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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占用和垄断的结果:分散并典型化的行政
在一个家产制国家,由竞争者之间分配手续费收入来源引起的任何俸饷制行政分权以及任何管辖权划界,尤其是占用有俸官职,都不意味着理性化,而是意味着典型化。特别是占用有俸官职,我们已经看到,这使得官员实际上往往不能被撤职,与现代人依法保障司法“独立”有着同样的效果,尽管两者的含义完全不同;它的目的是保护官员的职务权利,而现代的公务员法是为了被统治者的利益,通过官员的“独立性”——亦即非经严格审查并证明有罪不得撤职——以尽力保证官员的公正性。
依法或实际占用了有俸官职的官员,能够极为有效地削减统治者的治理权力;至关重要的是,它也能挫败任何通过引进纪律严明的官僚制和保持已经成为传统主义定例的政治权力分割以实现理性化行政的尝试。法国的大理院,这些有俸官员的团契机构,以形式上的合法化钳制国王权力长达几个世纪(在一定程度上也执行王室命令),同时阻止了一切可能有损于他们传统权利的革新。事实上,这里在原则上也接受了家产制的规范:官员不得有悖于统治者。当国王亲自出现在有俸官员的集会(lit de justice(29))上时,他在形式上可以坚持把任何命令加以合法化,因为在他面前必须放弃任何反对意见,而且他会试图通过直接的书面指示(lettre de justice(30))达到同样的结果。但是,与传统相抵触的敕令生效之后,大理院往往凭借它们的官职财产权立即通过抗辩书(remontrance)发出质疑,并且经常能够证明它们有权成为独立自主的权威载体。这种局面实际上就是对有俸官职的占用,当然,其效果是很容易变化的,而且要取决于有俸官员与统治者之间的权力分配,特别是要取决于后者能否获得财政手段以赎回有俸官员所占用的权利,并用一个完全依附性的官僚系统取代他们。到了1771年,因为国王无力退还官职的购买价款,路易十五试图通过政变摧毁大理院中那些有俸官员们擅长使用的武器——以大规模辞职形式的“总罢工”迫使国王退缩。在这种情况下,官员们的辞职被接受了,但是购买价款并未退还。官员们则因为抗命遭到拘禁,大理院被解散,建立了新的机构取而代之,官职的占用被废除。但这种建立完全专断的家产制统治,据此统治者能够将官员随意免职的尝试失败了。1774年,面对既得利益集团的激烈反对,路易十六收回了敕令,国王和大理院的冲突旧态复萌,只是到了1789年召集的三级会议才打开了一个全新的局面,它很快消弭了两大对抗力量——君主与有俸行政官员——的特权争端。
统治者通过官员们管理那些最初形成于古代平民法庭的行政区(Dingverbände),有时则形成于个别大领地的地方行政区,对于这些官员来说是个特殊局面。这一点我们将在后面进行较为详细的决疑分析。这里也是经常通过购买而占用有俸官职,从而导致了典型化以及地方自治权力与统治者权威的分裂,在法国尤其如此。不过除此以外,在这方面发挥了分权和定型影响的是不得不重视总体环境——官员会处在一种不受保护的地位上,远没有摆脱统治者的个人权威。一个在经济上与社会上完全依赖统治者恩惠的纯官员,只有在极为有利的条件下才能获得个人权威。至少总的来说,只有在具备了经济与技术前提的现代官僚制那样精确运行的理性机器基础上,这一点才具有长期的可能性,因为在这种制度下,专业化知识本身就会创造出必要的权力。然而,在家产制的总体环境下,行政管理需要的是“经验”和最为具体的技能(比如书写),而不是理性的专业知识,地方官员的地位决定于在他的地方行政区内他自身社会声望(Autorität)的分量,而这种声望主要是建立在维护与贵族身份群体相称的生活方式的能力基础上的,这在任何地方都不例外。因此,臣民当中拥有财产,特别是拥有地产者就很容易垄断地方官职。我们很快就会详细讨论这一点。只有一个具备了维持强有力自治统治所必需的特殊天赋的统治者,才有可能采取相反的原则:通过经济上与社会上完全依附于他的无财产者进行统治。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同地方显贵进行不断的斗争,这种情况在家产制国家历史上随处可见。担任官职的显贵会形成一个富有内聚力的利益集团,从长远来看他们一般都会占据上风。一个领主急需官员们的支持时,官员们总是要设法从他那里得到让他们终身任职且能荫及子孙的承诺,不仅墨洛温王国如此,世界各地莫不如此。
随着占用官职的发展,统治者的权力,特别是他的政治权力,便会分解成一堆由不同个人分别占用的权力,他们凭借专有的特权而占用了这些权力,这是他们分别享有的权利,尽管这些权利有着极为不同的定义,可是一旦定义得到了公认,统治者要想变卦,就不可能不招来既得利益集团的危险的反抗。这种结构是刻板的,无法适应新的任务,不易服从抽象的规章,因此与官僚制结构形成了典型的反差,后者有自己的管辖权范围,有目标抽象的组织,而且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随时重组。与前者并列的则是领主在那些尚未出现占用官职现象的领域中完全便宜行事的权力,他可以特别指定私人亲信承担行政任务,并占据那些尚未被既得利益集团抢占的权力职位。从整体上说,家产制国家既可能更多地倾向于沿袭定例,也可能更多地倾向于任意专断的模式。前者更常见于西方,后者多出现在东方,那里常有新的征服者篡夺权力,这种权力的神权统治基础和家产制军事基础极为有效地抵消了分权与占用的自然进程。
在这个典型化的过程中,旧时的宫廷官员变成了纯粹代议性的显贵和有俸的闲员,绝大多数强力领主的官员尤其如此,这种领主不再挑选非自由人担任宫廷官员,而是挑选那些天然拒绝处理日常任务的贵族。
占用的现象越盛,家产制国家就越少按照管辖权概念或者现代意义上的“代理人”概念运行。公务与私务的分离、官职财产和权力与私人财产和权力的分离,大体上只是通过任意专断类型的家产制统治实现的,而这种分离又会随着俸饷化和占用的发展而归于消失。的确,中世纪教会曾试图——至少在受俸牧师死亡的情况下——阻止自由处置带俸圣职的收入,世俗权力有时也把ius spolii(剥夺权)扩大到已故神职人员的私人财产上,但在完全占用的情况下,官职财产与私人财产实际上是一回事。
总的来说,以纯粹的个人从属关系为基础的官职,不会知道从客观角度定义的官职义务观念。如果说还能留下一点这种观念的痕迹,也会随着把官职视为俸饷或财产而消失殆尽。行使权力主要是官员的个人权利:在传统的神圣边界之外,他可以像领主一样根据个人酌处权临时决策。因此,家产制国家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在立法领域,不可侵犯的传统规定与完全任意的决策(Kabinettsjustiz(31))是并列的,后者往往会取代理性规则的统治。这里通行的不是官僚制的公正性和不看人下菜的、以对所有人一体适用的客观法则的抽象效力为基础的行政理想,而是相反的原则,实际上一切都要明显依赖于个人考虑:依赖于对待具体申请人及其具体要求的态度,依赖于纯粹的私人联系、偏好、承诺与特权。即使由领主授予的特权和占用权,尤其包括土地的授予,不管那是多么“确定不移”的授予,在定义极为模糊的“忘恩负义”情况下常常也是可以撤销的;它们在授予人死亡后是否还能有效,也因为所有关系都具有个人性质而同样不能确定。因此,这些授予就要听从继任者的确认。由于领主与官员之间的权力分配始终是不稳定的,这种确认可能会被认为是统治者的义务,从而为免于撤销、使占用权成为理所当然的特权铺平了道路,但同时也给继任统治者提供了撤销这种特殊权利以扩大自己酌处权领域的机遇——这种办法在现代西方家产制—官僚制国家兴起之初曾被反复使用。
即使官员在与统治者的关系中享有的权利,以及统治者支配官员的权力通过伙伴权利(Genossenrechte)和官职的占用成为了定例,它们的实际运用对于双方的相对力量来说也仍然是决定性的因素;因此,中央权威在任何一个时间段里持续遭到的任何偶然削弱(这大概只能归咎于个人因素),都将导致有害于它的新惯例的出现,从而导致它的权力萎缩。所以,在这种行政结构中,统治者坚持个人意志时的纯个人能力,对于他的名义权力始终不稳定的内容就有了极为高度的决定性意义。正是从这个角度来说,中世纪才被叫作“个性的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