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cal EPUB Text
■我们能做什么
毫无疑问,凡是想要阻止或者扭转目前这种局势的人,都应该对进一步扩大政府权力和职责范围的措施持坚决反对意见,强烈要求废除目前的标准并进行改革,同时选举持有同样观点的人出任议员和行政官员。但是这并不是扭转目前政府不断壮大势力这一趋势的有效途径,所以注定会失败。我们中的每个人都会尽其所能地维护我们的特权,同时尽可能通过牺牲别人的特权来实现对政府职能的控制。我们要对抗的是一条九头蛇,砍去它一颗脑袋的速度总是没有它长出一颗新脑袋的速度快。
美国的开国元勋们早已为我们指出一条更有希望的出路:通过一揽子交易。我们应该采用自我约束的法律,以减少我们试图利用政界渠道才能达到的目标数量。我们不能以利益作为考虑各种事件的唯一出发点,而应该为政府的职责范围制定广泛且具体的规章条例。
宪法第一修正案很好地解释了这种方法的优点。大部分的议员和选民会赞成对言论自由施加一些限制,大部分人会赞成禁止纳粹分子、基督复临安息日会教徒、耶和华见证人教徒、三K党成员、素食主义者,或者其他任何你能想到的小组织成员在街头巷尾发表演讲。
第一修正案的高明之处就在于通过一揽子交易的方法处理这一系列问题。它采用的普遍原则是“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而不是按照每个事件的特殊性质,按情况予以考虑。当时,大多数人支持这项条款,而据说,目前大多数人还是在支持它。当我们是大多数中的一员时,看到少数人的自由受到干涉,并不会有怎样的感同身受,然而当我们成为少数人中的一员时,这种感受才会深刻——而且我们中的大多数迟早会有成为少数人中的一员的时候。
我们认为,美国需要类似于宪法第一修正案那样的法规来限制政府在经济和社会领域的职能范围,一项能对原始人权法案起到补充和加强作用的经济权利法案。
把这样的权利法案加入宪法中,并不能扭转目前政府不断扩张的趋势,也不能放慢这种趋势的发展速度——它的作用肯定不会超过宪法本身。而宪法也没能阻止政府权力的不断扩大和集中,以致目前政府权力的强大和集中已经超出了当年宪法制定者所规定的或设想的范围。对于建立和维护一个自由社会来说,一部成文宪法并不是充要条件。如同英国,尽管只有一部“不成文”的宪法,却造就了一个自由的社会。一些拉丁美洲的国家在制定自己的宪法时,其实就是在一字一句地抄袭美国宪法,而它们迄今都未能建成一个自由的社会。无论是一部成文的宪法,还是相对来说不成文的宪法,但凡能够发挥其社会效力,就必须受到普遍大众及其领导人在思想上的支持。它必须能够体现出那些人们坚信不疑的处事原则,只有这样,人们才会理所当然地认为行政部门、立法机关和法院在遵照这些原则办事。就如同我们所看到的,当人们的观念发生变化时,政策也会随之变化。
然而,我们之所以认为制定并采用经济权利法案可以有效地扭转目前政府扩张的这种趋势,主要基于以下两大原因:首先,制定修正案的过程对于社会观念的定形具有重要的价值;其次,与目前的立法程序相比,修正案的制定能够更加直接且有效地将人们的观念转变为实际的政策。
假如新自由主义的思潮已经达到其顶峰,那么对于这样一部权利法案的制定必然会引起全国性的争论,而这场争论一定会让人们在观念上倾向于自由主义,而不是集权主义。这场争论也将暴露大政府的各种弊病,并让大众了解可行的避免方法。
采纳这种修正案所历经的政治流程,将比我们目前的立法和行政结构显得更为民主,因为它使得大众具备了决定事态最终结果的权力。在解决各种问题时,政府一次又一次地违背人民的意愿行事。每次民意调查都显示,绝大多数人反对通过强制乘坐校车的方式整合学校资源——可是校车制度不仅在继续,还在不断地推广。在就业和高等教育方面实施的各种计划,以及为了实现人人平等而执行的各种措施,也都具有类似的情况。据我们所知,目前还不曾有哪位民意调查员问过公众这样的问题,“政府以代表您的利益为由,每年花掉您收入的40%以上,你认为这些钱花得值得吗?”那么,对于民意调查到底应该体现怎样的民意,难道我们不该有所质疑吗?
在前文所述的那些情况,就是为什么特殊利益集团习惯于通过牺牲大众利益来达到自己目标的原因。那些在高校、传媒机构,尤其是官僚机构中涌现出的新阶层,已经成为一个最有势力的特殊利益集团。无论公众的抗议有多强烈,也无论法律有多么具体的限制约束,这个新阶层总是能够成功地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别人。
修正案的采用对于权力下放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它要求3/4的州政府可以独立采取行动。这样,提议更改修正案甚至不必经过国会的批准:宪法第五条规定“国会……应2/3州议会的请求,就应当为修正案的更改召开会议”。到1979年中期,已有30个州议会要求国会召开会议,就如何要求联邦政府保持预算平衡制定修正案。只要再有4个州议会提出这种申请,就达到宪法规定的2/3的数目要求,这一状况在华盛顿引起了很大的恐慌——准确地说,是因为这样一来,整个华盛顿的官僚机构可以被架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