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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决策制度的演化史
在古希腊,当时最常见的军事阵型——方阵,其力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数量:大方阵击败小方阵。通过识别出哪一方的人多,人们可以预测一场战斗的结果。有时候不需要兵戎相见,人数多的一方就胜出了。1据一些记载,这是雅典公民大会(Assembly)多数决定规则(majority rule)的起源,议会由所有成年男性公民组成,不管他们的社会地位多高或是否持有财产。议会有权制定法律、颁布法令、授予特权,并以流放和其他制裁手段(包括死刑)惩罚政治领导者。议会中的每个成员都有一票。
然而雅典人却意识到了多数决定规则的危险。在伯罗奔尼撒战争期间发生的一次著名事件中,议会把一批将军判处死刑,因为他们在一场收复阿根赛群岛的海事胜利后,未能营救幸存者并打捞死者的尸体。后来,议会被大众说服,相信是一场风暴阻止了这些将军的行动,并将指控这些将军的人判处了死刑。2这样的事件使许多希腊思想家对少数服从多数产生了深深的怀疑。他们担心的是,暴民们转移的盛怒一旦受到蛊惑人心的领导者的煽动,就容易在大多数穷人中扩散,从而造成极大的破坏力——他们会将财富从富人手中夺走重新分配给自己。
雅典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中战败后,这种由大多数人决策的错误决定受到了指责,于是雅典人开始实行一种更为温和的形式。它赋予了独立机构更大的权力,包括赋予委员会提议立法的权力,以及人民法院推翻由议会通过的法令的权力——如果法令违反了法律的话。所有这些机构的成员都是由抽签选出来的。这个新制度需要包含不同人群的多重多数票,这就意味着完成任何事情都需要一种绝对多数制。这开启了政府试图限制多数决定规则的长期传统。
也许在古典世界中最成功的一类努力是“混合宪法”,在这种制度下,不同的社会阶层(通常是大众、贵族和世袭统治者)被赋予了各种方法来影响政府和否决他们不赞成的结果。例如,在罗马共和国,元老院是由贵族统治的,但某些重要的职位是为平民保留的。这种宪法赋予普通人一个发声的机会,但把好处优先给了古老的家族和更富裕的公民。3这一想法是为了防止大众直接通过多数决定规则的绝对力量剥夺富人的财富,同时也让大众有权力阻止富人剥削他们。这一持续了几个世纪的制度,是那个时代最伟大的成功治理的例子。但最终,大量的否决票导致了僵局,像尤利乌斯·恺撒(Julius Caesar)这样强大的领导人不得不以僭越宪法的行动解决问题,最终导致了内战、独裁统治以及后来的帝国。
在接下来的一千年里,民主制度隐退了,但在中世纪时却慢慢地重新出现。盎格鲁–撒克逊国王向上议院寻求关于王国的建议,并召集了国王的咨询委员会。国王称他们为“贤人”,并听取他们的报告,这一实践最终演变为国会(Paliament)。这些早期的英国机构没有采用基于1p1v的简单多数决定规则。英国下议院在15世纪开始使用多数决定规则,但是英国有一个典型的混合宪法制度,贵族可以通过上议院和君主在一些问题上自由行使权力。实际上,政治结果是由内隐的绝对多数制决定的。4在罗马天主教会,教会法提出,很多决定将由多数同意规则来做出,但被否决的少数群体也可以通过一套复杂的法律向高级官员上诉,如果他们可以说服那些官员,多数同意规则在一定程度上被占大多数的选民的某些个人利益或动机污染了,或者仅仅证明它是错误的,那么他就可以获得上诉胜利。5在加权投票制度“maior et sanior pars”[1]的教义下,少数人,包括具有更丰富经验和更高智慧的人,可以推翻多数人的统治。我们将在下面更详细地讨论这一内容。6
由于许多原因,在这些早期阶段,民主的进展非常有限。统治者不愿将权力移交给公众;宗教和政治传统支持君主制或贵族;内战和外战的持续威胁要求强有力的领导者能站出来。但是,民主制度的内在局限性也对此产生了影响,在现代社会中,这一点变得尤其明显。
[1] 根据维基百科对maior et sanior pars的解释,其选举哪方取得胜利不仅仅是基于数量上的多寡,而是基于其权威、知识、道德、立场、意图和公正等。——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