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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家产制官员
就最简单的情况而言,君主的广大领地只是包括他自己的家族和一批采邑附属地,采邑农民的家族就依附在这些采邑之中。即使这种最简单的情况,也已经需要一种有组织的行政管理了,因而需要一套根据领地规模发展出来的适当的职能分工。家产制官职就是以这种方式应运而生的。最初产生于家族行政的王室官职在世界各地都大同小异。除了家庭祭司,有时还有统治者的私人医生以外,我们还能看到不同行政分支的监管人:负责领主食品供应和膳务的高级管家,酒窖的司酒或尝酒侍臣,御马总管(connétable:comes stabuli),负责农民强制徭役的监工(Fronvogt),服装与兵器的主管,负责财政事务的司库,以及负责全面行政的总管。只要是家族行政需要,还会产生出其他分支的监管人。土耳其宫廷直到本世纪都一直保持着这种怪诞的区分。一切超出了纯粹家族事务的任务,最初都是划归与其最直接相关的家族行政范围。例如,统率骑兵就被交给御马总管,于是他就成了王室骑兵队长。所有官员,除了本职行政任务之外都必须侍奉统治者本人并有代表义务,与官僚制行政相反,这里不存在职业上的专业化,但家产制官员又像官僚制官员一样,一般都会发展为一个不同于被统治者的身份群体。到古代晚期和中世纪,采邑依附者或人身依附者的sordida munera(微贱公役)与opera servilia(卑微劳作),到处都和高级的宫廷行政服务及公益性派捐区别了开来,后者都是交给侍臣料理的,后来——至少在服务于大领主时——被认为自由人也配得上料理这些事务。
统治者一开始总是首先在由于人身依附而成为臣民的那些人(奴隶和农奴)当中征募官员,因为他感到他们的服从是绝对可靠的。然而,政治行政却极少单纯依靠这些人。政治统治者几乎总是不得不同时以非家产制方式招募官员,这不仅是因为臣民会由于看到非自由人在权力和身份上出人头地而心怀怨恨,还因为这是直接行政的需要和前家产制行政方式的延续。另一方面,自由人因服务于领主而获得了不同寻常的有利地位,是因为接受了开始时不可避免的对统治者个人权力的屈从。只要有可能,统治者就会坚持非家产制出身的官员像在非自由人当中招募的官员那样接受同样的人身依附关系。在整个中世纪的真正家产制国家中,官员们都会被迫成为君主的familiaris[家族扈从](例如一位最熟悉这个问题的人士2曾向我证实,南意大利安茹家族的家产制国家也是如此)。在德国,成为侍臣的自由人要把自己的土地交给领主,然后再由领主适当扩大之后作为服役保有土地重新授予。关于侍臣的出身问题已经有了广泛的讨论,他们最初都是来自非自由人阶层这一点似乎已经没什么疑问,但看来同样可以肯定的是,他们作为一个身份群体的崛起乃是坚持骑士生活方式的自由人大量涌入所致。在西方,尤其是在英格兰,侍臣到处都被骑士阶层吸收为同伴,这实际上就意味着他们的地位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定例,因而领主对他们的要求也会受到稳定的限制;一旦形成了这种局面,统治者也就只能按照骑士身份群体的惯例要求他们提供服务了,他在与他们的关系中将不得不遵守严格的身份惯例。
在统治者颁布规章制度,因而创制了Dienstrecht(服役法)之后,侍臣就变成了法定的自治群体成员(Rechtsgenossen),他们的地位进一步成为定例,比如中世纪的service laws(服役法)就产生了这样的结果。随后,这个群体成员便垄断官职,确立固定的规则,尤其是要求须经他们同意才能吸收新成员进入这种法人团体,并划定服务和收费界线,从而在所有方面形成一个封闭的身份群体,统治者对此也不得不做出让步。此后,统治者将不再能够剥夺这种官员的服务封地,除非一项司法裁决判令没收,而这样的司法裁决在西方就意味着是由侍臣组成的法庭做出的裁决。最后,当官员们或者其中的某些人——比如最高级的法院官员——要求统治者只能按照他们的建议或强行推荐来选择决策官员时,他们的权力就达到了顶点。不是没有做出过这样的尝试。然而,凡是在统治者的顾问成功地迫使他接受了他们推荐的高级官员时,这些顾问一般都不是官员,尤其不是那些侍臣,而是他的那些举足轻重的封臣或者地方显贵组成的委员会,特别是各等级的代表。按照古代中国的传统,理想的皇帝都是把宫廷大贵族们推荐的最有能力的那个人任命为他的首辅,但我们不清楚这些大贵族究竟是官员还是自治的显贵与封臣;而一再提出同样要求的中世纪英国贵族的情况就一目了然:他们当中只有少数人是官员,而且并不是以官员的身份提出这种要求。
只要有可能,统治者都会尽力防止身份群体对官职的垄断,防止世代依附者或完全依附于他的外族人受命从事的行政服务成为定例。官职与官员义务越是成为定例,君主自然就越是要在提出新的行政任务、设立新的官职时力图摆脱这种垄断,事实上他在这种情况下会尤其着力,而且不时也会卓有成效。然而,统治者始终会遭遇本土的谋官者,有时甚至会遭遇臣民的强烈反对。关于地方显贵为垄断地方官职而进行的斗争,后面还会谈到。但是,只要统治者设立了典型有利可图的官职,他就必须面对某些阶层的垄断企图,而这是一个权力问题,即他能在多大程度上抵御这些强大的利益集团。
侍臣法定的垄断性伙伴关系(Rechtsgenossenschaft),从而还有他们与统治者的伙伴关系联合体,主要是一种西方的法律现象。不过在其他地方也能看到它们的痕迹。按照拉特根(Rathgen)的说法,日本的“han”(“蕃”),即大名(daimyo)及其自由antrustiones(亲兵)或侍臣(侍卫)的共同体,就被认为是领地权利所有者,而这些权利就是供领主利用的。然而,这种伙伴关系在法律上的系统体现,在任何地方都没有像在西方那样一以贯之。
任职者作为这种法定的自治性伙伴关系成员,导致了官职权力的典型化以及垄断性占用,由此便产生了等级式的家产制。
由侍臣垄断法院官职是法院俸禄的一例;英国律师业成员垄断法院官职则是政治领域的范例。教会行政史上的范例是乌理玛(15)垄断卡迪、穆夫提和伊玛目的职位,以及西方类似的学位获得者垄断教会受俸牧师职位。但是在西方,侍臣地位的典型化能够相对确保个人有权获得专门授予他的官职,而在东方却远非如此。东方的官职的确是高度固定的,但是任职者本人却可以被任意撤换,我们将会看到,个中原因就在于缺少西方的某些等级特征,以及东方统治者的军事权力地位有着不同的政治经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