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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家产制官员与官僚制官员
随着职能分工和理性化的演进,特别是随着文牍工作和权威层级——这些都是公务流程必经之路——的扩展,家产制官员可能会发展出一些官僚制特征。但从社会学角度来看,越是清晰地描述家产制官职与官僚制官职的纯粹类型,两者的差异也就越是明显。
至关重要的是,家产制官职不存在“私”务与“公”务的官僚制分离。即使是政治行政,也被认为是统治者的纯个人事务,而政治权力则被视为他个人财产权的组成部分,可以通过征税和收费加以利用。因此,他行使权力完全是便宜行事,因为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说,这种权力并不受制于神圣传统的普遍干预。随着由传统固定下来的职能的扩展,在所有真正的政治事务中,统治者的个人酌处权就会标明他的官员的管辖权界限。管辖权——如果我们要在此使用这个官僚制概念的话——至少在开始时都是完全不确定的。当然,每个官职都有实质性的目的和任务,但它的边界往往模糊不清。其他官员在这方面与家产制官员最初也并无不同。开始时,只有相互竞争的权力才会产生出定型的边界,有些还类似于“固定管辖权”。然而,这在家产制官员那里乃是由于把官职看作个人权利,而不是由于在官僚制国家那样把它看作非个人利益——职业专业化并尽力为被统治者提供法律保障。因此,对官职权力这种准管辖权施加的限制,主要是产生于各种家产制官员相互竞争的经济利益。在神圣传统对某些职务行为尚无明确规定的范围内,官员即可便宜行事,因而领主和他的官员便要求根据具体情况得到报酬,报酬多少或者随机决定,或者按照固定比率。由此,如何分配这些收入来源便有力推动了他们逐渐划定行政管辖权的界限,这种界限最初在家产制国家的政治领域中几乎是不存在的。例如,英国的法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收费利益,坚持要求只能从他们当中选任法官,而且只有在法律职务上经过了学徒期训练的人才能获准进入他们的行列,于是,受过罗马法训练的大学毕业生就被排除在外了,这与其他国家形成了鲜明对照。同样是为了收费利益,世俗法院与教会法院、普通法院与大法官法庭一直在相互斗法,三大法院——理财法院、高等民事法院和王座法院(16)——也是彼此之间并且各自都与所有其他法院争斗不已。在绝大多数时候,管辖权都是决定于这些有关各方之间在收费问题上达成的妥协,而不是首先决定于,也从来没有单纯决定于理性的考虑。由于管辖权经常重叠,于是各法院便相互竞争,采取种种诱惑措施吸引当事人,特别是简易程序拟制、低收费等等。
不过,这个例子涉及的官职都是已被永久化和典型化的官职,这个条件即使在大规模的持久性政治结构中也只能逐渐发展出来。总的来说,开始时我们看到的都是临时官员,他们的权力由具体的目的加以规定,他们的遴选则是依赖于个人信任,而不是技术资格。只要一个大规模政治王国的行政还是家产制行政,任何辨认“管辖权”的尝试都将堕入官衔的迷宫之中,因为那些官衔的含义完全可以随意变更,大扩张时期的亚述就是如此。当统治者的政治运作附属于他的纯粹经济关切时,前者就显得像是仅仅根据需要和机会加以利用的后备资源了:政治行政最初是间歇性地托付给视具体情况似乎最有资格者,尤为重要的是最接近统治者的什么人去料理,一般都是宫廷官员或有资格同桌进餐者。统治者的个人酌处权和亲疏好恶具有决定性作用,这不仅是个事实问题,而且是个原则问题,当然,这在任何地方都不例外。这也适用于被统治者与官员之间的关系。无论官员被允许做什么,都要兼顾传统的力量和统治者的关切——保持臣民对统治者的顺从和供养统治者的经济能力。这里没有官僚制行政的那些规范和规章。不仅在新的或者重大问题上,而且在统治者的整个权力范围内,决策都是临时做出的,因为任何人都没有牢固的个人权利对它进行约束。因此,通过官员行使的统治者的权力,就会运行在两个常常互不关联的领域中:一个是它会受到牢固的神圣传统或者明确的个人权利限制的领域,一个是统治者个人酌处权通行无阻的领域。这可能给官员们制造出一些冲突。违背古老习俗可能会冒犯到一些大概是危险的力量,而不服从统治者的命令则是藐视他的指令权(Banngewalt),并使违令者面临——用英国法的术语来说——统治者的misericordia:他的任意制裁权。凡是传统与统治者司法权(Herrenbann)出现重叠的地方,两者的冲突就是不可调和的。即使政治官职的权力早已在固定的区域管辖权范围内达到了标准化程度,统治者大体上也仍会根据自己的酌处权予以中止、免除和开革,比如诺曼征服时期对英国郡长的做法。
因此,与官僚制官员相比,家产制官员的地位乃是来自他对统治者的纯个人服从,而他在臣民面前的地位只不过是这种关系的外在表现。即使政治官员并非私人家族的依附者,统治者也会要求无条件的行政服从,因为,家产制官员对自己官职的忠诚(Amtstreue),并不是对于非个人任务的非个人忠诚(Diensttreue)——这样的任务会对这样的忠诚明确规定出范围和内容;毋宁说,它是一种仆人的忠诚,它的基础是与统治者之间严格的私人关系,是原则上不容限制的效忠义务。在日耳曼诸王国,国王甚至会以失宠、致盲和在抗命的情况下予以处死来威胁放任不羁的官员。然而,与其他人相比,官员是在分享统治者的尊严,因为他是从私人角度服从统治者的权威(Herrengewalt)。在日耳曼诸王国,只有王室官员,而不是平民共同体(Volksrichter)的自由法官才能得到高额赎罪金,不论他是什么身份,而奴仆式官员,即使他并不是个自由人,也很容易到处都凌驾于自由臣民之上。所有家产制的服务规章,按照我们的[官僚制]概念可能都是规章制度,它们归根结底只是纯粹的主观权利和来自统治者授予或恩宠的特权;事实上,总起来可以说,这就是家产制国家的全部公共规范体系。它没有官僚制国家的客观规范及其以非个人目的为取向的“就事论事”。官职以及行使公共权威都是为统治者服务的,被授予官职的官员并不是服务于非个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