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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整体出售
虽然上市是最为理想的退出方式,但在条件合适的情况下,直接将旗下公司出售给其他机构是个更为简单的方法。因为面对的是其他机构而非公众投资者,所以这种出售将使PE彻底丧失对企业的控制权,这样也就无法利用控制权来获得特别股息或者向企业收取服务费用。如果出售给公众投资者,如赫兹的例子,PE则依然控制着大部分的权益,可以继续利用控制权获得利益。整体出售(trade sale)显然会限制PE今后获得利益的方法和空间。
对于PE投资机构来说,相比IPO,采用整体出售进行退出的最重要的好处,是可以迅速和彻底地实现退出。PE往往倾向于整体出售,因为这样的过程快速、简单。毕竟,与一个买家面对面谈判和交易,可以更容易控制整个进程,这比面对公众投资者轻松许多。
在整体出售时,PE考虑的问题主要包括:
·管理层对于整体出售的反对,因为他们担心在东家改变之后自身位置不保;
·在出售协议中确保实现“干净的退出”(clear exit),避免有后续的义务缠身;
·避免在出售中出现分步骤付款机制的安排,因为迅速向基金投资者分发回报是一个关键目标;
·避免出现限制性条款,即限制出售者进入到同样的行业或领域。
因为整体出售的简单和快速,不论在美国和欧洲都要比IPO退出所占的比例高得多,在美国甚至是最重要的退出方式。根据2004年的数字,整体出售占所有退出总交易数量的30%,占退出交易价值总额的55%。在欧洲,这两个数字分别为27%和26%。(SCM Exit Report: 2nd survey of private equity realisations 2003/2004, 05/10/2005.Source: S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