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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安全委员会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作为例子说明了管制活动在过去10年左右的时间发生的变化。这个委员会跨越各个产业部门。它关心的主要不是价格或成本,而是安全。它拥有广泛的处理权限,并仅在最一般的授权条件下活动。
1973年5月14日正式成立的上述“委员会,被授予特别权力,保护公众不因消费品具有过大危险而遭受伤害,帮助消费者评价这些产品的安全,制定有关消费品安全的标准,在联邦、州和地方各级把上述标准相互抵触的地方减少到最低限度,并调查研究消费品造成死亡、疾病和伤害的原因及其预防方法”。13
该委员会的权限适用于“任何物品及其构成部分,其生产和分配是为了卖给消费者……或是为了消费者使用、消费或享受”。不属于该委员会管制的是“烟草及烟草制品;汽车及汽车备件;药物;食品;飞机及飞机部件;某些船艇;以及其他一些物品”——所有这些差不多都属于其他管制机构如酒、烟和火器局;全国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食品与药品管理局;联邦航空管理局和海岸警备队等的权限之内。14
虽然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刚刚建立不久,但它很可能成为一个主要机构,这一机构对我们行将购买的产品和劳务说来,将具有深远的影响。对于各种产品,从安全火柴到自行车,从儿童们的玩具砸炮枪到电视接收机,从垃圾箱到圣诞树上的小灯泡,该委员会均进行检验并颁布安全标准。
提高产品的安全性显然是个很好的目标,但将为此付出多大代价,又将按照什么标准来衡量安全或不安全呢?“过大的危险”不能说是一个很科学的词,因为我们无法给它下一个客观的定义。对于儿童(或成年人)的听觉说来,砸炮枪发出多大分贝的声响构成“过大的危险”,我们认为砸炮枪的声响有危险,是因为有时看到训练有素而拿高报酬的“专家”在玩砸炮枪时戴着耳套,这根本不能使纳税人相信他们的钱花得是地方。同不够“安全”的自行车相比,一辆“较安全”的自行车可能速度较慢、较笨重又比较昂贵。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在颁布标准时,根据什么尺度来决定自行车的最大速度和应有的重量,根据什么决定应花更多的钱来达到更大的安全?较安全的标准能带来较多的安全吗?还是只会促成使用者不太注意和不太留神?毕竟大部分自行车事故和类似的事故是由于人们的疏忽大意造成的。
大多数这类问题没有客观的答案——可是,在制定和颁布标准的过程中,这些问题无疑必须加以回答。这种回答将会部分地反映有关公务人员的任意判断,偶尔也反映消费者或消费者组织的评价,他们碰巧对有关产品具有特殊兴趣,然而多半是反映产品制造者的影响。一般说来,只有产品制造者对拟议的标准具有浓厚的兴趣,能够发表有见解的意见。的确,制定产品标准的工作大部分已移交给了各同业公会。毫无疑问,制定的标准将增进同业公会成员的利益,特别是保护他们不受国内外可能出现的新生产者的竞争。结果将加强现有的国内工厂主的竞争地位,使得研制新产品和改进老产品花费更大,困难更多。
当产品按照事情的正常发展进入市场时,就有机会进行反复的试验。无疑,会生产出劣等产品,会犯错误,会出现意料之外的缺点。但是,所犯的错误通常是小错误——不过也有一些大错误,如最近生产的燧石500号涂料车胎——而且可以慢慢纠正。消费者可以亲自进行试验,看自己喜欢哪些产品,不喜欢哪些产品。
当政府通过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介入时,情形就不同了。在产品得到广泛试用和在实际使用中出差错之前,必须做出许多决定。产品的标准不能适应于不同的需要和爱好。它千篇一律地对待一切需要和爱好。消费者将不可避免地失去试验一系列可供选择的产品的机会。仍然会犯错误,一旦犯错误,就是大错误。
与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有关的两个事例可说明这一问题。
1973年8月,该委员会刚刚成立三个月,“就宣布某些牌子的雾喷粘胶剂具有直接的危险,禁止人们使用。该决定主要是根据某研究机构的一位研究人员的初步发现,这位研究人员认为粘胶剂会使孕妇生下有缺陷的孩子。由于更为彻底的研究无法证实最初的论断,该委员会在1974年3月解除了禁令”。15
这样迅速地承认错误是值得大加赞许的,并且对于一个政府机构说来是极其难得的。但最初的决定已经带来了危害。“看来至少有9名使用过雾喷粘胶剂的孕妇,做了人工流产,对该委员会的初步决定做出了反应。她们害怕生下有缺陷的孩子,因而决定停止怀孕”。16
一个严重得多的事例是所谓特里斯化学药品事件。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成立后,负有实施1953年通过的《易燃纺织品法令》的责任,该法令企图减少因产品、纺织品及有关原料意外燃烧而引起的死亡与伤害。该委员会的前身于1971年颁布了有关儿童睡衣睡裤的安全标准,这一标准在1973年年中被该委员会固定了下来。当时达到这一标准的最经济的方法是把一种名叫特里斯的能防止燃烧的化学药品加入布料之中。不久,在美国制造和销售的儿童睡衣睡裤约99%含有特里斯。后来发现这种化学药物是一种很厉害的致癌物质。1977年4月8日,该委员会宣布禁止在儿童服装方面使用这种化学药品,并且要求从市场上收回用这种化学药品处理过的服装,要求消费者退货。
不用说,该委员会在其1977年的年度报告中,并没有承认正是它以前的行动造成了这种危险局面,没有承认它对此应负的责任,而是装出一副面孔,好像是它发现了这一问题,现在正由它来加以解决。最初的要求使千百万儿童面临得癌症的危险。最初的要求和其后禁止使用特里斯,两者都把大量费用强加给生产儿童睡衣睡裤的厂商,归根结底,意味着把费用强加给消费者们。可以说,最终一切费用都要落在消费者头上。
这个例子有助于说明全面管制和市场交易之间的区别。要是当时允许市场发挥作用,某些制造商无疑也会使用特里斯,使其产品具有抗燃性,从而增加对顾客的吸引力,但采用特里斯的进程将是缓慢的。在大规模采用这种化学药品之前,人们会发现它的致癌性质,因而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