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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制度建设 保荐制度(三):保荐制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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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制度建设 保荐制度(三):保荐制规范化
在保荐制于2005年纳入《证券法》之后,保荐人究竟该如何工作、保荐人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哪些等问题依然不清晰,全国投行从业人员依然在按照原有经验从事投行业务。对于推动保荐制的证监会来说,实施保荐制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使投行工作职业化、规范化。面对整个行业工作质量严重参差不齐的情形,证监会于2006年5月颁布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准则》,以规范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
在《关于发布〈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通知》中,证监会明确表示:“为贯彻落实《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提高保荐业务质量,规范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工作,我会制定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现予以发布,请各保荐人遵照执行。《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是衡量保荐人、保荐代表人是否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基本标准。各保荐人应当组织全体保荐代表人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做好相应的制度安排,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落到实处,努力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保荐代表人尽职调查工作的内容和范围,共计11章77条,内容涉及“发行人基本情况调查”“业务与技术调查”“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调查”“高管人员调查”“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调查”“财务与会计调查”“业务发展目标调查”“募集资金运用调查”“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调查”等,调查范围覆盖了拟发行融资的公司运作的方方面面。用时任证监会主席助理、保荐制的“缔造者”姚刚的话说,《保荐人尽职调查准则》的出台,就是证监会手把手教保荐人要做哪些事。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出台,标志着保荐人工作走向规范化、标准化。由于证监会本质上是希望保荐代表人成为证券发行的总负责人,因此该文件的规定十分详尽,并且指出“本准则是对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涉及发行条件或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保荐人均应当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对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有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保荐人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专业意见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因此,客观上也使得保荐责任的边界模糊,会计师和律师的工作保荐代表人也必须再做一遍。因此有人说,尽职之“尽”,实际是“无穷尽”的意思,方方面面都要负责。姚刚在保荐代表人培训上明确提出:如果发行人将来出了问题,再倒查底稿,保荐代表人很难证明自己是否尽职了。所以最关键的是认真挑选靠谱的企业,靠谱的老板。
这种全面详尽的规范化要求也产生了一定的弊端:在证监会规范化的要求下,保荐业务走向了围绕证监会审核进行工作,主要的工作内容在于对拟发行证券的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重点在于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公司运作的合规性;而真正挖掘企业价值、提炼企业核心竞争力、为企业发展提供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服务等真正的投资银行工作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尽管保荐制逐渐走上了规范的道路,但中国大部分投行人的职业道路却越走越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