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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私募与公募
金融领域里的一个著名原则叫做其他人的钱(other people's money,OPM),基金是这一原则在金融行业中的典型体现。然而,如何把别人的钱集中起来,却有不同的方法、结构和策略。如同银行这种接受大众存款的机构需要接受政府当局严格的监管一样,如果基金管理机构需要拿OPM,需要从广大民众那里募集资金,也需要接受当局的监管。政府的监管,来源于其希望社会稳定的初衷。虽然一般的道理是投资风险自担,但一般来说,公众往往缺乏足够的知识和经验来判断风险,并且在风险发生的时候也缺乏必要的承担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有政府部门对于那些向公众募集资金的商业机构和行为进行监管,使其满足最基本的要求。在我国,经济犯罪领域里的一个重罪就是“非法集资”,这种罪行的特点就是在监管的范围之外向广大民众公开募集资金。
当然,在基金行业发展之初,根本不存在对这一行业的监管。正如我们在对基金发展史所做的简单回顾中所看到的,美国的基金业从1924年就开始了,而直到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实施,基金行业才真正迎来受监管的时代。然而,并非任何类型的基金都是监管对象。在监管领域,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原则是对于涉及向公众募集资金的机构进行监管,而对于私下成交的资金募集,则免于监管。
监管要求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基金的投资方向、杠杆使用、信息披露及其他经营活动。监管之下的基金,比如美国的共同基金,其投资方向被严格界定,投资手法甚至不允许采用卖空,投资对象仅限于股票和债券,投资其他类别的资产,往往被限定在一个很小的比例当中。这样的监管规定,显然是为了尽量降低投资风险,保证基金收益稳定增长。
金融中的重要法则是风险和收益对等,风险越低,则收益越低。那么,在整个市场中,还存在大量个人和机构对流动性要求并不高,可以长期投资,而且对经济信息有较好的判断,能够承担较大的损失,但同时也希望有更高的回报。向公众公开募集资金的共同基金在满足监管条件下,无法满足通过承担较高的风险来获得高收益的市场需求。正是因为这种需求的存在,游离于监管之外的私募基金开始发展起来。
私募(private placement)这个词不仅意味着资金来源范围小,更意味着在免于被监管的环境中自由的投资策略。其投资对象十分广泛,可以是流动性很高的资产,包括传统的股票和债券、期货和期权、外汇和衍生金融工具等,也可以是低流动性的资产,比如未上市公司的权益、房地产。它们往往也采用很高的杠杆来提高本金的盈利水平,通过现代发达的金融市场,几亿美元规模的投资基金,在充分利用杠杆的情况下,其投资的资产规模可达几十亿甚至上百亿美元。其交易方法也多种多样,除了一般的买空、卖空,还可以进行多种多样的对冲。如此大范围的投资对象、如此灵活的管理方式,正是私募基金的活力源泉。
公募和私募形成了当前基金家族的两大军团,也成为对基金家族进行划分的重要标准,正如同上市公司被称为公众公司(public company),未上市的公司被称为私有公司(private company)一样。从资产规模上看,公募性质的共同基金占了大部分市场份额,完全可以说是基金家族的正规军。私募基金种类繁多,但在整个基金市场上占据的份额较小,其中最大的部分是对冲基金。
共同基金比私募基金早出现很多年。业界和学术界都习惯于根据投资对象来为共同基金划分类别。共同基金被分为权益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固定收益基金,其中,权益基金的数量在不断扩大。
相对于共同基金,私募基金无需监管,经营更加灵活,因此根据投资对象划分要比公募基金的种类多得多,但如果根据投资对象的流动性划分大类,基本上可以分成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两大门类。
对冲基金主要投资于金融市场上的标准化、高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比如股票、债券、衍生产品、外汇、期货等。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对象包括未上市公司权益、房地产、基础设施等,这些资产流动性很差,无法随时变现,即使收购上市公司的股权,也往往将被收购对象进行私有化而退市,把流动性资产变为非流动性资产。
从基金的历史、分类角度看,private equity fund的中文称谓叫做私募权益基金似乎就很合理了。国内的中文译法往往称其为私人股权基金,可能有些不妥。首先将private译为“私人”,无法体现其内涵的“私募”含义,给人的错觉是这种基金的投资似乎应来自富有的家族,而实际上养老基金和捐赠基金等大的机构是私募基金的主要资金提供者。而将equity译为“股权”,则又会把可转债、房地产等一系列资产排除在外,不利于全面反映此类基金的投资范围。不过本书为方便读者查阅,仍沿用了“私募股权基金”这一约定俗成的译法。
经过上述讨论,我们可以大致画出一个基金家族的分类图谱,见图1-6。
在筹划设立私募基金时,一般合伙人通过与受限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来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般来说,《合伙协议》对一般合伙人进行基金投资目标方面的限制比较宽泛,这样基金经理就有足够的灵活性进行投资操作,保证投资活动能够顺利进行。而关于一般合伙人与受限合伙人的地位,以及是否允许使用财务杠杆等内容则必须明确。投资者在加入私募基金时一般都要聘请律师参与《合伙协议》的签署过程,这样能够保证投资者签署的协议与自己心中的目标相一致。
私募基金的一般合伙人在前期准备就绪后,就可以出售基金单位了,美国法律对私募基金出售的规定非常严格,不允许私募基金进行任何广告宣传。投资者一般通过四种方式参与投资:①依据上流社会的所谓可靠信息;②直接认识某只基金的经理人员;③通过其他的基金转入;④由投资银行、证券中介公司或投资咨询公司的特别介绍。一般合伙人向事先确定的每一位潜在的投资者送交私募的买卖契约文件(包括《合伙协议》),向他们提供与有经验的投资者进行面谈的机会,或者提供投资咨询。最后,与投资者签署《合伙协议》,吸纳投资者的资金。这样,一家私募基金便宣告成立。
图1-6 基金分类
私募基金(包括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在投资策略和运作方式上与共同基金(公募基金)有很大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投资者主要是一些大的投资机构和一些富人。如前文所述,私募基金的合伙人要取得投资资格需要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决定了只有富人才能参与私募基金。如索罗斯领导的量子基金的投资者都是超级大富翁,或者是金融寡头、工业巨头。量子基金的投资者不足100人,每位投资者的投资额至少100万美元。
·一般是封闭式的合伙基金,不上市流通。在基金封闭期间,合伙投资者不能随意抽资(或抽资前必须提前告知,提前时间从30日至3年不等)。基金的封闭期限一般为5年或10年。确定这一期限的根据是,经济周期一般为4~5年,而基金的投资期限一般要大于一个经济周期,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基金经理有充足的时间来运作基金。
·暗箱操作,投资策略高度保密。根据美国的法律,私募基金无需在监管机构登记、报告、披露信息。美国的监管当局认为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成熟、理性,有足够的能力对基金经理人的活动进行监管,监管部门和公众都无需知道其运作情况。私募基金的经理人在与合伙人(投资者)签订的《合伙协议》中一般要求极大的操作自由度,对投资组合和操作方式也不透露,外界很难获得私募基金的系统性信息。
·高度杠杆操作。私募基金的投资目的在于获得高额利润,但是基金自身的资金实力毕竟有限,因此,私募基金一般都大规模地运用财务杠杆(通过信用借贷的方式),扩大资金规模,突破基金自有资金不足的限制。一般情况下,基金运作的财务杠杆倍数为2~5倍,最高可达20倍,一旦出现紧急情况,私募基金的杠杆倍数会更高。如长期资本管理公司(LTCM)在运作期间,几乎向世界上所有的大银行融通过资金,使用的财务杠杆倍数极高。在1998年8月LTCM出现巨额亏损前夕,其杠杆比率高达56.8倍,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1.25万亿美元的金融衍生交易仓盘,总杠杆比率高达568倍。在高度财务杠杆的作用下,如果基金经理预测准确,则基金能够获取最大限度的回报;一旦基金经理预测失误,财务杠杆也会成倍地放大损失的数额。
·组织结构比较简单。私募基金属于合伙制企业,不设董事会,由一般合伙人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投资决策。在美国,约1/4的私募基金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美元,它们的运作像一个小作坊,通常是在仅有一两个人的办公室里工作。私募基金一般不设研究机构,更多地依靠外部的研究信息资源。
·采取与业绩挂钩的薪酬激励机制。私募基金的经理除了能够获得基金资产的一定比例的固定管理费外,还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投资利润作为奖励,这一比例通常在5%~25%之间。这种激励机制能够吸引大批有才华的高级专业人士加盟私募基金,并为私募基金创造出优良的业绩。根据资料分析,1988~1994年,私募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高达18.5%,远高于其他类型的投资收益,如同期的摩根士丹利资本指数的投资收益是8.1%,雷曼兄弟综合债券指数是8.6%。
·操作手法多样,更多地呈现全球化的特征。私募基金经营机制灵活,没有短期的利润指标和确定的资金投向的限制,在投资工具、财务杠杆、投资策略等各个方面也没有限制,这样基金经理就能在范围更广的投资领域选择投资战略,以期获取长期的高额利润。私募基金一般运用“对冲”的操作手法,进行反周期交易,也就是说在证券价格下跌时买进,在价格上升时卖出。比如,相对价格债券套利基金(relative value funds)通过从一些相关金融产品定价的微小差异中套利,从而保证在牛市、熊市中都能赚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