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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侵权与犯罪
诉讼就意味着被告犯下了某种过错,而不是仅仅存在着客观上被认为非法的事态,这种观念也对实体法产生了深刻影响。最初,所有的“债”毫无例外都是产生于侵权行为(ex delicto)的债;因此,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22,契约债(contractual obligation)一开始就被认为是产生于侵权行为。在中世纪末期的英格兰,契约诉讼正式与推定的侵权行为联系了起来。23因债务人死亡而致债务撤销,既是由于这种认识,也是由于根本不存在“继承法”的观念。24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25,继承人对于契约债务(contractual debt)的责任;乃是随着错误行为的连带责任而与各种不同结果一起发展起来的,开始是家属,后来则是家族同类成员或者上下级权力关系的参与者。即使保护诚实买主的原则,这一据称是现代商业不可或缺的原则,26也是起源于一个古老观念——所谓侵权诉讼,无非就是针对盗贼及其同伙的诉讼。只是到了后来,随着契约诉讼的发展以及“不动产”和“动产”诉讼出现区别,这一古老规则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才出现了歧异发展。于是,所有者针对任何占有者(rei vindicatio)的诉讼27,在古代罗马法28、在英格兰法29以及在印度法30中便逐渐取代了它的位置,而相对于中国法来说,甚至连印度法都已达到了相当高的理性化程度。再往后,对诚实买主的保护在市场条件下再度盛行起来,这在英格兰法31与印度法律32中显而易见,它们的理性基础就是为商业活动提供安全保障。与日耳曼法律相比,英格兰法和罗马法对诚实买主缺少普遍保护,则是商业利益对千差万别的实体法制度之适应能力的又一例证。另外,这也说明了法律的发展所特有的高度独立性。也许,法定债(legal obligation)这个不法侵害行为概念可以在malo ordine tenes33这一表述中看到又一范例,它出现在法兰克人的土地补偿诉讼中,尽管对这个短语的准确解释至今仍无定论。
然而,在这样一些法律制度中,比如罗马人的双边Vindicatio(主张物权之诉),希腊人的diadikasia34,或者日耳曼人的土地之诉,极有可能是完全不同的观念在发挥作用。35所有这些诉讼都可以使人断定,它们最初是被看作actiones de recursu(回归之诉),即为了确定某人在某个共同体中的正式成员资格提起的诉讼,而这种资格是以对某块土地的所有权为基础的。36至关重要的是,fundus(田产)就意味着“成员资格”,κλῆροѕ(份额)就是“成员的份额”。另外,对不法侵权进行常规的官方起诉,最初也像由官方执行判决一样是不存在的。在household(家政)内部,惩戒措施乃是出自家长对其household(家族)的权威。亲属成员之间的纠纷由长老裁决。但在所有这些情况下,决定是否给予惩罚,如果给予惩罚将采取什么形式或者惩罚到什么程度,则是一个完全自由裁量的事情,因为那里并不存在“刑法”。刑法的原始形式是在household(家政)的边界之外,特别是在个人行为危及邻里、亲属或政治联合体的所有成员这种状况下发展起来的。出现这种状况可能是两种不当行为所致:宗教上的渎神或者军事上的抗命。如果冒犯了某种神秘的规矩,比如某种禁忌,从而招致魔力、精灵或者神明的愤怒,就可能使整个群体陷入危殆之中,其恶果不仅会降临到渎神(或犯罪)者自身,而且会降临到他生存于其中的整个共同体。在巫师或祭司的鼓动下,共同体成员会宣布被指控者不受保护,甚至以私刑将其处死,比如犹太人当中用石头砸死的刑罚。他们也可能进行赎罪式的宗教审判。因此,渎神行为乃是所谓“群体内部惩罚”,而不是“群体之间报复”的主要根源。这种惩罚的第二个根源是政治上的,或者最初是军事上的。无论何人,如果因背叛或胆怯而危及到集体作战力量的安全,或者在作战开始后拒绝服从命令,那就肯定会招来首领或军队的惩罚性反应。37当然,尽管某人在军事上的恶劣行为必须首先被认定为事实确凿,但是查证这种事实的程序其实非常粗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