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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经济活动的主要动力
市场经济中的所有经济活动都是由个人为了满足自身的观念利益或物质利益而从事和进行的。当经济活动以组织的秩序模式为取向时,自然同样如此,不管组织本身是部分地参与经济活动,还是主要就是从事经济活动,或者仅仅是调整经济活动。非常奇怪的是,这一事实往往被忽略不计。
一个在社会主义基础上组织起来的经济体制,在这方面并没有根本的不同。当然,决策权会集中在中央权威之手,个人从事货物生产的功能则仅限于承担“技术性”劳务,就是说,仅限于这里使用的术语意义上的“劳动”。只要个人是在接受“专政”式的管理,即自上而下的独裁管理,而他们根本没有发言权,情况就会如此。但是,只要给予全体人口任何“共同决策”的权利,那就可能立即导致——也是形式意义上的——利益冲突所引发的斗争,而冲突的焦点将是决策方式的问题,首要的问题则是有多少应被节余下来(即从当前的生产中节余)。但这还不是关键。关键在于,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个人也会根据这些条件首先发问,那些分配给他的份额和指派给他的工作,与其他的可能性相比是否符合他自身的利益。这就是他据以确定自己行为取向的准则,而激烈的权力斗争就会成为一种常态:为改变或维持既定份额而进行斗争,例如争取重体力劳动的定额补贴,占用或剥夺可享受额外报酬或舒适劳动条件的岗位,中止劳动——罢工或闭厂,联合抵制和暴力驱逐不得人心的管理者,总而言之,各种各样的占用过程和利益斗争就会成为生活中的日常现象。这些斗争绝大部分可能都会通过有组织的群体而进行,那些承担最实质性劳务以及最强健的劳动者则会享受到各种优势,这一事实大概只是现状的反映。但无论如何,隐藏在一切行动背后的大概都是个人的利益,而许多个人的相同利益集合起来与其他有组织的个人利益相对立。利益结构和相关情境可能会有所不同,同时也有可能存在着其他追求利益的手段,但是这个根本因素却会保持不变。当然,事实上,经济行动也会在纯意识形态基础上以他人的利益为取向,但更加确凿无疑的是,大部分人并没有如此作为,而且由经验可知,他们不可能这样做,也决不会这样做。
在完全社会主义化的计划经济中,大概只能看到以下情景:(a)在有计划的定额需求基础上进行实物分配;(b)按照生产计划生产这些实物。作为货币经济范畴的“收益”(income)必将消失,但是定额“收入”(receipts)还有可能存在。
在市场经济中,追求收益必然是一切经济活动的最终驱动力。只要是在要求获得货物与效用,而这些货物与效用又不是行动者以他乐于使用的完全现成的方式唾手可得,那么任何处置权就都是以对未来收益的获得与处置权为前提,而实际上,任何对货物与劳务的现存控制权都是以过去的收益为前提的。经营活动的全部商业利润都会在某个阶段以某种形式转化为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人的收益。在一种“调整性经济”中,调整的主要目的总的来说就是以某种方式影响收益的分配。(在“自然经济”中我们看不到这里所指的“收益”;那里存在的是货物与劳务形式的“收入”,它们不可能按照统一的交换手段被估价。)
从社会学观点来看,收益和收入会采取以下主要形式,并产生于以下主要来源:
A. 按照专门化或具体化功能而得自个人劳务的收益或收入:
(1)工资:(a)按照合同约定的每个周期的固定费率而自由确定的收益或收入;(b)按照某种规定级差而确定的收益或收入(文官或公务员的薪金或实物报酬);(c)雇佣劳动者按合同约定的计件工资率的劳动所得;(d)完全随机的劳动回报。
(2)营利:(a)在经营基础上由于获得货物或劳务而产生的自由交换利润;(b)同样但受到调整的交换利润。这两种情况下的“收益”被计算为扣除了成本后的净回报。(c)掳掠所得;(d)因政治权威的地位所得、职务收费所得、贿赂所得、包税所得等等,即由于占用权力而获得的收益。在(c)(d)两种情况下,只有当这些活动成为持续的有组织获利模式,计算“收益”时才会扣除成本,否则通常就会把总收入视为“收益”。
B. 由于利用了对重要生产资料的控制权而得自财产权的收益和收入:
(1)其中的“收益”一般指的是扣除成本之后的“纯租金”。(a)从对人——比如奴隶、农奴或自由民——的所有权中获得的租金。这些可能是货币或者实物收入;可能会有固定数额,或者对扣除生活资料成本之后的全部所得进行分成。(b)由于政治权威的地位而占用的收入(扣除行政管理成本之后)。(c)得自土地所有权的租金收入[扣除土地税和生活资料成本之后的土地收益分成(métayage),或者每个时间单位的固定租金,领主的租金收入]。(d)扣除费用之后的房租收入。(e)得自已占用的垄断权的租金收入(封建banalités(27)、扣除费用之后的专利使用费)。
(2)通常并不需要从总收入中扣除成本的那些财产权的收益和收入:(a)投资收益(家族或者营利性经营以其资源或资本的利用权换取他人支付的利息,见上文第二章,十一)。(b)得自牲畜借贷(Viehrenten)的“利息”。66(c)得自其他实物借贷的“利息”,合同约定的“实物年金”(Deputarenten)。(d)货币借贷的利息。(e)抵押借款的货币利息。(f)得自有价证券的货币回报,这可能是固定利息,也可能是随着盈利浮动的红利。(g)其他的盈利分红,比如在“临时”的营利性冒险活动中、在理性投机活动的赢利中分红,以及在所有类型经营的长期理性营利活动中分红。
所有得自股份的“收益”和红利都不是事先由合同(按照比率或数额)约定的收益,或者只是间接的合同收益(即通过价格或计件工资率的协议)。固定利息与工资、地租和房租都是合同约定的收入。得自行使权力、得自对人的所有权、得自土地所有权以及得自掳掠的收益,都是与暴力占用有关的收益。得自财产权的收益可能与任何职业都无关,因为这种收益的得主是在让他人利用财产权。另一方面,工资、薪金、劳动盈利以及经营利润都是职业收益。其他类型的财产权收益或利润既可能是职业所得,也可能不是,这里无意进行详尽的分类。
在所有这些收益类型中,得自商业盈利以及得自合同约定的计件工资率或者自由劳动的收益,对于经济生活特别具有动态的革命性意义。其次则是得自自由交换的收益,以及某些情况下采取了截然不同方式的“掳掠性”收益。
按照预先规定的级差确定的收入,即按照每个单位工作时间确定的薪金、工资,职务权力所得,以及一般来说所有类型的固定利息和租金,对于经济活动都会产生静态的保守性影响。67
(交换经济中)“收益”的经济来源,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要取决于货物和劳务的市场交换行情。因此,归根结底,它要取决于消费者的需求,这还涉及市场关系中有关各方或强或弱的自然或法定垄断地位。
(自然经济中)“收入”的经济来源,一般而言就在于对利用财产权或劳务获取回报的机会的垄断性占用。
所有这些收益所依靠的都不过是这样一种可能性——使用暴力以保护被占用的优势(见上文第二章第一节第4点)。掳掠性收益以及相关的获利模式则是实际使用暴力获得回报。这里的概述十分粗略,不得不放弃详尽的分类。
尽管对里夫曼著作中一些不同寻常的观点存有许多异议,但是我认为其中论“收益”一节乃是他最有价值的贡献。68它所涉及的经济理论问题不可能在此展开讨论;后面还会一再论及经济动力与社会秩序的相互关系问题。
注 释
除非另有说明,注释均为帕森斯所作。
1 就经济学意义而言。
2 Robert Liefmann,Grundsätze der Volkswirtschaftslehre,vol. I,3rd ed.(Stuttgart,1923),p. 74 f. and passim.(Wi)
3 见Franz Oppenheimer,System der Soziologie,Part III,Theorie der reinen und politischen Ökonomie,5th ed.(Jena,1923),pp. 146—152.(Wi)
4 韦伯这里用的德文词Technik包括了英文词“技巧”和“技术”两个意思。由于韦伯的术语中没有做出明确区分,因而在翻译时不得不根据上下文关系确定用词。
5 韦伯大量使用的Verfügungsgewalt一词是个具有法律渊源的术语,指的是法律认可的控制权或处置权。当然,这在纯经济学的概念系统中并没有地位,但是用于对经济制度进行社会学讨论却必不可少。这等于是用另一种方式说,纯粹的经济行动要依赖于一种财产关系制度。
6 这是中国与西方世界的诸多差异之一,韦伯认为这与两种文明的宗教差异产生的经济活动取向的差异有关。见其《中国的宗教:儒教与道教》,H. H. Gerth译(Glencoe,III. 1951)。
7 获利(procurement),韦伯的用词是Beschafung,它可以有各种译法,比如“making available”“bringing forth”“providing”等等,在这一章中一般都是与今天所说的“生产”组合在一起,我们通常就是循此方式翻译该词的。然而,除了狭义的生产以外,该词还指称一切能够获得货物、劳务、货币以及任何有用之物的活动方式,即运输(一如这里指出的)、贸易、金融业务等等。凡需明示这种广义用法之处,我们一律将其译为“获利”。(Wi)
8 一个醒目的事实是,特别在原始社会,大量具有经济意义的交换都是被正式看作交换赠礼。适当价值的回赠则是明确的义务,但是,纯粹经济理性的交换——讨价还价——的特性不仅不存在,而且特别会遭到禁止。
9 对于这个类型的情况,韦伯考虑的是国家与现代财产权和契约制度的关系。平民是否从事任何特定的活动并非由法律决定。法律仅限于实施某些对从事这种活动者进行治理的形式规则。
10 这是一个在德国经济学中并不通用,而是韦伯——正如他在下面注明的——采自G. F.克纳普的术语。看来没有合适的英文词可用,因而保留了这个用法。
11 Theorie des Geldes und der Umlaufsmittel(Munich,1912)。英文版为《货币与信贷理论》H. E. 巴特森译(伦敦,1934;第二版,纽黑文,1953)。(Wi)
12 英文版为《国家货币理论》,H. M. 卢卡斯与J. 博纳节译(The State Theory of Money,abridged ed.,trsl. by H. M. Lucas and J. Bonar),皇家经济学会出版(伦敦,1924)。(Wi)
13 本章将会越来越清晰地表明,韦伯与他的许多同时代人(包括俄国布尔什维克革命的领导人)一样坚定地认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不存在货币及货币范畴(比如货币价格、货币工资等等)。当然,结果是,这些范畴在共产党国家都得到了应用,尽管那里实质上都不存在自由市场,尽管这些范畴的应用都伴随着许多困难,而且在确定理性的价格方面至今仍是无法解决的困难。对于这些国家的内部经济、特别是对于共产党国家(并存的“共产主义组织”)之间的交换关系来说,情况尤其如此。关于韦伯时代的争论状况,见F. A. Hayek(ed.),Collectivist Economic Planning(London,1935),其中对韦伯的贡献表示了赞赏,p. 32f。(Wi)
14 Haushalt概念不同于Erwerb,对于韦伯在这个语境中的分析具有核心意义。他实际上是以此指称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家政管理”[乔伊特(Jowett)译]。这是个对可供一系列特定需求之用的资源进行理性分配的问题。预算和预算管理的概念看来是日常用法中最为恰当的英文对应词了。
15 相应于Haushalt与Erwerb的区别,韦伯也对Vermögen与Kapital做出了区分。当然,就它们在一个经济单元的管理中所具有的功能而言,它们属于不同的财产分类。在这个意义上说,Vermögen并没有英文对应词,看来必须使用更加一般的说法,“财富”。凡在有可能造成混淆的地方,该词将被扩展译做“预算财富”。
16 在日常的用法中,Erwerben一词译做“获利”大概最为妥当。不过此处没有采用这个译法,因为韦伯这里是在技术意义上、作为Haushalten的反题使用该词的。“营利”(Proft-Making)则能够更加清晰地表明这种含义。
17 自韦伯著书立说以来,关于彻底的社会主义经济——那里不存在通过竞争而独立确定的价格——是否有可能理性分配资源的问题便出现了广泛的争论。这种技术观点的主要价值,现在看来就是采取了与韦伯这里所辩护的立场正相对立的立场。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论,见Oskar Lange and F. M. Taylor,On the Economic Theory of Socialism,edited by B. E. Lippincott(Minneapolis,1938)。此书包括一个有关这个主题的参考书目。
18 关于K. Rodbertus的重要论文,见Jahrbücher für Nationalökonomie und Statistik,第四、五、八卷(1865—1869);K. Bücher,Industrial Evolution,均为S. M. Wickett译(New York,1901)。(Wi)
19 关于banco-currencies,见Economic History,189f;关于埃及的“谷仓银行”,同前,59。(Wi)
20 Otto Neurath,Bayerische Sozialisierungserfahrungen,Vienna,1920;Vollsozialisierung.Von der nächsten u. übernächsten Zukunft(Deutsche Gemeinwirtschaft,vol. 15;Jena,1920),以及那里给出的参考书目。值得一提的是,诺伊拉特不仅为经济社会化著书立说摇旗呐喊,而且一度出任过1919年春天巴伐利亚苏维埃共和国或巴伐利亚革命政权“苏维埃”阶段负责社会化计划的机构——巴伐利亚中央经济局局长;革命遭到镇压后,他被送上法庭时,韦伯曾为他作证辩护。见A. Mitchell,Revolution in Bavaria 1918—1919(Princeton,1965),pp. 293—305;Marianne Weber,Max Weber(Tübingen,1926),pp. 673 & 677; Ernst Niekisch,Gewagtes Leben(Koln,1958),pp. 53—57。(Wi)
21 J. C. L. Simonde de Sismondi,Essay X(“De la condition des cultivateurs dans la Campagne de Rome”),载于他的Études sur l'Économie Politique,vol. II(Paris,1838);W. Sombart,Die römisxhe Campagna. Eine sozialökonomische Studie(Leipzig,1888)。(Wi)
22 奥本海默的生平在一定程度上是与亨利·乔治运动息息相关的,他在土地的占用中看到了资本主义的本源,他本人就是“自由土地”运动的奠基者。
23 英译载F. A. Hayek(ed.),Collectivist Economic Planning(London,1935)。(Wi)
24 韦伯在这一段中似乎是以稍为复杂的方式谈到了比较挑剔的经济学理论家和福利经济学家们已经普遍接受的观点。最大满足说也提供了一种陈述相同观点的类似方式。这里说的是——用韦伯的话说——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恰好吻合的条件。一般都认为,这些条件当中不包括某些类型的财富不均。对这个问题最出色的论述之一当属弗兰克·奈特(Frank H. Knight)的论文“竞争的伦理”,此文重印于同名选集中。然而,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关系问题,在韦伯看来有着更广泛的派生影响。
25 指魏玛共和国第一任经济部长、社会民主党人鲁道夫·魏泽尔(R. Wissell)及其副手维夏特·冯·默伦多夫(W. v. Moellendorf)1919年初夏提出的引入计划经济的议案。魏泽尔的计划遭到否决之后,他于当年7月辞职并由一位计划经济的反对者取代。参阅Arthur Rosenberg,A History of the German Republic,trsl. I. F. D. Morrow and M. Sieveking,London 1936,108f.。这些提案的文本可见于魏泽尔对自己职务行为的辩护书,Praktische Wirtschaftspolitik. Unterlagen zur Beurteilung einer fünfmonatlichen Wirtschaftsführung(Berlin 1919),Deutsche Gemeinwirtschaft,第九、十两卷(Jena,1919)也有一部分。(Wi)
26 英文版Industrial Evolution,莫利·威可夫(S. Morley Wickof)译(自德文第三版)(New York,1901)。(Wi)
27 在韦伯的大量讨论中,他使用Betrieb一词时,就上下文的关系而言,这种区别并不重要。为了避免术语混淆,一般来说把Betrieb译做enterprise最为便当(参阅第一章,十五,“enterprise”定义,即持续的理性活动)。但是,在这里的上下文关系中有时做出这种区别就很重要,这时就要使用“establishment”。出于同样原因,Unternehmen则译做“frm”。(Wi)
28 在韦伯的大量讨论中,他使用Betrieb一词时,就上下文的关系而言,这种区别并不重要。为了避免术语混淆,一般来说把Betrieb译做enterprise最为便当(参阅第一章,十五,“enterprise”定义,即持续的理性活动)。但是,在这里的上下文关系中有时做出这种区别就很重要,这时就要使用“establishment”。出于同样原因,Unternehmen则译做“frm”。(Wi)。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看来最好还是把Erwerbsbetrieb译做“enterprise”。
29 见下面第二章,二十,V。(Wi)
30 韦伯这里表明了赞同卡尔·比歇尔、反对主要由古斯塔夫·施莫勒提出的发展阶段论,后者是从统治群体的角度定义各个阶段的。参阅施莫勒的“Städtische,territoriale und staatliche Wirtschaftspolitik”,载Jahrb. f. Gesetzgebung. Verwaltung u. Volkswirtschaft,VIII(1884),4f. and II(1904),668f;比歇尔的“Te Rise of the National Economy”,见Industrial Evolution,op. cit. 83—149。关于施莫勒与比歇尔的争论,见Jb. f. G.,V. &V.,XVI and XVIII(1893—1894)。另见第二部分,第十六章,(一):四。(Wi)
31 相应的德文词分别为:Hauswirtschaft、Dorfwirtschaft、grundherrliche and patrimonialfürstliche Haushaltswirtschaft、Stadtwirtschaft、Territorialwirtschft以及Volkswirtschaft。
32 韦伯这里显然是想到了控制着从原材料到制成品这个生产过程各个阶段的“托拉斯”类型。例如我们的许多钢铁企业就不仅拥有高炉和轧钢厂,而且还有煤矿、焦煤窑、铁路、船舶和铁矿。韦伯时代最著名的德国范例就是施廷内斯(Stinnes)联合企业。
33 demiurgoi是古代希腊的公共工匠(“为人民而劳动的人”)。他们是不是的确以年度定金为生而不是干一次活拿一次报酬,至今仍有争议[参阅M. I. Finley,The World of Oddyseus(New York,1959),51f.];韦伯本人一般都是援引印度乡村的公共手艺人为例(比如《经济史》,34f.,103f.)。(Wi)
34 K. Rodbertus,“Zur Geschichte der römischen Tributsteuern seit Augustus”,载Jahbücher f.Nationalok. u. Statistik,IV(1865);另请参阅《经济史》,108。(Wi)
35 规定了皇家庄园(villae)详细管理程序的加洛林帝国章程。(Wi)
36 见下文第二十节的讨论。(Wi)
37 见下文第二十一节的讨论。(Wi)
38 关于狄摩西尼的工厂和加洛林王朝的女人之家(英文women's house,德文genitium),见《经济史》,104f. ;关于罗马的庄园作坊,见H. Gummerus,Der römische Gutsbetrieb als wirtschaft. Organismus nach den Werken des Cato,Varro und Columella(Leipzig,1906);关于俄国的农奴工厂,见Tugan-Baranovskii,Geschichte der russischen Fabrik,transl. B. Minzes(Berlin,1900)。(Wi)
39 Beunden是免受乡村(公地)联合体耕作规章制度调整(轮作、放牧权等等)的小块土地;与通常的耕地不同,它们可以用栅栏围起来。Herrenbeunden,或者由一个专门官员管理的不受限制的领主农场,均可见于早期的文献。J. & W. Grimm,Deutsches Wörterbuch,I(Leipzig,1854)。(Wi)
40 韦伯是在技术意义上使用“贱民”一词的,指的是与其他群体同处一地、但因严格限制群体之间社会交往的礼仪屏障而与他们隔离开来的群体。这样的群体一般都有专门的职业,特别是在社会中受到鄙视的那些职业。
41 通常所谓“生产者合作社联合体”可能就包括在这种类型之中,不过韦伯设想的类型更加宽泛,比如在某些方面,中世纪的乡村共同体就被认为是一个范例。
42 关于“自由矿山”和“采矿自由”,见Economic History,142f.。(Wi)
43 其真名是约翰·温什科姆(John Winchcombe)。见W. J. Ashley,An Introduction to English Economic History and Theory,II(London,1893),229f. and 255f.,另见Economic History,132。(Wi)
44 即没有继承权或转让权。见上文第一章,十。
45 然而,那一章只是一个残篇,韦伯本来曾打算扩展为与其他各章类似的规模。因此,他这里提到的绝大多数内容可能根本就未曾写出。
46 关于对Stör ——“工资劳动”和“计价劳动”——的讨论,见Karl Bücher,Industrial Evolution,op,cit,chap. 4。(Wi)
47 关于科洛尼(coloni),见Economic History,56、73。(Wi)
48 韦伯这里的分类没有谈到已在美国、加拿大主要农产品生产中占据突出地位的农业组织类型,这显得有些奇怪。这种类型最接近于欧洲的大规模农民业主,但更加明确地以市场为取向生产单一大宗农产品,比如小麦。实际上,这种类型的农场在许多方面非常接近于某些小规模的工业经营。
49 关于这一独特现象,见Economic History,35。(Wi)
49a 关于小农的农庄免受法律执行的一项法律规定问题备忘录(“Empfehlt sich die Einführung eines Heimstättenrechtes,insbesondere zum Schutz des kleinen Grundbesitzes gegen Zwangsvollstreckung?”),见Deutscher Juristentag XXIV(1897),Verhandlungen,II 15—32。(Wi)
50 韦伯是在技术意义上使用与超凡魅力形成对照的Alltag一词的。这一对反题在第三章中将要发挥主导作用。然而,他对这些术语的用法却出现了他也许没有意识到的模糊性。在某些语境中,Alltag指的是常规现象,与之相对的则是那些例外的或者异常的、因而也是短暂存在的事物。比如先知领导的超凡魅力运动,就其本质而言,只能是一种短暂的现象,如果它要无限期地持续下去,就必须找到一个常规的组织基础。在另一些语境中,Alltag则是指俗事,与之相对的是圣事。关于这种模糊性的理论分析,见[帕森斯]《社会行动的结构》,第十七章。
51 无力根据完全的确定性预测未来事态,这其中涉及若干不同的因素。对这些因素最著名的分析当属F. H. Knight在其Risk,Uncertainty and Profit中的分析。
52 关于中国与汉堡的银票(存款凭证),见Economic History,189f.。(Wi)
53 在一篇著名论文“Te Social Causes of the Decay of Ancient Civilization”(J. of General Education,V,1950. 75—88)中,韦伯认为这个因素在罗马帝国经济衰落以及由此产生的文化变迁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54 克纳普《国家货币理论》,11。(Wi)
55 关于“通货”的确切定义,见克纳普《国家货币理论》,100f.。(Wi)
56 关于纸钞的讨论,见下文第三十四节;金属货币的讨论见本节及下一节。(Wi)
57 这里使用的多数专用术语均为克纳普所创,但从未真正被广泛使用。“lytric”来自希腊语的lytron,支付之意,专指与支付或调整支付手段相关联的机构或制度。“hylodromy”的字面意思为铸币金属(mauer=hyle)之间的汇率(Kurs=dromos),克纳普的定义是具有“为某种铸币金属审慎定价”特征的状态(克纳普《国家货币理论》,79)。(Wi)
58 应当记住,此话写于1919或1920年。自那时以来的形势发展显然已经有了根本的变化。
59 这里应用了韦伯关于利益和观念之间关系的一般理论,它在韦伯宗教社会学的著作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最为重要的一点在于,他拒绝接受那种常见的两难推理,即一种既定行为是出于利益动机还是观念动机。毋宁说,只有在用观念解释追逐利益的情境时,才能看出观念的影响。除了韦伯本人的著作以外,这一观点在[帕森斯]“Te Role of Ideas in Social Action”一文中也得到了发展,见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1938年10月号。
60 克纳普《国家货币理论》,48。(Wi)
61 Mäzenatisch。这在德文中是个常用词,但韦伯在这里给定的确切含义并不常用。英文中似乎没有对应的单词,只好用一个短语表达。
62 关于这个机构——后来的普鲁士国家银行——的复杂历史,见W. O. Henderson,The State and the Industrial Revolution in Prussia. 1740—1870(Liverpool,1958),117—147。Seehandlung由腓特烈二世始建于1772年,最初是个政府所有的海外贸易机构,最终变成了一个完全为政府所有的商业银行,以发行国债并在一定程度上为工业发展筹集急需的资金。
63 这里涉及的方法论问题在GAzW的各卷文集中有深入讨论。至关重要的一点是,韦伯认为,自然或社会领域的科学分析绝不可能穷尽经验世界的具体个性。借助这些分析所能获得的科学概念系统和因果说明,始终就是在一些重要方面进行抽象。
64 参阅韦伯的论文“Roscher und Knies und die logischen Probleme der historischen Nationalökonomie”,载GAzW,2 nd ed,1951,56,64f.。(Wi)
65 见Economic History,213及256f.。(Wi)
66 关于牲畜借贷,见Economic History,56及201。(Wi)
67 关于对经济活动分别具有动态和静态影响的各种类型经济利益,这里作出的区分明显类似于帕累托在“投机者”与“食利者”之间作出的区分;见The Mind and Society,尤见secs. 22,34f.。
68 见Robert Liefmann,Ertrag und Einkommen auf Grundlage einer rein subjektiven Wertlehre(Jena,1907);Liefmann,Grundsätze der Volkswirtschaftslehre(Stuttgart,1919),vol.11,parts VIII——IX,esp. 636—710。(Wi)
(1) Mark,中世纪日耳曼村社所共有的大片土地。
(2) 希腊神话中柏勒洛丰的孙子格劳科斯是吕喀亚国王,在特洛伊战争中曾帮助特洛伊国王普里阿摩斯,当他发现与自己对阵的是他的友人、80艘希腊战船的统帅和最受尊敬的领袖狄俄墨得斯时,他们便停止了战斗并交换了甲胄。由于格劳科斯的装备是金制的,而狄俄墨得斯的装备是铜制的,故“以金换铜”遂成为一句俗语,用来表示不划算的交换。
(3) Tell-el-Amarna document,1888年在埃及中部特勒–埃尔–阿马尔纳发现的埃及国王阿孟霍特普三世和四世的外交档案,均用楔形文字刻在泥板上。两国王分别于公元前1417——前1379年和公元前1379——前1362年在位,后者在位6年后把自己的姓氏改成阿肯那顿,以倡导埃及艺术的创新风格和追求哲理著称,但史称他也因此丢掉了埃及帝国,在他的统治结束时,除了巴勒斯坦一角外,埃及丧失了在亚洲占有的全部土地。
(4) 英译本此处没有“(a)”,系中译者根据上下文所加。
(5) 这个词的德文原文即后面括号中的chartal,请参阅本章英译者注10。毋庸赘言,该词同样没有中文对应词,本章第6小节韦伯本人对它的含义作了简要评述,另外,J. M. 凯恩斯在《货币论》中也概括了克纳普的所指,即“国家担保在其偿付处所中接受的任何东西都是货币,不论是否已在公民中宣布为法币都是一样”(见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正文第8页脚注1)。据此,中译者勉强译为“国币”,请读者明鉴。
(6) Wergild,在中世纪日耳曼法中,由造成他人伤害的人向受害人,或者在造成死亡时向死者家属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赔偿金。赎罪金制度以金钱赔偿方式取代了报复方式,标志着向废弃血亲复仇制度迈出了第一步。起初的赎罪金数额并不确定,后来逐渐由法律和中世纪的法典予以确定。在某些国家,一个人的赎罪金与其社会地位相关,贵族的赎罪金要比平民的赎罪金多得多。后来,由于王权日益加强,逐渐不再许可以赎罪金方式赎罪,而是由国王或领主对加害人予以惩罚,但受害人及其家属仍可要求损害赔偿。
(7) shekel,古希伯来、巴比伦的重量或货币单位,约合1/2盎司。
(8) 欧洲中世纪使用的信托方式,就是为特殊事业(如在国外销售)将货物托付给他人,这种经营方式调度的资金一般用于远程海上贸易,不常用于陆上贸易。
(9) 这是康门达的一种变化形式,出海航行的合伙人提供三分之一资金,不出海的合伙人提供三分之二,双方平分利润。
(10) 韦伯在本书中大量使用的地理名词“东方”(orient)或其形容词“东方的”(oriental),均指喜马拉雅山以南地区及马拉群岛,并不包括东亚。
(11) 银行在政府通货贬值期间发行或利用的通货的比值。
(12) 希腊文,原意为“家”或“居所”,后指一个完全自给自足的大庄园或大农庄。韦伯在第十二章对此有专门论述。中译一律译为“大庄园”。
(13) putting-out system,又称家庭包工制(domestic system),一种曾盛行于西欧的生产制度,即商人兼雇主将原料“包出”给农村的手工工人,后者一般在家里工作,有时也在作坊里工作,也可以将原料转包给他人加工。制成品交还雇主后,按产品件数或工作时间取酬。这种制度不同于家庭生产的手工业制,承包工人自己并不买进原料,也不卖出产品。这种制度破坏了城市行会的限制性行规,并且首次在工业中广泛雇用女工和童工。商人兼雇主方面的获利则是手工工人的工资较低,又由于行业内部分工较细而提高了工作效率。在产业革命中,这种制度普遍被工厂制度取代,但在某些行业中至今犹存,最典型的包括瑞士的钟表业、德国的玩具业等等,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扩张,它又普及到了许多后发国家,比如印度和中国等。
(14) demiurgoi,此处为其形容词形式demiurgic,参阅本章英译者注33。
(15) 拜占庭帝国皇后们的住所,是大皇宫的一翼,用珍贵的白色大理石和稀世斑岩装饰,皇后用自己的班子管理自己的房产,从事规模可观的经济活动,甚至铸造刻有自己形象的硬币。
(16) 这个术语并无确切对应的中文词。主要指晚期罗马帝国时期依附于大地产主的农业劳动者,地位介于奴隶和自由民之间,可勉强译为“隶农”,但实际上这类人并无中文意义上的隶农身份。有关这个阶层的形成问题至今尚无定论,一般认为是农业小生产者经济、政治、社会地位日益恶化的结果。这个概念本身最初见于公元前2世纪,指具有公民身份、可以自由流动的大地产承租者,被称为“科洛尼”(coloni)。自公元1世纪始,科洛尼地位因欠租等原因而恶化,不得不留在承租地上,直至清偿债务后才可离去。3世纪危机期间,社会动乱,人口流失,罗马政府和大庄园主为维持足够劳动力,利用各种手段将贫困的科洛尼束缚在他们租佃的土地上,人身依附关系加强,公民的自由身份受到限制,由是开始出现隶农属性。4—5世纪,罗马皇帝出于保证生产和税收的需要,颁行一系列限制科洛尼权利的法令,科洛尼的私有财产甚至本人均可当作庄园财产的一部分,逃亡者应戴枷送还原主,可当奴隶处理,但仍保有一定程度自由,如在法庭上不能像奴隶一样被拷打,可以服兵役;另外,主人为鼓励其生产积极性,也会授以小块田地,令其独立经营,交纳剩余产品。这个阶层是韦伯分析身份群体时的重要范例之一,所以在书中的出现频率较高,中译本统一译为“科洛尼”,请读者明鉴。
(17) feld-grass husbandry,古代日耳曼人的一种农耕方法,源自定居初期,史称他们经常使用一块地作为牧场、另一块地作为耕地。后来土地所有者普遍采用了每年让一半土地休耕长草、一半土地播种耕作的方法,以及根据农时交换耕地以便谷物轮作。
(18) 拉丁文,指古罗马强迫债务人或奴隶劳动的作坊。
(19) 均为拉丁文,前者指商人,尤其是钱商,后者指财产或资金管理人。
(20) 关于这个词的词义,请参阅韦伯下文第三十二节第2小节的说明以及英译者注57。
(21) 银行在政府通货贬值期间发行或利用的通货的比值。
(22) 1789年至1796年法国大革命期间在法国作为通货发行的纸币。1790年开始,法国政府开始以发行债券的形式发行指券,直接导致了恶性的通货膨胀,并带来了反复的粮食短缺。
(23) Hernan Cortes(1485—1547),16世纪征服墨西哥与秘鲁的西班牙殖民者。Francisco Pizarro(1475—1541),西班牙冒险家,秘鲁印加帝国的征服者。
(24) 意大利的一种民间秘密组织,通常指为了不正当或不光彩目的而结伙的一帮人。
(25) 泛指政治恐怖分子的秘密团体或者秘密犯罪集团,但多用于指称黑手党。
(26) Mameluks,又译马木鲁克,意即奴隶或奴隶出身的人,是构成穆斯林军队的主要成分,最早出现于9世纪,由阿拔斯王朝的哈里发穆塔西姆在巴格达发起组织,不久即传播到整个伊斯兰世界,中世纪的穆斯林王朝都使用这种由掠夺或购买来的奴隶组成的军队。逐渐地,这些军队利用军权控制了政权,马穆鲁克的将军们往往左右着哈里发的拥立废黜。13世纪时他们在印度和埃及都建立过自己的王朝,曾击溃了在巴勒斯坦和叙利亚的蒙古人势力,从而使阿拉伯伊斯兰教文化免于毁灭。
(27) 付税使用领主磨坊、面包烘炉等设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