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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份事宜
1969年12月,巴菲特对合伙基金持有的两家公司的控股股份进行了汇报说明,然后重点回答了合伙人的问题。这是他对单只证券给出的最为详细的前景分析之一,很类似于一项投资建议,我们之前没见他这么做过。
我的个人看法是,多年以后,多元零售公司和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的内在价值会实现巨大增长。谁都不知道未来会怎样,但如果它们的增长率达不到每年10%,我会很失望……我认为这两家公司都值得长期持有,我把自己的大部分净资产投入到这两家公司中,很放心……如果我继续持有这些股票的话,我很希望这么做,我还有其他事要做,不一定会在多大程度上参与这两家公司的活动。我有可能会参与重大决策的制定,但是我不想有道义上的承诺,就想当一个被动的股东……
最初巴菲特是想把选择权交给合伙人,让他们选择是按比例获得控股公司的股份,还是选择按账面价值对控股公司股份进行折现。简直没有比这更公平的了,因为股票价值是由巴菲特确定的。他觉得合伙人们应该能够从这两者中选出自己认为价值更高的一个。不幸的是,律师不允许这种做法。所有的合伙人都只能得到他们的股份,如果想出售股票则必须自己进行转让。
这就出现了一个有意思的问题,为什么巴菲特不进行股份登记从而使这些股票实现自由流通呢?这个问题的本质其实就是股票具有更强的流动性——如果巴菲特进行了股份登记,股份转让会更容易。巴菲特在这个问题上考虑的重点是,对那些想要卖出股票的合伙人来说,不进行股份登记的话收益会更好。鉴于当时的市场环境,他可能觉得“这两只股票会因此陷入一片混乱”。他继续说道:“我们将股票出售限制在非公开配售,与现在通过承销发行上市相比,合伙人要是想卖出的话,可以卖得更值……我们接到了几个电话,有几个人打算通过转让的方式卖出自己的股票。我们估计,按照年末的估值,他们可以顺利转让自己的股票。”如果巴菲特进行了股份登记,那些想要或者需要卖出股票的人极有可能得按比不进行股份登记要低的价格卖出。
在涉及该如何处理他们的控股股份的决定时,巴菲特确保所有合伙人都处在同等地位上。他杜绝同某个合伙人单独讨论这三家公司,他希望大家能在平等的地位上接收到完全一样的信息。他以书面形式回答问题,然后把答案附在信中,保证所有合伙人都能从中受益。
他在伯克希尔–哈撒韦继续以这种方式与大家进行沟通。迄今为止,虽然对大型机构投资者来说,通过参与上市公司管理层定期举行的非公开会议比小散户能够获取更多信息和利润是极其常见的现象,但是巴菲特拒绝这样做。每年一次在奥马哈举行的股东大会上,所有的投资者都有同等的机会来提出自己的问题,巴菲特会当着大家的面进行解答。这种形式无论在当时还是今天都是独树一帜的,它表达了管理者的一种信念——有选择的信息披露即使无关实质性问题,也是不道德的。
鉴于巴菲特已经声明在关闭合伙公司后计划积累更多的股票,什么都不说才对他最有利。他说得越少,合伙人就越有可能会把他们的股票卖掉。很难想到(尤其事后再来看)真的会有人卖掉手中的股票,尽管很多人确实卖掉了。巴菲特最终在这三家公司中持有了大量股份,其价值在合伙公司关闭后一年的时间里就增长了一倍,后来这些股票都陆续归入伯克希尔公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