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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埃及
我们已知的第一次持之有恒的家产制—官僚制行政出现在古代埃及。看来最初它雇用的只是王室扈从——依附于法老的仆佣。但是,后来就不得不从外面招募官员了,即从技术上唯一合适的等级——书吏——当中招募,由此他们也进入了家产制的依附关系。早在古王国时期,整个民族就被强行纳入了一个被庇护人的等级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一个无主的男子会被看作有用处的捕获物,一旦被抓获就会直接编入法老的劳工队。推动了这项发展的是系统的中央集权式水系调节和空前规模的建设工程,这些工程都是在不适农耕的长季中进行的。这个国家以强迫劳动为基础,法老把鞭子作为他的标志之一,始于第三个千年(third millenium)的豁免特权——正如泽特(Sethe)3正确解释的那样——则与寺院雇员或官员免于强制服务有关。法老通过自己的经营和贸易垄断、非自由手工业劳动的家庭产品、科洛尼的农产品和税赋维持他的大庄园。那时已经存在萌芽状态的市场经济,特别是市场交换,因为有了准货币交换手段(Uten,金属棒)。不过总的来说,一如保存至今的记载所示,法老的经济需求是通过实物储运来满足的,文献表明,为了那些惊人的建设和运输劳役,法老动辄就会调集成千上万的臣民。
大规模私有地产与各个省的出现,在中王国产生了一个封建制的过渡时期,它们的起源和意义可由古王国的文献证明,但它们在外族支配时期之后便消失了,正如鞑靼人时代之后也在俄国消失了一样。然而,寺院早在古王国时期就得到了豁免权,并由拉美西斯王朝(Ramessides)授予了大量财产。因此,与大众相比,祭司和[王室]官员成了唯一的特权阶层。人口的绝大部分都是由政治臣民和家产制臣民构成的,他们彼此之间并没有清晰的区别。那些毫无疑问处于家产制统治下的人们,我们可以看到有许多称呼都表明他们是奴隶和非自由人,他们的经济条件和社会等级明显不同,但我们至今也无法把他们区分开来,也许他们事实上本来就没有出现严格的分化。只要臣民没有被派去强制服劳役,他们的税赋似乎就是按照一定的总额由官员包收。官员以鞭笞或类似的办法强迫他们申报应税财产,所以征税过程都是典型地表现为突然袭击、逃跑和追捕。法老的家产制科洛尼和自由的政治臣民之间有着明显的差异,法老拥有的土地和农民的私有财产之间也是如此,但这种差异似乎主要是技术意义上的,大概没有固定的含义,因为显而易见,王室家族在越来越多地通过公益性派捐方式满足自己的经济需求。个人被永久性地束缚于财政功能上,由此也被永久性地束缚于指定的或因出生、地产及职业而属于的地方行政区。其中详情不得而知。事实上职业选择是高度自由的,但我们不能肯定地说,假如王室家族的经济需求似乎提供了保证的话,它不会把子承父业的义务强加于人。这里不存在那种特定意义上的种姓。政治臣民和家产制臣民可能享有事实上的流动自由,但只要王室家族需要,要求臣民在他所属的地区履行义务,这种自由在法律上就是不确定的。希腊晚期的术语把这种所属地叫作个人idia(籍贯),罗马的术语叫作个人origo(原籍),而这种法律概念在古代末期曾发挥了重要作用。所有的地产及任何手工业经营都要以劳役或供货形式承担某些义务;同时,拥有土地或者一项经营则被认为是履行职能的回报,因而往往接近于俸饷的特征。实物俸饷或土地俸饷都是给予特殊公务职能以及履行军事义务的报酬。
军队也是家产制的,这对于法老的权力地位具有决定性意义。至少在战时,军队的装备和给养概由王室仓廪提供。武士会得到小块土地,他们的后代就是托勒密时期的本土步兵(machimoi);显然,武士们也被用于承担治安职责。此外还有雇佣兵,他们的费用由王室库藏负担,而法老的贸易经营能够保证库藏充盈。被彻底解除了武装的大众很容易控制;突如其来的反抗不过是表现为强迫劳动的工程建设期间食物供应不足而引起的抗命和罢工。地理条件,特别是舒缓的河道与统一水系调节的客观必要性,则保持了版图的统一,直到大瀑布地带都少有阻断。升迁的机会和对王室仓廪的依赖显然足以防止俸饷被广泛占用,这里居于主导地位的是实物津贴,相比之下,那些把俸饷同手续费和土地搅在一起的地方,从技术上说总是更容易导致官职的占用。统治者在他的家产制权力基础上授予了大量的豁免权,而且反复承诺它们不可侵犯,并威胁要惩罚那些打算侵犯它们的官员,这表明他实际上认为这些特权并不牢靠,所以这里一开始就根本不存在等级制政治实体(Ständestaat),家产制完好无损地保存了下来。大量保留实物俸饷以及私人地产在新王国时期变得相当无足轻重,这一事实也有助于保存家产官僚制。托勒密时代高度发达的货币经济也没有削弱它,而且成了一个强化因素——提供了使行政趋于理性化的手段。公益性派捐方法,特别是强迫劳动,让位于一个极为复杂的税收制度,尽管统治者从未放弃调集臣民服劳役并把他们束缚于籍贯地的权利;的确,当货币经济在公元3世纪瓦解时,这些古老的安排立即重新获得了实际的重要性。整个国家看上去几乎成了一个单一的王室大庄园领地,只有寺院庇护下的家族经济还接近于货币经济的含义。罗马人在对待这个国家时就是以这种体制作为法律基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