团的间接股东并不再代表国资,孙茂健等三人已经实际控制了氨纶集团;烟台市国资委在既没有董事会话语权,又没有股东会可以参加的状况下,控制权只可能是一句空话”。
“在其评估基准日至工商登记变更日期间,氨纶集团一直持有烟台万华808万股股权。今年4月30日,这部分股改满一年的股权获准流通。在6月8日此次股权转让合同签订时,49%的氨纶集团股权所含的烟台万华股权价值已达1.90亿元,几乎与此次股权转让价格相当。也就是说,此次股权转让中另外所含的核心资产烟台氨纶,以及其他几个公司的股权则可说近于白送。”
“由于烟台氨纶曾发行内部职工股,在山东一级半市场上,烟台氨纶的股价一度高达20元。烟台市国资委一位官员估计,烟台氨纶上市首日估价应在30元左右,以此估算,此次股权转让所含的烟台氨纶股权高达7.13亿元。而如果参照华峰氨纶6月8日之前20个交易日的平均价格45.08元,这部分股权价值更是高达10.71亿元。”
就《上海证券报》新的这篇报道所质疑的问题,保荐机构和律师又做出了一轮核查[7]。
保荐人核查意见写了19页,对84名自然人股东的资金来源、裕泰公司购买股权的资金来源、实际控制人是否变更、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日之间的利润归属、烟台万华的股票安排、氨纶集团改制对生产经营的影响、是否存在烟台国资委曾高价出让国有股权情形、氨纶集团改制是否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等8个问题进行了详细核查和说明。
如此一番核查工作到2007年12月才结束,烟台氨纶的上市在2007年度已经来不及完成了。幸运的是,核查下来,公司并不存在影响IPO上市的严重障碍问题。
2008年2月底,烟台氨纶抓紧时间补充更新了2007年度财务资料,经证监会审核后完成封卷程序,排队等待发行时机,最终在2008年6月完成发行上市工作。可以说,《上海证券报》的两篇监督质疑报道是烟台氨纶2007年上市计划推迟的直接原因。
上市后再遭致命质疑
上市之后的烟台氨纶,尽管因行业周期问题,业绩出现了较大程度下滑,但公司股价表现还算不错,到2009年6月初股价还保持在30元以上,较发行价18.59元涨幅超过60%。
然而,故事并没有就此结束。在公司即将上市满1年、1993年发行的内部职工股即将上市流通时,《上海证券报》又登出重磅文章,险些置烟台氨纶于死地。
2009年6月11日,《上海证券报》刊载了题为《烟台氨纶涉嫌伪造出生证欺诈上市》的文章,这篇文章的核心观点为“烟台氨纶在申报上市过程中,将相关重要事实的实际发生时间作了调整:由1994年1月31日获批定向募集,虚构成1993年3月17日获批;将定向募集《招股说明书》刊登时间由1994年2月23日虚构成1993年3月22日;将公司创立时间由1994年9月28日虚构成1993年5月18日”,烟台氨纶涉嫌欺诈上市。
为了佐证文章观点,随文还附了几张图,图片内容为山东省体改委《关于同意设立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鲁体改生字[1994]第26号文)、烟台市体改委《关于转报〈关于烟台氨纶厂定向募集股份制改造的申请报告〉的决定》(烟体改[1993]105号)、《烟台日报》刊登的《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1994年2月23日《烟台日报》第4版)。调查记者还声称“按烟台氨纶IPO《招股说明书》所述,其定向募集的《招股说明书》刊登于1993年3月22日《烟台日报》。然而,记者查看当期的《烟台日报》,并没有发现所说的相关内容,亦没有一篇与烟台氨纶相关的报道。为了还原事实真相,记者又将1993年所有的《烟台日报》翻了个遍,依然没有发现烟台氨纶的定向募集《招股说明书》”。
1993年还是1994年,这不仅仅涉及上市文件的虚假陈述,更为关键的差异在于:1993年4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立即制止发行内部职工股不规范做法的意见》,针对“内部股公众化,法人股个人化”进行了明确规定:“不得以法人(含社团法人)名义购买法人股后分发给个人”,并且强调“对违反本通知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要进行严肃查处,今后一律不得转为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如果公司是1993年3月设立的,则历史上的设立瑕疵并不受国务院这份文件的限制;如果公司是在1993年4月之后设立的,那么公司成立就是明显违规,不符合上市条件。
事关重大,烟台氨纶不得不于2009年6月11日紧急停牌。停牌之后《上海证券报》再发一篇《蹊跷交易和异常分红 烟台氨纶玩转私利》,并配了一篇评论性文章《中介机构职业操守底线不能丧失》,尖锐地指出“烟台氨纶定向募集《招股说明书》是否刊登在1993年3月22日的《烟台日报》上;股份公司创立到底是何时在工商局注册的;4000万股为何莫名其妙地变脸为4500万股;缘何只有烟台市体改委出具的文件而缺少山东省体改委的批复等,其查验和复核是一个简单得不能再简单了的事情,即便是烟台氨纶自己不能合法的提供,在当下资讯发达的年代,去一趟烟台市图书馆、工商局或者《烟台日报》社,就可以查明真相。然而,非常遗憾的是,相关中介机构却没有这样做。或许,相关中介机构压根就没有打算这样做”。“中介机构在其履行职务过程中,如果突破了职业操守和道德良知的双重底线,这无疑放纵了烟台氨纶欺诈行为的胆量,放大了对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伤害,更亵渎了投资者的信任”。
从《上海证券报》报道的内容来看,烟台氨纶“出生”时间造假可谓人证物证俱在,铁证如山,几乎难以辩驳。全市场都在等待烟台氨纶的澄清公告。
然而烟台氨纶的澄清公告迟迟出不来,直到4周后的2009年7月8日晚,烟台氨纶才公告了《关于媒体报道核实情况的公告》,这份公告的内容可谓是“难以置信的神奇的翻案”。根据这份公告,“媒体对政府有关文件和《烟台日报》相关信息披露、宣传的报道是属实的;核实结果同时表明,公司确于1993年经烟体改[1993]43号文批准设立”。意思是:政府相关文件存在,《烟台日报》的报道和披露都对,但公司成立时间也没错。
烟台氨纶是如此解释有关矛盾的:“公司设立后,曾于1993年底拟到原山东产权交易系统上柜交易。鉴于原烟台氨纶厂属国家大型二档企业,为实现上柜交易,公司在没有说明已设立的情况下,又按上柜交易的申报要求,重新就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向原省体改委进行了申报,原山东省体改委以鲁体改生字[1994]第26号文对公司的申请进行了批复。1993年3月22日,公司筹委会在《烟台日报》刊登《招股说明书》。由于当日报纸已经印出,为尽快宣传,经公司请求,报社对原有版面进行调整,加印了1000多份在烟台市区内发行,未进入正常发行渠道。为配合上柜交易,1994年公司曾在《烟台日报》做过相关信息披露和宣传。公司在上市申报过程中对相关事项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1994年申请在产权交易所上柜事宜无果而终应当与上市没有关系,所以,未向各中介机构提供为申请上柜交易所办理的相关文件,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也就是说,公司在申请上柜的时候重新进行了一遍设立股份公司的程序,但在此之前,公司其实已经完成了股份公司的设立。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股份公司于1993年3月定向募集设立的情况属实。
在公司的这次澄清之后,《上海证券报》于2009年7月9日刊发《烟台氨纶承认本报调查属实称将引以为戒》,算是了结了之前的报道,不再继续追问了。而烟台氨纶上市前发行的内部职工股也在2009年7月27日上市流通。
烟台氨纶到底是“出生”于1993年还是1994年,尽管烟台氨纶的解释有些勉强,但毕竟有了一个结果,各方也都不再追究了,监管部门也没有介入此事,公司股票继续挂牌交易。如果2009年《上海证券报》报道烟台氨纶的那两篇报道放在2007年刚过会的时候,或许烟台氨纶上市之路就彻底终结了。
换个角度看,如果在公司已经上市之后因为十几年前的历史遗留问题,而不是因为公司存在财务造假让公司退市,不仅公司之前的内部职工股股东们利益受损了,公司现有的二级市场投资者们也会损失,更重要的是一个提供近千人就业、产值数十亿、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巨大的一个优质企业可能就会一蹶不振。是否真得值得为了十几年前的历史不规范行为让这么多人一起付出这么大的代价?
此次风波过后,烟台氨纶复牌当日股价上涨5.26%,次日再涨7.52%,显示了投资者对此风波处理结果的态度——相对于过往的历史,投资者更关注公司的未来!2009~2010年,烟台氨纶分别实现净利润1.09亿元、2.56亿元。算是没有辜负投资者的信任。
[1]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2] 《关于报送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发行及股票托管等有关情况的函》(鲁政字[2004]316号)。
[3] 2006年12月4日,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烟政办函[2006]44号文《关于划转烟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有关问题的复函》批准,同意将烟台市国资委授权氨纶集团持有的国家股划转给氨纶集团,股权性质相应变更为国有法人股。
[4] 《关于同意烟台氨纶集团有限公司实施投资多元化改制的复函》(烟政办[2006]48号)。
[5] 孙茂健等38名自然人设立的烟台裕丰投资有限公司和于李强等46名自然人设立的烟台裕和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公司。在总计84名最终自然人股东中,孙茂健为时任氨纶集团董事长、总经理、烟台氨纶董事;汤光武时任烟台氨纶董事长;朱敏英时任烟台氨纶董事、总经理;宋西全、王思源时任烟台氨纶董事;于李强、钱吉明、周国永时任烟台氨纶副总经理;马千里时任烟台氨纶总工程师。氨纶集团及股份公司高管共计9人,分别持有裕丰公司、裕和公司46%和32.67%的股权。可以说裕泰公司是公司管理层实际控制的公司。
[6] 鲁政字[2007]12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烟台氨纶集团有限公司改制情况的函》。
[7] 根据核查情况,氨纶集团的董事改选早在2007年6月就已经完成,但是没能及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于是抓紧时间办完了工商备案;而就国资转让价格问题,烟台市国资委经反复讨论商议,于2007年11月7日向烟台氨纶集团有限公司正式出具了《关于确认烟台氨纶集团有限公司改制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因企业盈利增加的净资产为国有资产收益的函》(烟国资函[2007]45号),函中提到:“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规定,你公司自改制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因企业盈利增加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收益。经研究,确定由你公司按规定根据中介机构审计结果予以上缴,具体缴款数额和时间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