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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界观念导向的重要性
第10章 潮流在转变
■理论界观念导向的重要性
第2章中讨论的发生在日本和印度的例子,可以证明理论界的观念导向非常重要,这种观念导向可以决定大部分人以及他们的上级对某种新事物的最初印象,或者说是成见、偏见,也可以决定他们对于一种政策主张和另一种政策主张的不同反应。
在1867年取得日本执政大权的明治时期的领导人,致力于增强国家的实力和国际地位。他们认为个人自由或者政治解放都没有什么特殊意义,同时信奉贵族统治和统治阶级应由社会精英组成。但是,他们同时采用了自由的经济政策,这种政策的实施给民众带来了大量的致富机会,并且在执行的最初几十年中,还为很多人带去了人身自由的权利。相反,印度的领导人则致力于推行政治自由、人身解放和民主社会。他们的目标不仅是增强国家实力,而且还要改善大众的经济条件。可惜,他们却采用了集体主义的经济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严重束缚了印度民众的经济行为,就连曾经在英国的鼓励下已经在个人自由和政治解放方面取得的成就也遭到削弱和破坏。
政治倾向上的差异如实地反映了两个时代中,理论界持有的两种相反的主流思想。在19世纪中期,人们认为,现代经济只能通过自由贸易和私人企业才能建成,是一种不争的事实。当时日本的领导人可能从没想过还会有什么其他的途径。到了20世纪中期,人们认为,现代经济只能通过政府集中管理和不间断的5年计划才能建成,是一种不争的事实。当时印度的领导人可能从没想过还会有什么其他的途径。有趣的是,这两种截然相反的主张都起源于英国。只不过日本采纳了亚当·斯密的主张,印度则采纳了哈罗德·拉斯基(Harold Laski)的主张。
我们自己的历史同样有力地证明了观念导向的重要性。1787年,一群人聚集在独立大厅,为由他们一手建立的国家起草了一部宪法,而这项极具历史意义的工作正是在当时理论界的观念导向下完成的。这一群人历史知识渊博,并深受当时英国思潮的影响——正是后来影响日本政策的那股思潮。他们认为集权政策,尤其是把权力集中在政府手中,是对自由的巨大威胁。他们在起草宪法时,始终牢记这一点。美国宪法力图限制政府权力,保持权力下放,同时赋予个人支配其生活的权利。与宪法原文相比,此特点在《人权法案》和10项宪法修正案中体现得更为明显:“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因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不得用宪法中列举的某些权利取消或轻视人民的其他权利”;“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分别由各州或人民保留。”(摘自修正案的第1项、第2项、第9项及第10项。)
从19世纪后期到20世纪初的几十年间,由于受英国学术界的影响,即后来影响到印度政策制定的那次思潮,美国学术界的观念导向开始出现转变。从相信个人责任和依靠市场转向相信社会责任和依靠政府。到了20世纪20年代,大多数——即便不能称为大多数,也至少是不可忽视的一部分——高校教授在对待如何处理公共事务的问题上,都积极推崇社会主义观点。《新共和》杂志和《民族》杂志在当时的理论界是最具权威性的两份期刊。由诺曼·托马斯(Norman Thomas)领导的美国社会党在当时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而它的中坚力量就是各大高校的师生。
我们认为在20世纪的前几十年中,在美国,社会党是最具影响力的党派。由于它没有希望在全国大选中获胜(事实上也有少部分社会党人士出任地方官员,尤其是在威斯康星州的密尔沃基市),所以就致力于发展成为一支理论性的党派。民主党人和共和党人则与此相反。为了能够尽可能拉拢各类不同派别和各种利益集团,民主党和共和党致力于平衡各方关系,求得折中的权宜之计。他们必须避免出现“极端主义”,同时保持自身的中间立场。虽然不能说它们是两支完全一样的政党,但是它们的相似之处的确很多。尽管如此,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两支大党最终都采取了社会党的立场。在总统竞选中,社会党代表得到的选票数量从未有哪次超过总数的6%——1912年,尤金·德布斯(Eugene Debs)获得过6%的选票。在1928年的大选中还不到1%,1932年的大选中也仅仅只有2%(诺曼·托马斯获得的)。但是,几乎社会党在1928年总统竞选中颁布的每一条经济政治纲领,如今都已制定为法律条款。这些经济政治纲领列示在本书的附录A中。
历史证明,当理论界的观念导向开始发生变化,而且这种变化的影响范围在逐步扩大时——如同大萧条后发生的情况——那么,在这种截然相反的观念导向下制定的宪法不可能削弱政府的权力,最多是能够延迟政府扩大其权限的时间。
按杜利(Dooley)先生的话来说,“无论是否符合宪法精神,最高法院都可以随意解读宪法。”宪法的内涵被重新解读而且赋予了新的含义。所有旨在阻止政府进行权力扩张的条款最终都成为无效的。正如雷奥尔·伯杰(Raoul Berger)在研究了最高法院对一项宪法修正案的阐释后,写下了这样的文字:
最高法院对于第14项修正案的阐释可以清楚地表明法院方是如何“行使”哈兰(Harlan)法官所言的“修正权”的,也就是以阐释内涵的名义不断地篡改宪法的权利范围……
可以负责任地说,最高法院无视宪法制定者的初衷,对宪法的阐释往往与其本意相冲突……
此类行为只能使民众得出这样的结论:最高法院的法官就是法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