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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缩略语列表

    现有的某些译文业经原译者大量作注,这些注释的绝大部分均予保留,某些地方本书编者又做了补充。我们也利用了约翰内斯·温克尔曼的德文第四版《经济与社会》的某些注释。第一部分第一至第三章和第二部分第七至第八章未署名的注释分别为塔尔科特·帕森斯与马克斯·莱因施泰因所作,其余均为每一部分注释开头注明的编者之一所作。以下缩略语系指其他注释的作者: (GM)即Hans 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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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1978年再版前言

    《经济与社会》已售罄多年,在这期间,它迅速获得了藏书珍品的地位,幸有曾分别出版过本书旧版节选的美国多家出版商合作,现在,第一次能在这个国家并在国外得到精装和平装两个版本了。 这次再版的仍是1968年的版本,但略去了若干勘误表。与此同时,约翰内斯·温克尔曼教授则完成了他第五版,也是最后一版的修订(我们自己的版本是以他1956年和1964年的第四版德文本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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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前言

    这是《经济与社会》的第一个英文全译本。所有到目前为止尚无英译的章节均已译出,而且注释也大为扩增。附录包含了一个简要的术语增补表和韦伯的重要政论文之一。过去已有译文的所有部分,收入本书时均已通篇修订,许多段落重新做了加工。这些章节的原译者对于本书收入他们的作品不承担一切文责。感谢埃弗拉伊姆·菲施霍夫润色了我们对他的译文“宗教社会学”(第二部分第八章)的修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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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1. 断语

    本书概括了马克斯·韦伯对社会的学术观照。正如今天人们所理解的那样,它已经成为社会学想象力的一个构件。《经济与社会》第一次从世界历史的深度对社会结构与规范性秩序进行了经验比较。如此来说,它超越了始终在冥思苦想要建立某种社会科学的大量“体系”。 自手稿开始出现并留待完成以来,已经逝去数十年光阴,但却没有多少社会科学领域的著作能像它这样毫不过时。尽管一直以来英语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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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2. 社会学理论、比较研究和历史说明

    《经济与社会》为提出某些关于现代世界的由来与可能发展方向的大问题建起了一个社会学的脚手架。韦伯试图为这些问题找到比过去更加明确、经验上更站得住脚的答案。倾心于此的人数很少,韦伯就是其中之一,他们既不接受那种广为流行,但即将被第一次世界大战粉碎的进步信仰,也不理会已经开始对许多年轻人产生了吸引力的新的哲学反理性主义。 韦伯给“经济与社会”的画像,在以研究社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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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3. 中世纪贸易公司的法律形式

    即便对于韦伯那一代人的一员来说,也很难有能力成为古代史和中世纪史的专家,同时还能把这种专业与当代问题——工业化、官僚化和民主化——的研究结合在一起。韦伯是作为“罗马法专家”和“日耳曼文化专家”开始他的法律史和经济史研究生涯的;但他超然于19世纪时在德国法学界造成严重分裂的两大学派意识形态对立之上。特别是,韦伯想要充分把握各种各样的法律和经济安排,因此,他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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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4. 古代日耳曼历史上的经济权力与政治权力

    韦伯是在奥古斯特·迈岑鼓励下写作《罗马农业史》的,当时迈岑正在致力于那项里程碑式的比较研究,《西部与东部日耳曼部落、凯尔特人、罗马人、芬兰人和斯拉夫人的定居生活与农业结构》(The Settlement and Agrarian Structure of the Western and Eastern Germanic Tribes, Celts, Ro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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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5. 罗马帝国与德意志帝国

    韦伯很早就关心德意志帝国与罗马帝国的比较以及两者的可比性。在这方面他很接近于特奥多尔·蒙森,后者从自由主义理论的角度描述了罗马共和国,并且反对将德意志帝国与古代相类比。在学术界,韦伯的比较研究兴趣最初并没有受到广泛注意。《罗马农业史》从技术上说太过艰涩,很难被一个极小的学者圈子以外的人们所理解。当今可以说是最为重要的罗马史学家之一阿尔弗雷德·豪斯就曾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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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6. 古代的经济理论

    韦伯最全面论述古代的著作,是在《经济与社会》之前完成的。“古代的农业状况”27这个题目背后隐含的完全是对美索不达米亚、埃及、以色列、希腊、希腊化地区以及共和国与帝国罗马的经济与社会比较研究。阿尔弗雷德·豪斯把它称之为“迄今为止对古代经济与社会发展最具独创性、最为大胆也最有说服力的分析。……韦伯在这个领域作出的判断——特别是细节的判断——最为权威和扎实……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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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7. 古代的政治类型学

    对比了共和国与君主国之后,韦伯著名的古代政治理论还阐明了一种并未确定历史方向的发展图式。除了作为分类之用以外,他还希望这个图式能够提醒读者注意那些依靠“偶然”获得的源头而出现的非常不同的发展阶段——在那里看到的是政治实体进入了历史。与希腊相比,美索不达米亚和埃及早在最初的历史记载之前若干世纪就有了某种形态的城市文化。 韦伯以“军事体制”为基础建立了他的类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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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8. 韦伯对未来的预见及其学院派政治学

    韦伯并不怀疑能从学术研究中得出政治教训,但必须准确理解其中的关系。他认为,学者应当持之以恒地面对实情调查的艰苦工作,然后才能谈得上表达政治观点。他坚持超然的态度以获得表达观点的机会——此即他的学院派政治学的基本经略。社会学成了他在社会政策协会中反对主导观点以及为了同一目的而创建德国社会学学会这一载体时的斗争武器。有两个重大问题是密切相关的:一是德国社会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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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

    9. 《经济与社会》的计划

    玛丽安妮·韦伯在为亡夫所作的传记中回忆说,《经济与社会》“无意中成了他毕生的主要工作”。52推动力来自著名文库—1904年开始由韦伯、桑巴特与埃德加·贾菲接手的——《社会科学与社会政策文献》的出版商保罗·西贝克。1909年,西贝克提议用它取代过了时的《政治经济学手册》,《手册》是古斯塔夫·舍恩贝格在19世纪80年代编辑的,5324部来稿中包括舍恩贝格的经济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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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10. 《经济与社会》的结构

    以下评论无意对《经济与社会》进行概述,而是阐明韦伯的某些基本推论,以及各章之间的系统性关联,不论它们是繁是简。特别要谈到的是过去没有译出的那些章节以及它们与其他部分的关系。 I. 第二部分:较早的作品 第一章,经济制度与社会规范:关于施塔姆勒 绝大多数著作都是既有一个陪衬也有一个样板,它们写出来就是为了评议某些著作并与其他著作竞争。《经济与社会》一个明显的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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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

    11. 韦伯的政治著述

    本书收入“德国重建后的议会与政府”(附录二)有三个原因:(1)弥补一下国家社会学未写出的部分;(2)矫正对官僚制一章(第九章)的片面理解——认为韦伯好像忽略了官僚是个既得利益集团或者非正式帮派网络这一事实;(3)把韦伯的主要政治著述之一介绍给英语读者,而这些著述几乎全都没有英译本。121 此文是最初为左翼自由派报纸《法兰克福报》撰写的系列文章的修订本,该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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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

    12. 关于《经济与社会》的编译

    《经济与社会》的可读性问题,一直广泛存在某些误解。这些误解部分与原稿有关,部分则与译文有关。首先必须指出,韦伯的行文可谓清晰精到。他的文字比他的多数同道——包括桑巴特、滕尼斯、特洛尔奇以及他的弟弟阿尔弗雷德——明朗得多,更不要说与那时众多的“平庸”教授相比了。韦伯没有因循德国哲思散文那种通常都会使盎格鲁–撒克逊读者感到十分晦涩的幽暗深奥的传统。鉴于《经济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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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

    13. 鸣谢

    我应当对许多人表达谢忱,对以下各位尤其如此: 莱因哈特·本迪克斯,他在创造性地适应美国的环境时坚持了比较研究的传统。20世纪50年代末,他给了我一个机会——但并没有坚决要求——去自力解读韦伯的著作,克服早期的某些先入之见,留心他的《马克斯·韦伯思想肖像》(1960)的写作; 胡安·林茨,一位具有韦伯一般广阔胸襟的学者,他长期坚持认为必须有一个完整的版本,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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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

    篇首提示

    介绍性地讨论一下概念大概是不可或缺的,尽管事实上这难免显得很抽象并给人远离现实的印象。使用这种方法并无任何新颖之处。相反,它只求阐明所有经验社会学在论及同样的问题时究竟所言何指,希望使之成为比较便利、比较恰当的术语,虽然这样做可能会显得有些学究气。在使用似乎是新颖或陌生术语的地方,情况确实如此。与笔者在《逻各斯》(Logos)1杂志上发表的论文相比,这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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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

    一、社会学及社会行动的定义

    社会学(就这个高度模糊的词语用在这里的意义而言)是一门解释性地理解社会行动并对其进程与结果进行因果说明的科学。我们谈到“行动”时,指的是行动中的个人给他的表现附加了某种主观意义——不管那是明显的还是隐蔽的,是被忽略还是被默认的意义。“社会”行动则是指,该行动的主观意义还顾及到了他人的表现(1),并据此作为行动进程的取向。3 A. 方法论基础4 1. “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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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

    二、社会行动的类型

    如同任何行动一样,社会行动也会有四个方面的取向。它可能是: (1)工具理性的(zweckrational),它决定于对客体在环境中的表现和他人的表现的预期;行动者会把这些预期用作“条件”或者“手段”,以实现自身的理性追求和特定目标; (2)价值理性的(wertrational),它决定于对某种包含在特定行为方式中的无条件的内在价值的自觉信仰,无论该价值是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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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

    三、社会关系的概念

    “社会关系”一词将被用来表示众多行动者的表现,就其有意义的内容来说,每个人的行动都考虑到了他人的行动并以此为取向。因此,社会关系毫无例外地都是有赖于一种概率的存在,即可能存在着一个有意义的社会行动进程——暂且不管这种概率的基础何在。 1. 因此,作为一个明确的尺度,这实质上意味着每个人的行动对他人的行动至少都会有一种最低限度的相互取向。它的内容可能会包括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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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四、行动取向的类型:习惯、习俗、自我利益

    在社会行动范畴内可以观察到某些经验式的一致性,亦即由一个行动者再三重复的,或者在众多行动者中间由于怀有同样的主观意义而(同时)出现的行动进程。社会学研究涉及的就是这些典型的行动模式,因此它不同于历史学,毋宁说,历史学的主题是对那些重要的具体事件做出因果说明;这些事件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们影响了人类的命运。 如果一种社会行动的取向在有规律地出现,那就可以叫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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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

    五、正当性秩序

    行动,尤其是涉及到某种社会关系的社会行动,可以受到正当性秩序是存在的这一信念的引导。行动在事实上将会这样发生的概率,就可以称为该秩序的“效力”(Geltung)。 1. 因此,一种秩序的“效力”,并不仅仅指存在着一种受习俗或自我利益决定的社会行动的一致性。如果家具搬场公司定期定时发布租期届满的公告,这种一致性就是由自我利益所决定的;如果一个推销员在每月或每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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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

    六、正当性秩序的类型:惯例与法律

    一种秩序的正当性可以通过两个主要途径得到保障:20 I. 这种保障可能是纯粹主观的,即 1. 情绪的:产生于情感投入; 2. 价值理性的:由于信奉秩序的绝对效力,把秩序作为一种伦理的、美学的或者任何其他类型的终极价值; 3. 宗教的:由于相信服从这种秩序即可得到救赎。 II. 然而,一种秩序的正当性也能(或者仅仅)通过对特定外部影响的预期——即通过利益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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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

    七、正当性的基础:传统、信仰、成文法规

    行动者之所以认为某种社会秩序具有正当性,可能是由于: (a)传统:因为它始终是有效的; (b)情绪化的——尤其是情感的——信仰:因为新的神启或示范是有效的; (c)价值理性的信仰:因为它被推断为绝对有效; (d)实在的成文法规:因为它们被认为是合法的。 这种合法性之所以被认为是正当的,可能是因为:(1)它产生于当事各方的自愿同意;(2)它是由某个被认为具有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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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

    八、冲突、竞争、选择

    如果行动的取向就是有目的地贯彻行动者自身的意志而不顾他方或多方的反对,这样的社会关系就应当称为“冲突”(Kampf)。“和平的”冲突应当指的是那些不使用实际的物理暴力的冲突。只要形式上是在和平地谋取他人也在渴望的对机会和优势的控制,这样的和平冲突就是“竞争”。只要目的和手段都是以秩序为取向,竞争过程就是“受调整的”竞争。人类之间或者物种之间为了谋求优势和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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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6

    九、共同体关系与联合体关系

    如果并且只要社会行动——无论是个别情况、一般情况还是纯粹类型——的取向是基于各方同属的主观感情,这种社会关系就可以叫作“共同体”(Vergemeinschaftung)关系,不管他们的感情是情绪型的还是传统型的。 如果并且只要一种社会关系内部的社会行动取向是基于理性动机下的利益平衡,或者类似动机下的同意,它就可以叫作“联合体”(Vergesellscha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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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

    十、开放的与封闭的关系

    一种社会关系无论具有共同体的还是联合体的性质,如果而且只要它的秩序系统并不拒绝任何希望参与并实际处在能够参与的地位上的人们参与其中,就可以叫作对局外人“开放”的社会关系。另一方面,如果按照它的主观意义及其约束性规则,某些人的参与被排斥、限制或者需要接受附加条件,那就可以叫作对局外人“封闭”的社会关系。无论一种关系是开放的还是封闭的,都可能要么决定于传统或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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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

    十一、社会行动的归责:代表与相互负责

    在一种无论是传统的还是法定的社会关系中,要么,每个参与者的某些行动都可以归责于所有其他成员,这时就可以把他们叫作“相互负责的成员”;要么,某些成员(“代表人”)的行动可以归因于其他人(“被代表人”)。在这两种情况下,成员都将共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益。 根据通行的秩序来看,代表的权力可能是(a)以所有的方式被完全占用——固有的全权(Eigenvollmac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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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9

    十二、组织

    一种封闭的或者限制局外人准入的社会关系,如果是由一些特定的个人——一个首脑,可能还有一个行政班子,他们通常也会拥有代表的权力——来确保秩序得到遵守,它就可以称为一个组织(Verband)。决策地位的责任或者参与行政班子的职责便构成了“行政权”(Regierungsgewalten)。这些权力可能被占用,也可能按照该组织的规范分配给专业人员或者在专业特性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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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0

    十三、组织的秩序:同意与强加

    一个联合体的法定秩序可以按照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建立起来:或者经过自愿的同意,或者强加于人并得到默认。一个组织的领导层可以要求拥有强加新秩序的正当权利。一个组织的“章程”(“constitution”)就是从经验上说已经存在的、领导层强加的规则将会得到服从的概率,而这种概率的程度、方式和前提条件都是变化的。现行的规则可以载明必须征得某些成员群体或派别的同意,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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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1

    十四、行政型秩序和调整型秩序

    作用于组织行动的规则便构成了一种行政型秩序(Verwaltungsordnung)。作用于其他各种社会行动因而保护行动者享有由此产生的利益的规则,可以叫作调整型秩序(Regulierungsordnung)。如果一个组织仅仅以第一种类型的秩序为取向,即可称为行政型组织;如果是以第二种类型为取向,即可称为调整型组织。 1. 不言而喻,大多数现实中的组织都会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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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2

    十五、经营,正式组织,自愿与强制型联合体

    一种采取了明确方式、具有持续性目标取向的活动,应当称为一种经营(7);一个联合体的行政班子如果持续地以目标为取向采取行动,就应当称为一个正式组织。 自愿联合体(Verein)是指经由一致同意而形成的群体,其规章仅对个人选择加入的成员具有效力;一个组织如果在特定的运转范围内把它的秩序(相对成功地)强加给了一切符合某些准则的行动,就应当称为强制型组织或机构(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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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3

    十六、权力与支配

    A. “权力”(Macht)就是在一种社会关系内部某个行动者将会处在一个能够不顾他人的反对去贯彻自身意志的地位上的概率,不管这种概率的基础是什么。 B. “支配”(Herrschaft)31就是某项包含了特定明确内容的命令将会得到某个特定群体服从的概率。“纪律”(Discipline)则是某个特定人群按照既定方式习惯性地、迅速而自动服从某项命令的概率。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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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4

    十七、政治组织与僧侣政治组织

    一个“统治的组织”的存在及其秩序,如果是由它的行政班子在一个特定区域范围内以物理暴力的威慑与运用而持续不断地予以保障,它就应当称为“政治”组织。一个政治机构性的组织(politischer Anstaltsbetrieb),如果并且只要它的行政班子卓有成效地运用其对物理暴力的正当垄断以保障秩序的实施,它就应当称为“国家”。一种社会行动,特别是组织行动,如果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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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5

    篇首提示

    下面无意阐述任何意义上的“经济理论”,而是仅仅试图定义某些常用概念,并分析经济领域内部某些最为简单的社会学关系。像第一章一样,这样做也完全是出于便利的考虑。这已经证明可以完全避开有争议的“价值”1概念。在论述劳动分工的相关段落中(见十五),只要是我们的讨论所需,这里的用法就会偏离卡尔·比歇尔(Karl Bücher)的术语。就目前来说,所有动态过程的问题都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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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6

    一、经济行动的概念

    根据行动的主观意义,只要它是为了满足对“效用”(Nutzleistungen)的欲望,就应该叫作“以经济为取向”的行动。“经济行动”(Wirtschaften)是指行动者和平运用资源控制权,其主要动力就是以经济目的为取向。这种取向中的“理性经济行动”——深思熟虑的有计划的行动——需要具备工具合理性。我们将把自主的经济行动叫作“经济”(Wirtscha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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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7

    二、效用的概念

    “效用”(Nutzleistungen)将始终是指可以在当前或未来加以利用的、特定而具体的、真实或想象的机会优势(Chancen),因为它们被一个或者更多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人估计并当作进行特定准备的对象。这些个人的行动之取向,就是这种效用作为手段在达到他们经济行动的目的时可能具有的重要性。 效用可以指非人类的实物、无生物或者人本身的用处。非人类的实物则是无论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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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8

    三、行动的经济取向模式

    经济取向可能是出于传统,也可能出于以目标为取向的合理性。即使在行动达到了高度理性化的情况下,以传统为取向的因素也仍然相当重要。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理性的取向对于“管理”行动具有首要意义(见下文,十五),不管那是在何种组织形式之下。理性经济行动是从寻找食物的本能反应、相沿成习接受下来的传统技巧以及惯常的社会关系发展出来的,这在很大程度上乃是取决于非经济的事件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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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9

    四、理性经济行动的典型举措

    以下是理性经济行为的典型举措: (1)系统地分配行动者——不管出于什么原因——认为可望控制的当前和未来效用(这是储蓄的本质特征)。 (2)根据边际效用原则,按照所估计的各种潜在用途的相对迫切性,系统地分配可供利用的效用。 这是两种最明显的“静态”情形,在和平时期会得到高度发展,今天大都采取分配货币收入的形式。 (3)通过这种效用的生产或运输而系统地获利7,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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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0

    五、经济组织的类型

    根据同经济体制的关系,一个具有经济取向的组织可能是:(a)一个“经济能动组织”(wirtschaftender Verband),如果以它的秩序为取向的、主要是非经济的组织行动还包括经济行动的话;(b)一个“经济组织”(Wirtschaftsverband),如果受其秩序作用的组织行动主要是一种特定类型的自主经济行动的话;(c)一个“经济调整组织”(wi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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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1

    六、交换媒介、支付手段、货币

    出现在交换中的实物即可称为“交换媒介”,只要它从根本上说是由于以下事实而足够典型地得到了公认:接受者认为在相应时期内可以用它在另外的交换中按照可以接受的交换比率获得其他货物,不管那是可以交换的所有其他货物还是单单某种特定的货物。交换媒介与其他特定货物的既定比率得到公认的概率,可以称为它在和这些货物的关系中的“实质效力”(materiale Gelt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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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2

    七、货币使用的主要结果以及信贷

    广泛使用货币的主要结果是: (1)作为满足消费者需求之手段的所谓“间接交换”。货币的使用让获得这样的货物成为可能:它们由于空间、时间、涉及的人员、非常重要的还有有关交易各方提供的数量不同,因而与待交换的货物处在分散隔离的状态下。这就为各种可能的交换关系提供了极为广阔的领域。 (2)以货币形式估价延期履行的义务,特别是在交换中产生的补偿义务(即债务)。当然,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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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3

    八、市场

    任何交换对象的“市场行情”(Marktlage),都意味着那是交换关系的参与者都知晓的、同时又影响了他们在价格竞争中的取向、用该对象换取货币的全部机会。 “市场适销性”(Marktgängigkeit)则是某一对象成为市场上的固定交换对象的程度。 “市场自由”就是市场关系中的当事各方在价格斗争以及在竞争中享有的自治程度。 “市场调整”则相反,它指的是这样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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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4

    九、经济行动的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

    “经济行动的形式合理性”将被用来指称在技术上可能的,并被实际应用的量化计算或者核算的程度。另一方面,实质合理性则是指按照某种(过去、现在或潜在的)终极价值观(wertende Postulate)的标准、通过以经济为取向的社会行动向(不论什么范围的)既定人员群体供应货物的程度,不管这些标准的性质是什么。这其中可能有着极多的变数。 1. 以上提到的术语只是被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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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5

    十、货币核算的合理性。管理和预算

    从一种纯技术的观点来看,货币乃是最“完善的”经济计算手段,就是说,它在形式上是为经济活动导向的最理性手段。因此,以货币形式进行计算——不是实际使用货币——就是进行理性经济准备的特有手段。就其是完全理性的而言,货币计算就会产生以下主要结果: (1)根据当前的或预期的市场行情,对一切实现生产目的的手段进行估价。这些手段包括:当前需要的或预期未来将会需要的一切;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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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6

    十一、营利的概念与类型。资本的作用

    “营利”(Erwerben)16就是偶尔、反复或持续以谋求货物新控制权的机会为取向的活动。“营利活动”则是至少在一定程度上以营利机会为取向的活动。如果是以采取和平手段获利为取向,营利就是“经济的”,它可能是以利用市场行情为取向的。“营利手段”(Erwerbsmittel)就是那些为了经济营利而被利用的货物和其他经济优势。“营利交换”就是以市场行情为取向、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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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7

    十二、实物形式的计算

    实物形式的计算有着极为多样的方式。我们所说的“货币经济”指的是这样一种经济:使用货币是那里的典型情形,那里的行动则典型地以体现在用货币计算的市场行情为取向。另一方面,“自然经济”(Naturalwirtschaft)一词指的是不使用货币的经济。历史上已知的不同经济系统都可以按其更接近货币经济还是自然经济而加以分类。 然而,“自然经济”的概念并非十分明确,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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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8

    十三、货币经济形式合理性的实质条件

    由此可见,货币计算的形式合理性要依赖于某些非常特殊的实质条件。它们对于这里的目的有着特殊的社会学重要性,其中包括(1)至少是相对自治的经济单元之间的市场斗争。市场价格是利益冲突与妥协的产物,因此也是权力较量的结果。货币并不仅仅是“未具体说明效用的凭证”,好像可以随意改动而不会对人与人的斗争带给价格体系的性质产生任何根本影响。毋宁说,“货币”主要就是这种斗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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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9

    十四、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

    通过以自我利益基础上的交换优势为取向的行动,并且仅仅通过由这种交换过程达成的合作,而使需求得到了满足,就应当说这是“市场经济”的结果。另一方面,“计划经济”的结果则是,经济行动在系统地以一种既定的实质性秩序为取向,不管该秩序是一致同意的还是强加于人的,它在一个组织内部是有效力的。 通过市场经济满足需求,一般都是——与合理性程度成正比——以货币计算为先决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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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0

    十五、劳动的经济分工类型

    一个以经济考虑为取向的群体中的所有社会行动类型,以及所有具有经济意义的联合体关系,都会在某种程度上涉及有助于生产的、特定模式的人的劳务分工与组织。只要瞥一下经济行动的这些事实就会看出,不同的人们在以极为多样化的方式互相组合并与非人类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而从事着不同类型的工作,同时也服务于共同的目的。这些现象极为复杂,但仍有可能区分出若干类型。 用于生产目的的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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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1

    十六、劳动的技术分工类型

    从技术观点来看,劳动分工可以分类如下:(1)首先,它可能随着工作劳务(work service)的划分与结合而变化,比如(a)可能随着同一个人承担的功能(Leistungen)类型而变化。他可能既承担管理工作又从事执行命令的劳动;或者他可能是专门从事此项或彼项工作。 这里的区别自然是相对而言的。常见的就是那种通常是进行监督但也不时参与工作的个人,比如拥有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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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2

    十七、劳动的技术分工类型(续)

    从技术观点来看,劳动努力的分工还会随着与补充性的物质生产资料进行结合的范围和性质而变化。 1. 分工的方式要看它们是纯粹的人工劳务——比如洗衣女工、理发师的情况和演员演出的情况——还是通过“加工”或运输原材料去生产或改造货物而定。后者在建筑行业——比如泥水匠、装修工、粉刷工的情形——以及在商品的生产和运输行业都是随处可见的。在它们之间有许多过渡方式。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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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3

    十八、劳动分工的社会表现

    从社会角度来看,劳动分工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类:首先,随着质的不同,特别是按照功能互补的方式,在多多少少是自主和自治的经济单元之间进行分工,更进一步,还可以按照它们是预算单元还是营利性经营而从经济上加以区分。这里存在着两个截然相反的可能性: (1)“统一”经济(Einheitswirtschaft),在那里,功能的专门化(或者具体化)完全是内部的,也是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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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4

    十九、劳动分工的社会表现(续)

    从社会观点来看,劳动分工的模式还可以进一步按照经济优势的占用模式加以分类,而这些优势被认为是不同功能所应得的回报。占用的对象可能是:支配人力劳务(Leistungsverwertungschancen)并从中获得回报的机会;物质生产资料36;从管理功能营利的机会。37(关于“占用”的社会学概念,见第一章,十。) 当劳动劳务的利用权被占用时,劳务本身可能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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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5

    二十、劳动分工的社会表现:对物质生产资料的占用

    物质生产资料可能会由劳动者个人或组织、所有者,或者构成一个第三方的调整性群体所占用。 由劳动者占用时,可能那是已经成为物质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劳动者个人;也可能由完全或相对封闭的劳动者群体加以占用,虽然其中的劳动者个人不是所有者,但那个组织是。这样一个组织可能会作为“共产主义”基础上的统一经济,或者以占用股份的形式(genossenschaftlich)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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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6

    二十一、劳动分工的社会表现:对管理功能的占用

    (1)所有对传统预算(家族)单元的管理,其典型表现就是占用管理功能,占用者或者是名正言顺的首领本人,比如家长或族长,或者是受命管理该单元的行政班子成员,比如家臣的劳务封地(service fiefs)的情况。 (2)营利性经营则会出现以下情况:(a)当管理和日常劳动完全或非常接近一致时,通常也会出现由劳动者占用物质生产资料的情况。这种占用可能是无限制的,就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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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7

    二十二、对劳动者生产资料的剥夺

    经济与社会(第1卷) 二十二、对劳动者生产资料的剥夺 剥夺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在以下情况中就要决定于纯技术性因素:(a)如果生产资料需要众多劳动者同时或连续提供劳务;(b)如果动力源只有在统一控制下同时用于多种相似类型的劳动才能得到理性的利用;(c)如果只有在持续的共同监督下通过若干互补性的过程才有可能对劳动过程进行技术上的理性组织;(d)如果需要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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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8

    二十三、对劳动者生产资料的剥夺(续)

    对全体劳动者生产资料的剥夺尤其可能会采取如下若干形式:(1)由一个组织的行政班子实施管理。特别是在所有理性地组织起来的社会主义经济中,就更其如此,它会保持对全体劳动者的剥夺,只不过是通过剥夺私人所有者而彻底实现了这一点的。(2)由所有者或所有者任命的人员,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占用履行管理功能。对那些按照所有权的利益行使管理权威的人员,可能会采取如下形式占用对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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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9

    二十四、职业概念与职业结构类型

    “职业”(Beruf)一词将被用于指称一个人的功能专门化、具体化与结合的模式,因为这是他持续获得收益或收入机会的基础。职业的分布可能会表现为如下形式:(1)在一个调整经济活动的组织内部,他治地分派功能与生活必需品——这是不自由的职业分化,或者通过自治地以职业劳务的市场行情为取向——这是自由的职业分化;(2)以功能的具体化或者专门化为基础;(3)职业人在自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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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0

    二十四a、占用及市场关系的主要形式

    按照从第十五节开始发展起来的理论框架,就技术和组织方面而言的占用模式的分类以及市场关系的分类,都是极为复杂的。但实际上,诸多理论上的可能性只有很少几种能够发挥实际的支配作用。 (1)关于农业用地:(a)家族单元的“流动”耕作,一俟地力耗尽,他们就会迁往别处。这样的土地通常是由部落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则是由邻里群体暂时或永久占用,单个家族只是暂时占用土地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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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1

    二十五、劳动生产率的可计算性所依据的诸条件

    1. 有三种典型的共产主义组织形态是由非经济动机发挥主导作用的(见下文,二十六)。但是撇开这些情况不谈,在实现具体化中从事的劳动,它的可计算的绩效达到最优化,要受到三个主要条件的影响:(a)对功能的最大适应性;(b)通过实践获得的最佳技能;(c)从事工作的最佳意向。 无论是遗传、环境还是教育的产物,适应性都只能通过检验而得到确认。这在市场经济的工商企业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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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2

    二十六、共产主义的若干形态

    对于那些并不关心计算的共同体或联合体劳动组织来说,进行共产主义的安排并不是基于用什么手段才能获得最佳供给这样的考虑,毋宁说是基于休戚与共的直接感受。因此,到现在为止,它们的历史始终就是在共同价值观的基础上发展的,这些价值观所具有的主要是一种非经济的性质。这些组织主要包括三种类型:(1)由家庭成员组成的建立在传统和情感基础上的家族共产主义;(2)军队同袍们的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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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3

    二十七、资本货物与资本核算

    资本货物的萌芽,其典型形态是地区之间或部落之间的交换中用以进行贸易的商品,前提是,这种“贸易”(见二十九)活动明显不同于在家族(预算)基础上单纯地获得货物。因为,家族经济的交流(Eigenhandel)——卖掉剩余产品——不可能以资本核算为取向。部落之间出售的家族、氏族或部落的手工业产品虽然是商品,但只要获得产品的手段仍是自家所出,那它们就仅仅是工具或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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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4

    二十八、贸易的概念及其主要形式

    除了业已讨论过的各种类型的专门化和具体化功能以外,所有的市场经济(通常还包括易于进行实质性调整的经济)还有另一项功能:即调停一个生产者自己对货物控制权的处置过程或者从他人那里获得这种控制权的过程。这种功能会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发挥作用:(1)通过一个有组织的经济群体的行政班子成员,并按照他们所完成的劳务给予固定的或不同的实物报酬或者货币报酬;(2)通过一个专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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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5

    二十九、贸易概念以及贸易的主要形式(续)

    现在单独谈谈独立进行的自由贸易(类型4),它始终是个营利性经营,而绝不是个预算管理的问题。因此,在所有正常条件下,它是一个通过购销合同谋取货币利润的问题,尽管并非始终如此。然而,从事这种贸易的可以是(a)一个从属于某种预算经济的组织,或者(b)这种贸易是某种总体功能中一个不可分的组成部分,由此使货物进入一种可在某地消费的状态。 情况(a)可以预算单元的成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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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6

    二十九a、贸易概念以及贸易的主要形式(续)

    “银行”一词将被用于指称那些营利性“贸易”经营的类型,它们的专门功能就是管理或筹措货币。 货币的管理可能是为了私人家庭,即为了私人存款或保管私人个人的财产;也可能是为了政治实体,比如银行为政府开立帐户;还有可能是为了营利性经营,即承办商业存款及其往来账户。 货币的筹措可能是为了预算单元的需求,比如向私人个人提供长期的私人消费信贷,或者向政治实体提供长期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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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7

    三十、资本核算达到最高度形式合理性的若干条件

    以下是生产性经营的资本核算达到最高度形式合理性所必需的若干主要条件:(1)所有者完全占用一切生产资料,而且完全不存在任何对市场营利机会的形式占用;就是说,市场是自由的;(2)所有者选择管理者时的完全自治,因而完全不存在对管理职权的形式占用;(3)完全不存在劳动者对工作岗位和收入机会的占用,同样,也不存在所有者对劳动者的占用。这意味着劳动力、劳动力市场以及对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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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8

    三十一、资本主义营利取向的主要模式

    营利活动的“资本主义”取向(在合理性的情况下这意味着以资本核算为取向)可以采取多种具有质的差异的形式,其中每一种形式都是一个明确的类型: 1. 通过自由交换、以持续的市场购销活动(“贸易”)中的营利可能性为取向,就是说,其中并不存在形式的、至少是相当缺少实质的强制去影响任何特定交换;或者,通过资本核算、以经营中的持续性货物生产的营利可能性为取向。 2.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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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9

    三十二、现代国家的币制以及不同的币种:通货

    1.(a)现代国家普遍依照法令对币制实行垄断性调整,(b)几乎毫无例外地垄断货币的设定,至少是垄断铸币。 最初是纯财政的考虑决定了这种垄断的产生——铸币税(法定收费)和其他铸币利润,其动机是为了禁用外来货币。不过,即使到了现代,对货币发行的垄断也并没有成为普遍现象。因此,直到[1871—1873年的]币制改革,外国铸币仍在不来梅流通。 (c)随着国家税收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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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0

    三十三、限定货币

    任何不是材质汇率金属的金属货币类型,如果它是通货,就应当称为“限定货币”(Sperrgeld)。限定货币可能会作为附属货币流通,即与同一货币区的其他通货有着固定的价比。后者可能是另一种形式的限定货币、纸币或者市场货币。 限定货币可能以某种国际标准为取向。如果是这种情况,它应当是本货币区内的唯一通货,并已准备好成为国际支付手段,能够得以在国外进行支付——或者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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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1

    三十四、纸钞

    毫无疑问,纸钞始终是一种行政货币。对于社会学的货币理论来说,它始终是特定的国币凭证形式,带有表示特定形式意义的印记——这一点就构成了“货币”,并不对另外一些它可能——尽管未必——代表的东西提出要求。实际上,如果是不可兑现的纸币,这种要求根本就不会存在。 从形式法律的观点来看,纸钞可以包括(至少正式地)可兑换为现款的债务凭证,为私人个人所承认,比如17世纪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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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2

    三十五、货币的形式效力和实质效力

    事实上,在今天,一个国家可以通过法律或者行政行动来保证某种货币类型的形式效力,以此作为其管辖权范围内的标准,前提是国家始终处在能够使用这种货币进行支付的地位上。 如果国家允许先前的附属货币或临时货币成为自由市场货币(使用金属货币的情况下)或者成为自治的纸币(使用纸钞的情况下),它就不可能始终处在那样的地位上。因为,这些类型的货币将会不断积聚到政府手中,直至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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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3

    三十六、货币政策的方法与目标

    与外汇相关的债务解除政策中比较基本的典型方法(这里一般不涉及具体措施)一如下列: (a)在实行黄金材质汇率的国家:(1)只要不兑换成黄金,就可以用商业有价证券作为流通手段的后盾,就是说,它是索取已售出货物应付款的凭证,这种凭证再由可靠人士,换句话说,由可靠的经营者作保。为自身利益计,纸钞发行银行则会尽可能限于从事以下交易:经营这种票据,以货物库存作担保发放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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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4

    三十六a、补论:《国家货币理论》评注

    克纳普卓有成效地证明了,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那些努力采用金本位或者尽可能接近于此的其他本位的国家本身,以及受国家指导的代理机构,最近的货币政策主要关注的就是它们的通货与其他国家、特别是与英国通货的兑换价值,其目标是与英国金本位保持一定的兑换平价,因为这个世界最大工商业地区的货币已被普遍用作国际贸易中的支付手段。为此,德国首先停止了银币的流通,然后是法国、瑞士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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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5

    三十七、政治实体对经济秩序的非货币意义

    对于经济体制来说,自治性政治组织的存在除了影响货币秩序以外,其至关重要的意义还在于以下诸方面: (1)在于这一事实:在其他条件近乎相同的情况下,它们总是更愿意把自己的臣民作为它们所需效用的供应来源。这一事实的影响越大,这些政治实体的经济就越是具有垄断性质或者以预算方式满足需求的制度性质,所以目前这种影响才会不断增长。 (2)在于可能会根据某些实质性准则而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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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6

    三十八、政治实体的财政

    经济体制和基本上是非经济性质的组织之间最直接的联系,就在于它们获得从事共同活动本身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办法,这些活动就是行政班子本身的活动以及在它指令下的活动(见第一章第十二节)。这种供给方式可以叫作最广义的“财政”,其中包括实物的供给。 财政就是为共同活动供给经济上稀缺的手段。仅就其最简单的类型而言,可以通过如下方式加以组织: (1)间歇性地以纯粹自愿的或强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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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7

    三十九、公共财政对私人经济活动的影响

    政治和僧侣政治实体满足自身共同需求的方式,对于私人经济活动的结构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一个通过自身的行政班子征税(而不是从事其他经济活动)、仅仅出于政治和司法目的才要求个人做出劳务贡献、单纯依靠货币税运转的国家,会给一种具有理性市场取向的资本主义提供最佳的发展环境。一个通过包税制实行货币化税收的国家,则为具有政治取向的资本主义提供了有利的发展环境,但不会鼓励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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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8

    四十、经济因素对组织形成过程的影响

    如果组织的管理权威与行政班子需要得到酬劳(事实上也几乎没有例外),那么经济考虑对于组织的形成就有着非常普遍的社会学重要性。如果情况的确如此,那么极为强烈的经济关切就会与组织的存续息息相关,尽管其原初的意识形态基础可能会同时不复存在。 所有类型的组织,即使在其成员看来也已经变得“毫无意义”,但是因为某个执行秘书或其他官员要以这种方式“谋生”,除此之外就会衣食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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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9

    四十一、经济活动的主要动力

    市场经济中的所有经济活动都是由个人为了满足自身的观念利益或物质利益而从事和进行的。当经济活动以组织的秩序模式为取向时,自然同样如此,不管组织本身是部分地参与经济活动,还是主要就是从事经济活动,或者仅仅是调整经济活动。非常奇怪的是,这一事实往往被忽略不计。 一个在社会主义基础上组织起来的经济体制,在这方面并没有根本的不同。当然,决策权会集中在中央权威之手,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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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0

    一、支配与正当性

    按照前面(第一章,十六)的定义,支配就是某些具体命令(或全部命令)得到既定人员群体服从的概率。因此,它并不包括对他人行使“权力”或发挥“影响”的一切方式。就这个意义而言的支配(“权威”)1可能会建立在极为不同的顺从动机之上:从单纯的习惯直到最纯粹理性的利益计算。因此,任何名副其实的支配形式都会包含一种最低限度的自愿顺从,即(基于隐秘的动机或真正的同意)在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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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1

    二、权威的三种纯粹类型

    正当支配具有三种纯粹类型。正当性要求的效力可能会建立在 1. 理性基础上——基于对已制定的规则之合法性的信仰,以及对享有权威根据这些规则发号施令者之权利(合法权威)的信仰。 2. 传统基础上——基于对悠久传统的神圣性以及根据这些传统行使权威者的正当性(传统权威)的牢固信仰;或者最后 3. 超凡魅力的基础上——基于对某个个人的罕见神性、英雄品质或者典范特性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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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2

    三、合法权威的纯粹类型

    合法权威有赖于人们接受以下各相互依赖的观念之效力。 1. 在工具理性或价值理性或两者兼备的基础上,经协商或强制而确立的、至少是要求组织成员服从的任何既定的合法规范。然而,这种服从通常也会扩大到权力覆盖范围内的全部人口,如果是区域性实体,就是在该区域范围内的人口,因为他们所处的社会关系或者实施社会行动采取的形式,都被宣布为与治理该组织的秩序有关。 2. 任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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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3

    四、合法权威的纯粹类型(续)

    行使合法权威的最纯粹类型就是利用了官僚制行政班子的类型。只有组织的最高首脑才能因占用、选举或者指定继承而居于支配地位(Herrenstellung)。但即使他的权威,也是在合法“权限”的范围之内。就最纯粹的类型而言,最高权威之下的整个行政班子是由各个官员组成的(他们构成了与“集体”类型相对立的“独断”类型,下面将会对此进行讨论),其任命和行使职责的根据是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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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4

    五、独断式官僚制

    经验在在表明,从纯粹的技术观点来看,纯粹官僚制的行政组织类型——独断式官僚制——能够达到最高度的效率,而且就这个意义来说,在形式上也是对人类行使权威的已知最理性的手段。它的精确性、稳定性、纪律的严厉程度,以及它的可靠性,无不优越于任何其他形式。这就有可能使得组织的首脑和有关行动者的行为后果具有相当高的可计算性。最后,它可以高效率、大范围地运作,形式上能够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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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5

    六、纯粹类型

    如果权威是根据悠久规则与权力谱系的神圣性而要求得到正当性和信仰,就应当叫作传统型权威。这样的统治者根据传统规则而任职,因其传统身份(Eigenwürde)而得到服从。在最原始的情况下,这种有组织的统治类型主要依赖于共同教养基础上产生的个人忠诚。行使权威的那个人并不是一个“上司”,而是主宰者,他的行政班子主要不是由官员,而是由个人的侍从构成,被统治者也不是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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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6

    七、纯粹类型(续)

    主宰者有或没有行政班子都可以进行统治。关于后一种情况,见七a:I。 典型的行政班子是从以下一个或多个来源招募的: (I)已经由于传统的忠诚纽带而与首领有关的人员。此之谓家产制招募。这样的人员可以是 a)男性亲属, b)奴隶, c)侍从,即家臣,尤其是侍臣, d)扈从, e)科洛尼, f)自由民; (II)非家产制招募,包括 a)与纯粹的个人忠诚有关的人员,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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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7

    七a、老人统治、家长制与家产制

    I. 老人统治和原始的家长制是最基本的传统型支配类型,那里的主宰者没有私人行政班子。 只要对群体的统治掌握在年长者——最初从字面上的理解就是实际年龄最长者——手中,这种情形就可以叫作老人统治,因为他们对神圣传统最为熟稔。这在主要并非经济或亲属性质的群体中比较常见。如果是一个在经济和亲属基础上组织起来的群体(家族),由一个根据明确的继承规则委任的特定个人进行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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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8

    八、家产制生计:俸饷与封地

    家产制仆从可由下列任一途径获得供给: a)依靠主宰者的供应为生, b)从主宰者的武库或金库中获得补贴(通常为实物补贴), c)依靠作为劳务回报的土地使用权(“劳务土地”), d)依靠占用财产权收入、收费或税收, e)依靠封地。 只要从b)到d)项的维持生计方式始终在按照传统做法——它决定着数量或地点——被重新授予,只要它们能被个人占用——尽管不能继承,我们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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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9

    九、等级式支配及其权力的划分

    在纯粹类型中,家产制支配——尤其是等级式类型——无不涉及治理权和相应的经济权利,这是被私人占用的经济利益。这并不意味着这些权力在性质上毫无区别。某些重要权力被占用,但在形式上要服从特殊的调整。特别是对司法权和军权的占用,与占用纯经济利益——从土地、税收和外快中获取收入——相比,往往被认为是占用者特权身份地位的合法基础。而且,在经济范畴内,主要以家产制方式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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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0

    九a、传统型支配与经济

    传统型支配对经济活动的主要影响,通常都是表现为普遍地强化传统态度。这在老人统治的支配和纯家长制的支配下最为显著,它们不可能利用一个行政班子去反对群体成员,因而它们的正当性要大大依赖于面面俱到地维护传统。 I. 除此以外,为传统的支配结构筹措资金的典型模式也会影响经济活动(参见第二章,三十八)。在这方面,家产制可能会采取各种截然不同的方法。不过以下诸端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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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1

    十、超凡魅力权威与超凡魅力共同体

    “超凡魅力”将用于指称个人的某种品质,而正是由于这种品质,他被看作不同寻常的人物,被认为具有超自然或超人的、至少是特别罕见的力量和素质。这些力量和素质为普通人不可企及,而且被认为出自神圣来源或者被当作楷模,在此基础上,有关的个人则被视为“领袖”。在上古时期,这种特殊品质被认为具有神秘力量的背景,举凡先知、以医术或法术闻名者、狩猎头领或战争英雄,莫不如此。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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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2

    十一、超凡魅力共同体的出现和继承问题

    就其纯粹形式而言,超凡魅力权威有一个特性,即特别不适合日常的程式结构。直接卷入的社会关系都是以超凡魅力个人品质的效力和应用为基础的不折不扣的个人关系。如果这一点不再是一种纯粹稍纵即逝的现象,而是具有了恒定关系的性质,那就会成为一种信徒、追随者、政党组织、政治或僧侣组织的“共同体”,而超凡魅力权威的性质也势必会发生根本变化。实际上,就其纯粹形式而言,超凡魅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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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3

    十二、超凡魅力班子的占用类型

    因确保顺利继承而导致的超凡魅力程式化,行政班子会继续关心它的程式化。在初期阶段并且只要超凡魅力领袖以完全摒弃日常社会组织的方式采取行动,其追随者就很可能在一个信念与激情共同体中依靠捐赠、掳掠或者偶然的获利过着共产主义的生活。只有少数满腔热情的信徒和追随者才会打算献身于他们所要求的纯粹理想主义生活。绝大多数信徒和追随者则会在物质意义上按照“天职”的要求去“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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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4

    十二a、身份荣誉和权威的正当化

    要使超凡魅力转化为一种日常现象,势必就要改变它的反经济性质。它必须采用某种财政组织的形式以供给群体的需求,从而为增加税赋收入提供必不可少的经济条件。当超凡魅力运动沿着食禄供给的方向发展时,“俗人”就会变得不同于“僧侣”——源出κλροѕ,意思是一“份儿”——,就是说,成为超凡魅力行政班子的成员,而这个班子如今已经变得程式化了。这些就是发展中“教会”的牧师。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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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5

    十二b、西方的封建制及其与家产制的冲突

    上面第十二节3c谈到的情况[封地]需要单独给予讨论。这是因为,由此可能会发展出一种既不同于家产制、也不同于真正超凡魅力或遗传超凡魅力的支配结构,它有着极为重大的历史意义,这就是封建制。我们将区分出两种类型:一种以封地为基础(Lehensfeudalismus,即封地封建制),另一种则以俸饷为基础(食禄封建制)。所有其他的形式都是以土地使用权交换军役,实际上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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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6

    十二c、食禄封建制与其他变体

    并非所有的“封建制”都会包含西方意义上的封地。至关重要的还有: A. 具有某种财政基础的食禄封建制。 这在伊斯兰教的近东地区和莫卧儿王朝统治下的印度尤为典型。另一方面,秦始皇之前的古代中国封建制,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封地结构,尽管其中也包括俸饷制。日本的封建制也包含着封地,但是大名的封地往往会受到最高领主(幕府)的强有力控制,而武士和武家(Buke)的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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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7

    十三、不同类型权威的组合

    以上讨论足以证明,“统治的组织”极少仅仅属于此种或彼种纯粹类型。此外,尤其是关于合法权威与传统权威的某些重要类型,比如团契形式和封建制的某些方面,还根本未及讨论或者仅仅略有提及。总的来说,应当明确指出的是,任何权威,以及相应的,任何服从的意愿,都是依靠一种信仰,它为据此行使权威者增添了威望。这种信仰极少是由单一因素构成的。比如“合法权威”就绝不是纯粹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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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8

    十四、民主性质的正当性、公民投票产生的领袖与当选官员

    超凡魅力式的正当化从根本上遵循的是威权主义原则,对此可以作出反威权主义的解释,因为超凡魅力权威的效力完全取决于被统治者基于眼见为实的“证据”而给予的承认。当然,对一个具有超凡魅力资格、从而具有正当性的人物给予这种承认,总是被看作一种义务。但是,当超凡魅力组织逐渐进入理性化过程时,这种承认就很有可能不再被看作是正当性的结果,而是正当性的基础:民主性质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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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9

    十五、团契的类型与权力划分的类型

    传统或理性基础上的权威可能会受到某些特殊手段的限制与控制。 这里关心的不是权威本身的局限性,不管那是由传统还是由法律决定的。这一点已经讨论过了(见第三节等处)。这里将要讨论的是一些特殊社会关系和群体的问题,它们具有限制权威的功能。 1. 家产制和封建制的统治一般都会受到身份群体之特权的限制。一旦出现了等级式权力划分,这种限制类型便发展到了极致。前面已经讨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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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

    十六、根据功能对权力的具体划分

    415. 更进一步,专断权力还有可能受到这样的限制:从功能上对权力进行具体划分。这意味着向不同的个人授予做出了具体区分的不同“功能”和相应的权力。在严格的法定类型中,这些功能是被理性规定下来的,比如立宪制的三权分立。这样做的结果是,在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当局的问题上,只有通过它们之间的妥协才能采取具有正当性的措施。 1. 根据功能明确实行三权分立,这不同于在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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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1

    十七、政治上的三权分立与经济的关系

    1. 具有理性界定了功能的合法机构,其团契可能有利于促进行政行动的客观性并消除个人的影响。即使团契因其功能有欠严谨而带来一些消极影响,但总的来说也会有利于经济活动的合理性。另一方面,今天的大资本家利益集团也仍和过去一样在政治生活——在政党和所有对它们来说至关重要的其他关系——中偏爱独断制。因为,从它们的角度来看,独断制更为“明智”。独断式首领更容易发挥个人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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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2

    十八、定义和特征

    “政党”一词将被用于指称形式上自由招募成员的联合体。它的活动目的是确保其领袖在组织内部的权力,以使它的活跃成员得到观念上或物质上的利益。这些利益可能寓于某些客观性政策的实现,也可能就是谋取个人利益,或者两者兼有。有的政党可能会稍纵即逝,有的则会着眼于长期活动加以组织。它们可能会表现为各种各样的组织类型,以非常多样化的形式之一组织起来。它们可能由超凡魅力领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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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3

    十九、直接民主与显贵行政的条件

    尽管措施的执行不可避免地需要某种最低限度的强制权力,但某些组织还是要尽可能地限制它。这就意味着当政者被认为必须完全按照成员们的意志行事,并要凭借他们所赋予的权威为他们服务。这在小群体中能够达到很高的程度,因为那里的全体成员可以汇集到一个地方,他们相互了解并且被看作是平等的社会成员。不过一些大型群体也曾做过这样的尝试,较为突出的是过去那些法人城市(corp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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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4

    二十、显贵行政

    显贵(honoratiores)乃是这样一些人:(1)他们的经济地位使他们可以没有报酬(充其量只是领取名义报酬)也能在一个组织中持续处于决策和行政地位;(2)他们享有以如下方式产生的社会声望:他们可能会由于成员的信任而担任官职,而这种信任最初是来自成员的自由意志,后来则是来自传统。 显贵获得这种地位有一个至关重要的前提:他们能够为政治而生、而不是靠政治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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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5

    二十一、主要形式与特征

    代表所隐含的基本事实是:一个组织的某些成员——“代表”——的行动被认为受到了其他人约束并被其他人承认为正当的和必须的(参阅第一章,二)。在这种支配结构中,代表身份会具有不同的典型形式。 1. 被占用的代表权。在这种情况下,首领或者行政班子的某个成员拥有被占用的代表权。这种形式非常古老,可见于所有家长制群体和超凡魅力群体。这种代表的权力是一种受到传统限制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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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6

    二十二、由利益集团代理人构成的代表

    代表制度的第五个类型是利益集团代理人构成的代表。该术语适用于这样的代议机构类型:其成员的入选不是个自由选择的问题,这种机构的人员构成是在职业或者社会与阶级成员身份基础上进行选择的,每个群体都有自己的成员作为代表。在现时代,这种类型的发展趋势就是职业基础上的代表制度。 然而,根据其内部某些可能的变化,这种代表制度会具有非常与众不同的重要意义。首先,它将由于所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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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7

    一、阶级状况与阶级的类型

    “阶级状况”指的是以下典型的概率 1. 获取货物 2. 谋得一个人生地位 3. 寻求内在满足 这种概率产生于对货物和技能的相对控制权,产生于它们在既定经济秩序中创收的用途。 “阶级”指的是处于同样阶级状况中的所有人。 a)“有产阶级”主要是决定于财产差异, b)“商业阶级”的形成主要取决于货物与劳务的适销性, c)“社会阶级”则由所有处于如下阶级状况中的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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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8

    二、有产阶级

    一个享有正面特权的有产阶级的主要含义在于 1)它对昂贵消费品的独享, 2)它的销售垄断以及它在这方面实施系统化政策的能力, 3)它对未被消耗的盈余形成的财富积累的垄断, 4)它对因储蓄而出现的资本形成过程的垄断,即垄断利用借贷资金形式的财富,由此而控制工商业的行政管理职位, 5)它对(教育)成本高昂的身份特权的垄断。 I. 享有正面特权的有产阶级乃是典型的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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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9

    三、商业阶级

    享有正面特权的商业阶级的主要含义在于 1)为了自己的成员及其商业利益而垄断经营管理, 2)通过对政治或其他组织的经济政策施加影响来保护上述利益。 I. 正面特权商业阶级的典型就是经营者: a)商人, b)船东, c)工业经营者 d)农业经营者, e)银行家和金融家,有时也包括 f)具有突出专长或者受过特殊教育的专业人员(比如律师、医生、艺术家),或者 g)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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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

    四、社会阶级

    社会阶级是指 a)作为一个整体的工人阶级——劳动过程变得越机械,情况就越是如此, b)小资产阶级, c)无财产的知识阶层和专家(技师、各种白领雇员以及文职公务员——由于培养成本的差异,他们之间可能会出现很大的社会差异), d)由于财产和受教育而享有特权的阶级。 在《资本论》未及完成的最后部分,卡尔·马克思显然是打算面对技能的差异去探讨阶级团结的问题。就这种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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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

    五、身份与身份群体

    “身份”(即ständische Lage(2))应当意味着一种根据正面或负面特权得到社会评价的有效要求,它的典型基础是 a)生活方式,因此也包括 b)正规教育,这种教育可能是 1)经验式训练,或者 2)理性的培养以及相应的行为方式, c)继承的或者职业的声望。 实际上,身份的体现往往是通过 1)联姻, 2)共餐,可能还有 3)对某些特权性获利模式的垄断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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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

    一、法律秩序与经济秩序

    A. 社会学的法律概念。我们在谈论“法律”“法律秩序”或者“法律命题”(Rechtssatz)时,必须严格注意法学和社会学之间的不同着眼点。从前者的角度我们会问:什么是法律的内在效力?就是说,对于一个具有法律命题形式的文字模式来说,应当以正确的逻辑赋予它什么样的含义?换句话说,赋予它什么样的规范性意义?但是,如果站在后者的角度,我们要问的则是:由于一个群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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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

    二、法律、惯例和习俗

    A. 习俗在法律形成过程中的意义。法律、惯例和习俗属于同一个连续统一体,它们之间由此及彼的过渡是难以觉察的。我们所说的习俗(Sitte)指的是一种在常规状态下的典型的一贯性活动,因为人们只是“习惯”于这样做,并且始终是不假思索地模仿着做。这是一种集体性的行动方式(Massenhandeln),没有任何人在任何意义上“要求”个人保持它的恒定性。 另一方面,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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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4

    三、《答鲁道夫·施塔姆勒》补论

    即使从非社会学观点来看,如果断言法律规范仅仅调整外在行为,道德规范只是调整良知问题,由此来区别法律和伦理,那也是错误的。确实,法律并非始终把行动的意图看得那么重要,而且有一些法律命题和法律制度,其法律后果——甚至包括惩罚——仅仅取决于外在的事件。但这并不是常规情况。法律后果也会重视善意(bona)、恶意(mala fides)、意图、道德堕落以及其他许多纯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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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

    四、法律与经济的最一般关系概述

    简而言之,仅仅与我们这里的讨论有关的法律与经济的最一般关系,可以概述如下: (1)(社会学意义上的)法律所保障的绝不只是经济利益,而是极其多样化的利益:从保护人身安全这一最基本的利益,直到保护个人名誉或者神授权力的名誉等等纯粹的精神利益。至关重要的是它保障政治、宗教、家庭和其他权威的地位,以及保障任何社会杰出人物的地位——这一点实际上可能以经济状况为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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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6

    一、经济行动与经济能动性群体

    绝大多数社会群体都会从事经济活动。和一种不适宜的习惯说法相反,我们不会把任何工具性(目的理性)的行动都看作是经济行动。例如,为了精神的向善而祈祷就不是经济行为,尽管按照某种宗教教义它可能有着明确的目的。我们也不会把所有的经济化活动(economizing activity)包括在内,不管那是概念形成过程中的智力经济化还是一种审美的“手段经济”(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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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7

    二、开放的与封闭的经济关系

    一个常见的经济决定因素就是为生计而进行的竞争——对官职、顾客以及其他获利机会的竞争。如果在一定的利益空间中出现的竞争者越来越多,那么参与者就会开始关心对竞争加以约束。一个竞争者群体通常都会具有某种与其他(实际的或潜在的)竞争者群体有别的外在特征,而且易于辨别——种族、语言、宗教、地方或社会籍贯、血统、居住地等等,这都可以成为它们试图排外的依据。至于在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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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8

    三、群体的结构与经济利益:垄断主义和扩张主义倾向

    如果群体的构成成分是经过教育、培养和训练而获得了共同品质的人,那么这种垄断主义倾向就会具有一种特殊形式。这些品质包括,某种经济资格,担任相同或相近的官职,骑士的或禁欲的生活方式,等等。如果这种情况下的社会行动产生了一个联合体,它往往就会形成行会。正式成员则会获得一种职业,该职业是由于垄断着精神的、知识的、社会的与经济的货物、义务和职位等方面的处置权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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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9

    四、经济能动性群体满足需求的五种类型

    一旦成为理性的联合体,社会行动将会具有一种确定的秩序以满足需求——如果它的运作有赖于得到货物与劳务的话。大体上说,有五种得到这些货物与劳务的典型方式。我们将尽可能地从政治群体中撷取范例,因为它们在这方面的安排最为发达。 (1)集体性自然经济下的大庄园(oikos)类型。群体成员必须提供固定的个人劳务,所有成员或专业成员概莫能外[例如对体格健全者的普遍征兵,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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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0

    五、满足需求以及税收对资本主义和重商主义的影响

    满足需求的不同模式始终是不同利益集团之间斗争的结果,往往会产生超出它们自身目的的深远影响。这种影响可能会导致相当大程度的经济调整,公益性派捐满足需求的模式尤其如此。即使并非直接导致变化,这些模式也会强烈影响到经济的发展及其方向。例如,身份公益性派捐就会大大有助于社会与经济机会的“封闭”、身份群体的稳定,从而排斥私人资本的形成。此外,如果一个政治共同体通过公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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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1

    一、家族:家庭的、资本主义的、共产主义的休戚与共

    对社会群体满足其经济需求的方式所带来的特定的、往往是高度复杂的影响进行考察,不属于这种综合论述的范畴,这里将只是作为范例来考虑一些具体的个案。 我们不想按照社会行动的结构、内容和方法对各种群体进行系统分类——这属于普通社会学的任务。这里要做的是简要说明一下对我们的阐述至关重要的那些群体类型。我们将要讨论的只是经济与“社会”——人类群体的一般结构——的关系,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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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2

    二、邻里:不带感情色彩的经济博爱

    家族能够满足对货物与劳务的日常需求。在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中,像自然灾害、社会突变这种特殊情况下产生的大量特殊需求,都要依靠超出单个家族的社会行动去满足:邻里的援助。在我们看来,邻里不仅是乡村聚落中的那种“天然”邻里,还包括所有那些由于空间距离较近而形成的长期性或临时性利益共同体。当然,如无专门说明,我们这里谈到的邻里大都是指比邻而居的家族。 邻里群体依聚落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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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3

    三、家族中两性关系的调整

    我们现在回到家族,回到最“自然”的对外封闭类型的社会行动。从典型意义上说,原始家族共产主义的发展完全不同于前面[第一节末段]谈到的共产主义,后者尽管分了家,但却共负盈亏,而它的典型意义在于家族共产主义从内部的弱化,就是说,家族继续保持外表统一的前提下同时开始了对内封闭的过程。 最早对彻底的共产主义家族权威的实质侵蚀,并不是直接来自经济动机,而显然是由于男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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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4

    四、亲属群体及其对家族的经济影响

    亲属群体并不是一种像家族或邻里那样的“自然”群体。一般来说,它的社会行动是不连贯的,而且不会形成联合体。事实上,亲属群体的例子可以说明,即使参与者素不相识且仅仅被动地行动(比如节制性关系),社会行动也是有可能的。亲属群体是以大型共同体内部存在着其他亲属群体为前提的。它是所有忠诚(Treue)的天然媒介。友谊原本是一种模拟血缘关系的兄弟之谊。封臣以及现代的军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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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5

    一、经济、军事及政治群体对共同财产法和家族继承权的影响

    遗憾的是,亲属群体、村庄、乡村“公社”(Markgenossenschaft)与政治共同体的关系,仍然属于人种志和经济史上最为混沌且极少为人研究的领域。尽管有了摩尔根(Morgen)的研究,但是不管文明民族的原始阶段还是所谓原始部落(Naturvölker),甚至是美洲印第安人的情况,都没有完全解释清楚。一个村庄的邻里组织可能源于特定情况下一个家族因财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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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6

    二、家族的解体:计算精神的发展及现代资本主义经营的兴起

    在文化发展的过程中,导致家族权威不断削弱的那些内在和外在决定因素获得了优势。与经济手段和资源量的增长一起发挥内在作用的是能力和需求的发展与差异。随着生活机遇和机会的与日俱增,个人越来越不满于被束缚在由群体规定的僵硬划一的生活方式上。他会日益渴望作为一个单个的人去安排自己的生活,并按照自己的意愿去享受自己能力和劳动的成果。 家族权威的解体则是由众多其他群体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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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7

    三、另一种发展:大庄园

    作为资本主义经营的基础,这些形式的事业已经最彻底地脱离了原先与家族的同一性。我们在此特别关心的并不是这一点,而是一个家族可能会按照极为不同的方式发生演化。由于和外界交换而导致家族与家庭内部权威的瓦解,以及由此产生的资本主义的兴起,是与家庭内在地演化为罗特贝图斯所说的大庄园(oikos)并行不悖的。5这里并不仅仅指任何大家族,或者自己生产各种工农业产品的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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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8

    一、“种族”成员

    与以上分析的社会行动诸根源相比,“种族身份”是一个更有争议的根源:共同经遗传而得并且可以遗传的、实际得自共同血统的特性。当然,只有种族从主观上被认为具有共同特性时,它才会创造出一个“群体”,就是说,只有当邻里或者种族差异几可忽略不计的人们成为共同(多半是政治)行动的基础时,或者反过来说,当同一种族成员的共同经验关系到与一个明显是不同群体的成员的某种对抗时,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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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9

    二、对共同种族渊源的信仰:多种社会根源和理论歧义

    显著的“种族”差异究竟是基于生物遗传还是基于传统,就其对人们相互吸引或相互排斥的影响而言,这个问题通常并无重要意义。它对同族婚配夫妻群体的发展就无关宏旨,对其他形式社会交往中的相吸和相斥则更其如此,不管这种群体之间很容易在相互信任与尊重的基础上建立起任何友谊、社交或经济关系,还是在历经艰难并采取表明了互不信任的防范措施之后才能建立起这些关系。 最广义的社交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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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0

    三、部落与政治共同体:“种族群体”概念的无效性

    如果部落是一个政治实体的分支——事实上部落往往都是政治实体建立起来的,那么它的界限就会截然分明。在这种情况下,某些整数就会被用来显示人为的起源,而部落通常都会以那些整数的形式出现,比如前面提到的以色列民族划分为十二支族、古希腊的三个多利斯宗族以及其他希腊人的不同宗族。如果一个政治共同体被重建或改组,那么人口就会被重新划分。因此,这里说的部落就是一种政治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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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1

    四、民族性与文化声望

    “民族性”概念与“种族”意义上的“民族”(Volk)概念有一个共同的模糊含义:凡是被特别感到的共同之处,就肯定是来自共同的血统。当然,在现实中,自视为同一民族成员的人们虽有共同血统,却往往不像分属不同而敌对的民族的人们那样密切相关。即使在由于共同血统而密切相关的群体之间,仅仅因为它们的宗教信仰不同,也可能会存在民族性的差异,比如塞尔维亚人和克罗地亚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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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2

    一、宗教行动与巫术行动本初的现世取向

    给出“宗教”的定义以说明宗教是什么,不可能从这里一开始就着手。要想给出定义——如果终究还要进行定义的话,也只能放在这项研究结束之时。我们甚至并不关心宗教的本质,因为我们的任务是研究一种特殊社会行动类型的条件和效果。 外在的宗教表现过程非常多样,只有从有关个人的主观经验、观念和目的的角度——简言之,从宗教表现的“意义”(Sinn)——出发才能理解这种表现。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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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3

    二、对精灵、魔鬼与灵魂的信仰

    即使在我们考察的最原始的宗教表现中,一般也都完成了一种抽象过程,尽管显得只是一种简单抽象。已经结晶出来的是这样的观念:某种存在物隐藏在具有超凡魅力的自然物、人造物、动物或人物“背后”并支配着他(它)们的活动。这就是对精灵的信仰。开始的时候,“精灵”既没有被看作是灵魂或魔鬼,也没有被看作神,而是某种不确定的东西,有形但又不可见,无人格但又具有某种意志。一旦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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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4

    三、自然主义和象征主义

    整个这项发展中最为突出的并不在于把那些超自然的力量人格化、非人格化或者超人格化,而是在于这一事实:一些新的经验正在生活中发挥作用。过去,在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只有实际存在的事物或实际发生的事件;如今,某些经验也在发挥作用了,这是对一种不同秩序的经验,因为它们只是预示了某种事物。由此,巫术从一种直接的用力,转变成了一种象征性活动。 必须让死者的灵魂无害于人,这一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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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5

    四、众神与功能神

    那些偶然出现的、往往构成一个无序大杂烩的各种神祇(gods),由于被礼拜偶然地汇合在一起。这种情况绝不是仅限于社会分化程度很低的时期。所以,即使《吠陀》里面的各种神祇,也还没有形成一个井然有序的国度。但是,只要出现了对宗教实践的系统思考,一般来说就会演化出一批众神(a pantheon),随着越来越需要诉诸神祇,生活的理性化也会普遍达到一定的水平,其中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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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6

    五、祖先崇拜与家长的祭司地位

    开始是家族和亲属群体需要一个自己的神,他们自然会求助于祖先的精灵,不管是实际的还是想象的祖先。后来又增添了守护神(numina)以及灶神和灶火神。对神的礼拜由家族或氏族头人来做,他们赋予这种礼拜的重要意义差别极大,这取决于家庭的结构和实际的重要性。一种高度发达的家庭祖先崇拜,一般都是与家长制的家族结构相对应的,因为只有家长制结构对于男人来说才是具有核心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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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7

    六、政治神与地方神

    如果这种发展的方向是从宗教上支持一个同盟,那里就会发展出一个政治组织本身专有的神,比如耶和华。他是一位联盟的神——按照传说那是犹太人和米甸人的联盟,这导致了一个至关重要的结果。以色列人宣誓承认了耶和华以及他们之间社会关系的政治联盟和神圣秩序,他和以色列人的关系采取了订约(berith)的方式,形成了一种契约关系,一种由耶和华强加的、以色列人恭顺地接受下来的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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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8

    七、与日常宗教需求及政治组织有关的普救论和一神教

    正如神的形式由于自然和社会条件不同而变化多端一样,一个神在众神中名列前茅或者垄断所有神力的可能性也是变动不居的。就其实质而言,只有犹太教和伊斯兰教才是一神教。印度教和基督教的唯一神或最高神的形式,在神学上隐藏着这样一个事实:严格的一神教形式包含着一个重要的独一无二的宗教关切,即通过一个神的化身而救赎。通向一神教的路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且到处都不可能一劳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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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9

    一、巫术强制与祈求、祈祷和献祭

    一种被想象为具有了灵魂的人一样的力量,也许可以被强制用来为人效劳,正如一个精灵的自然主义力量可以被强制一样。谁拥有了使用专门手段所必需的超凡魅力,谁就可能比神都强大,甚至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强迫神。这种情况下的宗教表现,与其说是对神的礼拜,不如说是对神的强制,2这时的祈求神助就不是祈祷,毋宁说是巫术的运用。这是民间宗教一种根深蒂固的基础,在印度尤其如此。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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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0

    二、祭司与巫师的分化

    这种[神与魔鬼]分化的社会学表现就是“祭司”的兴起,他们与“巫术实践者”大为不同。征诸现实,这种对比也像几乎所有社会学现象一样并不固定。即使在理论上,这些类型的差异也难以确定下来。根据“礼拜”与“巫术”的区别,可以把那些以礼拜手段影响诸神的职业人员同那些以巫术手段强制魔鬼的巫师加以对照。但在许多大的宗教中,其中包括基督教,祭司的概念也含有一种巫术资格的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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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1

    三、对诸神与魔鬼之成败的反应

    应当尝试通过强制还是恳求去影响一个特定神祇,乃是一个最为基本的问题,而答案也只能依靠业已得到证明的效果。正如巫师必须保持自己的超凡魅力一样,该神也必须不断证明自己的威力。如果对一个神施加影响的努力总是无效,人们就会断定,要么是该神无能,要么是对他施加影响的正确途径尚不可知,于是他就会被抛弃。在中国,若干突出的成效就足以使一个神获得声望和力量(神、灵),从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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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2

    四、道德之神以及对他们不断增长的需求

    除了在某些情况下极具重要性的善恶力量的重大质的差别以外,在众神当中还会发展出一种特殊的道德品性——这对我们这里的讨论至关重要。一个神会具有道德品质,这种可能性决不限于一神教。实际上,它存在于众神形成过程中的各个阶段;不过,在一神教的层面上,这项发展会产生意义特别深远的后果。很自然,在道德之神当中极为常见的就是专司立法的功能神和控制神谕的神。 “占卜”的技艺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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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3

    五、宗教伦理的巫术起源和禁忌的理性化

    当然,宗教伦理并非真的开始于这种观念。恰恰相反,此前早已存在着另一个具有高度影响力的宗教伦理体系,它产生于纯粹的巫术行为规范,违背这个体系会被视为宗教丑行。凡是存在着发达的精灵信仰的地方,人们都会认为,那些不同寻常的事件,有时甚至包括习见的生命过程——比如患病、分娩、青春发育、月经——都是一个特殊的精灵进入人体所致。该精灵要么被视为神圣,要么被视为不洁;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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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4

    六、禁忌规范:图腾崇拜与共餐制

    以这种方式发展起来的最为普遍的社会制度,就是众所周知的图腾崇拜制度,这是某个物体——通常是某个天然物、在最纯粹的图腾崇拜形态中则是某个动物——同某个特定社会群体之间的特殊关系。对后者来说,图腾动物乃是兄弟关系的一种象征;最初,整个群体吃完该动物之后,它便象征着群体共同拥有了它的灵魂。当然,这种兄弟关系的范围是个变数,一如群体成员与图腾物的关系性质也存在可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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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5

    七、种姓禁忌、职业等级伦理、资本主义

    另一方面,禁忌规范可能会给贸易和市场的发展以及其他类型的社会交往造成极其严重的障碍。像伊斯兰教的什叶派就告诫教徒说,本教以外的人们是绝对不洁的;这给信徒与他人的交往制造了难以逾越的障碍,直到最近也还是如此,尽管借助于形形色色的虚构已经使这种局面得到了缓解。印度的种姓禁忌对人际交往的限制远比中国神灵信仰的风水制对贸易的干预强有力的多。4当然,即使在这些问题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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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6

    八、从巫术伦理到良心、罪与救赎

    只要对精灵的信仰理性地转变为对诸神的信仰,只要对精灵的强制让位于对适合礼拜的诸神的崇拜,精灵信仰的巫术伦理也会经历某种转变。这种重新取向是通过以下观念得以发展的:谁要蔑视神定的规范,恐怕就会招来专门照料这些规范的神在道德上的不满。于是人们可能就会产生这样的假设:敌人获胜或者有其他灾难落在自己群体头上,那并不是因为神的虚弱,而是因为神不满于信徒们违逆他所守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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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7

    一、先知对祭司与巫师

    什么是社会学所说的先知呢?我们这里不去考虑像布赖希格(Breysig)提出的“拯救者”(Heilbringer)那样的一般问题。1并非任何拟人化的神都是一个得到崇敬的拯救者,无论那是外在的还是内在的拯救。而且毫无疑问,也并非任何拯救者都会成为一个神,甚至成为救世主,尽管这种现象比较普遍。 我们所理解的“先知”指的是一种超凡魅力的纯个人载体,他根据自身的使命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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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8

    二、先知与立法者

    我们的主要任务是把不同类型的先知与各种各样的拯救者——不管他们是不是宗教拯救者——区分开来。在各个历史时代,从先知向立法者的过渡都是变动不居的,如果你对后者的理解就是一个受命负责系统整理或者重构律法的人物的话,比如希腊调停人(aisymnetai)(26)那样的突出范例(梭伦、查隆达斯等等)。如果只是顺应时势,这样一个立法者或者他的努力就决不会得不到神意的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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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9

    三、先知与道德导师

    经济与社会(第1卷) 三、先知与道德导师 另一方面,在先知与道德导师,尤其是社会道德导师之间有着不同的过渡阶段。这样一个导师富有新颖的智慧或者失而复得的古老智慧,门徒济济,为平民百姓提供咨询,在公共事务上为君主们充当顾问并且可能会尽力促使他们建立某种新的道德秩序。宗教或哲学智慧的导师与门徒之间的关系异常牢固,并受威权主义方式的规制,在亚洲的神圣律法中尤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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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0

    四、神秘教义传播者与导师

    如果我们把上述这些有时联系得非常紧密的类型不算作先知的范畴,也仍然还有其他一些类型。首先就是神秘教义传播者。他会操办圣事,比如包含着救赎之恩的巫术活动。世界各地都有这种类型的救赎者,他们和一般巫师仅仅有程度上的差别,而决定这种差别的则是他们周围聚集着一批专门的会众。这种神秘教义传播者的王朝大都是在神圣超凡魅力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这种超凡魅力被认为是可以遗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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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1

    五、道德预言和样板式预言

    这样,便只剩下了两种我们所说的先知,其中一种最明确的代表就是佛陀,另一种特别明确的则是琐罗亚斯德与穆罕默德。就后者而言,先知主要是充当宣示神及神意的工具,这种神意要么是一项具体的命令,要么是一种抽象的规范。他从神那里领受了布道的使命,要求人们把服从作为一种道德义务。这种类型我们应当称之为“道德先知”。另一方面,先知也可能是个样板人物,他通过个人榜样证明了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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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2

    六、先知启示的性质:作为一个有意义整体的世界

    无论一位特定的宗教先知主要是道德类型还是样板类型的先知,先知启示都包含着一种统一的世界观,它产生于一种自觉整合起来的有意义的人生态度,对于先知本人及其信徒来说都是如此——这是双方的一个基本共同点。在先知看来,人生与世界、社会事件与宇宙事件,都有某种系统化的内在意义,人的行为要想带来救赎,就必须以此为取向,必须以具有完整意义的方式去塑造行为。这种意义的结构也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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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3

    一、会众:恒定的俗众联合体

    如果先知的预言卓有成效,他就会成功地赢得一些固定的帮手。这些人可能是弟兄(Sodalen,这是巴托洛梅对《伽泰》(Gatha)(36)术语的译法1)、门徒(《旧约》和印度教的说法)、伙伴(印度教和伊斯兰教的说法)或者信徒(《以赛亚书》和《新约》的说法)。无论如何,他们都是先知的个人虔信者。祭司和占卜者则相反,他们会组织成行会或职务等级群体。我们在分析支配的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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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4

    二、经文、教义和圣典宗教

    总之,祭司们必须承担这样的义务:编纂整理获胜的新教义或尽管遭到先知抨击但仍然延续下来的旧教义。如果他们要想确保自己的地位,就必须划定一些界限,确定什么是理应、什么是不应视为神圣的,必须把自己的观念灌输进俗人的宗教信仰中去。导致这种发展的原因未必就是怀有敌意的先知危及祭司的地位,例如印度就是这样,那里很久以前就出现了这项发展。而祭司们仅仅关心保护自己的地位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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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5

    三、作为先知宗教之结果的布道与教牧关怀

    在神圣教义的系统化过程中,祭司的工作不断得到了他们职业实践中的新鲜原料的滋养,这与巫师的实践截然不同。伦理类型的会众宗教出现了一种全新的事物,即布道;还有一种事物则在性质上完全不同于巫术的援助,即理性的教牧关怀。 就该词的真正意义而言,布道就是在宗教和伦理问题上进行集体教育。通常这是先知预言和先知宗教所特有的。实际上,凡是在此之外出现的布道,都是对它们的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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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6

    一、农民的宗教以及对它的意识形态美化

    农民的命运受到了大自然的牢固束缚,深深依赖于生物过程和自然事件,经济上几乎完全不以理性的系统化为取向,因此,一般来说,只有在受到奴役或无产阶级化威胁的时候,农民才会成为宗教的载体,不管这种威胁是来自内部(金融的或领主的)还是来自外部的政治力量。 古代以色列的宗教史已经表明了农民阶级受到的两个主要威胁,一是带来奴役的外部列强的压迫威胁,二是农民与大地产富豪的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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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7

    二、贵族对宗教的漠视以及缘何为信仰而战

    一般来说,武士贵族——实际上是一切封建权力——并不愿意成为一种理性宗教伦理的载体。武士的生活方式几乎不可能与仁慈的天意概念或者与一个先验之神的系统道德要求产生亲和力。像罪、救赎与宗教谦卑这样的概念,不仅与所有统治阶层、特别是与武士和贵族的荣誉感相去甚远,而且实际上还会受到他们的排斥。接受一种由这些观念主导的宗教并在某个先知或祭司面前屈膝,大概在任何战争英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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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8

    三、官僚对宗教的漠视

    很可能同样是这些因素,使得密特拉教在文职官员当中也大受欢迎,因为它在他们当中也很普及。当然,政府官员中还存在着倾向于其他救赎宗教的苗头。在虔信派德国官员中就能看到这种情况,它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德国中产阶级的禁欲主义宗教虔诚,作为资产阶级生活方式的突出例证,只是在官员中间找到了它的代表,在经营者阶层中则付诸阙如。某些政府官员偏爱救赎宗教的倾向,在18、19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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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9

    四、资产阶级的狂热虔诚与经济理性主义

    如果说享有最大限度社会特权的贵族与官僚阶层在宗教态度上有种种差异、但通常都会表现出某些相当一致的倾向,那么在真正的“中间”阶层却有很大不同,而且,即使完全撇开这些阶层内部非常明显的身份差异不论,对比也依然强烈。这样,在某些情况下,商人可能是享有最高特权的阶层的成员,比如古代的城市贵族;但在另一些情况下却可能是贱民,比如沿街叫卖的穷苦商贩。另一方面,尽管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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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0

    一、手工艺人对待会众宗教和救赎宗教的倾向

    如果撇开享有高度社会与经济特权的那些阶层不谈,我们立刻就会看到明显更加多样化的各种宗教态度。 在小资产阶级、特别是手工业者当中,一直存在着最为巨大的反差。这包括印度的种姓禁忌和圣事与狂欢类型的巫术宗教或者神秘教义传播者的宗教,中国的万物有灵论,伊斯兰的苦行僧宗教,早期基督教——特别是盛行于罗马帝国东半部——那种圣灵(64)激荡的(pneumatic-en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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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1

    二、奴隶、短工和现代无产者的宗教惰性

    最后,处于最不利经济条件下的各个阶层,比如奴隶和自由的短工,迄今为止从来就没有证据表明他们曾是某种特定宗教类型的载体。在古代基督教共同体中,奴隶属于城市小资产阶级。古希腊的奴隶和《罗马书》(66)中提到的纳齐苏斯(67)(大概是克劳狄皇帝那位臭名昭著的自由人)的扈从,要么是地位相对很高而且独立的家臣,要么就是豪门大户人家的仆从。不过他们多数还是那种独立的手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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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2

    三、救赎宗教从特权阶层向非特权阶层的发展

    一种救赎宗教完全可能起源于享有社会特权的群体内部。先知的超凡魅力并不局限于任何特定阶级的成员资格,而且通常还与某种最低限度的知识修养有关。这些说法的证据在各种独具特色的知识分子先知预言中比比皆是。但是一般来说,只要救赎宗教进入了并非特别关注或者并非职业性关注理智主义修养的世俗群体,它就会改变性质,毫无疑问,如果是进入了从经济和社会角度都难以理解理智主义的非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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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3

    四、非特权阶层中妇女的宗教平等

    与武士贵族的排他性礼拜相反,非特权阶层的宗教则突出地倾向于给妇女以平等地位。妇女获准参与宗教活动的范围有着广泛的差异,但妇女或多或少、或主动或被动地参与宗教礼拜(或被排除在外),到处都是一个群体(现在或者过去)相对和平或军事化程度的功能。然而,女祭司的存在、女占卜师或者女巫的声望以及对个别被赋予超自然力量和超凡魅力的妇女的极端崇拜,绝不意味着妇女在这种崇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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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4

    五、救赎宗教对高等与下等阶层的不同功能:正当性与补偿

    救赎宗教对于政治上和经济上的非特权社会群体的特殊重要性,与特权群体相比,可以从更为综合的角度去观察。在对身份群体和阶级的讨论中[第九章,六],我们将充分谈到坚持享有最高社会特权的非祭司阶级——尤其是贵族——的荣誉感和优越感。他们认为,那种生活模式的完美性体现了他们与生俱来的、具有特殊质量的终极存在,他们的自尊意识端赖于此;实际上,就其本质而言,这应当就是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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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5

    六、贱民民族与不平感:犹太教与印度教

    巴比伦囚虏期间及此后的犹太教形式提供了一个特别重要的范例,可以说明宗教允诺的内容能够具有何等意义。自巴比伦囚虏开始,犹太人事实上就变成了一个我们在这里特指的贱民民族,自耶路撒冷犹太教神殿被毁以后,他们在形式上也成了贱民民族。(我们所谓犹太人是“贱民”民族,其含义同印度贱民种姓的特殊状况几乎毫不相干,犹如“卡迪(76)司法”概念与实际的法律原则有关、卡迪要据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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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6

    一、祭司与僧侣:理智主义的宗教阐释者

    理智主义及其与祭司阶层和政治当局的各种关系,始终以最为复杂的方式影响着宗教的命运,而碰巧成为理智主义最重要载体的这个阶层的来源又转而影响着那些关系。祭司本身最初就是理智主义最重要的载体,特别是在业已存在神圣经文的地方,祭司肯定会变成一个专门解释经文并讲授其内容、意义和正确用途的文学行会。但是这项发展并没有出现在古代——特别是腓尼基、希腊和罗马——城邦的宗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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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7

    二、作为宗教革新者的高层知识分子

    经济与社会(第1卷) 二、作为宗教革新者的高层知识分子 我们这里特别关心的是祭司而不是僧侣与非教会世俗知识阶层的关系,同时还有知识阶层与宗教事业的关系以及他们在宗教共同体中的地位。在这一点上,我们必须承认一个具有根本重要性的事实:亚洲的所有伟大宗教学说都是知识分子的创造。佛教和耆那教的救赎教义乃至所有相关的教义,都是一个接受过吠陀经熏陶的知识精英群体传播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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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8

    三、特权阶层的政治衰微和知识分子的遁世倾向

    如果社会特权群体当中完全不存在军事特性,而且丧失了有可能具备的政治能动性或者对此没有兴趣,通常这就是在他们当中发展出强有力的救赎宗教的绝佳机会。随后,如果统治阶层——不管是贵族还是中产阶级——的政治权力输给了一个官僚——军事一体化的国家,这时一般就会出现救赎宗教。不管出于什么原因,这些统治阶层退出政治参与,也有利于救赎宗教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这些统治阶层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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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9

    四、无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和贱民理智主义的宗教影响

    通常在社会上和经济上处境比较优越的那些阶级,特别是贵族、食息者、官员以及教会、寺院、高等教育机构的俸饷收入者等等,他们的哲学理智主义绝不是唯一的理智主义,而且对于宗教的发展来说往往也不是最重要的理智主义。因为,任何地方都还有一种半无产阶级(proletaroid)的理智主义,它以各种过渡形式同贵族的理智主义联系在一起,只是它那种独特的态度在性质上与后者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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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0

    五、古代犹太教:上等与下等阶层的理智主义

    在古代以色列,《旧约·约伯记》的作者好像就出自作为宗教理智主义载体的上层阶级。亚历山大到达东方以后,受过教育、不问政治的上等阶层由于相互交往而走向国际化,《旧约·箴言》以及相关作品则表明了它们接受这种国际化影响的形式。《箴言》的某些内容被认为直接出自一个非犹太国王之手,而且一般来说,那种带有“所罗门”之名的文献即是一种国际文化的标志。西拉(86)与希腊化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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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1

    六、早期基督教的主流倾向:反理智主义

    这种经文学识乃是小资产阶级理智主义的一个例证,它从犹太教又进入了早期基督教。保罗显然是个手工艺人,与产生了反平民智慧说的西拉时代知识分子截然不同,他像后来的许多犹太教经师一样是他那个阶级在早期基督教中的杰出代表,当然,在保罗身上还能看到其他一些特性。他的神秘直觉(gnosis)(93)尽管远远不对希腊化东方地区擅长冥想的知识分子的心思,但能够为后来马西昂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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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2

    七、中世纪基督教的精英理智主义和大众理智主义

    这里不可能细说中世纪基督教中理智主义和宗教的关系。总的来说,至少就其社会学意义的影响而言,这种宗教并不以理智主义要素为取向。关于僧侣理性主义对文化的实质内容发挥的强大影响,只有在比较了西派和近东及亚洲的隐修主义之后才能得到澄清,后面将对此进行简要概述。西派隐修主义的特殊性质,决定了教会在西方的特殊文化影响。在中世纪时期,西派基督教并不存在任何明显的宗教性世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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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3

    八、现代理智主义身份群体和世俗的救赎意识形态

    盎格鲁–撒克逊和拉丁语系国家的这些发展,最终产生了一种反形而上学的影响,这与德国那种既不是去政治的,也不是反政治的“非政治”精英教育形成了鲜明对比。6这种教育乃是产生于一些具体的历史事件,很少有(且多半是消极的)社会学上的决定性因素。它有着形而上学的取向,但几乎没有和特定的宗教需求发生关系,也没有任何对救赎的渴望。另一方面,德国平民或贱民的理智主义,也像拉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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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4

    一、神正论与末世论

    大体上说,只有犹太教和伊斯兰教才是严格意义的一神论宗教,而即使是后者,在后来的圣贤崇拜中也出现了对一神论的某些偏离。与三神论形式的印度教、后来的佛教和道教相比,基督教的三位一体说有着一神论的倾向。但在实践中,罗马天主教的弥撒礼拜和圣徒崇拜实际上却相当接近于多神论。当然,绝不是任何伦理神都必然会变得绝对不可替代、变得全知全能,就是说,不可能具有绝对的超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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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5

    二、得救预定论和天命

    天堂、地狱以及死后的审判实际上具有普遍的重要性,即使对这些概念完全陌生的宗教——比如古代佛教——也是如此。然而,即使像琐罗亚斯德的教义或者罗马天主教的炼狱概念所描绘的“存在”这一中间地带,也会削弱永罚概念的一贯性,因为这个地带所包括的惩罚仅仅持续一个有限的时间段,这样就始终很难把对人类行为的惩罚和一个伦理的、同时又是全能的、最终要亲自对这些人类行为负责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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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6

    三、神正论的其他解决办法:二元论和灵魂转世

    除了得救预定论以外,还有其他两个宗教观点,对于尘世的缺陷问题提供了系统的概念论述。其一就是二元论,晚期形式的琐罗亚斯德教,许多受到琐罗亚斯德教影响的小亚细亚宗教形式,尤其是最后的拜占庭宗教形式(包括某些犹太教和基督教的影响),以及曼达教和诺斯替教,直至摩尼教的那些大观念,都是一以贯之地或多或少表达了二元论观点。 在公元三四世纪之交,摩尼教甚至在地中海地区似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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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7

    四、救赎:今世与来世

    只有为数不多的救赎宗教对于神与尘世及人的关系问题产生了独一无二的单纯解决办法,我们刚刚概述了这方面各种可能的纯粹类型。无论何地,如果产生了这种纯粹类型,也只能持续很短的时间。绝大多数救赎宗教还包容了各种学说,因为它们与这些学说在相互影响,至关重要的是它们试图满足信徒的各种伦理和理智主义需求。因此,对于不同宗教理论在神与尘世及人的关系问题上的差异,就必须从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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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8

    一、通过仪式而得救

    由于渴望和追求救赎的特定路径不同,也由于渴望和追求救赎的心理素质不同,宗教对生活行为、特别是对再生的条件所产生的影响也就各不相同。 救赎可以由个人自身完成而无需借助于任何超自然的力量,比如古代佛教就是这样。它是通过宗教礼拜和日常行为中的纯粹仪式活动和礼拜式而导向救赎之路。就其对生活行为的影响而言,纯粹的仪式主义本身与巫术并没有太大的差异。实际上,仪式主义甚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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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9

    二、通过善举而得救

    被认为有助于救赎的社会实践是些非常不同的类型。因此,战神们只欢迎那些战死沙场的人进入天国,或者至少也是让他们优先进入。婆罗门教的伦理甚至明确要求国王,一旦见到了自己的孙子,就应当奔赴沙场以求一死。另一方面,社会实践也可以做出“爱同胞”的努力。不过,这两种情况都能保证达到系统化,正如我们已经知道的那样,完成这种系统化一般都是先知预言的功能。 “善举”伦理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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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0

    三、通过自我完善而得救

    这样说来,伦理宗教绝不是这种救赎“方法论”的第一来源。恰恰相反,在唤起超凡魅力的再生时——它允诺使人获得巫术力量——高度系统化的程序往往发挥着重大作用。这种泛灵论的思维倾向需要相信自身体内有一个新的灵魂的化身,一个强大的魔鬼附着在自己的灵魂上,或者自己的灵魂出窍进入了一个精灵的王国。在所有这些情况下,都意味着成就超人的行动和力量的可能性。当然,这里完全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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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1

    四、恩宠的确定性和宗教精英

    然而,实现宗教性神圣化的方法之理性化与系统化的发展,往往会消除日常和非常宗教经验之间的鸿沟。条理性的神圣化程序可以产生无限多样化的主观条件,其中的某些条件最终可能会表现出核心性的重要意义,这不仅是因为它们体现了非凡品质的心理状态,还因为它们似乎能够使人可靠而持久地拥有一个特殊的宗教目标——确保恩宠(有保证的救赎,perseverantia gratia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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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2

    一、拒世的与入世的禁欲主义

    我们已在多处谈到,救赎的证明以及伴生的实际品行,其具体性质在不同的宗教中是完全不同的,因为各个宗教应许的救赎有着不同的性质,具备这样的性质就能保证获得天恩。救赎可能被看作是对积极的道德行为的特殊赠礼,而这种行为要怀着如下意识去完成:是神在指引着这种行为,就是说,行动者是神的工具。我们应当把这种对待救赎的态度称之为“禁欲主义”态度,其突出特征就是通过条理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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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3

    二、神秘主义和禁欲主义

    不过,这种独特的救赎内容可能不是一种能动的行为品质,就是说,并非自觉地执行神意,而可能是一种具有独特性质的主观状态,其最引人注目的形式就是神秘主义的彻悟。但这仅限于有着特殊宗教资格的少数人,而且只是他们系统体现一种特殊类型的能动性——默祷——的最终产物。为了达到神秘主义彻悟的目标,默祷的能动性就要排除所有对日常俗务的关切。按照贵格会教徒的经验,只有当一个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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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4

    三、东方与西方救赎的决定性差异

    在东方和亚洲占主导地位的各种救赎宗教类型,与主要见于西方的那些类型,其间存在着决定性的历史差异:前者一般是在默祷中达到巅峰,后者则是在禁欲主义中达到巅峰。这种差异是不固定的,而且两者都会一再表现得兼有神秘主义和禁欲主义特性,证明了这些异质成分是可以兼容的,比如在西方的僧侣狂热虔诚中表现的那样,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就我们对宗教的纯经验观察来说,这一事实丝毫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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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5

    一、通过救世主的化身和通过机构恩宠而得救

    经济与社会(第1卷) 一、通过救世主的化身和通过机构恩宠而得救 另一种关于救赎的观点则认为,个人的劳动根本不足以达到救赎的目的。从这种观点来看,只有出现了具备某种出众才能的英雄,甚或出现一个正是为了救赎之目的而化身的神、其恩宠将根据行圣事的作用而有助于其信徒的声望,这才有可能得救。恩宠可能会作为巫术活动的直接结果而唾手可得,也可能是向人们分配由于人形或神性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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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6

    二、仅仅通过信仰而得救及其反理智主义后果

    然而,救赎也可以和信仰联系在一起。只要这个概念并不等于服从一些实际规范,它就总是以某些形而上学论据的某种真理属性或者信条的某种发展为前提,而接受这个前提就会成为特定信仰的成员资格的特有标志。我们已经知道,信条在不同宗教中有着不同程度的发展。然而,与纯粹巫术相比,某种教义标准乃是先知预言和祭司宗教特有的。当然,即使纯粹的巫术,也会以信仰巫师的巫术力量为前提,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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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7

    三、通过信仰得救预定论而得救

    最后,救赎可能被认为是一个神明完全随意、莫名其妙赠与的恩宠,他的决定是绝对不可探究的,由于他的无所不知,也由于他根本不受人类行为的影响,他必然是不变的。这就是得救预定论的恩宠。这种观念绝对要以一个超验的造物神为前提,因而在古代和亚洲的所有宗教中都不存在这种观念。它在武士和英雄宗教中同样宣告阙如,因为它们设定的是一种超神性的命运,而得救预定论教义设定的是一个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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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8

    一、尘世美德与终极目的伦理

    救赎宗教越是沿着终极目的的伦理(信念伦理)方向系统化和内在化,它与尘世的关系就会变得越紧张。只要宗教还具有一种仪式主义的或者律法主义的形式,宗教与尘世的这种紧张关系就会以不那么始终如一的方式表现出来,而且不太会成为一个原则问题。在早期阶段,救赎宗教一般都会采取和巫术伦理相同的形式,发挥相同的影响。这就是说,救赎宗教开始时一般都会赋予它接受下来的那些常规以神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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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9

    二、家庭孝道、邻里相助以及补偿

    宗教伦理仅与尘世中一般生活美德相称的那些情况,这里无须赘言了。这些一般美德自然包括在家庭内部的关系之中,比如诚实、可靠、尊重彼此——包括妻子——的私生活与财产。但不同的宗教对于各种美德会有独特的侧重点。儒教极为强调家庭成员的孝道,其动机来自对巫术的信仰,因为祖先之灵有着重要地位。这种家庭成员的孝道实际上是由父权制和家产制官僚政治组织培育出来的。据说孔子有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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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0

    三、布施、兄弟之爱和保护弱者

    随着经济分化的继续,在劳动和满足眼前需求方面邻里互助的习俗,则会变成不同社会阶层当中的互助习俗。这个过程很久以前即在宗教伦理中得到了反映。神圣歌手和巫师这些最早失去土地契约的职业群体,就是依靠富人的慷慨馈赠为生的。因此,富人让宗教官员分享他们的富足,这在任何时候都会得到后者的赞颂,而富人的贪婪和吝啬则会遭到诅咒。后面我们将会看到,在早期自然状态的农业经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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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1

    四、宗教伦理、经济理性和高利贷问题

    这种核心的宗教倾向看来在几乎所有意欲调整生活的道德体系中都会产生一个结果,那就是反对高利贷。在新教以外,只有如下两种宗教伦理完全没有对高利贷的禁例,一种是单纯适应尘世的宗教伦理,比如儒教;还有一种是巴比伦和地中海沿岸的宗教伦理,那里的城市居民(特别是居住在城邦中并坚持从贸易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贵族)阻碍了一种和谐的博爱伦理的发展。印度的宗教法典至少禁止两个最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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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2

    一、从政治顺从到反政治的拒世

    任何具有宗教基础的超世俗的爱,实际上包括任何伦理宗教,必定都会以类似的方式并出于类似的原因而体会到与政治行为领域的紧张关系。一旦宗教提出进一步的要求,比如要在政治联合体中得到平等地位,就会出现这种紧张关系。诚然,古代的地方性政治神,即使他在当地是个无所不在的强大的伦理神,也仅仅是为了保护信徒联合体的政治利益而存在的。 甚至基督教的上帝,人们至今还是把他作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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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3

    二、道德观与政治的紧张和妥协

    禁欲主义道德观以及神秘主义取向的兄弟之爱倾向,同作为一切政治制度之基础的支配机器的冲突,产生了形形色色的紧张与妥协类型。很自然,像儒教那样,如果宗教只是对精灵或者巫术的信仰,伦理规范又无非是儒士对尘世的精明调适,那么宗教与政治的截然对立就最少。如果像伊斯兰教那样把使用暴力传播真正的先知预言视为义不容辞,有意识地避免普遍皈依并命令被征服的异教徒服从骑士团统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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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4

    三、自然法与职业伦理

    这四种观点的前两种主要属于末世论期待的阶段,不过后来也偶有引人注目的时候。就最后一种观点而言,古代基督教从原则上说并没有真正比它走得更远,即使在被承认为国教之后也依然如此。毋宁说,基督教对待国家的态度是在中世纪教会那里才发生了巨大变化,特洛尔奇的研究已经作出了精彩的说明。1然而,基督教发现自己面临着一个问题,这个问题虽然不是仅仅与基督教有关,但却产生了一整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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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5

    一、纵欲和禁欲

    宗教与性的关系历来就特别密切,尽管部分是自觉的,部分是无意识的;可能是间接的,也可能是直接的。我们集中关注的将是这种关系的以下几个特性,它们具有社会学的重要意义。至于性与巫术观念、泛灵论观念以及象征物的无数关系,由于对我们这里的目的无足轻重,姑且搁置不论。首先,性陶醉是纵欲的典型要素,是原始水平的俗人宗教表现。甚至已经相当系统化的宗教,也有可能保留着性陶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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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6

    二、婚姻和妇女的宗教地位

    宗教主要就是要消除性狂欢(犹太教祭司所谴责的“卖淫”),这符合先知宗教对待纵欲的一般态度,对此我们已作了叙述。但是,宗教还要做出另一项努力,就是消除一切随意的性关系,以使婚姻接受宗教控制并具有宗教上的正当性,甚至穆罕默德亦曾做过这样的努力,正统伊斯兰教确立之后禁止了各种形式的婚外之爱和卖淫,其成效是其他任何宗教都难以媲美的。 基督教和印度教类型的遁世禁欲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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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7

    三、伦理宗教和艺术的紧张关系

    伦理宗教,特别是如果它主张兄弟之爱的话,必将与个人生活中最强大的非理性力量——性行为——产生最深刻的内在紧张关系,同样,它也会与艺术领域产生强烈对立。宗教和艺术最初还是密切相关的。宗教曾是艺术表达方式的一个取之不竭的源泉,形形色色的偶像和圣像的存在,为唤起迷醉状态或者除魔驱邪礼拜活动充当伴奏手段的音乐的存在,都可以表明这一点。宗教刺激了巫师和神圣歌手们的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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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8

    一、犹太教与资本主义

    后巴比伦囚虏时代、特别是《塔木德》形式的犹太教,在某种意义上说就属于那些适应尘世的宗教之列。说犹太教至少是以尘世为取向,指的是它并不抵制尘世,而只是抵制尘世盛行的社会等级秩序。 关于犹太教的总体社会学结构和态度,我们已经做了一些观察,它的宗教允诺——就这个词的常用含义而言——是适用于今世的,像在中国的宗教和新教教义中一样,犹太教也几乎没有任何默祷的或者禁欲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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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

    二、犹太教的理性主义和清教的禁欲主义

    我们来概括一下天主教徒、犹太教徒和新教徒在发挥自身经济获利能力方面的相互关联性。一个虔诚的天主教徒在从事经济活动时,总会感到自己的行为方式在背离——或者接近背离——教皇的诫命。只有在根据情势变迁(rebus sic stantibus)原则进行忏悔时,他的经济行为才能被忽略不计,而且只有在宽松的概率性道德观基础上才能被允许。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商业生活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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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

    三、伊斯兰教的现世性及其经济伦理

    伊斯兰教是近东一神教比较晚近的产物,《旧约》和犹太教——基督教因素对它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它是在与犹太教非常不同的意义上“适应”尘世的。在伊斯兰教的第一个麦加时期,穆罕默德的末世论宗教在城市的虔信派秘密集会中得到了发展,那时还表现出一种遁离尘世的倾向,但随后在麦地那的发展以及在早期伊斯兰教共同体的演进,该宗教从原始形式一变而为全民性的阿拉伯武士宗教,再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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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

    四、佛教的来世性及其经济后果

    如果把各种专注于控制尘世经济事务的宗教伦理体系看作一极,那么另一极则是终极性的拒世伦理——真正的古代佛教对神秘主义彻悟的专心致志。当然,这里指的根本不是在西藏、中国及日本成为大众宗教的已经走了形的佛教。甚至这种最拒世的伦理也是“理性的”,意思是说,它会始终坚定而警觉地控制一切自然的本能冲动,尽管其目的完全不同于入世的禁欲主义。它也寻求救赎,但不是仅仅寻求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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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

    五、耶稣对尘世的冷漠

    就我们特指的含义而言,第二大拒世的宗教就是早期的基督教,在它的发源地也有巫术,也相信魔鬼的存在。它的救世主基本上是个巫师,他的巫术超凡魅力是其独一无二的个人感觉的必然来源。但是,犹太教那种绝对独特的宗教允诺,也成了早期基督教独特性质的决定性因素。可以说,耶稣是在弥赛亚预期最强烈的时期登台亮相的。构成基督教独特预言的还有另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它对犹太教特有的虔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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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3

    第七章 市场的非人格性及市场伦理(未竟稿)

    到现在为止,我们已经讨论过的群体的形成,只是局部社会行动实现了理性化,而其他方面仍有极为多样化的结构——更无定形或者更有理性的组织,更多连续性或者更多间歇性,更加开放或者更加封闭。与所有这一切截然不同的则是通过市场上的交换而形成的组合体(Vergesellschaftung),这是一切理性社会行动(rationales Gesellschaftshand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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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4

    缩略语列表

    现有的某些译文业经原译者大量作注,这些注释的绝大部分均予保留,某些地方本书编者又做了补充。我们也利用了约翰内斯·温克尔曼的德文第四版《经济与社会》的某些注释。第一部分第一至第三章和第二部分第七至第八章未署名的注释分别为塔尔科特·帕森斯与马克斯·莱因施泰因所作,其余均为每一部分注释开头注明的编者之一所作。以下缩略语系指其他注释的作者: (GM)即Hans 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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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5

    一、公法与私法

    现代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中的最重要区别之一就是“公”法与“私”法之别。2但是,这一区别的确切标准仍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a)从社会学观点来看,公法可以定义如下:对以国家(Staatsanstalt)为取向的行为进行调整的规范之总和,就是说,这种行为所涉及的活动乃是为了维护、发展和直接追求国家的目标,而这些目标本身是因法律的制定或者因达成共识而有效。相应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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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6

    二、授权法和规章制度

    一种法律制度也可能会具有某种与上述制度正相对立的特性,就是说,在如今属于私法领域的范围广泛的社会生活中,前面定义的“私法”可能根本就不存在。哪里不存在授权法(right-granting law)性质的规范,哪里就会出现这种情形。在这种状况下,全部规范就仅仅是由“规章制度”构成。换言之,所有的私人利益都会得到保护,但它们不是作为有保障的权利,而是仅仅作为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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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7

    三、“统治”与“行政”

    “行政”并不绝对是个公法概念。我们必须承认私人行政的存在,比如与国家或其他公共机构(即国家本身的制度性机关或他治性机构,后者的权力源自国家)行政活动并存的household(1)或商业经营的行政活动。 从最广义的角度来说,“公共行政”这一表述不仅包含着立法和裁判,而且包含着我们在这里应当称之为“统治”的其他剩余活动。“统治”可能会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和既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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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8

    四、刑法与私法

    巫师与先知的权威,某些条件下还有祭司的权力,就它们乃是得自具体的神启而言,也像原始的家长权力一样不受权利和规范的约束。对巫术的信仰也是刑法的本源之一,这是与“私法”不同之处。12从广义上说,现代刑事司法观认为,公众对道德或自我利益的关切,要求规范遭到违犯时应进行抵偿,这种关切在国家机关对作恶者施加的惩罚中得到了体现,但作恶者也应享有正规程序的保护。另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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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9

    五、侵权与犯罪

    诉讼就意味着被告犯下了某种过错,而不是仅仅存在着客观上被认为非法的事态,这种观念也对实体法产生了深刻影响。最初,所有的“债”毫无例外都是产生于侵权行为(ex delicto)的债;因此,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22,契约债(contractual obligation)一开始就被认为是产生于侵权行为。在中世纪末期的英格兰,契约诉讼正式与推定的侵权行为联系了起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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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0

    六、统治权

    从占据主导地位的报复到形成高度稳定的正式刑事诉讼程序,可以看到一个直线发展过程,其中原因下面将会清晰可见。家长以及宗教或军事权威的惩罚性反应,最初并不受程序形式或规则的约束。事实上,家长的惩罚权在某种程度上会受制于自己亲属长老或者负责处理群体间关系的宗教或军事权威的干预,但在自己的职分内,家长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法律,只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才会受到法律规则的束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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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1

    七、对权力的限制和权力的分立

    上述这些规范始终在统治权所及的范围内制约着统治权。但是也并非任何制约都具有“规范”性质。现在这里就有了两种制约:(1)对权力的限制,(2)权力的分立。如果由于神圣传统或者法规而使特定统治权受到臣民权利的制约,那里就会存在着对权力的限制。掌权者也许只能发布某种类型的命令,或者可以在某些情况下或以某些条件为前提发布所有类型的命令。这些限制究竟是具有“法律”“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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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2

    八、实体法与程序

    根据我们现在的法律思维模式,政治组织的活动从“法律”上说可以分为两个范畴:制定法律和发现法律,后者还包括作为技术问题的“执行”。今天我们把制定法律理解为普遍规范的确立,它们在法律人(4)眼中具有理性法律规则的性质。我们所理解的发现法律则是这种既定规范的“适用”,以及通过法律思维推导出来的、针对“被纳入”这些规范之下的具体“事实”的法律命题。然而,这种思维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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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3

    九、法律思想的诸范畴

    我们已经指出,使得各个法律领域现行的基本概念彼此有别的那种模式,在很大程度上乃是依赖于法律技术因素和政治组织的因素。因此可以说,经济因素只有间接的影响。诚然,经济因素也发挥了自己的影响力,但它仅限于:以市场经济或者契约自由现象为基础的某些行为的理性化,以及由此产生的应当依靠法律机制来解决日益复杂的潜在利益冲突的意识,影响了法律的系统化或者加强了政治实体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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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4

    一、“法律命题”的逻辑范畴——自由与权力——契约自由

    分别产生了自己的法律体系的所有组织融合为一个强制性的国家联合体,进而宣称自己是所有“正当”法律的唯一来源,这种情况典型地反映在法律服务于有关各方的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的正式模式中。我们先前已对权利的存在作出了定义,就是说,它仅仅是人们怀有的以下期望有了越来越大的可能性:法律为他的权利提供的保障将不会落空。接下来我们应当把权利的创设看作是增大这种可能性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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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5

    二、契约自由的发展——“身份契约”与“目的契约”——目的契约的历史渊源

    1. 法律意义上的“自由”意味着拥有实际的或潜在的权利,然而这在无市场的共同体中自然不是主要依赖于合法交易,而是直接依赖法律本身的规定性和禁止性命题。另一方面,法律秩序架构内的交换是“合法交易”,就是说,是获得、转让、放弃或实现某种权利主张。随着市场的不断扩展,这些合法交易将会变得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然而,法律会对一切协议的处置统统加以强制性保障,不管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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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6

    三、对可诉契约的制度辅助:代理、转让、流通契据

    即使可诉契约的权利主张产生之后能够承载任何内容,我们也还远未达到发达的纯商业社会的交往所要求的那种法律事态。 任何理性的商业组织都需要这样的可能性:通过临时或常任代理人获得契约权利并承担义务。另外,发达的贸易不仅需要在可能的情况下转让合法权利,而且尤其需要一种方法以使这种转让获得法律保障,并消除对转让人资格一再进行核查的需要。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所必需的那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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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7

    四、对契约自由的限制

    经济与社会(第2卷) 四、对契约自由的限制 1. 概论。今天已经基本得到公认的是,一项契约的无论什么内容,只要不是因为契约自由受到限制而被排斥,都会在当事各方中间创设法律,而且,只有在这些内容被规定是为了权宜的原因,特别是为了明确无误地宣示权利,因而也是为了宣示法律保护,契约的特定形式才是必需的。达到这个阶段是相当滞后的:在罗马是由于法律的逐渐国际化,在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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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8

    五、契约对当事各方以外的影响之范围——“特别法”

    与罗马法一样,由于上述所有因素的综合而产生的、对契约自由严格控制的理性化现代法律类型,一般来说不是靠禁止不法协议而实现的,而只是因为法律秩序不能提供特殊的范式契约或者罗马那样的特殊actio(诉讼行为),只有靠调整与被否决的协议类型不相容的现成的范式契约来实现。另一方面,授权人们以合法有效的方式参与影响到第三方的交易——比如组建商业社团之类——的法律技术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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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9

    六、联合体契约——法律人格

    属人法时代合法自治的组织向国家的法律创设垄断权的普遍转型及其中介因素,就体现在把这种组织从法律上视为权利载体时所采用的形式的变化上。如果自治性组织最终服从了一套通行的法律体系,而该体系是通过有序的裁判制度在一个强制性政治联合体内部得到应用,此外,如果存在着仅为群体成员(Rechtgenossen)本身利用并且仅仅为了某些共同目的而垄断性占用的货物,同时,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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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0

    七、自由与强制

    受法律调整的关系发展为契约性联合体,以及法律本身发展为契约自由,特别是发展为在约定的交易形式范围内的自由处置制度,通常都认为这表明了限制在减少,个人自由在增加。综上所述,很清楚,这种看法的形式正确性只是相对的。与他人缔结其内容完全取决于个人同意的契约关系,以及根据人们的愿望利用法律为最广义的结社目的所提供的日益增多的现成形式,这方面的可能性在现代法律中已经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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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1

    一、新法律规范的出现——习惯法理论解释之不足

    新的法律规则是如何产生的?在现时代通常都是以立法形式产生,即按照特定政治社会的正式(习惯法的或“制定”法的)宪法要求,有意识地制定法律。显然,这并非最早的立法形式,甚至在经济或社会已经错综复杂的发达社会中,也不是常规形式。在英国,“普通法”就被认为是“制定”法的对立面。在德国,非制定的法律一般称为“习惯法”。但“习惯法”却是一个相当现代的概念,在罗马是出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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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2

    二、法律规范的出现与发展过程中当事人实践的作用

    从理论上说,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法律规范的起源可以认为是以如下最简单的方式形成的:某种反复实施的行动产生了心理上的“调适”,它所引发的行为先是构成清晰的习惯,后来被体验到具有约束力;随着意识到这种行为在众多个人间的扩散,它终于作为“共识”融入人们半自觉或完全自觉的“预期”中,即预期他人也会有意义相同的行为。最终,这些“共识性认识”会要求得到强制执行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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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3

    三、从无理性裁判到制定法的出现

    以上所述绝非原始的或者普遍的现象。毫无疑问,在借助于巫术性法律启示手段的原始判决中,根本就不存在这种现象。实际上,在所有尚未以法律方式具备了形式理性的其他裁判中,甚至在度过了神明裁判阶段以后,个案裁判的无理性也仍然有着重要意义。既没有“普遍规范”可供运用,也不会把具体判决的准则——即便存在这种准则并且已被认识到——用作判决未来案件的规范。穆罕默德在《古兰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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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4

    四、新法律通过从上面强加而发展

    经济与社会(第2卷) 四、新法律通过从上面强加而发展 除了以上因素的影响以及主要是它们的交互作用之外,法律规则的创新还有一个可能的渠道,即深思熟虑地从上面强加。23当然,其最初的方式完全不同于我们现代社会所熟知的方式。具有“法律”性质的行为规则,即得到“法律强制”保障的规则可以有目的地确立为“规范”,这种观念最初是根本不存在的。我们已经知道,法律判决最初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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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5

    五、立法手段

    (a)即使在传统的框架之内,实际得到应用的法律也并非一成不变。至少,只要传统尚未变成具有专门素养的“保护人”群体的领地,那么它在广泛的社会生活领域中就仍会表现得相当不稳定。通常,这种群体最初都是巫师或祭司,他们根据经验发展出了固定的操作规则。这样得到了“应用”的东西,就是有效的“法律”。非洲人的各种“palaver”41决定可以沿袭若干代人并一直被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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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6

    六、法律先知与日耳曼平民大会司法的作用

    有一个基本原则十分重要,它对中世纪西方的法人(genossen-schaftlich)自治和等级自治的发展产生了非凡的影响。 (a)由于前面提到的政治原因,这个原则得到了始终如一的遵守,它要求大法官或其副手不能参与案件的判决,只能端坐其位,维护法庭秩序;判决由超凡魅力的法律“发布者”作出,或者像后来那样由共同体指派的权贵作出,而在该共同体内,这种判决就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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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7

    七、法律专家的作用

    然而,如果没有那些训练有素的专家们的关键性合作,就根本不可能存在经过正式阐述的法律,而正是这些法律,构成了一个被自觉应用于判决的行为准则综合体。他们所属的不同范畴我们已经非常熟悉了。与裁判有关的“法律实践者”阶层,除了官方的司法行政人员以外,还包括各种法律显贵,即lag saga、rachimburgi、Schöffen(陪审员)以及——偶尔还有——祭司。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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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8

    一、经验式法律训练:作为一种“技艺”的法律

    由法律人教授法律这种同业公会式的英格兰方法,是第一种类型相当纯粹的例证。在中世纪,辩护人和代理人的区别非常清楚。2对辩护人的需求是因为民众大会的诉讼程序具有特殊性所致;而在皇室法院的诉讼程序由于陪审审判而开始理性化,并且案卷越来越具有重要的证据意义时,代理人便随之出现了。3法兰西的诉讼程序严格应用向民众大会提起控告的原则,从而孕育了口头陈述的形式主义,这就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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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9

    二、学院式法律训练:作为一门“科学”的法律——源自神圣律法

    大学里的现代法律教育是第二种法律训练方式的最纯粹类型。如果只有法学院的毕业生才能获准从业法律实践,大学就享有了法律教育的垄断权。21在现时代,法律实践中的师徒授受方式以及类似的考试是这种教育的补充,如今的法律教育到处都是以这种方式与经验训练结合在一起。在日耳曼,只有在汉萨同盟诸城市可以仅凭学位证书就能获准进入律师界,但即使在那些地方,最近也引入了师徒授受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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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0

    三、法律显贵。罗马法的影响

    经济与社会(第2卷) 三、法律显贵。罗马法的影响 如果法律训练操之于法律显贵之手,且他们与法律实践的关系是职业性关系,但又不像英国律师那样明确地形同行会或者以收入为取向,那么法律训练的结果必然又有不同。一般来说,只有在法律实践不受神圣信仰的支配且法律实践尚未变得过度浸淫于城市商业需求的地方,这种特殊的显贵阶层的存在才是可能的。中世纪北欧大陆的经验主义法学家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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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1

    一、法律形式主义的一般条件

    上一节的讨论产生了一个重要问题,这在其他章节中已经有所论及,即政治权威对法律的形式特征的影响。对这个问题的清晰分析需要先对各种类型的权威加以分析,这项工作应当留到后面去做。不过这里可以大概地说说。平民司法的旧形式起源于亲属群体之间的调解程序。在君主或司法行政官(统治权、禁令)的冲击下,某些环境中是在有组织的祭司权威冲击下,这些旧的司法形式到处都会抛弃那种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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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2

    二、神圣律法的实质理性化

    神圣律法以及神圣的法律制定曾以相当不同的方式出现在不同的地理区域,并且形成了不同的法律分支;它们的持续性也同样有所不同。我们这里的分析完全不考虑神圣律法对所有惩罚和赎罪问题给予的特殊关注,这种关注最初是由纯粹的巫术规范引起的;这里也不考虑它对政治性法律(political law)的兴趣;对于最初由巫术条件制约的、对允许进行审判的时间地点加以调整的那些规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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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3

    三、印度法律

    如果居于支配地位的祭司能够以仪式主义方式调整所有生活领域,从而在相当大程度上控制整个法律制度,这时的局面就会完全不同,比如印度的情况就是这样。19按照通行的印度教理论,所有的法律都已经包含在《达摩箴言》中了。纯世俗的法律发展仅仅限于各种职业群体——比如商人、工匠等等——建立的特殊法律制度。没有人会怀疑这些职业群体和种姓有权制定自己的法律,以致那里的事态可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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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4

    四、中国法律

    但是在中国,23官僚制的权力垄断则把巫术和泛灵论义务严格限制在纯礼仪的范围之内。因此,正如我们已经并将继续看到的那样,这对经济活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中国司法行政的无理性并非神权统治因素,而是家产制因素所致。像一般的先知预言一样,法律先知预言在中国同样不为人知,至少在某些历史时期就是如此,而且那里不存在释疑解答的法学家,也没有专门的法律训练。所有这一切都符合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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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5

    五、伊斯兰教法律

    在伊斯兰世界,至少从理论上说,世俗法律在任何一个生活领域都不可能脱离神圣规范的要求而独自发展。事实上,那里也相当广泛地接受了古代希腊罗马的法律影响。24但是按照官方的要求,整个私法都应当是对《古兰经》的解释,或者是借助习惯法对《古兰经》作出的阐述。这种情形出现在倭马亚哈里发帝国崩溃和阿拔斯王朝统治建立之后,因为信奉琐罗亚斯德教的萨珊王朝政教合一原则,这时在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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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6

    六、波斯法律

    在什叶派的伊斯兰教作为国教的波斯,神圣律法表现出了更大的无理性,因为它甚至没有逊奈给予的相对坚实的基础。官方理论认为无形的师表(伊玛目34)永无谬误,但对他的信仰只是一种不敷应用的替代办法。法院新进成员均由国王“钦准”,但是国王在宗教上并非一个具有正当性的统治者,他不得不对地方显贵的愿望给予极大的尊重。他的“钦准”并不是“任命”,而是对毕业于神学院的候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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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7

    七、犹太法律

    犹太教神圣律法的背景尽管完全不同于伊斯兰教的神圣律法,但却有着某些形式上的相似性。36犹太人的《托拉》和解释与补充性的神圣传统,也是要作为具有普遍效力的规范适用于所有生活领域的,而且神圣律法也同样仅仅适用于同一宗教的人。但是与伊斯兰教不同,这种法律制度的载体不是一个统治阶层,而是一个贱民民族。因此,与外人通商在法律上就是对外贸易,在一定程度上要受不同的道德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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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8

    八、教会法

    和其他神圣律法相比,基督教的教会法处于一种相对特殊的地位。60就形式而言,它在许多方面要比其他神圣律法更理性、发达程度更高。此外,它与世俗法律的关系从一开始就是一种相对清晰的二元关系,各自的管辖权也相当明确,划分的方式可以说绝无仅有。这种局面首先应当归因于如下事实:早期的教会在若干世纪中都拒绝与国家和法律发生任何关系。然而,它的相对理性的性质也是多种原因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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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9

    一、统治权

    对旧式民间司法行政的形式主义和无理性主义进行干预的第二种威权主义力量,就是诸侯、司法行政官和官员的统治权。诸侯可以为他的私人扈从、他自己的下属官员——特别是他的军队——创设特别法。我们这里并不讨论这种特别法,尽管它们的重大意义至今仍在延续。1这些法律创设在过去曾经导致了极为重要的特别法结构,比如庇护人与被庇护人、主人与仆人、领主与封臣的法律,它们在古代及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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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0

    二、法典编纂背后的驱动力

    官员的利益、中产阶级的商业利益和君主对财政与行政目标的关切,一般来说都是促进法典编纂的因素,但它们并非仅有的因素。不光是资产阶级,政治上被支配的各个阶层都会关心法律能够明确地固定下来,而且,那些由他们对其提出要求并自愿或在压力下向他们做出让步的统治权,也并非始终操在君主手中。 法律的系统编纂可能是法律生活普遍自觉重新取向的产物,例如作为外部政治革新的结果而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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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1

    三、继受罗马法和现代法律逻辑的发展

    皇帝们——特别是腓特烈一世[1152—1190]——以及后来的地区君主们之所以参与继受罗马法,实质上是受到了出现在查士丁尼法典中的君主主权地位的激励。至于说继受背后是否有着经济上的关切,这些关切达到了何种程度以及它们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了它的促进,这至今仍是人言人殊的问题,而且不大可能完全得到解决;还有一个同样悬而未决的问题:是什么原因使得那些博学的,即受过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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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2

    四、家产制君主法典编纂的类型

    直到从18世纪开始进入高度发达的“开明专制”时期,才有了超越市民法及其学院派法律显贵特殊形式的法律逻辑的自觉努力,这在世界上的确构成了一种独一无二的现象。在此首先发挥了决定性作用的,是日益自信并且天真地认为“更有见识”的官僚制发展起来的普遍理性主义。有着家长制内核的政治权威采取了福利国家的形式,并进而无视关注法律的群体所怀有的具体愿望,无视训练有素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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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3

    一、法国民法典

    如果把前革命时期的产物与法国大革命的产儿——《民法典》1及其在整个西欧与南欧的仿制品2——比较一下,我们就会看到它们之间有着多么显著的形式差异。这部法典完全摆脱了非法律因素的入侵与掺和,并且摆脱了一切说教和一切单纯的道德劝诫,决疑术因素也彻底销声匿迹了。法典中的许多句子听上去犹如警句一般,又像《十二铜表法》中的句子一样不朽,其中许多已经以古代法律箴言那样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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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4

    二、作为实在法规范标准的自然法

    在一个理性的实在法法律秩序中,“法律的正义性”概念只有在对法律制定者、法律实践者以及关注法律的社会群体的行为带来了实际后果时,它们才算具有了社会学意义。换句话说,只有当实际的法律生活受到了对某些法律行为准则的特殊“正当性”的信念,以及对某些原则的直接约束力的信念的实际影响,而且这些原则不受纯粹的权力对实在法的特许这种干扰时,“法律的正义性”概念才算具有了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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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5

    三、现代自然法的由来

    现时代对自然法的阐述,部分是基于理性主义各教派提供的宗教动机,部分则是产生于文艺复兴时期的自然观,而文艺复兴处处都在追求的准则就是把握“自然”意志的目的;另外,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产生于这样的观念,即共同体的每个成员都有某些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而这个观念在英格兰尤其根深蒂固。特别是英国人的“长子特权”(91)概念,实际上就是在这样的流行观念影响下产生的:由《大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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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6

    四、形式自然法向实体自然法的转变

    自然法的原理可以分属于非常不同的类别,我们这里考虑的只是那些与经济秩序密切相关的类别。实在法的自然法正当性既可以同形式条件,也可以同实质条件联系在一起。这里的区别并非截然分明,因为根本不可能存在一种纯粹形式的自然法,理由是,这样一种自然法可能没有任何内容而只是徒有一般的法律概念。然而,两者的区别却有着重大意义。前一个范畴的最纯粹类型就是出现在17、18世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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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7

    五、自然法意识形态中的阶级关系

    当然,无论契约自由的形式理性主义自然法还是唯有劳动的产物才具有正当性这种实体自然法,都有着明确的阶级内涵。契约自由以及与由此产生的财产正当性有关的所有命题,显然都属于关注市场交易的群体——关注生产资料最终占用权的群体——的自然法。反之,认为土地并非任何人的劳动产物,因而根本不能被占有的理论,则是在抗议土地所有者阶层的封闭性,因而与无产阶级化的农民的阶级状况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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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8

    六、自然法的实践意义和蜕变

    所有的自然法信条都曾或多或少地影响过制定法律(lawmaking)和发现法律(lawfinding),其中有一些还超越了它们产生时的经济条件而继续存在了下来,并在法律的发展过程中构成了一种独立因素。从形式上说,它们强化了对法律进行逻辑抽象的趋势,特别是增强了法律思想的逻辑力量。从实质上说,它们的影响发生了变化,但这种影响到处都具有重大意义。此处不宜详细追溯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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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9

    七、法律实证主义和法律职业

    维护现行法律制度的职业责任似乎把法律实践者普遍划进了“保守”势力的行列。事实也的确如此,这里包含着双重意义:不仅对以“社会”理想的名义“自下而上”提出的,而且还有对以家长制权力或者福利政策的名义“自上而下”提出的实质性假设所带来的压力,法律实践者都倾向于保持冷静。当然,不应认为这个说法无条件地反映了全部实情。充当贫困阶层的代表以及鼓吹法律面前的形式平等,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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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0

    一、现代法律中的排他主义

    我们已经看到,现代西方特有的司法行政类型是在理性而系统的立法基础上出现的。然而,它的基本形式特性却绝不是能够清楚界定的,实际上,这种模糊性乃是较晚近发展态势的直接结果。 那些发挥了决定性作用而使“权利”和“法律”产生了连锁关系的古代原则,特别是只有凭借个人在某个群体中的成员身份才能使个人权利具备“有效”特性——而这种特性为该群体所垄断——的观念,已经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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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1

    二、现代法律发展中的反形式主义趋势

    从理论角度来看,法律和程序的总体发展可以说经历了以下若干阶段:最早是“法律先知”的超凡魅力法律启示;其次是法律显贵依据经验创制和发现法律,即通过决疑术法理学和遵循先例而创制法律;第三,由世俗权力或神权统治权力强加的法律;第四——最后——是由接受过学术与形式逻辑方式的法律训练的人们对法律和专业化司法行政作出的系统阐述。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律的形式特性是这样浮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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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2

    三、当代英美法

    大陆法与普通法的法律思维方式之间存在的差异,通常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它们分别关系到法律职业的内在结构与存在模式,以及与政治发展的差异相关的一些因素。至于经济因素,只有在与这些因素联系在一起的时候,才会产生决定性的作用。我们这里关心的乃是这一事实:不管历史发展中的这些差异如何,现代资本主义都在同样地繁荣昌盛,而且基本上表现出了同样的经济特征,尽管它们背后的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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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3

    四、现代法律职业中的非专业司法与合作趋势

    除了已经谈到的政治动机以及内在的职业动机以外,现代社会发展还产生了某些使得形式上的法律理性主义遭到削弱的其他因素。今天,无理性的卡迪司法仍然显而易见地盛行于涉及刑事案件的陪审团“大众”司法中。34它是在诉诸外行人的情感,他们在具体案件中一碰到形式主义就会觉着苦恼;它也满足了那些吵吵闹闹要求实体正义的贫困阶层的情感需要。 陪审团制度的这种“大众司法”成分受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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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4

    一、领土政治组织的性质与“正当性”

    “政治共同体”一词指的是这样一种共同体:其社会行动的目的就是由参与者借助已经准备就绪的物理暴力——包括通常的武装力量——使一定“领土”以及领土之内人员的行为服从有序支配。这种领土必须是在任何时候都能以某种方式确定下来的,但未必有着恒定或明晰的界线。领土内的人员或者是永久的或者是临时的居民。另外,参与者的目的可能是为自己获取额外的领土。1 这个意义上的“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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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5

    二、政治联合体形成过程的诸阶段

    不言而喻,暴力社会行动是绝对的初级阶段现象。任何群体,从家庭到政党,一旦它们不得不出面保护,并且也能够保护自己成员的利益时,就始终都会诉诸物理暴力。然而,由政治—领土联合体垄断正当暴力并把它组合进一个制度化的秩序,这就绝对不是初级阶段了,而是一个进化的产物。 凡是经济条件尚未明确分化的地方,几乎不可能看到一个明确的政治共同体。按照我们今天的看法,“国家”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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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6

    三、权力声望与大国

    所有的政治结构都会使用暴力,但在针对其他政治组织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时的方式却各有不同。这些差异对于决定政治共同体的形式与命运具有特殊的作用。并非所有的政治结构都具有同样的“扩张性”。它们并非全都追求自身权力的对外扩张,也不都是准备随时动用暴力手段合并其他地区和共同体或把它们变成附庸以谋得对它们的政治统治权力。因此,作为权力结构的政治组织在对外扩张的程度上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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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7

    四、“帝国主义”的经济基础

    人们可能会倾向于认为,大国结构的形成与扩张始终并且主要是由经济因素决定的。这里有一个大概很容易普及的假设,即贸易——如果它是密集的而且已经存在于某个地区——是它政治统一的标准前提和原因。关税同盟8的例子便是触手可及,况且还有众多其他事例。然而,更切近的观察就会非常清楚地揭示出,这种巧合并非必然,而且这种因果关系也绝非始终表现在一个单独的方向上。 例如德国,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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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8

    五、民族

    总的来看,这种情感影响带来的狂热并非出自某个经济源头。它的基础是声望感,在那些富有权力地位历史成就的国家,这种声望感早已深深植根于小资产阶级大众的心中。对所有这种政治声望的依恋可能还会兼有一种要对今后几代人负责的明确信念。强国结构本身就被认为负有一种责任,即对它们自身与外部政治实体之间权力和声望的分配方式负责。不言而喻,所有那些掌握了权力能够操纵一个政治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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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9

    六、政治共同体内部的权力分配:阶级、身份、政党

    A. 受经济因素决定的权力与身份秩序。任何法律秩序的结构都会直接影响共同体内部经济权力或者其他方面权力的分配。所有的法律秩序都是如此,而不光是国家才会如此。一般来说,我们所理解的“权力”就是某人或某些人在社会行动中不顾该行动其他参与者的反对而实现自身意志的机会。 当然,“受经济因素决定”的权力并不等于权力本身。恰恰相反,经济权力的出现可能是在其他基础上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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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60

    一、经济权力的支配与权威支配

    最一般意义上的支配,是社会行动最重要的成分之一。当然,并非任何形式的社会行动都会显示一种支配结构。但在绝大多数社会行动中,支配都在发挥着重大作用,尽管初看上去可能并不明显。因此,比如在若干语言共同体中,通过官方命令把某种方言提升到政治实体的官方语言地位,往往会对发展出一个有着共同书面语言的大规模共同体产生决定性的作用,例如德国就是这样。2但是,政治上的分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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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61

    二、直接民主与显贵统治

    我们这里主要关心的是与“行政”相结合而言的“支配”。任何支配都要通过行政来体现并发挥功能。另一方面,任何行政都需要支配,因为它始终需要某人掌握某些命令权。这种权力很可能会以非常率真的方式出现;被统治者可能会把统治者看作自己的“仆人”,而他对自己也有可能作如是观。这种现象的最纯粹形式就出现在所谓的“即时民主”行政管理[“直接民主”]中。 这种行政被称为民主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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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62

    三、组织结构与正当权威的基础

    这样一个支配机构,其成员的主导地位端赖所谓的“少数法则”(law of the small number)。统治的少数会在成员当中迅速得到理解,由此,它在任何时候都能迅速发起对于保持它的权力地位必不可少的理性的组织行动。结果是,它很容易就能粉碎任何对它的权力构成威胁的大众行为(Massen- oder Gemeinschaftshandeln)——只要反对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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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63

    一、现代官僚制的特征

    现代官员是以如下方式发挥功能的: I. 存在着官职管辖权限的原则,该权限一般是由规则,即由法律或行政规章决定的。这意味着: (1)官僚治理结构所需的常规活动被确定为官职义务。 (2)以某种稳定的方式对保证这些义务得到履行所需的下达命令的权威进行分配,并由与强制手段有关的规则严格划定界限,这些强制手段包括物理的、司铎的或者其他的强制手段,以供官员利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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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64

    二、官僚制内外的官员地位

    就官员的内部和外部地位而言,所有这一切便导致了以下情形: I. 作为一项职业而担任官职 官职是一项“职业”(Beruf),这首先体现在需要经历一个规定的训练过程,它要求具备长期持续的完整的工作能力,并要通过普遍规定的专业考试作为受雇的前提。此外,它还体现为官员的地位具有“义务”(Pflicht)性质。这就决定了他在以下方式中的关系性质:担任官职从法律上和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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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65

    三、官僚制的货币金融前提

    就官员的报酬今天都在采取货币薪金的形式而言,货币经济的发展就是现代官僚制的一个前提。货币经济对于官僚制的整体运行可谓至关重要,但是官僚制得以存在,绝不是货币经济单独发挥了关键作用。 有了相对清晰的发展且数量庞大的官僚包括以下历史范例:(a)新王国时期的埃及,尽管带有突出的家产制成分;(b)晚期的罗马帝国,特别是戴克里先的君主国以及由此产生的拜占庭国家,它们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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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66

    四、行政任务的量变

    官僚化的第一个这种基础就是行政任务的量化扩展。从政治上说,大国和群众性政党则是官僚化的典型场域。 关于历史上帝国形成过程中官僚化程度的补论 我们的论述并不是要暗示历史上真正形成的任何著名大国都产生了一种官僚制行政。举例来说,一个现有大国的长期存续或者由它孕育的某种文化的同质性,并非始终与官僚制结构联系在一起。然而,两者的联系也有达到很高程度的范例,比如中华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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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67

    五、行政任务的质变:文化、经济和技术发展的影响

    然而,与行政任务的广度和量的扩大相比,它的强度和质的发展则更加有力地推动了官僚化进程。不过官僚化的方向和诱因可能多种多样。在官僚制国家行政最悠久的国家,埃及,从技术上必须对整个国家的水利经济进行公共调整,并且自上而下创造了一个书吏和官员的机器,它很早就在军事化组织起来的非凡建设活动中找到了自己的第二个运作领域。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正如前面提到的那样,由权力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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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68

    六、官僚制组织对显贵行政的技术优越性

    官僚制组织的发展有一个决定性的原因——它在纯技术层面上始终优越于任何其他形式的组织。高度发达的官僚机器和其他组织相比,犹如一套机械装置和非机械化产生方式的关系。精确、迅速、明晰、档案知识、连续性、酌处权、统一性、严格的隶属关系、减少摩擦、降低物力人力成本,在严谨的——尤其是独断形式的——官僚制行政中都可以达到最佳状态。与任何团契行政、荣誉行政或业余行政方式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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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69

    七、行政手段的集中

    官僚制结构往往与物质管理手段集中于主宰者手中密不可分。例如,这种集中便以众所周知的典型方式出现在大型资本主义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它在这一过程中发现了自己的实质特性。相应的过程也出现在了公共事务组织中。 A. 国家和私人资本主义推动的军队官僚化 法老、罗马共和国晚期以及帝国时期,尤其是现代军人政权国家的官僚制军队,都有一个突出特征:它们的装备和给养无不出自君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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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0

    八、社会差异的扯平

    尽管官僚制具有不容置疑的技术优势,但它到处都是很晚才发展起来的。这是许多障碍造成的结果,只有在某些社会与政治条件下,这些障碍才能明确退居幕后。 A. 行政的民主化 官僚制组织通常都是在扯平经济与社会差异的基础上获得权力的。这种扯平至少是相对而言的,并且事关社会与经济差异对于承担行政功能的意义。 与小型同质化单元的民主自治相比,官僚制必然会伴之以现代的大众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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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1

    九、官僚制长存的主客观基础

    官僚制一旦完全得到确立,就会成为最难以摧毁的社会结构。官僚制是把社会行动改造为理性的有组织行动的特定手段。因此,作为理性组织权威关系的工具,官僚制曾经是,而且至今仍是官僚机器控制者头等重要的权力工具。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理性组织与指导下的行动(Gesellschaftshandeln)就总是会优于任何其他类型的集体行为(Massenhandeln),也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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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2

    十、官僚化的不明经济结果

    显然,一种社会结构,尤其是一种政治结构的官僚制组织,可以并且通常也确实会产生广泛的经济结果。但是是哪种结果呢?当然,这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取决于经济与社会权力的分配,尤其是取决于新兴的官僚机制所占据的作用范围。因此,官僚制的结果就要取决于使用官僚机器的权势人物给它指引的方向。而极为常见的结果就是隐蔽的财阀统治式的权力分配。 在英国,尤其是在美国,官僚制政党组织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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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3

    十一、官僚制的权力地位

    A. 功能的不可或缺性与政治无关 社会在整体上——且在现代意义上——的事实民主化或者也许是单纯的形式民主化,对于官僚化都是特别有利的基础,但绝不是唯一可能的基础。毕竟,官僚制只是[限于]追求在具体领域——在个别情况下它要占领的领域——扯平那些挡道的权力。我们应当记住一个已经多次碰到并将反复讨论的事实:尽管也许就是因为“民主”不可避免地无意中促进了官僚化,它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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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4

    十二、关于团契机构和利益集团的补论

    由于内行的专业化知识越来越成为官员权力的基础,那么统治者早早就会考虑如何利用内行的专业知识,又不必为了讨好那些内行而放弃权力。随着行政任务的质量扩展以及专门知识的不可或缺,便出现了这样一种典型局面:君主不再满足于偶尔与可靠的亲信商议,甚或不再满足于断断续续地碰到艰难处境时把这些人召集起来开个大会。他开始充分利用通过连续性会期审议解决问题的团契机构(Co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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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5

    十三、官僚制与教育

    A. 教育的专业化、学位与身份 我们这里不可能分析理性的官僚制支配结构的进展在完全独立于它已扎根的领域之外所产生的深远而普遍的文化影响。很自然,官僚制促进了一种“理性主义”生活方式,但是理性主义的概念却能够包含大相径庭的内容。人们只能极为泛泛地说,所有支配的官僚化都会强有力地推动“理性的就事论事”与个性化职业专家类型的发展。这一点具有深远的派生影响,不过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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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6

    十四、结语

    官僚制组织向前推进的过程中必须克服的并不仅仅是那些前面已经多次谈到的实质上的消极障碍,即必须的扯平过程中横亘在道路上的那些障碍。此外,基于不同原则的行政结构始终都会与官僚制组织发生冲突,其中某些方面的情况已经附带谈到过。这里不可能讨论现实世界中存在的所有类型,否则将使我们离题太远,我们只能以尽可能简明扼要的概述来分析一下某些最重要的结构原则,办法主要是提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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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7

    一、家长制支配的性质与起源

    在前官僚制的支配类型中,最为重要的显然就是家长制支配。从根本上说,它的基础不是官员服务于非人格的目标,也不是服从于抽象的规范,而是严格的个人忠诚。家长制支配的根源产生于主宰者对其家族的权威。这种个人权威和非人格取向的官僚制支配,有着同样的稳定性及“日常性质”。此外,两者都能在服从者对规范的服从中得到内在的支持。但在官僚制支配下,这些规范是诉诸抽象合法性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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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8

    二、显贵支配与纯粹的家长制

    家长制支配并不是唯一依赖传统神圣性的权威。还有一种,即显贵支配,也是通常的传统式权威的重要形式,对此我们已经偶有论及,而且还会再次进行讨论。只要一个群体中的社会荣誉(“声望”)成为支配的基础,就会存在这种权威——但绝不是任何社会荣誉都能成为它的基础。显贵支配不同于家长制支配,因为它缺少一种特定的个人忠诚——孝道与臣仆的虔敬,这是一种由家族或者由采邑群体、“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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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9

    三、家产制支配

    当领主在他占有的大片土地上把依附者(包括被认为是家庭成员的年轻人)固定安置于小块土地,让其拥有自己的房舍与家庭并供给他们牲畜(因而就是peculium)和用具时,这在最初还只是家族的权力下放。但是,一个大庄园的这种简单发展,却会不可避免地导致成熟的家长制权力的萎缩。由于最初并不存在主宰者与依附者之间通过有约束力的契约形成的组合体——即使在今天的所有文明国家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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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0

    四、家产制国家

    作为政治结构的基础,家产制的条件曾经有过极不寻常的影响。我们将会看到,古埃及差不多就像法老的家产制统治下单独一个巨大的大庄园。埃及人的行政始终保留着大庄园经济的特性,而罗马人基本上是把国家看作一个巨大的帝国领地。印加人的国家,尤其是巴拉圭的耶稣会国家,都是建立在强迫劳动(fronhofartige Gebilde)基础上的。事实上,一个君主的政治王国不仅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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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1

    五、权力之源:家产制与非家产制军队

    君主从政治臣民那里获得贡赋,有赖于他对他们行使的权力,因而也依赖于他的声望和他的机构的效率。然而,贡赋在很大程度上始终是由传统划定界线的。君主只是在很有利的条件下才可能敢于要求不合惯例的新贡赋——特别是他得到了军队支持,而军队可以听任他驱使又不必顾及臣民善意的时候。 组成这些军队的可能是,1)家产制奴隶,以津贴为生的扈从,或者科洛尼。法老和美索不达米亚的国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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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2

    六、家产制支配与传统的正当性

    不过一般来说,家产制的政治统治者都是通过一个共识性共同体与被统治者联系在一起的,这种共同体不必依赖他的独立的军事力量也能存在,它的根基在于这一信仰:统治者的权力是正当的,因为它们是传统的。因此,处在一位家产制君主就这个意义而言的正当统治下的那些人,应当被称为“政治臣民”。他们不同于司法与军事平民共同体(Ding- und Heergenossen)中的自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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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3

    七、以家产制方式满足公共需求。公益性派捐与集体责任。强制性联合体

    以家产制方式满足公共需求,既有一些独特的特征,也有一些可见于其他支配形式的特征。在家产制国家,以公益性派捐方式满足统治者的政治与经济需求达到了最高度的发展。这种满足需求的模式有着不同的形式和结果。我们这里关心的是产生于公益性派捐方法的臣民组合体。对于统治者来说,公益性派捐方法意味着他可以通过他治的,往往也是他主的联合体确保它们应当承担的义务得到履行。正如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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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4

    八、家产制官员

    就最简单的情况而言,君主的广大领地只是包括他自己的家族和一批采邑附属地,采邑农民的家族就依附在这些采邑之中。即使这种最简单的情况,也已经需要一种有组织的行政管理了,因而需要一套根据领地规模发展出来的适当的职能分工。家产制官职就是以这种方式应运而生的。最初产生于家族行政的王室官职在世界各地都大同小异。除了家庭祭司,有时还有统治者的私人医生以外,我们还能看到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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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5

    九、家产制官员与官僚制官员

    随着职能分工和理性化的演进,特别是随着文牍工作和权威层级——这些都是公务流程必经之路——的扩展,家产制官员可能会发展出一些官僚制特征。但从社会学角度来看,越是清晰地描述家产制官职与官僚制官职的纯粹类型,两者的差异也就越是明显。 至关重要的是,家产制官职不存在“私”务与“公”务的官僚制分离。即使是政治行政,也被认为是统治者的纯个人事务,而政治权力则被视为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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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6

    十、家产制官员的生计:实物俸饷与手续费

    家产制官员最初都是典型地在统治者的餐桌上谋生,并从他那里得到必需品,犹如任何其他的家庭成员。作为家政的基本构成成分,共餐获得了深远的象征意义并且远远超出了它的边界,其间的发展过程此处不赘。总之,家产制官员,特别是最高等级的官员,长期保留着进宫时在统治者餐桌上进餐的权利,尽管统治者的餐桌早已不再具有维持他们生计的重要性。 当家产制官员脱离了这个亲密的共同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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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7

    十一、占用和垄断的结果:分散并典型化的行政

    在一个家产制国家,由竞争者之间分配手续费收入来源引起的任何俸饷制行政分权以及任何管辖权划界,尤其是占用有俸官职,都不意味着理性化,而是意味着典型化。特别是占用有俸官职,我们已经看到,这使得官员实际上往往不能被撤职,与现代人依法保障司法“独立”有着同样的效果,尽管两者的含义完全不同;它的目的是保护官员的职务权利,而现代的公务员法是为了被统治者的利益,通过官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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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8

    十二、家产制国家如何防止瓦解

    统治者会以各种方式捍卫其支配的完整性,防止官员及其继承人占用官职,以及防止官员采取其他手段获得独立的权力。一开始他都是定期在王国内出巡,尤其是中世纪的日耳曼君主,几乎总是不停地在各地奔走,这不单纯是因为不尽如人意的运输条件在迫使他们前去各个领地就地消费它们提供的必需品。这个动机未必具有支配作用,因为英格兰和法国国王以及他们的中央机构(后者是个举足轻重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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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9

    十三、埃及

    我们已知的第一次持之有恒的家产制—官僚制行政出现在古代埃及。看来最初它雇用的只是王室扈从——依附于法老的仆佣。但是,后来就不得不从外面招募官员了,即从技术上唯一合适的等级——书吏——当中招募,由此他们也进入了家产制的依附关系。早在古王国时期,整个民族就被强行纳入了一个被庇护人的等级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一个无主的男子会被看作有用处的捕获物,一旦被抓获就会直接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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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90

    十四、中华帝国

    中华帝国构成了一个完全不同的类型。那里家产制官员的权力也是建立在水系调节,尤其是运河建设——但主要是为了交通运输,特别是在华北与华中——以及大规模军事防御工程基础上的,而这些工程同样也是在使用密集的强迫劳动并利用以实物代付款的仓储手段时才会成为可能,官员们从仓储中领取俸饷,军队则从那里得到装备和给养。此外,由于比埃及更彻底地缺少土地贵族,家产制官僚反而更加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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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91

    十五、分权化的家产制支配:总督与分土封侯

    一般来说,王国的各个组成部分距离统治者的驻地越远,就越能逃脱统治者的影响,即使在纯粹的官僚家产制度下,也没有什么行政技术可以阻止这种趋势。最近的区域由统治者的家产制宫廷官员直接管理,构成了他的京畿之地(Hausmacht)。毗邻的地区都是外省,由总督们按照家产制方式管理。因为运输手段的限制,如果没有其他原因,总督们就不会把税赋全部上缴统治者,而只是上缴满足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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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92

    十六、家产制统治者与地方领主

    当拥有个人权力资源——地产、其他收入来源以及忠于个人的官员和军队——的家产制统治者面对的不是仅仅按照氏族或职业进行分化的纯粹的臣民大众,而是当他作为一个领主(Grundherr)凌驾于作为地方显贵并行使自己的自治权威的其他领主之上时,中央权力同各种离心的地方权力持续不断的斗争,就会给家产制带来一个特殊的问题。古代与中世纪的近东家产制“国家”就是如此,罗马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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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93

    十七、英国的显贵行政、地主的治安法官、“绅士”的演变

    假如君主想要阻止地方家产制领主占用地方的全部国家行政,那么只要他还没有相当可观的自有资源,他就别无选择,只能把行政交给某个在数量和实力上足以钳制家产制大领主的其他显贵群体手中。在英格兰,这种局面产生的结果就是治安法官的出现,此一制度的典型特征是在与法国的历次大战中形成的。5由于经济发展消解了人身依附关系,采邑领主的家产制行政及其司法权力,还有封建贵族支配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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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94

    十八、沙皇家产制

    英国地主在地方行政中的这种权力地位,乃是由于接受了一种半公益性派捐的义务,这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高昂成本去承担一项无薪官职的职责。这种义务在欧陆现代史上已经不复存在。然而,从彼得大帝到叶卡捷琳娜二世时期,俄国的贵族阶层却不得不承担一种服务性公益性派捐。彼得大帝废除了俄国贵族旧有的社会品级和法定权利,代之以两个简单的原则:1)社会品级(chin,卿)只能通过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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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95

    十九、家产制与身份荣誉

    在这种基础上,中世纪的西方贵族就绝无可能发展出一个基本特征:以一种被教育所强化了的特殊传统伦理的形式对社会行为进行集中指导;这种伦理把人际关系集中于生活方式上,使每个个人都能牢记为共同的身份荣誉所应尽的义务,从而给予作为整体的身份群体一个统一的纽带。在俄国以及上述诸帝国的显贵阶层中也发展出了大量身份惯例,但是,这些惯例没有发挥一种对“荣誉”行为进行统一伦理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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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96

    一、封地的性质与封建关系的类型

    封建关系的结构与纯家产制下的广泛酌处权以及权力地位的相对不稳定性形成了鲜明对照。[西方]封建制(Lehensfeudalitat)是家产制的一种边缘情况,它倾向于把领主和封臣的关系常规化并固定下来。正如资本主义资产阶级时代的家长制家庭共产主义家族在契约和明确的个人权利基础上逐渐发展出联合经营一样,大型的家产制庄园在骑士的尚武时代也会导致同样是契约性的对藩属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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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97

    二、封地与俸饷

    封地也能够从法律上与俸饷区别开来,尽管我们很快就能看到其间的过渡是变动不居的。俸饷是终生的,作为对所有者实际的或假定的服务的酬报,是不能继承的;这种酬报属于官职而不属于任职者。因此,一如乌·施图茨强调指出的那样2,在中世纪早期的西方,俸饷并不像封地那样在统治者死亡的情况下会失去,但它在俸饷所有人死亡时要退还统治者;在西方的中世纪全盛时期,不可继承的封地是被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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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98

    三、封建制的军事渊源

    封地这一普遍现象最初都产生于军事渊源。土耳其的封地俸饷就是要让所有者以土地为生,在帝国大扩张期间,如果一个所有者连续7年不在军中服役,则会丧失封地俸饷;继承人的继承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也要依赖于积极服军役的证明。不管在东方还是西方,封地俸饷一般都是用来建立一支有着同样装备且不断接受训练的骑兵部队。这些武士对他们的领主都会抱有个人忠诚,他们的荣誉观念则会增强他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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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封建立法

    封建制塑造出来的男人可以自我装备,可以职业性习武,他们战时则会把领主的荣誉视同自己的荣誉,会把领主权力的扩张看作为他们的后代确保封地的机遇,至关重要的是,他们会认为自己封地的唯一正当性基础就是维护领主的个人权威。最后这个要素对于向封建制的过渡,特别是对于封建制从它原初的领域——军事服役——向公职领域的扩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日本统治者就试图以这种方式摆脱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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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封建立法

封建制塑造出来的男人可以自我装备,可以职业性习武,他们战时则会把领主的荣誉视同自己的荣誉,会把领主权力的扩张看作为他们的后代确保封地的机遇,至关重要的是,他们会认为自己封地的唯一正当性基础就是维护领主的个人权威。最后这个要素对于向封建制的过渡,特别是对于封建制从它原初的领域——军事服役——向公职领域的扩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日本统治者就试图以这种方式摆脱家族超凡魅力直系群体的支配。在法兰克帝国,家产制国家通过限制官职任期和密使制度以维护最高统治者权力的尝试却一再遭到挫折;墨洛温帝国跌宕起伏的贵族派系权力斗争最后被一个中央官员(13)的铁腕所终结,但结果却是合法王朝被推翻,此人胜出。卡洛林王朝时期把官职作为封地授予,这带来了相对的稳定性;这项政策从9世纪开始明确实施,在此之前,卡洛林家族最初是利用封臣作为抗衡墨洛温王朝“扈从”(trustis)的力量,随后,在国王们争夺被瓜分的帝国的斗争中,所有官员严格的个人效忠便成了王座的唯一支柱。相反,作为祖宗们建立的真正神圣的秩序而被长期缅怀的中国封建制,则被俸禄官僚制秩序所摧毁,后者携带着自身的动力一以贯之地发展了起来,它是根据同样典型的动机消灭了封建官职的:使最高统治者恢复全权。借助封臣的骑士荣誉观念,统治者的地位能够得到极大的保障,不过,付出的代价则是他对封臣的权力大为衰落。高度发达的封建制乃是系统的分权化支配的最极端类型。

首先,领主对封臣只能实施有限的“惩戒”。收回封地的唯一理由是不能履行藩属义务而背弃了对领主的效忠,这就是“重罪”了。然而,“重罪”概念却非常模糊,一般来说反而不利于领主的任意专断,而是有利于封臣的地位。因为,即使不存在(比如像西方那样)由封臣组成的封建法庭、封臣也没有组织成为一种自治的法人团体,如下规律也是完全有效的:领主在对付个别封臣时强大有力,但却无力对付全体封臣这个利益集团;他在能够万无一失地开始对付任何一个封臣之前,必须确保得到其他封臣的支持,起码也要得到他们的容忍,因为藩属关系是建立在相互忠诚基础上的,领主的专横行为乃是一种“背信弃义”,对于他和全体封臣的关系具有天然的破坏性影响。而且,统治者对自己封臣的属臣往往没有直接的控制权,这一事实更加清楚地表明了他对自己封臣的惩戒权力受到了相当严格的限制。

高度发达的封建制在两个方面存在着一种“等级制度”:首先,只有那些领主权利,特别是只有那些不动产(它们的所有权可能得自作为一切权力之源的最高统治者),才能作为正式的封地进行转让;其次,存在着一种按照各个封地所有者相对于最高统治者而言的领地分封(14)等级而划分的社会品级[比如《萨克森法鉴》的Heerschild(授权令)]。但是,统治者在多大程度上能够直接控制自己封臣的属臣,始终都是有争议的,因为,像在所有的藩属关系中一样,封臣与其属臣的关系也是一种严格的个人关系,从而不可能因为上级封臣对领主犯有重罪而被轻易废止。古典时期的土耳其封建制度,通过半俸禄式地界定封地和省长相对于高门的地位而实现了比较强大的中央集权。但是,西方人在效忠誓言中的保留态度salva fide debita domino regi[应为最高领主效忠时除外],并不排除一个属臣在其领主明显犯有重罪时至少产生良心的冲突,因为他面临的是双重的忠诚义务。总之,他会始终认为自己有权审视自己的领主是否对最高领主履行了义务。

就英格兰中央集权的发展而言,征服者威廉从诺曼底接受来的一项安排变得至关重要:所有属臣都要直接宣誓服从国王并被视为国王的下属;此外,没有从领主那里获得法定赔偿的属臣不必被迫(像在法国那样)按照封建等级制度逐级上诉,而是可以直接向王室法院上诉。因此,就封建法方面的情况而言,英格兰的封建等级制度不像多数其他国家那样与司法等级制度相一致。在诺曼底和英格兰,正如土耳其的封建制一样,领主与封臣之间的紧密组织与牢固纽带都是由于这一事实:这种封建实体是在被征服地区建立起来的,类似于教会在传教区建立自己最严密的等级制组织。然而,即便如此,属臣的良心冲突也不会完全缺失。因此,领主往往会限制领地分封,至少是限制向下分封的次数;相比之下,日耳曼人对Heerschilde(授权令)的限制则是源自官职等级制度的一些普遍原则。

另一方面,高度发达的封建法规定,所有已被封地包含之物,在土地归复(15)的情况下都必须重新授予,而且由此确立了一个原则:没有无领主之土地(nulle terre sans seigneur)。所有传统的封建单元都应由国王授予封臣,从表面上看,这一封建规则与官僚制原则相当,但是含义却根本不同。在官僚制体制下,强制任职意在为被统治者提供一种法律保护;而强制授予封地则切断了封臣的绝大多数臣民与最高统治者的直接联系,此外,这种封建惯例是作为封臣的集体权利得到确立的,它意味着领主不可能无视封建性的权力分配,不可能为了自身利益把权力收回到自己手中,毋宁说,他必须一再把现存的封地用于供给封臣后裔的目的。根据众所周知的模式,一旦封臣组织成一个合法自治的集团,尤其是在他们作为封建法庭(Lehen skurie)成员参与的法律诉讼程序涉及强制承认封地的继承、归复和更新等方面的争端与法律事务时,他们就会特别有力地坚持自身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除了用来保护封地供给所需的手段之外,对封地的需求也会被垄断起来。

由于对候补者个人的封地受封资格提出了越来越多的要求,于是便开始了垄断进程,一如官僚制共同体中的候补者要求越来越多的专业考试乃至越来越多的文凭作为任职条件而开始了垄断进程一样。然而,封地受封资格与建立在专业知识基础上的官僚任职资格是对立的两极。官僚制官员和家产制官员都是以扯平社会层次为基础的,这指的是他们作为纯粹类型仅仅涉及个人资格,一个涉及基本的专门知识,另一个涉及纯个人的特性;两种类型都不理会身份的差异,事实上还构成了打破身份差异的特殊手段——且不论我们前面已经讨论过的环境因素,即官僚制阶层与家产制阶层很容易成为明确的身份荣誉以及相伴而生的所有逻辑结果的载体。此处所说的社会荣誉乃是产生于这些阶层的权力地位。但是,封建制的本质就在于身份意识,而且使这种特性越来越完善。无论何处的封臣(就该词的特定意义而言)都须是自由人,并不从属于领主的家产制权力。甚至日本的武士亦可随意改换领主门庭。当然,封臣的独特资格最初主要只是他的职业能力,即他的武艺,比如土耳其的封建制就始终如此,甚至那里的非穆斯林臣民也能得到封地,条件是他要提供必需的军事服役。然而,最成熟构建的藩属关系只能是一个统治阶层的属性,因为它是依赖于牢固的身份荣誉观念作为效忠的基础,也是军事上合格的基础。因此,无论何处,都会格外要求表现出贵族(“骑士”)的作为,特别是禁止任何有可能降低军事素养和辱没身份的有偿劳动。

当供养子嗣的机会开始萎缩时,对封地和官职的垄断——特别是后来为了供养没有适当生计的亲属而对受俸圣职(Stiftspfründen)的垄断——也就势不可挡了。身份惯例主义的影响逐步增强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最终便出现了这样的要求:封地和受俸圣职的候补者不仅必须像骑士那样生活,而且还应当是骑士的后裔。这意味着他必须有最低限度的骑士祖先,开始是骑士父母,后来是骑士祖父母,亦即“四个祖先”。最后,在中世纪末期的骑士比武和女隐修会章程中,垄断达到了这样的程度:须有16个骑士祖先,而且城市贵族还被排除在外,因为它与各个行会共享权威并和它们在同一些地方议会中共事。

五、封建制的权力划分及其典型化

与各个封臣严格依法自治(Eigenrecht)平行发生的情况是,所有具备资格的候补者都在要求封地的所有权,这个要求并非到处都获得了承认,但却到处都以这样那样的方式被提了出来。在典型的封建制地区,封臣的权利都是契约性权利,而且可以重新缔约,同时也可以按照公认的规范进行继承,这一事实对于权力的划分所产生的定型作用,远远超出了俸禄制结构下所能达到的程度,而且使它非常缺乏弹性。这一点由于一种双边契约保障了封地所有者的地位而渗透进了整个制度,对封建制的发展至关重要。这种保障远不只是由领主单纯授予特权,而且与占用俸饷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它已经不是个单纯的经济问题了。它使封建制逐渐变得接近于法治国(Rechtsstaat)[立宪政体],至少相比纯粹的家产制就是如此,因为后者既包括传统的规定和被占用的权利,也包括了任意性和酌处权。封建制是一种“三权分立”,但不同于孟德斯鸠设计的那种构成了质的劳动分工的方案,它不过是对权威进行量的划分。导致了立宪制的社会契约(Staatsvertrag)观念,作为分配政治权力的依据已经呼之欲出。当然,这不是表现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或其代表订约的形式——在这种形式下被统治者的服从被认为是统治者权利的来源——,而是表现为根本不同的形式:统治者与那些从他那里获得权威的人订立契约。权力的类型与分配通过这种契约固定了下来,但是并不存在普遍的规章制度,也不存在对具体管辖权的理性区分。职务权力乃是个人权利,这与官僚制的情况形成了鲜明对照;它们的范围决定于正反两个方面的因素,正面是决定于官员的个人授权,反面则是决定于臣民的赦免权、豁免权和特权——不管它们是被授予的还是被传统认可的。只有一个掌权者的主观权利与另一个掌权者对立的主观权利这种并列与相互限制(这非常类似于定型的、被占用的家产制官职),才能产生出在某种程度上与官僚制的官员管辖权概念相应的权力分配。就其纯正的意义而言,这个概念在封建制度下并不存在,因而那里也不存在“行政机关”(Behörde)的概念。

最初只有部分封臣被授予政治权力,这主要是司法权力。在法国就是所谓庄园司法官。统治者可能会通过以下方式划分自己的司法权:一部分授予此一封臣,另一部分授予彼一封臣。典型的做法是划分为高级司法权——包括死刑裁判权(Blutbann)——和下级司法权,并在不同的封臣中间进行分配。这并不意味着被授予了原始官职等级制度中高级领主权力的封臣,在封地等级制度中也拥有了高级地位,后者是根据和最高领主的距离来确定的。至少从原则上说,封地等级与被授予的权力等级根本无涉,它仅仅与相距第一级领主的远近有关。不过事实上,拥有最高司法权——特别是死刑裁判权——到处都有可能使得这种权力的拥有者形成一个特殊的王侯身份(Fürstenstand)群体。这种倾向不得不与同时并行的一种倾向进行竞争:后者乃是把与国王的直接藩属关系看作是属于最高身份群体的标志。这种竞争的跌宕起伏在日耳曼尤为典型,但在这里不可能述及。竞争的结果是,由于领主权力被授予了形形色色的拥有者而支离破碎,所以到处都出现了一种极为错综复杂的领主权力综合体。以授予政治权力为基础的西方领主的领土管辖权,原则上是与他对自己封臣的藩属管辖权相分离的,同时也是与他的家产制[庄园法(hofrechtliche)]管辖权相分离的。所有这一切便导致了权力被分解为众多的具体权利,在不同的法律基础上被占用,并且根据传统彼此制约。不存在个人与职业、私人财产与官方行政手段的分离,而这种分离则是一切官僚制的典型表现,在俸禄制度下也依然清晰可辨。由于封地的收入并非官职收入,在土地归复和继承的情况下,完全保有的财产和封建财产的区分,也就不同于俸禄制情况下表面相似的区分,而只是财产继承的一种分层。

此外,不仅一个封臣的所有官职权力和收入都是他个人权利与自己家政的组成部分,而且至关重要的是,行政成本也是个人开支,与他的家政开支毫无区别。正如个人——不论是领主还是拥有了封地的官员——会在个人权利基础上追求实质上的个人利益一样,所有的行政开支也都是靠他的个人服务和资源来负担,或者——尤其是——靠家产制隶属民或“臣民”的服务来负担,这些人是因为他被授予的政治权利而隶属于他的。因此,这种开支的需求既不是通过一种理性的税制来满足——比如官僚制的情况,也不像家产制的情况那样由统治者家族或者特定的俸禄收入来满足。由于“臣民”的贡税和服务一般都是根据传统进行调整,这部机器在财政上也就没有弹性可言了,并且还会由于一种典型做法——至少也是一种普遍趋势——而加剧:利用封建联合体作为政治行政的载体(Träger);这就极大地限制了统治者以及所有其他领主的个人权力手段和实体性权力手段。

一开始,无论何处的封臣,都会试图通过固定的规范调整他们绝大多数基本义务的最高年限,为此而产生了封建联合体:提供军事服役的义务。他们多数时候都会如愿以偿。此外,同一领主的封臣之间也存在着进行仇杀的权利。领主的权力只能保障封臣的封地,仅此而已。封臣彼此间的私斗当然会严重损害封建领主的权力利益,但除了这一规定——至少在领主发起的军事行动期间不得进行私斗——之外,直到教会和城市与国王一起颁布和平敕令[“禁止复仇条例”(Landfrieden)]的时代,欧洲大陆从未有效地遏制住这种私斗。

统治者的财政权利面临的限制因素尤为严格。除了领主对封地的监护利用之外,这些权利大都存在于封臣在某些必要的情况下向领主提供财政帮助的义务之中。领主很乐于把这些义务变成一种综合性征税权,但封臣们却要力争把它们变成明确固定下来的临时贡税。为了补偿日渐增多的虚拟军事义务,骑士封地获得的免税权在中世纪以后最终变成了标准模式。总的来说,至少在领主仍需依赖封建军队时,封臣都会成功地使他们的隶属民免缴领主的税赋,仅在特殊情况下才不予豁免。一般来说,领主只能从他的采邑隶属民和私人扈从那里直接征收地租(16)。土地归复的权利变得越来越不可行,把遗产继承权扩展到旁系亲属的做法则日益盛行。封地的转让——这当然需要领主乐于接受新的封臣才行——越来越变成了常规,购买他的同意则成了最为重要的封建财源之一。然而,这种购买等于是对封地的完全占用,因为转让费已由传统或法律固定了下来。所以,在效忠关系变得越来越定型且越来越商业化的同时,它也丧失了作为权力手段的确定性和实际功效。作为自由人的封臣后来甚至可以从若干领主那里获得封地,这使他在领主之间发生冲突时对任何一方的支持都会变得令人生疑。法国的封建法对homagium simplex(简单效忠)与homagium ligium(忠诚效忠)作出了区分,前者是对其他义务附有内心保留(mental reservations)的封建宣誓,后者则是无条件宣誓,可以说是第一级约束性效忠义务,它优先于所有其他义务,因此只能给予唯一的统治者。法国君主的权力日隆,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那些大封建领主不得不向君主进行后一种宣誓。不过总的来看,多边义务的这种可能性却导致了这些义务的大贬值,最终使得在封臣帮助下进行持续的行政管理几乎成为不可能的事情。抽象地说,封臣不仅有义务在其领主需要时提供援助,而且还有进言的义务。那些主要封臣便由这种义务引申出一种“权利”,即做出重要决策之前应当听取他们的意见;通常他们也都会达到目的,因为封建领主要指望封建军队的士气。但是作为一种义务,封臣的进言活动犹如他的军事义务一样也会逐渐萎缩,因为它完全是不连续的,因而不可能被用作一个具体行政机关(Behörde)的组织。

由此,封建联合体为地方官员的庄园主权利提供了一种世袭占用的保障;但是就中央行政来说,它却无法为领主提供可以持续利用的人员,且很容易迫使他按照他的封臣当中最强大者的“进言”修改行动,而不是帮助他控制那些封臣。在这种环境下,所有强大的封臣都会受到强烈诱惑以图彻底摆脱封建束缚;唯一需要解释的事实是,为什么这种情况实际上并没有频频出现。原因就在于我们前面谈到的正当性提供了保障,封臣们则会发现他们的土地和庄园主权利可以在封建联合体中得到这种保障。封建领主也会关心这种保障,因为他的权利——即便那是一些虚拟的权利——会带来种种好处,无论这些好处多么不确定。

六、等级制以及从封建制向官僚制的过渡

“代理人”制度一般都会服从成文的规则,有着受到同样调整的管辖权范围,与此相反,家产制的俸禄制变体和封建制变体则是领主、官员及被统治者的具体主观权利和义务的笼统体系,在某些情况下还是一团混沌;这些权利和义务相互重叠,彼此牵制,它们交相作用所产生的行动模式不可能用我们当代通行的政治范畴进行解释,把现代意义上的“国家”称号用之于它,比用之于纯粹的家产制政治实体甚至更不恰当。封建制乃是等级式家产制,是相对于家长家产制的一个边缘情况。

封建制不仅以传统、特权、习俗志和先例等等典型的家产制特征为取向,而且以不同掌权者之间的临时同盟为取向,这是西方等级制政治实体(Ständestaat)的典型现象,事实上也是它们的本质所在。正如每个封地和俸饷所有者以及其他被占用权力的所有者都要凭借由君主给予保障的特权行使权威一样,君主本身的权力也被认为是一种个人特权,是他的“君主特权”,应当得到封地所有者及其他掌权者的承认与保护。这些特权所有者为了某种必须进行协作否则就不可能达到的具体行动目的而相互组合。一个等级制政治实体的存在仅仅表明,这种同盟制是不可避免的,因为所有的权利和义务都有契约保障,还因为随之而来的缺乏弹性,这使它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常态,在某些情况下还会借助一种明确的联合体合法长存。一旦封地所有者构成了一个自治的合法群体,等级制政治实体就会应运而生,其中原因多多,但主要是因为定了型的刚性封地与特权不得不去适应异常的或者新的行政需要。这些需求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经济因素决定的,尽管表面上来看多数情况并非如此。经济上的影响大都是间接的,突出的需求集中于政治,尤其是军事行政领域。变化中的经济结构,特别是在先进的货币经济中,它所发挥的影响就是使人们有可能,因而必须从与其他政治实体进行斗争和竞争的角度,以优于定了型的封建—家产制行政常规手段的方式去满足这些需求,在需要立刻筹集大量货币时尤其如此。那些常规手段之所以大都已不再适用,恰恰是因为附属于这种支配结构的一个原则:每个人都必须自掏腰包支付他的——而且仅仅是他的——行政成本,不管他是统治者还是其他任何掌权者。不存在筹集这些特别收入的规定,因此,频繁缔结新的协议也就不可避免,最终则是需要各个掌权者以社团议会的形式联合起来。这种联合体或者是把君主包括在内,或者是把特权者转变为各个“等级”,从而改变了不同掌权者的单纯协议行为,临时性联合体则变成了永久性的政治结构。

但在这种结构内,不断新生而又迫切的行政任务会产生出一种君主官僚制,它注定将瓦解等级制政治实体。对这个过程不应过于机械地理解,好像到处的统治者都会为了扩张自己的权力范围而热衷于通过发展官僚制以摧毁各等级的竞争性权力。无疑,这一点自然是个极为常见的主要决定因素,但并非始终都是真正关键的决定因素。各等级会频繁请求统治者满足利害关系人对行政服务的需要,会请求他建立适当的代理机关提供这些服务;而这些持续出现的请求就是普遍的经济与文化发展的结果,因而可以认为是一些客观的发展因素。但是统治者依从这种请求,也就意味着是在扩大官员群体的规模,因而一般也就等于是增强了他的权力。最初这会导致家产制的复兴,这种趋势直到法国大革命之前始终都在欧洲大陆占据支配地位,但这种家产制持续的时间越长,它就越是接近于纯粹的官僚制。新的行政任务的性质到处都会产生一种压力,迫使人们去创造常设的代理机关、固定的管辖权以及程序性和职业性资格。

封建联合体与等级制政治实体绝不是从家产制向官僚制发展过程中一个必不可少的中间环节,恰恰相反,在某些情况下,它们还会成为向官僚制发展的重大障碍。真正的官僚制萌芽到处都可见于相对不太复杂的家产制行政形式中,其中从家产制官职向官僚制官职的过渡是没有明确界线的,其类型学属性并不太多地取决于具体官职的性质,而是取决于设立和管理官职的普遍方式。然而,高度发达的等级制政治实体以及高度发达的官僚制,只有在欧洲的土壤上才能成长起来,个中原因将在后面论及。同时我们还将讨论封建制与家产制结构中先于纯官僚制出现的某些中间形态与过渡形式。

七、家产制官员

为求简明扼要,我们迄今一直都在假定,政治统治者的中央行政事务都是通过我们前面讨论过的家政官员和宫廷官员,或者通过有着自己的家产制行政的封地所有者,以纯粹家产制方式进行经营的。但在现实中,家产制和封建制的统治结构并非如此简单。只要家族行政度过了借助共餐者与亲信实施“不连贯”行政的阶段,纯政治任务的扩展一般都会随之确立一些专门的中央官职,而且多数时候都会出现一个单独的中央官员,此人可能会具有各种各样的特性。由于本性使然,家产制成了产生宠幸政治的特殊园地——伴随统治者左右的那些人拥有巨大权力,但却始终处于因为纯个人原因而突然身败名裂的危险之中。虽然特定的结构各有不同,但最为典型的家产制情形是,一个宫廷官员的职位就意味着那是最亲密的纯个人宠信地位,同时也就在形式上或事实上掌握了中央的政治行政;这可能是哈来姆(17)的管理者,或者类似的随身料理统治者私人事务的雇员。由此还会进一步获得特殊的政治亲信地位。在某些非洲王国,引人注目的死刑裁判权体现者——行刑官——就是不离统治者前后的最有影响的随员。同样,随着惩治藐视法庭罪的权力(Banngewalt)之发展,统治者的司法职能也获得了重要意义,于是,一个相当于法兰克人巴拉丁伯爵(18)的官员往往就会升到显要地位。在军事活动活跃的国家,王室军队统帅就是这种情况,在封建制国家则是往往相当于军事统帅但又控制着封地恩赐权的官员(日本的幕府将军、伊斯兰国家的宫相)。在东方,我们经常看到的则是大维齐这样的人物,后面我们还会看到何以他能像现代国家责任内阁的首相那样成为“立宪”之必需。

总而言之,我们只能说,一方面,如果该官员热衷于控制封臣及下属官员的经济供给,以致能把他们和他本人紧密结合在一起抗衡统治者,比如日本与墨洛温王国那样的著名范例,那么这样一种独断统一的地位之存在,对于君主的权威可能会变得特别危险;另一方面,完全不存在这样一个中央官员则往往会导致王国的瓦解——卡洛林王朝堪称样板,它自身的经验使它唯恐产生出一个中央集权的官职。由此出现的难题是以何种方式解决的,我们稍后将会论及。

目前我们首要关心的乃是以下现象:由于行政工作越来越具有连续性且日趋复杂,特别是由于家产制与封建制结构特有的财产授予(19)和特权的发展,最后,由于财政的不断理性化,文书与会计官员开始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这些人,统治者的家政就会陷于不稳定和无能力状态。文书与会计制度越是发达,中央权力就越是强大,甚至纯粹的封建国家也是如此(比如诺曼人统治下的英格兰和权力鼎盛时期的奥斯曼帝国)。在古代埃及是书吏控制了行政。在现代波斯帝国则是会计官员凭借他们的“秘”术——一种由传统认可的秘密——而僭取了相当重要的地位。西方的Kanzler(20)——秘书处首脑——在多数时候都是政治行政的核心人物。中央行政也可能源自会计机构,比如诺曼底以及后来英格兰的财政部(21)。同时,这种机构一般也都是官僚化的开端,因为实务官员——在中世纪多由神职人员充任——会从担任正式官职的高级廷臣那里获得实际控制权。

我们前面[第十一章,十二]已经谈到,伴随着行政任务的质的扩展,大型团契式中央行政机关应运而生;它们是官僚制的前身,在专业化知识日趋重要的背景下,它们推动了官僚化进程。当然,并非所有前官僚制国家统治者的顾问团体都是现代官僚制的初级阶段。中央官员的顾问会议可以见之于世界各地形形色色的家产制和封建制结构中。他们往往是作为一种制衡力量为统治者效劳,但他们不是像在早期官僚制结构中那样制衡专门知识的权力,而只是制衡最高级官员的权力。此外,他们还是确立行政连续性的一种手段。就此而言,他们到处都是行政任务在质的发展过程中某个阶段上的产物;然而,随着这项发展的不断推进,顾问会议因为按照明确的程序运作而逐渐具有团契“代理人”的性质,于是也就越来越类似于早期官僚制的那些现象了;他们采取的这种形式会更加接近官僚制模式的官职组织和行政程序;不过其间的界线非常模糊,一如中国与埃及的范例所示。从类型学上说,尽管其间的过渡有着天然的连续性,但还是应当把这些代理人与那些并非依赖统治者授权,而是(“长老会”或某种显贵团体形成之后)凭借自身的权利而共享权威的团契机构区别开来。下面将会简要谈到后者,因为它们并未参与从家产制向官僚制的过渡,而是成了统治者与其他掌权者之间进行权力划分的一个阶段,不论它们具有的是超凡魅力还是等级式特性。

我们这里不可能讨论家产制或封建制政治实体对一般文化发展的影响。家产制——尤其是非定型的专断式家产制——和封建制在下面这个领域中的区别是确凿无疑的,而这个领域无论在什么地方都会给支配结构对文化的影响提供最为重要的机遇,这就是教育领域。前面已经简要谈到了教育和支配之间的关系,这里仅稍事概括以作补充。举凡封建制发展出了一个具有身份取向的“骑士”阶层的地方,都会出现为相应的生活方式做准备的系统教育,典型的是某些艺术创作(文学、音乐、造型艺术)——此处难以详论——成了支配阶层面对被统治者时一种自我炫耀和营造并保持光环的手段。因此,最初的纯军事——体操训练被进一步“精炼”,结果产生了那种极为综合性的“教养”类型——与官僚制度下的专业化教育完全背道而驰的类型。举凡以俸禄制方式组织支配的地方,教育都会具有理智主义的文学倾向,因而本质上就接近于传授专业化知识的官僚制理想。这在中国以及神权统治接管了教育——后面将会论及[第十五章,四]——的地方有着特别典型的形式;后一种发展趋势在那种并未产生出自己的教育体系的专断家产制类型的世俗国家,都会达到极致。

八、家产制与封建制不确定的经济前提

家产制和封建制的产生需要什么样的纯经济前提,这几乎无法断言。王室与贵族采邑的存在及其主导地位,的确可以说是一切封建组织形式的一般基础,不管那是发达的还是欠发达的组织。中国的官员国家,就其自身而言乃是家产制最始终如一的政治形式,它并非建立在土地产权的基础上,但是我们已经知道,它的家产制之所以始终如一,恰恰就是因为不存在土地产权。家产制可与家政经济和市场经济、小资产阶级农业和采邑农业相互兼容,不管是否存在资本主义经济。手工磨坊需要封建主义而蒸汽磨坊需要资本主义这一马克思主义的著名论断,充其量也只有后半截是正确的,而且只是部分正确。5蒸汽磨坊可以毫无困难地嵌入一种国家社会主义经济之中。该论断的前半截则是完全错误的:手工磨坊可以存在于一切能够想象到的经济结构与政治“上层建筑”之中。关于资本主义,总起来看我们只能说,由于它在封建制和家产制那里的扩张机会有限,它的拥护者一般都会试图以官僚制或者财阀的显贵支配取而代之。不过,这种说法也仅仅适用于以生产为取向,以理性经营、劳动分工和固定资本为基础的现代资本主义,而政治取向的资本主义则与资本主义的批发贸易一样,完全可以同家产制相互兼容。实际上我们已经看到,向市场经济的强劲发展,为购买奴隶士兵,从而为家产制的纯家长制变体提供了充足的税收收入,这正是东方苏丹制的生长基础,与我们西方的法治国(Rechtsstaat)相比,它和现代国家形态相去最远。

市场经济和封建制的关系则极为不同。但是,什么因素在决定着将要通行的是家产制结构还是封建制结构,这并不存在普遍适用的经济公式,当然,这里有一个例外:采邑制以各种不同的形式有力推动了封建制的发展。一如我们所知,古代东方灌溉经济的理性化——有组织地征发劳动力把荒漠之地系统地改造为耕作区——促成了半官僚制的政治家产制,中国的大规模工程就是如此。但在这两种情况下,必须先有家产制的存在,这些大规模工程才有可能。相比之下,北欧人开垦森林以获得新的土地则推动了采邑制和封建制的发展。但封建制也曾存在于东方地区,尽管其形态很少始终如一。至于其他方面,我们只能概括如下:交通技术手段,从而还有政治控制手段的低度发展,加上通行的自然经济,都会推动分权式的家产制,这是一种朝贡总督制,因为那里很难产生理性的税制,所以也很难产生家产制官员中央集权行政的前提条件。这些弱项反而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刺激:只要有可能,就是说,只要是以采邑制决定社会分层,就会利用个人效忠和封建的荣誉法则作为形成政治内聚力的手段。

九、贸易对家产制发展的影响

学者们往往会忽略一个常数:贸易。这是强大的中央集权家产官僚制发展过程中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重要因素。我们前面已经看到,一切超越了原始村落头人层面的统治者,都是在拥有贵金属——不管是原料还是成品形式——的基础上获得了权力地位的。他们需要这种财富首先是为了给扈从、侍卫、家产制军队、雇佣兵,尤其是官员提供给养。获取这种财富的途径包括,与其他统治者交换赠礼(这实际上往往就是以物易物),统治者本身的正常贸易,特别是沿海地区的转口贸易(这有可能导致直接垄断对外贸易),最后还有其他途径的对外贸易。为此可以采取直接或间接的手段,前者包括征收关税、通行费以及其他贡税,后者包括市场特权和创建城市——这是君主特权,能够带来高额地租和有能力缴纳高额税赋的臣民。最后这种对贸易的利用类型,在全部历史上都不乏系统的表现,直到现代之初,波兰领主仍在建立众多城镇以安置从西方移民而来的犹太人。尽管家产制政治结构的贸易相比它们的幅员及人口而言相对平平甚至十分脆弱,但仍能坚持不辍并进行领土扩张,这是一种很典型的现象,比如中国及卡洛林帝国的情况;但是,没有贸易发挥重要作用也能产生家产制政治统治权,这种情况却并不常见,像蒙古帝国与条顿人大迁徙时期的各王国都是偶然现象,而且几乎总是遵循这一模式:那些毗邻货币经济高度发达地区的部落大举入侵这些地区,控制它们的贵金属并建立新的政治实体。王室的贸易垄断在世界各地都随处可见,不管是波利尼西亚还是非洲和古代东方。例如,就在不久之前,西非海岸的所有大型政治实体纷纷土崩瓦解,原因就是欧洲人摧毁了各个酋长对转口贸易的垄断。绝大多数最古老的大型家产制政治实体发祥地,都与这种贸易功能密切相关。

统治者作为领主土地所有者的特殊权力地位往往只是次要的。当然,王室和贵族的权力大都是源自土地的占有;在那些仍有富余土地的地区,比如刚果与赞比西河之间的地区,更确切地说,这种权力地位就依赖于对人畜的所有权,它促进了能够产生地租的农耕活动。来自租金财产权的收入,对于社会上公认的王侯生活方式当然必不可少。但是,随后向垄断“地租”的发展却往往是由贸易收益共同决定的。当一个统治者被视为整个国家的地主而不光是封建制的最高领主时(这在文化发展的各个阶段都可以看得到),这通常不是他的政治地位的起点,而是那种地位带来的结果,是那种地位使他能够优先获取有形动产——在卡菲尔人那里就是对人(女人)畜的所有权——带来的结果,一般来说也是具备经济能力,特别是因为拥有贵金属而能够维持家产制军队或雇佣军带来的结果。这种情形与沿海国家贵族对土地的垄断控制几无差异:中世纪之前的希腊古代时期,大概也包括古代东方,债务奴隶就是农业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为城市贵族耕种土地并分享一份收成。直接间接的贸易收益则为城市贵族提供了积累土地和人口的手段。在自然经济时代,即使中等水平的贵金属拥有量,对于一个国家的崛起和权力地位也具有非同寻常的重要意义。当然,这一点并不会改变以下事实:大量需求可能都是——多数时候实际上就是——通过自然经济来满足的。两者不应被混为一谈,尽管有人在谈论贸易对原始时代的影响时经常出现这种混淆。

贸易对政治联合体的形成具有什么样的因果关系影响,肯定不是一清二楚的。我们已经指出,家产制权威不一定全都来源于贸易,存在贸易的地方也未必就会出现家产制国家。显贵支配往往也是贸易的主要产物。然而,从一个纯粹的酋长转化为一个君主,却与贸易有着相当密切的关系。相比之下,从整体上说,贸易同严格的藩属制度及严密的封建等级制结构是严重对立的。事实上,贸易的典型结果是产生了领主贵族的“城市封建制”,这在地中海地区尤其如此。不过,在日本、印度、西方以及伊斯兰教的东方地区,与封建化密切相关的却是市场经济的进展缓慢乃至衰退,但两者往往也是互为因果。西方封建制乃是自然经济的结果,并且提供了建立一支军队的唯一可能的手段;但中世纪日本和近东地区的局面却完全相反。那么,后者发展的源头又是什么呢?

十、家产制与封建制对经济的稳定作用

封建制与家产制的支配形式都可能对经济产生强有力的稳定作用,但是前者比后者更加有力。家产制可能具有这种影响,盖因在家产制统治下,一般来说只有各级主管官员有机会迅速致富,因为统治者不可能对他们进行不间断的控制,比如中国的官员。财富的积累并非得之于交换中的获利,而是盘剥臣民的纳税能力,以及迫使臣民购买统治者与官员的一切职务行动,这就给开恩与专断提供了广泛的回旋余地。另一方面,家产制官员的权力基本上只受传统的限制,而违背传统甚至对于最有权势的官员来说也是危险的。因此,对物对人的革新,未经传统认可的新阶级,与传统背道而驰的新的获利与经营方式,都会处于岌岌可危的境地,至少也是很容易遭到统治者及其官员的任意留难。传统主义和任意性都会极为深刻地影响到资本主义的发展机会。要么是统治者本身或他的官员抢占新的获利机会并加以垄断,从而剥夺了私有经济的资本形成所需的养分;要么是他们支持传统主义的普遍抵制以阻挠有可能危及社会平衡或遭到了宗教与道德非难的经济革新。后一种做法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家产制统治者本身的权威就来自传统的认可。另一方面,统治者不受限制的酌处权有着广泛的回旋余地,在特定情况下也有可能增强资本主义的反传统力量,比如君主专制时期的欧洲所出现的那种情形。但是我们必须补充指出,撇开这种特权资本主义的其他特异之处不谈,此时的王权统治已经是官僚—理性的统治了。一般来说,这种任意性的消极面是主要的,因为家产制国家不存在政治上和程序上的可预测性,这就是症结所在,而这种可预测性是现代官僚制行政的理性规则所提供的,对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实属不可或缺。相反,我们在宫廷和地方官员那里看到的却是不可预测性和反复无常,以及统治者及其仆从变幻莫测的宠幸和失宠。私人老练地利用特定环境和人际关系谋取能给他带来几乎是无限获利机会的特权地位,这是完全有可能的事情。但是显而易见,这些因素都给一种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造成了极大障碍,因为资本主义的具体版本对于这些不可预测的因素有着不同的敏感度。批发贸易相对来说对这些因素最能逆来顺受,并且能够适应一切变化中的条件。此外,即使统治者并不像在简单透明的条件下那样亲自垄断贸易,他的既得利益也会要求他允许财富的积累,以便他能利用包税人、官方物资承包人以及信贷资源。“金融家”在汉谟拉比时代就已经出现,而贸易资本的形成在任何支配条件下都是有可能的,在家产制支配下则尤其可能。

工业资本主义却不同。如果它变成了典型的工业经营形式,它就需要一种着眼于大规模市场并依赖于准确计算之可能性的劳动力组织。越是资本密集型的工业资本主义,特别是,固定资本比重越高的工业资本主义,就越是如此。工业资本主义必须能够指望的因素是,法律秩序的连续性、可靠性与客观性,以及法定行政机关理性履行可以预测的职能。否则,大规模工业经营所不可或缺的可预测性保障就会荡然无存。在定型程度较低的家产制国家,这些保障尤其脆弱,现代官僚制却能使它们的存在达到最大化。作为个人宗教的伊斯兰教并没有阻碍工业化,比如俄国高加索地区的鞑靼人往往就是一些非常“现代”的经营者,但阻碍了工业化的是被宗教所决定的伊斯兰国家结构以及它们的官员和法律体系。

家产制的任意性带来的这种消极的反资本主义影响,可能会因为一个积极结果而加剧,特别在发达的货币经济中,如果其他适当的条件相同的话,任意专断的家产制就会产生这个积极的结果,但它迄今为止几乎一直被彻底忽略了。家产制司法与行政之下所有法律保障的不稳定性,可能会产生出一种把财富人为转化为固定资本的独特类型。显然,最重要的范例就是拜占庭类型的修道院基金,以及明显是借鉴了这种法律形式的伊斯兰教的卧各夫(22)。拜占庭的基金类型可以概括如下:捐给一块土地作为君士坦丁堡的建筑用地,其价值与收益将随着规划的港口建设而不断增加。因此,受捐的修道院必须以固定的俸禄供养一定数目的僧侣,并向一定数目的贫民施舍,另外还有行政成本。然而,修道院的收入在用于支出之后的全部剩余,都要交给创建者家庭。很清楚,后面这项规定表明了基金的实际目的:托名修道院的基金实际上是不能让与的家庭财产,或许还能不断增值;它享有神圣的保护,尤其是能够防止世俗权威——这意味着家产—官僚制权威——的侵占。(此外,创建者还能达到取悦神和人的目的,在某些情况下还能确保他的家庭对递补有俸圣职的影响,因为许多有俸圣职是给君士坦丁堡的仆人们保留的闲差,他们无需隐居,也不必住在修道院。另一个目的是确保对家庭礼拜堂的行政管理。)整个这种安排在货币经济中乃是一种替代做法,相当于封建的西方那种自有教堂(Eigenkirchen)。

十分类似的捐赠形式看来很有可能在古代埃及的家产制下就已经存在了。无论如何,有记载可以证明,在中世纪的伊斯兰教世界能够看到同样的现象,即卧各夫,一种对清真寺的捐献或类似的基金。那时捐献的也是具有金融增值能力之物:建筑用地、可出租的工场(ergasteria)等等,毫无疑问也是为了同样的目的,且出于同样的原因。这种圣化虽然并非绝对安全,但可以最大限度地阻止世俗官员的任意插手。因此,家产制支配的任意性和不可预测性却产生了这样的影响——巩固了对神圣律法的服从这一领域。另一方面,由于法官们通过主观的且往往根本不可预测的解释“纠正”了沙里亚(23)在理论上的僵硬和一成不变性,家产制那两个同样敌视资本主义的要素却得到了相互加强。贝克尔认为,以卧各夫形式积累起来的财富持续不断地转化为固定资本,对于东方的经济发展具有极大的重要意义。大概他是正确的。6这种转化完全符合古代经济的精神——把积累的财富用作租金之源,而不是用作赢利资本。(世俗的委托遗赠(24)制度大概就是对卧各夫的世俗化模仿并首先出现在西班牙,17世纪经西班牙引入了日耳曼。)

十一、垄断主义和重商主义

在相对发达的货币经济中,以及在十分接近理性官僚制的时期,家产制对于经济发展还有另一种影响,这种影响来自它的“公共财政”模式。犹如家产制国家很容易分解为一大堆特权一样,通过垄断主义—资本主义手段以及通过前面讨论过的意义上的正面和负面特权来满足需求,也是一种特别常见的现象。它在充分发挥功能的家产制官员群体帮助下,可以很容易开办各种财政性经营和垄断经营。在埃及,在晚期罗马帝国,在近东和远东,都曾出现过相当大规模的国家经营和垄断经营,与此类似的还有现代之初各国统治者的国有经营(Regiegewerbe)。通过赢利活动筹集国家财政资金绝不是仅限于家产制。在中世纪和现代之初,各个城市也参与了具有纯粹赢利性质,但有时风险极大的工业与贸易活动,往往蒙受巨大损失(比如美因河地区的法兰克福)。不过一般来说,垄断经营对国家商业经营的影响范围在家产制国家中会更为广泛,因而那里的国有垄断经营总的来说更为常见,更为普遍。但是,通过特权来满足需求,往往对经济有着更为强烈的影响。

负面特权性质的(即通过强加给某些身份群体的职能)筹措财政资金,即公益性派捐制,在古代时期那些最理性的家产—官僚制帝国都曾最为广泛地实行过,比如埃及和以此为样板的晚期罗马帝国,还有拜占庭君主国。法老时代的埃及经济由此开始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国家社会主义”谱系,同时还有与行会——有时还有不动产——那种偶尔极为广泛的世代相传的联系。它把这种特点又传给了晚期罗马帝国的经济。显而易见,这一点大大限制了私人资本的形成和资本主义获利活动的空间。

除了这种窒息资本的形成,因而也窒息了私人资本主义的财政类型之外,家产制还有一种正面特权类型,其表现形式为特许私人贸易或行业垄断以换取高额手续费、利润分红或者固定年金。这种正面特权可见于以往世界各地的许多家产制国家,它们在重商主义时代发挥了最后的,也是最重要的作用,此时,早期的资本主义贸易组织,家产制统治权的官僚制理性化,以及军事行政和外交内政事务不断增长的财政需求,使得欧洲各国的财政技术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君主权力到处都在以极为多样化的形式建立垄断性工业企业,借此创造货币岁入,斯图亚特家族、波旁家族、玛丽亚·特蕾西亚(25)、叶卡捷琳娜、腓特烈大帝,莫不如此;这种岁入并不需要王国三等级的批准,在等级制和议会制国家往往被直接用作一种政治武器。这里也出现了家产制资本主义的典型特征,而“开明专制”的官僚制也仍然像它赖以立足的基本“国家”观一样是家产制的。最近赫尔曼·莱维以斯图亚特家族治下的英国作为令人印象最为深刻的范例,再清楚不过地表明了这一点。7在君主与新兴市民阶级之间的斗争中,“专卖权”问题一直是主要争端之一;君主追求的是从议会那里争取财政独立,按照政教合一的“福利国家”模式对整个国家和经济加以理性—官僚制组织,而市民阶级的利益在议会中却变得日益举足轻重。王室家族的成员与亲信、廷臣、发了财的军人和官员、像约翰·劳(26)那样的大投机家和政治经济学“体系”的冒险发明家(在英国以外往往还有犹太人),当时也都形成了一些经济上的利益集团,他们的后盾就是王室特许权和以此为基础引进、创办或受到保护的工业。这是一种把现代工业转变为家产制资本主义的努力,而这种资本主义在古代和中世纪的东西方可谓无处不在,并且极少中断。它常常能促进或者唤醒“经营精神”,至少暂时能够如此。但这种努力本身总体上说却是失败的,斯图亚特王朝、波旁王朝、彼得大帝、腓特烈大帝的制造业,除了极少数特殊部门以外,在过了保护期之后都没有存活下来。在英格兰,强制性垄断工业也都随着斯图亚特王朝的专制主义福利国家一起土崩瓦解了。不论柯尔贝尔(27)时期还是腓特烈与彼得时期,都没有成功地把他们的国家变成工业化国家。这种失败的经济根源就在于无视区位经济因素,在英国以及其他国家,受保护的产品往往质量低劣,由市场条件引导的资本流动受到阻碍;由于总是可能出现新的特权,垄断期始终不明确而导致了法律上的不安全感,则是这种失败的政治原因——阻碍因素仍是家产制统治权的任意性。

十二、封建制条件下财富的形成与分配

封建秩序对经济有着不同于家产制的影响,后者既能促进也能扭曲现代资本主义。家产制国家为统治者的整个酌处权范围提供了一个积累财富的狩猎场。只要传统的或定了型的规定并没有施加严格限制,家产制就会放开缰绳让统治者本身、廷臣、亲信、总督、官员、收税人、权力贩子(28)、巨商大贾以及承担了包税人、征发官(29)和放贷人职能的金融家发财致富。统治者的恩宠和冷遇、授权和褫夺授权,不断创造着新的财富,然后又毁灭着财富。相比之下,封建制则详细划出了权利和义务的界线,不仅对整个经济,而且对个人财富的分配发挥着稳定性影响。8它从一开始就是通过法律秩序发挥影响的。封建联合体以及相关的、有着定型的身份结构的家产制形式,则构成了纯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综合体。我们已经指出,它们接近于立足“主观”权利,而非“客观”法律基础上的“立宪国家”(Rechtsstaat)。那里存在的不是抽象规则体系,而是一大堆既得权利;前者会允许任何服从者自由利用自己的经济资源,后者却会阻挠获利的自由,仅仅通过进一步授予具体的特权提供资本主义的获利机会,那些最古老的制造业一般都是建立在这种特权基础上的。当然,资本主义获利活动以这种方式得到的支持,要比家长家产制变化无常的个人恩宠给予的支持更加稳定,但这种被授予的特权也会始终面临遭到抵制的危险,因为旧有的既得权利仍然原封未动。

封建制的经济基础与结果甚至更加阻碍资本主义的发展。作为封地而被授予的土地变成了固定资产,因为一般它是不能转让、不可分割的;封臣承担义务的能力、按照骑士方式生活的能力以及教养子女的能力,实际上都要依赖于把他的财产连结为一体。有时封臣甚至不得转让自己的私有土地,或者会受到严格限制,比如禁止他们把土地卖给并非同等身份的人——日本幕府将军的封臣(御家人(30))就是如此。封臣一般并不亲自经营,至少不是以资本主义方式经营被授予的土地,由于来自这种土地的收入要依赖农民提供货物与服务的能力,因而在领主制度下,对财产和经济管理的约束就会一直延伸到底层。封建制在日本普及的同时,土地也被禁止再分封和出售以防出现大规模领地,同时还禁止土地抛荒,凡此种种都是为了保护农民既有的生计以维持他们的经济能力。众所周知,同样的发展也出现在东方。这些约束和封建结构总的来说未必像人们有时认为的那样是敌视货币经济的。海关税、手续费、能产生收入的领土权利——特别是司法权——也是作为封地被授予的。只要看来经济上行得通,采邑领主总是会强烈倾向于把农民的服务转变为税收,这种情况在英格兰早就出现了;如果农民在经济上无力缴税,地主就会采用徭役经营(Fronbetrieb)形式直接从事资本主义获利活动;如果有可能,封建的采邑领主或政治统治者就会出售他们的剩余物资以换取货币。按照拉特根(Rathgen)的说法,日本大名在大阪常设的代理机构,主要就是为了销售他们剩余的稻谷。条顿骑士团则是通过他们在布鲁日的代销机构以更大的规模参与贸易,他们是一个过着集体生活的僧侣骑士共同体,是个经济上很理性的共同体,他们的封臣都是农村的地主。骑士团与普鲁士各城市——尤其是与但泽、托伦——的对立,实质上就是骑士团的共同体经济与市民之间的竞争。经营内地谷物和城市间接贸易的波兰贵族联手对抗骑士团的垄断要求,结果是这些城市倒向了波兰,对于德意志文化(Deutschtum)来说,西普鲁士丢失了。

当然,采邑的出口贸易并不只是出售实物地租,而且还有其他产品。封建领主或政治统治者也可能成为一个资本主义生产者或放贷人,大名就是一例。得助于农奴劳动,封建领主往往会开办商业经营、采邑家庭工业以及特别是俄国那样的工厂。因此,封建制的家产制基础绝不意味着必定与自然经济联系在一起。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现代资本主义才受到了阻碍,因为它依赖于大众对工业产品的购买力的发展,但农民向地主或封建司法行政官频繁提供超常税赋和服务,却吞噬了他们的大部分这种购买力,而这种购买力本来是有可能为创造一个工业产品市场发挥作用的。领主得自这种聚敛的购买力并没有给现代工业资本主义赖以立足的大规模生产的商品带来市场,而是创造了奢侈性需求,特别是消费取向的维持私人仆役的生计。此外,由于采邑的营利性经营是靠强迫劳动运转,也由于采邑家族与手工业经营普遍利用无偿劳动因而浪费了人力资源,它们阻止了劳动力进入自由市场,而且它们使用劳动力的方式大都不能创造资本,有时仅仅是消耗劳动力。这种经营之所以还能与城市工商业竞争,是因为它们的劳动力得到的报酬极低,或者根本没有报酬,而这样的工资水平不可能创造出大规模的购买力;尽管具有这样的优势,但这些经营活动因为技术“落后”,而且采邑领主一般都会试图通过政治压力阻挠城市工商业的资本主义发展,所以也还是没有竞争力。总起来看,封建阶层往往都会倾向于限制资产阶级积累财富,至少会倾向于贬抑那些“暴发户”(nou veaux riches)的社会地位。这在封建的日本尤其突出,那里的整个对外贸易最终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其他各地也能在不同程度上看到类似现象。采邑领主的社会声望则会刺激“暴发户”利用已经获得的财富向土地,而不是向资本主义冒险活动进行投资,以图有可能的话进入贵族行列。所有这些因素都会阻碍生产性资本的形成,这在中世纪有着非常典型的表现,特别是在日耳曼。

封建制或多或少都会阻碍或扭曲资本主义的发展;此外,它的强大的传统主义还会增强对一切新社会的形成都抱有怀疑态度的威权主义权力。但是,它的法律秩序的连续性毕竟要比非定型的家产制国家大得多,这可能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如果资产阶级的财富积累不像在日本那样受到诸多限制,尽管它将会放慢速度,无论这将造成什么样的损失,但相比家产制国家那种难以捉摸的经济机会,最终却可能通过比较渐进的持续发展而形成一种理性的资本主义制度,并推动它在封建制度的夹缝中向前挺进。在西方中世纪时的北方各国,个人获利的机会要大大少于亚述帝国、哈里发帝国及土耳其的官员和政府采购官、中国的达官显贵、西班牙及俄国的政府采购官与国家债权人。然而,恰恰是因为缺少这些机会,资本才会通过包出制工业及制造业流入了纯粹的资产阶级获利渠道。封建结构越是成功地阻止了暴发户的渗透,把他们排除在官职与政治权力之外,贬抑他们的社会地位并禁止他们获得贵族的不动产,就越是会把这种财富导向纯粹的资产阶级资本主义用途上去。

十三、家产制垄断与资本主义特权

家长家产制远比封建制更能容忍社会流动和获取财富。家产制统治者并不喜欢独立的经济与社会权力,因而不会支持劳动分工基础上——这意味着贸易基础上——的理性经营。但是他也并不支持自由获利与自由贸易领域中的身份壁垒,除非存在着公益性派捐约束,否则他会认为这种壁垒对他自身的权力构成了一些很麻烦的限制。因此,在托勒密帝国,完全的贸易自由和高度发达的货币经济,一直延续到最后一个家族统治的时期,尽管事实上国王的全部家产制权力及其个人的神圣性像在法老的国家社会主义时代那样一直发挥着广泛的影响。至于其他方面,家产制统治究竟更倾向于自身把持垄断权,因而对私人资本主义抱着敌视态度,还是更倾向于为资本提供特权,这要决定于各种各样的环境因素,其中两个最为重要的是政治因素:

1)这就是家产制的支配结构,不管它是等级式的还是家长式的。在头一种情况下,如果其他条件相同的话,统治者本身垄断权的自由发展当然会受到较多限制。然而事实上,现代的西方人很熟悉家产制统治者的许多垄断权,至少远比同时代的中国人熟悉得多,不过还有一个事实是,这些垄断权的绝大多数只是表现为向资本家出租或发放许可证,这意味着是以私人资本主义方式被利用的。况且,统治者的垄断权会引起被统治者十分有力的反应。这种强烈反应在严厉的家长制支配下却极为罕见;诚然,国家垄断——比如中国的文献也似乎进一步证实了——到处都会招来怨恨,但多数时候都是遭到消费者的憎恶,而不是像在西方那样遭到(资产阶级)生产者的憎恶。

2)第二个因素我们已经在不同场合多次谈到了:若干国家间的权力竞争越是使它们必须设法得到流动货币资本,那么私人资本在家产制国家中的特权就越是发达。享有政治特权的资本主义在古代时期的繁荣,就是因为若干国家为谋取优势地位和生存机会进行着长期斗争;它在中国的相应历史时期似乎也很发达。后来它在西方的重商主义时代又获得了繁荣,因为现代列强开始了它们之间的政治竞争。它在罗马帝国消失了,因为罗马帝国变成了一个世界帝国,需要做的只是必须保卫边界;它在中华帝国几乎根本不存在,在东方和希腊化国家也比较微弱——这些国家越是“世界的”,它就越是微弱,在哈里发帝国同样如此。当然,并不是任何权力竞争都会导致资本的特权,只有当资本已经开始了形成过程时才会出现这种情况。反过来说,大规模世界性国家的安定环境以及随后对资本的政治需求趋于平淡,则会消除资本的这种特权地位。

政府垄断的最重要对象就是铸币,家产制统治者主要是为了纯粹的财政目的而实行垄断。在西方中世纪,为达到这些目的而采取的常规手段就是确立自行铸币的垄断权,以此压低金银的价值,而铸币的变质则是非常规手段。但这种做法表明,铸币的普遍使用已经到了非常发达的程度。不论是埃及和巴比伦的古代时期还是腓尼基和前希腊化时代的印度文明,都还没有使用铸币;波斯帝国和迦太基人使用铸币也仅仅是为了用贵金属支付习惯于接受这种报酬的军队和外国雇佣军(在迦太基,这些雇佣军都是希腊人);而且铸币也不是一种经济交换手段,因为在商业交换中是采取称重的办法,在零售交易中则使用惯例上承认的货币形式。因此,铸币在波斯仅限于金块。相反,中国统治者的铸币直到现在也只是零售贸易的交换手段,而商业则不得不依赖称重办法。最后这两个表面上似乎背道而驰的现象可能有助于告诫我们,不能把铸币状态视为货币经济发达的征候——对中国来说尤其如此,因为那里早就知道使用纸币了。毋宁说,两个征候涉及的是同一个事实:家产制行政的粗放性及其结果——它无力把它的铸币强加给商人们。但是毫无疑问,国家铸币的理性化及其日益广泛的使用,大大推动了商业的技术发展。一则是公元前6世纪到威尼斯、热那亚取得霸主地位这一又四分之三个千年期间古希腊人在贸易技术上的优越性,一则是撒拉逊人(31)的贸易优势,在一定程度上都是由于他们率先利用了这项进展。亚历山大征服后的东方地区——包括印度——密集的货币经济的发展,至少在技术上就是由它共同决定的。不过,经济的命运从此也就与发行铸币的列强在财政状况上的盛衰起伏紧紧拴在一起了。由于越来越多地向军队授权以及随之出现的货币紊乱,罗马财政在公元3世纪陷入了灾难性的境地,这种灾变绝非古代晚期向自然经济倒退的原因,但却是个推波助澜的因素。不过总的来说,政府币制的有序化,更多的是决定于经济对国家的特定要求(这产生于长期稳定的商业交易惯例),而不是决定于经济发展状况。古代时期和中世纪的城邦涌现出了理性铸币的要求,而西方意义上的城市发展,尤其是独立的行会和本土零售贸易——不是批发贸易——的蓬勃兴起,就反映在了铸币理性化之中。

十四、精神气质与生活方式

支配结构不仅通过这些商业技术手段的创造,更多的是借助于它所确立的精神气质影响着各民族的普遍习性。在这方面,封建制和家长家产制大为不同。两者有力塑造出来的政治与社会意识形态大相歧异,由此也塑造了非常不同的生活方式。

特别是在自由封臣与封地制度的形式中,封建制乃是诉诸自愿接受并保持的荣誉观和个人效忠作为基本的行动动机。忠诚与个人效忠也是许多平民形式的家产封建制或公益性派捐封建制(奴隶军队、赐地业主那样的殖民士兵、农民或卫戍部队,尤其是隶属民和科洛尼军队)的根基。然而,他们缺少作为整合要素的身份荣誉。另一方面,身份荣誉对于“城市封建制”的军队却关系重大。斯巴达人的身份荣誉就是依赖于武士的骑士荣誉和礼仪;它对那些逃避战斗、违反礼仪者会待之以“涤罪决斗”;早期的希腊重甲步兵军队一般也都以弱化的形式表现出了这些特征。但是他们都没有个人的效忠关系。十字军东征时期,东方的俸禄封建制曾保持了一种骑士身份意识,但总的来说,它始终是由统治权的家长制性质塑造出来的。一如我们看到的那样,荣誉和效忠相结合仅见于西方的封建制和日本的“家臣”封建制。两者与希腊的城市封建制一样都重视一种特殊的身份教育,旨在熏陶以身份荣誉为基础的精神气质。但与希腊的封建制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它们都把封臣的效忠看作人生观的核心,从这种观点去理解形形色色的社会关系,包括与救世主和亲人的关系。封建的组合体由此把极为个人化的联系渗透到了最为重要的各种关系之中,它们的独特性也就促使骑士的尊严感集中到了对个人的崇拜上。这与一切非个人的商业关系都形成了强烈的对比,因为在封建伦理看来,一切非个人的商业关系必定都是没有尊严的,是粗鄙的。

然而,这种与商业理性的对立也还有其他根源。首先是封建制度特殊的军事性质,它最终影响到了政治结构。典型的封建军队乃是一种骑士军队,这意味着决定性的因素是个人的英勇战斗,而不是大规模军队的纪律。军事教育的目标不是像大规模军队那样为了适应有组织的作战行动进行训练,而是为了各自完善自身的武艺。因此,有一个要素就在训练和一般行为中找到了固定位置,这个要素就是竞技,它是发展对人生有益的各项品质的一种形式,属于男人之家和动物的创造性活力,但是随着生活的理性化进程,它被逐渐淘汰了。在封建制条件下,它和有机体的生命一样不是一种“消遣”,而是保持有机体心理生理活力和应变能力的天然形式;竞技是一种“训练”形式,源于自发的、不间断的动物本能,至今仍超然存在于“精神”与“物质”、“肉体”与“灵魂”的一切分野之外,不论从惯例上看它已升华到了什么程度。竞技达到了特别唯美的完善性而又堪称真正的朴实无华,只有唯一的一次:封建或半封建的希腊武士社会,首先是在斯巴达。相比重甲步兵公民的(相对)民主而言,在西方封建骑士和日本的家臣中,贵族的身份惯例由于有着更严格的距离感和尊严意识,便对这种自由施加了更大的限制。但是不可避免,竞技在这些骑士阶层的生活中也占有一种极为严肃而重要的地位,它构成了一切经济上的理性行为的对立面。然而,居于支配地位的封建阶层的“贵族”精神气质,也在直接维护着与唯美生活方式——它产生于竞技的唯美一面——的这种密切联系。需要“炫耀”、迷人和堂皇壮丽,需要种种谈不上功效,用奥斯卡·王尔德的话说有“美的”意义但并无用处的器物修饰生活,这主要是封建身份的需要,也是一种重要的权力手段,目的在于通过大量暗示以维护自身的支配地位。从拒绝目的理性地控制消费这个意义上而言的“奢侈”,对于支配的封建阶层来说绝非多余:这是在社会上自我肯定的一种手段。

最后,正面特权封建阶层并不是从功能角度把自身的存在看作一种手段以服务于一种使命、一种理应有目的地加以实现的观念。他们的典型神话就是他们的“存在”所具有的价值。只有为真正的信仰而战的骑士才会抱有不同的取向,而且,只要他长期占据了支配地位,自由的唯美竞技就只有一种有限的重要性了,这在伊斯兰教世界尤其突出。总之,封建制天生就鄙视资产阶级的商业功利主义,认为那是肮脏的贪欲,是对它特别不利的生活力量。封建的行为方式与理性的经济精神气质背道而驰,而且导致了对商业事务的漫不经心,这是所有封建阶层的典型表现,不仅与资产阶级形成了鲜明对照,而且与农民那种无人不知的精明也判然有别。封建社会的这种休戚与共乃是以灌输骑士惯例、身份自尊和荣誉感的共同教育为基础的。这种教育因其世俗取向而与先知和英雄的超凡魅力巫术禁欲主义格格不入,因其好战的英雄气概而与文学教育格格不入,因其游戏特征和唯美特征而与理性的专业训练格格不入。

在几乎所有这些方面,家长家产制则对生活方式产生了不同的影响。封建制始终是由掌握了军事技能的少数人进行支配的。家长家产制则是由单独一个人进行大规模支配,一般来说它都需要官员,而封建制对官员的需求则会降到最低限度。如果家长家产制不依赖外族人构成的家产制军队,它就要紧紧依靠臣民的良愿,但封建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不去顾忌这一点。为了对付特权身份群体危险的野心,家产制会不遗余力地动员大众,而大众到处都是它的天然追随者。被大众传说加以美化的理想人物并不是英雄,而是“明君”。因此,家长家产制就必须赋予自身作为臣民福利监护者的正当性,无论从它自身还是从臣民的角度来看都是这样。“福利国家”就是家产制的传奇,它不是产生于庄严承诺相互忠诚的自由伙伴关系,而是产生于威权主义的父子关系。“万民之父”(Landesvater)就是家产制国家的理想。因此,家长制可能会成为一种特殊福利政策的载体,而且只要它有足够的理由确信大众抱有良愿,它也确实会发展这样的福利政策。现代史上已经出现过这样的情况,比如在斯图亚特家族统治时期的英格兰,当该家族与清教徒资产阶级和半封建显贵阶层的反威权主义势力进行斗争时,劳德推行的基督教福利政策就带有部分是教会的,部分是家产制的根由。封建制的行政功能最小化与家产制的行政利益最大化形成了鲜明对照,前者只有在领主的经济供给所必需时才会顾及到隶属民的福利。家产制统治者占用的一切新的行政功能,都意味着他的权力和意识形态重要性的上升,并为他的官员创造新的俸饷。家产制统治者根本不会关心财富,特别是土地的定型分配;他只有在以公益性派捐方式满足了自身需求的情况下才会规定经济上的限制;他会通过集体责任机构实现这一目的,在那些机构内部可能会出现财富的剖分。如果他借助货币经济满足自身需求,那么小块的土地占有和集约式农业,再加上可以自由转让的土地所有权,则是非常符合他的自身利益的。家产制统治者丝毫不会厌恶通过理性的获利活动形成新的财富,事实上他还会支持这个进程,但条件是不能出现新的权力且未经他的认可而获得权威。

从卑贱地位,从奴隶地位和统治者的下层仆役地位一跃而至并不可靠的全权宠臣地位,这是家产制的典型现象。家产制统治者为了自身支配的利益,必定会反对封建贵族的身份自治和资产阶级的经济独立。归根结底,“臣民”任何独立自主的尊严乃至单纯的荣誉感,都肯定会被怀疑为是敌视权威的表现;从相应的历史斗争的结果来看,在精神上忠实于最高统治者的权威,实际上是个随处可见的现象。英国显贵的有效行政最小化和统治者依赖于他们的自愿参与,法国及其他拉丁国家的革命成功,俄国社会革命精神气质的独立不羁,都曾阻碍或摧毁了那种对权威的内在忠诚,但它始终是德国不受约束的家产制统治一份难以根除的遗产,并且在局外人看来显得毫无尊严。从政治角度来看,德国人的确是典型的Untertan(臣民),该词用在他们身上可以说最为恰当,因而路德教才会成为他们特有的宗教。

家长家产制唯一专门的教育体系就是行政训练,它仅仅为某个阶层提供基础,就其最始终如一的形式而言,这个阶层是个有教养的身份群体,最著名的就是中国的类型。然而,教育也可能始终掌握在神职人员手中,他们拥有的各种技能有助于家产制行政,比如会计和文书工作,封建制对此还一无所知。中世纪的近东和西方就是这种情况。那样的教育带有特殊的文学性质。教育也可能是一种世俗的法律职业训练,比如中世纪大学的情况,但即使那里也始终是一种文学教育,而且它的日益理性化带来了专业化心态和“职业”理想,这都是现代官僚制的典型表现。家产制教育始终缺少以下特征——游戏和对艺术的选择性亲和,英雄般的禁欲主义和英雄崇拜,英雄的荣誉感和对商务与官职功利主义的英雄般敌视,而这些特征都是封建制着力培育和保持的特征。实际上,行政“组织”(amtliche Betrieb)就是一种非人格的“商务”(sachliches Geschäft):家产制官员并不是以他的“存在”,而是以他的“功能”作为自身荣誉的基础,他期望的是以他的“服务”获得利益和升迁;在他看来,骑士的闲散、竞技和商业冷漠肯定都是慵懒和缺乏活力的表现。与家产制官员相适应的身份精神气质,在这里倒是与资产阶级的商业精神气质灵犀贯通了。我们从古埃及书吏和官员的诫子书中可以看到,那时的为官之道就已经有了清晰的功利主义资产阶级性质。原则上说,自那时以来,除了从家产制官员向现代官僚的发展过程中越来越理性化和职业性的专业化以外,一切都没有变化。

官员的功利主义和资产阶级特有的精神气质始终存在着一个主要差别:前者憎恶获利的冲动,对于一个领取固定薪金或收取固定手续费的人来说,产生这种憎恶是很自然的,从理想角度来说,他应当是廉洁的,他的业绩之所以能带来尊严恰恰就在于这一事实:那不是经商致富的源泉。在公共和平领域,家产制行政关心的是保护臣民传统的谋生手段和满足,因此,它对有可能颠覆既定社会条件的资本主义的发展是格格不入且疑虑重重的;我们已经知道,儒家的精神气质尤其如此,其他各地也都有一定程度的表现,这其中还有一个特别的因素在起作用,即对新兴的独立经济力量的愤恨。现代特有的资本主义首先在英国得到发展,这绝非偶然,因为那里的官员统治被降到了最低限度,一如在类似条件下古代资本主义也曾达到过巅峰一样。这种愤恨和官僚以传统的身份取向态度对待理性的经济赢利,变成了可资现代国家福利政策依靠的动机,尤其是在官僚制国家推行福利政策的动机。然而,这些动机也决定了福利政策的限度和特性。

注 释

除非另有说明,所有注释与校订均为Roth所作。

1 韦伯利用了大量有关封建制的德文文献,其中有一些已在《法律社会学》及其他各处引用过(G. v. Below,H. Mitteis,etc.)。韦伯的同时代人Otto Hintze对韦伯的比较研究影响尤深。他是历史学家,但对比较研究方法却有着罕见的敏感,撰有“Wesen und Verbreitung des Feudalismus”(1929)、“Typologie der ständischen Verfassungen des Abendlandes”(1930)、“Weltgeschichtliche Bedingungen der Repräsentativverfassung”(1931)、“Das monarchische Prinzip und die konstitutionelle Verfassung”(1911)等文,见Staat und Verfassung(Göttingen:Vandenhoeck,1962)。Hintze还评论了韦伯的《宗教社会学文集》(1922)和《经济与社会》(1926);见Soziologie und Geschichte(Göttingen:Vandenhoeck,1964)。

关于Otto Brunner对有关封建制的文献的综述,见“Feudalismus. Ein Beitrag zur Begrifsgeschichte”,Akademie der Wissenschaften und der Literatur. Abh. Der Geistes-und sozialwissenschaftlichen Klass,1958,vol. 10,3—39。

除了Marc Bloch与Francois Ganshof关于欧洲封建制的标准书以外,英语读者还应参阅John Whitney,“Feufalism in Japan”(Comparative Studies in Society and History,V,Oct. 1962),因为日本是封建制的另一主要个案。另见Vatro Murvar,“Some Refection on Weber's Typology of Herrschaft”,以及Norman Jacobs,“Te Patrimonial Tesis and Pre-Modern Japanese Herrschaft”,两文均载The Sociological Quarterly,V:4,1964,374—395。

2 见Ulrich Stutz,Geschichte des kirchlichen Bene fi zialwesens(Scientia Alen,1961),sec. ed.(第一版为1895年);id.,Die Eigenkirche(Berlin,1895),以及论“Eigenkirche”的文章,载Realenzyklopadie für protestantische Theologie und Kirche,XXIII,1913,364—377。(R and W)

3 参阅韦伯在“印度教与佛教”一文中的论述,见GAzRS II,295f;英文版《印度的宗教》(Religion of India),270f。(W)

4 参阅C. H. Becker,Islam-Studien,I(1924)。(W)

5 见Karl Marx,“Das Elend der Philosophie”,载Marx/Engles,Werke(Berlin,1959),IV,130。

6 参阅C. H. Becker上引书,62f.,263f。(W)

7 见Herman Levy,Monopoly and Competition(London,1911)和Economic Liberalism(London,1913),ch. III;德文版分别为1909和1902年。

8 此说遭到了一项批评,见Alfons Dopsch,Herrschaft und Bauer in der deutschen Kaiserzeit(Sttugart:Fischer,1964;第一版为1939),199f。Dopsch是韦伯的同时代人,他对韦伯的论断——封建制稳定了个人财富的分配——提出了批评,并指出12到13世纪贵族和君主在封地上的繁忙贸易。然而,他忘记了韦伯论断的比较性质——这是在比较家产制结构时得出的论断,他也忘记了韦伯是在评估阻碍和促进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的力量平衡。Dopsch坚持认为,韦伯估计不足的是,封地的转租促进了经济增长,而激励了封建领主的并不是传统主义的经济标准(p. 210),而是一种“进行理性计算的经济精神”(p. 207)。但是,韦伯随后便指出,封建限制未必就会敌视货币经济。Dopsch固执地要抹杀韦伯在那种无处不在的获利精神和在现代资本主义形成过程中发挥作用的特殊动机与活动之间作出的区分。在韦伯写作《经济与社会》期间,Dopsch曾试图证明早在加洛林王朝时期就已经存在资本主义企业和市场生产了(Die Wirtschaftsentwicklung der Karolingerzeit,1912)。

(1) Marcomannic Wars,马科曼尼人为公元前100年后定居美因河流域的日耳曼部落,为逃避罗马人侵略,公元前9年东迁波希米亚,在国王马罗博杜斯领导下建立了强大的部落联盟。该联盟与日耳曼人领袖阿米尼乌斯的军队作战失败后,马罗博杜斯于公元19年流亡罗马,此后马科曼尼人一直处在罗马人保护之下。167年左右,马科曼尼人与同盟各部落侵入罗马疆界,马可·奥勒留皇帝驱逐了他们,但此后直到180年奥勒留去世为止,双方几乎处于连年战争之中。

(2) Laetus的复数形式,指罗马帝国晚期在帝国版图内定居的蛮族人共同体,可以获得土地,但条件是须为帝国军队提供兵员。

(3) 赐地业主,指古代希腊在附属国中享有雅典当局赐予土地的雅典公民。雅典广泛利用这一制度削弱附属国的力量,赐予的土地都是最好的土地,殖民者是未来的卫戍部队。他们与驻在地人民大不相同,拥有充分的公民权:投票、纳税和服兵役,并按照雅典的模式通过执政官和公民大会管理内部事务。这种制度鼓励了大量雅典人重新定居,既减轻了雅典的人口压力,又加强了国家的财政和军事力量。随着公元前5世纪提洛同盟和公元前4世纪第二次雅典同盟的建立,这批人成了雅典帝国主义的正规军。

(4) 罗马帝国晚期以及随后拜占庭帝国的戍边军队。

(5) 日耳曼习惯法概念,意即占有的权利,或者说,物权。

(6) asper,旧时土耳其和埃及的小银币,后作为记账货币,值piaster的1/120。

(7) Doomsday Book,1085—1086年英国钦定土地调查清册。

(8) 近东地区旧时由君主颁发的赐予特权或授予显职的正式委任。

(9) fudai,德川将军的“同族”,由将军册封。

(10) kunigaye,“国”(kuni)原系古代日本地方酋长统辖区,645年以后,这种地区被归并为较大的“国”,共有66个。16世纪末,丰臣秀吉为制止各“国”大名与武士间的争斗,采取了重新分配领地的重大措施,谓之“国替”。

(11) sankinkotai,意为“交替侍从”,德川时代的一种制度,要求大名每年有一半时间在江户侍从将军。

(12) Nizam al-Mulk(1018—1092),真名叫阿布·阿里·哈桑·伊本·阿里。“尼札姆·穆尔克”意为“全国行政长官”。突厥塞尔柱苏丹的波斯族首席大臣(1063—1092),有论述王权的巨著《王术》传世。

(13) 指矮子丕平三世。

(14) sub-infeudation,西方封建采邑法中的一种做法,借此,一个人以封臣身份占有他人土地为自己役使,然后将较小的分封地授予为其控制和受其指挥的另一个人。这种过程可以重复若干次,以创设采邑链上的大量联结,每一个人都占有比他地位更高者的土地,最高者是国王。

(15) escheat,按照西方封建土地法,若封臣犯有重罪或死后无继承人,其封地将归还领主,谓之土地归复。

(16) 此处地租(tallagia)系指中世纪欧洲领主对其非自由佃户征收的税款,最初是由领主自由决定征收的次数和税额,到13世纪开始对许多地产征收固定费用。

(17) 在伊斯兰教国家,哈来姆(harem)指家庭中的妇女住房,亦指女眷本身。尽管一般都把哈来姆和伊斯兰教习俗联系在一起,但中东地区在伊斯兰教文化之前就已存在哈来姆,比如亚述、波斯、埃及等国的王宫,大都设有哈来姆,供统治者的妻、妾、女侍、宦官等居住,并设有专人管理。这类宫廷哈来姆在政治上和社会上都有其重要作用,由于这些妇女多来自名门望族,哈来姆阴谋事件常常影响深远,甚至导致王朝兴替。

(18) Count Palatine(德文为Pfalzgraf)。巴拉丁最早是护卫古罗马皇帝宫殿的侍从和卫队的名称,在君士坦丁时期(4世纪初)又被用于称谓随同皇帝出征的高级野战部队。进入中世纪以后,巴拉丁成为日耳曼民族的一些官职名称,其中最重要的是巴拉丁伯爵,这种伯爵在墨洛温和卡洛林王朝时期(5—10世纪)是宫廷事务官,特别是王室法庭的法官,除了担负司法职能外,还有处理宫廷事务的行政职能。

(19) grant,指普通法中的财产授予,最初局限于无形遗产的授予,不允许让予终身或世袭地产占有权,19世纪以后逐渐由法律规定有形与无形遗产一样应被视为可以授予的。此术语也经常适用于国王创设的权利,比如豁免权以及为指定目的给予地方当局或其他团体一定额度的公共资金。

(20) 德文,长官,掌玺官(英文为chancellor)。在罗马帝国时代原指一种低级的法律官员,帝国崩溃后逐渐成为欧洲许多国家对各种官员的称呼,通常带有行政管理、秘书或法律的特征,后来普遍成为世俗或宗教高职的办公机构首脑。到中世纪时则普遍成为掌玺官,掌管用于认证王室文书的国玺,遂成为各王国最有权势的官员。进入19世纪以后,欧洲各国相继废除了该职务。现代德国与奥地利以该词称呼总理,许多国家用该词称谓档案局长和大学校长,在英国则指主管财政和兰开斯特公爵郡的内阁成员。

(21) 在12世纪,英格兰财政部从国王会议中独立了出来,成为最早的一个国家机构。

(22) 阿拉伯文Waqf的音译,又译瓦各夫,意为“宗教公产”“宗教基金”,指符合教法的公共财物、公益事业、慈善组织、慈善基金等,如寺院土地、房产、用具、典籍等,一般来自穆斯林的捐献、遗产及寺院的有关收入。

(23) 阿拉伯文sharî‘ah的音译,又译沙里阿,原意为“道路”,具有指明道路之意,后以此称伊斯兰教教法。

(24) 见第八章(二)英译者注109。

(25) Maria Teresia(1717—1780),奥地利女大公、匈牙利和波希米亚女王、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弗兰茨一世的皇后、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约瑟夫二世之母。

(26) John Law(1617—1729),苏格兰货币改革家,开发美洲法属领地的“密西西比计划”制定者。

(27) Jean-Baptiste Colbert(1619—1683),法国国王路易十四的财政总监和海军国务大臣。

(28) infuence peddler,向商人等出卖手中权力者,或有门路及自称有门路而专替商人等与官方拉关系者。

(29) purveyor,旧时英格兰王室拥有王室征发权的官员。王室征发权指君主和王族巡游各地时低价强购所需物品的特权,从中世纪到17世纪,这种做法经常引起民愤。国王驾到之前,他的官员就在商场或市集上强行购物,同时还征用马匹、车辆和人工,乘机牟利。《大宪章》(1215)首次限制了这种特权,1660年王政复辟后将其废除。

(30) gokenin,日语音译,意为“家臣”,通常指将军亲近的陪臣。

(31) Saracen,希腊人和罗马人对十字军东征时的阿拉伯人或伊斯兰教徒的称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