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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至关重要的税收问题
对私募基金的课税,其实是整个税收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私募基金并非税法当中的一个专门主体类别。在很大程度上,私募基金的合伙人其实是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来设计结构,从而获得最佳的税收效率的。与私募基金的运作、投资和收益相关的税收安排,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多方面的法律规定紧密相关。2007年,对冲基金行业的代表Fortress集团和私募股权基金的领导者黑石(Blackstone)相继上市,使得私募基金的有关税收问题迅速成为美国政界和金融界争论的焦点。KKR、凯雷等也有上市计划的机构,因为税收变化可能存在的不确定因素,而暂时搁置了上市进程。KKR在2007年8月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了上市登记文件后,至今未进一步推动其上市进程。由此可见,税收问题对于私募基金行业的重要影响。
2.4.1 纳税主体
各项收入和费用“流经”到各个合伙人的账户上时,不仅将相应的数额计入合伙人的账户中核算,并且合伙人从合伙企业所分配到的所得的种类特征也会体现出来。在美国的税法当中,对不同种类所得的征税方法有很大差异,我们将在后文细谈这些差别。如果所得的种类在“流经”原则下得以保留,那么合伙人就可以以合伙企业获得收入的种类来申报有关税收。例如,合伙基金收取的管理费,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后,普通合伙人需要将其作为一般收入纳税,刨除相关费用支出后,适用最高达35%的税率。如果是一年以上的长期投资收益分配给合伙人,那么合伙人可能只需按照15%的税率来纳税,可见差异程度。
普通合伙人一般是个人,适用个人所得征税方面的规定。有些时候,私募基金中的普通合伙人也可能是企业,包括美国的有限责任公司(美国的有限责任公司LLC与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这在上文解释过。)或有限合伙企业。有关收入会“流经”到作为普通合伙人的企业或公司账户上,然后这些企业再根据“流经”原则,将所得分配到最终的纳税人账户上。例如,黑石为了获得税收好处,设计了复杂的上市结构,后文对此有详细介绍。
有限合伙人是基金募集资金的主要来源。对于私募基金来说,主要的投资者包括公共养老基金、私人养老基金、大学捐赠基金、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其中,养老基金和捐赠基金是免税机构,无需缴纳联邦所得税。在有限合伙型基金的“流经”原则下,免税的投资者所获得的资本利得无需承担任何税收方面支出。然而,这种免税的规定也有例外的情况,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所谓的“无关业务收入”(unrelated business taxable income, UBTI)。一般来说,免税机构参与到一些合伙企业当中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资本利得,那么一些所得可能并非来源于投资,这样便构成了UBTI。例如,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机构越来越多地通过向被投资企业征收各种咨询费和管理费,来弥补一部分或全部的投资成本,部分有限合伙人在确定合伙契约的时候也会提出分享这种收费的要求,这样,便会形成UBTI。此外,如果利用了债务杠杆扩大了资本利得,便会形成所谓的“无关债务收入”(unrelated debt-financed income, UDFI),这也是UBTI的一种类型,免税机构也需要为这类收入缴纳所得税。税法规定,如果养老基金、捐赠基金和慈善基金等机构获得了包括UDFI在内的“无关业务收入”,那么这种收入需要缴纳所得税。对于慈善机构来说,无关业务收入对其税收负担影响巨大,因为只要存在一笔无关业务收入,则该机构的所有收入都必须缴纳所得税。
对于投资对冲基金或私募股权基金的机构来说,UDFI一般是很难避免的,因为绝大部分对冲基金会通过债务杠杆来扩大头寸规模,而承担巨额负债开展收购更是私募股权基金中的主流投资模式。为了继续获得税收方面的减免优惠,大量的免税机构通过离岸的企业间接投入到基金当中,这些离岸企业一般注册在开曼群岛、BVI、百慕大等免税地。离岸企业被称为“隔离公司”(blocker company)。私募基金的各类收入,通过“流经”原则计入离岸的隔离公司的账上,而免税机构仅通过隔离公司获得收益,相当于股息或资本利得,依然可以免税。
有迹象表明,政府开始关注这方面的问题。比如,2007年5月,美国参议院金融委员会就曾对离岸公司被用于逃税举行过一次听证会。但对于这种通过离岸公司避税的措施,估计美国近期不会有限制措施出台。
2.4.2 应纳税所得的分类
对应纳税所得进行严格分类是美国个人所得税的一个重要特点,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私募基金普通合伙人的税收负担。美国的应纳税收入分为三大类,分别为工作收入(earned income)、资本利得(capital gains)和消极收入(passive income)。
工作收入是个人收入当中最常见的部分。工作、经营小型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甚至赌博所产生的收入都被看成是工作收入。任何需要通过花时间和精力做事情才能获得的收入,都被看做是工作收入。工作收入所面对的税率在三类收入当中是最高的,但因获得工作收入无需投入初始资本,使得大部分人主要依靠工作收入来生活。
资本利得是以高于买入成本的价格出售投资物所获得的收入,也被称为“投资收入”(portfolio income)。产生资本利得的行为包括:
·交易纸面资产(paper assets),包括股票、债券、基金份额、ETF、定期存单、国库券、货币或其他形式的期货或衍生产品;
·买卖房地产;
· 买卖其他资产,包括古董、汽车或其他产生价值升值的收藏品。
消极收入是从购买或创造的资产当中所获得的收入,但获得这种收入并不需要纳税人持续地投入时间和精力。比如,购入房屋用于出租,或者拥有一个独立于自己工作的生意,即使纳税人不花时间打理这项生意,它也可能为纳税人提供收入。这种收入就是消极收入。
与私募基金相关的收入类别主要是工作收入和资本利得。普通合伙人收取的2%的基金管理费,将按照“流经”原则直接计入普通合伙人的账户。这种收入属于工作收入类别,按照最高35%的累进税率征收。除了管理费之外,有时基金也会向被投资企业收取咨询费、服务费等,形成的收入亦作为工作收入。对冲基金因为存续期较短,往往会开展短期投资,那么投资所形成的资本利得将无法享受长期资本利得的优惠税率,而会按照与工作收入相同的税率缴纳资本利得税。
2.4.3 资本利得的长短期
根据持有证券的时间分为长期资本利得和短期资本利得,并适用于不同的税率,充分发挥了美国的税收政策对交易行为的调节作用,使得追求长期资本利得的投资行为更具吸引力。投资者不仅关注基金投资的税前回报,更注重税后回报的收益,因为在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下,不同的投资行为影响了税后的真实收益。
美国现行税法明确规定,对持有时间不超过12个月的资产的资本利得,适用所得税累进税率;对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的资产的资本利得要征收资本利得税,普通所得适用10%和15%的纳税人的长期资本利得税率为零,普通所得适用其他税率(25%、28%、33%、35%)的纳税人的长期资本利得适用15%的税率,请见表2-1。
表2-1 美国税法税率 (单位:%)
资料来源:维基百科。
个人和企业都要为资本利得缴税,但是,对于个人来说,长期投资的资本利得(超过1年的投资)税率较低,2003年,长期投资的资本利得被调降到15%(对于归入最低和次低所得税缴纳人群的两类人,资本利得税为5%)。短期投资的资本利得税率较高,与一般所得税税率相同。然而到2011年,所有被调降的资本利得税率将回复到2003年前的水平,即20%。被调降到15%的资本利得税率本应该在2008年终止,但在2006年5月被一个新的税收法案延长到2010年。
长短期资本利得的划分依据两个原则:一是根据基金持有证券的期限确定,二是根据投资者卖出或转换基金份额的时间确认。因此,这个政策从两方面鼓励了长期投资行为:首先,投资者更倾向于对长期投资风格的基金进行投资;其次,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受税后收益的影响,更愿意长期持有。这不仅有利于基金投资行为的长期化,更为美国证券市场提供了长期稳定的资金,促进了股市的稳定繁荣。
2.4.4 关于私募基金税收的激烈争论
随着美国著名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机构黑石(Blackstone)的上市,针对私募基金税收的问题迅速成为美国政坛的一个焦点。其实,美国针对资本利得税收的争论自21世纪初的减税以来,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在2003年的减税法案中,针对股息和资本利得的税率从2001年的减税法案中的20%进一步降低到15%。该法案在美国的众议院表决时,共和党和民主党不相上下,但因为共和党的人数略占优势,最终表决结果以231票对200票通过,当参议院表决的时候,形成了50票对50票的格局,当时副总统的表决才使这项法案通过。从此可以看出,美国政界对资本利得税的分歧程度。
因黑石上市而激起的新一轮争论,其实是关于税收争论的一波新的涟漪。这些争论包含三个层次方面的问题:第一个层次专门针对公开上市的合伙企业是否应该与其他合伙企业享受同样的税收优惠;第二层次是关于普通合伙人获得的回报分成是否应作为资本利得处理;第三个层次是延续2003年减税法案讨论时对资本利得税率是否过低的争论。
1. 公开上市的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之争
根据美国的法律,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可以上市交易,这类企业被称为公开上市合伙企业(Publicly Traded Partnership, PTP)。上市后的黑石集团就是典型的PTP。其实,PTP的流通份额并非股票,而被称为单位(unit)。合伙企业的上市,使得合伙单位的持有人也能享有流动性带来的好处,但却能同时利用合伙企业税收的“流经”原则免于重复纳税。比较其他公开上市的股份公司,PTP在税收方面有巨大优势。PTP作为合伙企业,无需缴纳所得税,只需将收入和费用根据“流经”原则计入合伙单位持有人的账户上。但股份公司在缴纳35%的公司所得税后,其股东所获得的股息和资本利得依然需要再次缴纳所得税,形成双重课税。
1987年,美国国会立法修改了对PTP的税收处理办法,要求PTP也要像其他的股份公司一样缴纳公司所得税,这样就避免了PTP在竞争当中比其他股份公司有更大的税收优势,从而体现税收体系的公平原则。但1987年的立法,为特定的PTP预留了一定的继续享受税收“流经”原则的空间。法律规定,如果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消极收入在PTP中所占的比例超过全部收入的90%,那么PTP就可免缴公司所得税。黑石正是利用了这项规定。实际上,黑石并非第一家上市的私募基金,2007年2月,Fortress集团成为第一家实现上市的私募基金,而且也是PTP。虽然Fortress也有私募股权基金业务,但主要还是管理对冲基金。对于对冲基金来说,往往在流动性很强的证券市场、外汇市场上进行操作,一笔交易从建仓到空仓的时间比较短,随时在实现投资收益,这些收益是短期资本回报,在税法当中被看成一般性收入,执行最高35%的税率。而私募股权基金的业务模式,决定了其必须要进行长期投资。一项投资从进入到退出,往往需要几年的时间,这样,投资便成为长期资本利得,个人的这种收入适用15%的税率。但对冲基金投资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这种短期的资本利得会按照普通收入的税率征收资本利得税,其最高税率为35%,与公司所得税相当。这可能是2007年年初对冲基金Fortress上市并未引起大家对其税收问题注意的主要原因。
黑石上市后仍保留合伙制身份,且通过利用隔离公司和其他复杂的结构,令其总收入90%以上归于被动收入。(基金的管理费在黑石的总收入中其实占有较大的比重,这部分并非属于被动收入的范畴。如果将基金管理费直接作为收入计算,则黑石根本无法达到90%以上属于被动收入的标准。通过设定隔离公司,黑石将管理费收入计入隔离公司,而上市主体作为隔离公司的股东,从隔离公司获得股息,成为被动收入。当然,隔离公司需要缴纳公司所得税。其可能的处理方法是为隔离公司增加巨额的负债,利用负债的利息来冲减管理费形成的利润。这种方法在Fortress的上市结构中就被采用。)像黑石这样的私募股权基金,一个投资项目从投资到退出往往经历几年的时间,这样合伙人可以享受15%的长期资本利得的优惠税率。因此,可以看出,上市后的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除了可以享受合伙企业相对于股份公司的税收处理优势之外,在税率方面也要比公司所得税低得多。
黑石上市一周后,美国参议院金融委员会主席、民主党参议员包克斯和资深共和党参议员格拉斯利向参议院金融委员会提交了针对1986年国内税收法案的修正案。提议修改《1986年国内税收法》以取消此类企业上市后的税收优惠。如果这项法案获得通过,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对冲基金上市后将面临35%的公司税。
包克斯和格拉斯利的税收法案的主要出发点是税收体系的公平原则。他们认为合伙企业在上市后获得了类似于股份公司上市同样的流动性好处,就应该与股份公司一样纳税,否则整个税收体系就无法保持完整和公平。
2. 回报分成是否应作为资本利得处理
2007年6月22日,民主党参议员桑德·列维(Sander Levin)、筹款委员会主席查尔斯·兰格尔(Charles Rangel)和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主席巴尼·弗兰克(Barney Frank)提交了一份议案,要求将回报分成(carried interests)作为普通收入看待,而不是作为资本利得。因为基金管理人会从总的基金回报中分得20%,优秀的基金管理人可能分得的比例更高,这可是一大笔钱。如果法案得以通过,会使得这类收入适用最高35%的税率,而非目前的15%的长期资本利得。
这份议案并非仅针对上市的有限合伙企业,而是适用于所有开展基金业务的机构。立法者认为基金管理人员所获得的回报提成,相当于其所提供的投资顾问服务的奖金,应该看做工作收入。这种观点受到了私募基金行业的强烈反对。美国财政部对这项提案持怀疑态度,表示针对某类行业修改税法会导致税法的不公正,如果改变对所有合伙企业的税收的政策,那么则需要十分认真地研究之后才能实行。
笔者认为,从收入的性质上看,将其认定为资本利得或者一般收入,都有其道理。问题的关键是,美国的私募基金行业几十年来习惯于税收体系以资本利得来处理这部分利益,形成相当大的既得利益,一旦改变规则,对基金行业的影响范围很大,且这部分利益是从业人员最为看重的部分,因此其受到远比黑石法案更多的反对,也就不足为奇了。
3. 资本利得税是否过低
在这一轮争论中,著名的投资家沃伦·巴菲特也出来高调表示,他自己的实际所得税率要远远低于他秘书承担的税率。在2003年减税法案争论过程中,巴菲特就有过同样的表示。2007年5月,在NBC对巴菲特进行的专访当中,巴菲特举自己的例子,说2006年其实际税率为17.7%,而其秘书的实际税率为30%。
因为巴菲特的收入主要来自于股息和资本利得,这种收入仅实行15%的优惠税率,而工作收入的税率远远高于资本利得税率。这一问题更涉及税收体系的社会公平原则。在布什总统于2003年签署新的减税法案的时候,包括10位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在内的450多位经济学家签署公开信,希望布什总统能够否决这项法案。在公开信中,经济学家们阐述的主要观点是减税降低了富有阶层的税收负担,但会大幅度增加联邦财政赤字,会将后续的负担更多转移给广大的靠工作收入的阶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