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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与政府问题
如果学生家长可以用代金券来支付教会学校的学费,那么这样做是否会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呢?(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内容为:“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不论这样做是否违反第一修正案,我们采取一项政策,它会加强宗教机构在教育方面的作用,这合适吗?
一般情况下,对各州旨在资助家长把子女送到教会学校去读书的法案,最高法院都予以否决;当然到目前为止,它还没有机会对一个既覆盖公立学校也覆盖非公立学校的成熟的代金券计划予以否决。但是,最高法院很可能会否决这样一个计划,因为它显然愿意接受一个不包括教会学校在内,却适用于其他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的计划。这样一个受限制的计划,要比我们目前的体制好得多,而且与一个完全不受限制的计划相比,也不会差很多。这样的话,与教会有关的学校分成两类便可满足政府的要求:一类是世俗的、独立的学校,可以接受代金券;另一类具有宗教性质,可以看作课余时间的礼拜活动,其经费由教会资金资助或由家长直接支付。
至于其中牵涉到的有关宪法的问题,可交由法院来解决。但我们要强调的是,代金券应该发放到家长手中,而不是学校手中。根据士兵福利券计划,退伍军人可以自由选择上天主教学校或是其他院校;就我们所知,到目前为止这从未牵涉到违反第一修正案的问题。那些领取社会保障金和福利津贴的人,也可以在教会集市上自由地购买物品,甚至可以将其领取的公共援助捐献给教会,这也从未涉及违反第一修正案的问题。
实际上,我们认为,对那些不肯把子女送到公立学校去读书的家长们进行惩罚(既向私立学校交学费,又照章纳税),这才是真正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精神的,不管律师和法官们如何咬文嚼字搬弄辞藻,情况就是如此。大家都知道,公立学校也在传播宗教思想,虽然不是一种正式的、有神论的宗教信仰,但它灌输的那一套价值观和各种信条实质上已经构成了一种宗教。目前的做法剥夺了一些家长的宗教信仰自由,他们不相信公立学校传授的那种宗教,但却不得不为自己的子女接受这种宗教教育交纳学费,而要让孩子逃避这种宗教教育则必须花更多的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