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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代官僚制的特征
现代官员是以如下方式发挥功能的:
I. 存在着官职管辖权限的原则,该权限一般是由规则,即由法律或行政规章决定的。这意味着:
(1)官僚治理结构所需的常规活动被确定为官职义务。
(2)以某种稳定的方式对保证这些义务得到履行所需的下达命令的权威进行分配,并由与强制手段有关的规则严格划定界限,这些强制手段包括物理的、司铎的或者其他的强制手段,以供官员利用。
(3)为正式而持续地履行这些义务以及为行使相应的权利进行条理化的准备:只有具备普遍规则所要求的资格者才是可用的。
在国家范围内,这三个要素就会产生一个官僚机构;在私有经济范围内,则会产生一个官僚制企业。这样被理解的官僚制,只有在现代国家的政治与宗教共同体中以及最先进的资本主义制度的私有经济中才得到了充分的发展。拥有固定管辖权的常设机构的出现,并不是历史规律,而是例外。即使像古代东方人、日耳曼人和蒙古人的征服帝国以及众多封建国家那种大规模的政治结构,也同样如此。在所有这些情况下,统治者都是通过亲信、食客或者廷臣去执行最重要的举措,对他们的委任和授权并没有明确界限,而是根据具体情况临时酌处。
II. 由职务等级制原则与上诉渠道(Instanzenzug)原则确立了一种公认的高级职务监督低级职务的上下级隶属体系。这种体系给被治理者提供了上诉的可能性,即按照严格规定的方式,针对低级官员的决定向有关上级权威提起上诉。随着这种官僚类型的充分发展,职务等级制便以独断方式组织了起来,等级制职务权威的原则可见于所有的官僚制结构之中:国家与宗教组织以及大型政党组织和私人企业之中。至于它的权威被叫作“私”权威还是“公”权威,这对官僚制的性质无关宏旨。
当管辖“权限”原则得到充分实现时,等级制的隶属关系——至少就公职而言——不再意味着“高级”权威有权简单地接管“低级”权威的事务;实际上,相反的情况才是常规:某个官职一经设立,假如出缺的话,就总是会有一个新的任职者得到任命。
III. 对现代官职的管理是以书面文件(“档案”,以原件或草稿形式保管起来)、一个下属官员班子以及各种文员为基础的。在一个机构中工作的全体官员,加上各自的物资装备和档案,便构成了一个官署(在私人企业中常常叫作“会计室”,即Kontor(1))。
原则上说,现代公务员组织的官署与官员的私宅是分离的,而且总的来说,职务活动与私生活领域也是分离的。公款公物与官员的私人财产同样是分离的。这种状况到处都是经过漫长发展的产物。今天,这种状况既可见于政府机构,亦可见于私人企业;而且在私人企业中,这项原则甚至已经扩大应用于处在顶端的企业家本人,大体上已是Kontor(办公处所)与住所分离、商业交往与私人交往分离、商业资产与私人财产分离。现代类型的商业管理越是持之有恒,这种分离也就越是确定不移,而这一过程的开端早在中世纪就可以看到了。
现代企业家的独特之处就在于,他的作为犹如他的企业中的“首席官员”,而现代特有的官僚制国家的统治者[普鲁士的腓特烈二世]也是以同样的方式自称为国家的“第一仆人”。国家官署的活动在性质上根本不同于私人机构的管理,这种观念乃是大陆欧洲人的见解,相比之下,美国人对此是完全陌生的。
IV. 官职的管理,至少是所有专业官职的管理——而这样的管理显然是现代的——通常都是以某个专业化领域的训练为前提。这在现代的私人企业行政人员和雇员中也越来越常见,一如对国务官员的要求。
V. 一旦正式获得官职,职务活动就会要求官员付出全部工作能力,不管他在官署中的义务工作时间是否已有规定。在正常情况下,这也只是一个长期发展过程的产物,公家和私家官职都是如此。过去的常规事态则恰恰相反:公务被看作是次要活动。
VI. 对官职的管理遵循着普遍规则,而规则大体上是稳定的,几乎是详尽无遗的,并且能够学会。有关这些规则的知识乃是官员们拥有的特殊技术专长,涉及法理学、行政管理或商业管理。
现代官职管理最终受到了规则约束,从根本上说乃是其性质使然。比如现代公共行政理论认为,通过政令处理某些事务的权威——这是依法授予某个机构的——并未使该机构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发布具体命令去调整该事务,而只是对该事务进行抽象调整,这与通过个人特权或因为得宠去调整所有关系形成了极端对立,正如我们即将看到的那样,后者在家产制条件下居于绝对的支配地位,至少在调整那些尚未由神圣传统固定下来的关系时就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