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cal EPUB Text
健全货币
当初颁布宪法时,国会被授权“铸造货币,厘定本国货币和国外货币的价值”,这里所说的是商品货币:确定一美元等价于多少重量的白银或者黄金。在独立战争期间,以及早期的殖民地,纸币的大幅度贬值使得宪法制定者取消了各州“铸造货币;发行信用凭证(即纸币);使用金银币以外的任何物品作为偿债媒介”的权力。而至于国会是否有权批准政府发行纸币,宪法并没有详细说明。但是人们一直认为,根据第10项修正案的内容,政府擅自发行货币是违反宪法的,第10项修正案规定“本宪法未授予合众国的……权限,由各州或者人民保留”。
南北战争期间,国会批准了新版的美钞,并宣布美钞为可偿付一切公私债务的合法货币。在南北战争之后,有关美钞的一个著名案例就是,最高法院宣布发行美钞是违反宪法的。“让人困惑的是,这个裁决是由首席法官萨蒙P.蔡斯(Salmon P.Chase)公布的,而在发行第一批美钞时,他正是当时的财政部长。而他不仅宣布了这项裁决,而且还以首席法官的身份,宣布自己应当对在担任财政部长期间违反宪法的行为负责。”6
后来,经过扩大和重组后的最高法院以5:4的多数票推翻了这个裁决,申明将美钞作为合法货币是符合宪法规定的,对于这一决议,首席法官蔡斯是反对者之一。
虽然恢复金币本位或者银币本位制,既不可行也不合理,但是我们的确需要通过达成某种协议来稳健货币制度。目前最可取的办法是,要求货币管理当局将货币量的增长率保持在一个确定的范围内。这是一项最难起草的修正案,因为它与相关的制度结构联系得太过紧密。大体上可以表述为:
当流通中的美元总额的增长率介于3%~5%之间时,国会有权批准政府以贷款或者记账的形式发行无息贷款。
如果同时附带下面的补充规定,可能更为合适:
如果爆发战争,以致在没有续签合同的情况下,政府就终止或延期支付每年应清偿的债务时,只要参众两院各有2/3的议员,或者具有同等资格的人员通过表决,就可以免除上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