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cal EPUB Text
附录B 限制联邦政府支出的修正案草案
第1项 为了保护人民免受政府施加的过重负担,促进稳健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应对美国政府的财政总支出加以限制。
(1)任何财政年度的总支出增长百分比,不得超过该年度与其前一个日历年的名义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百分比。总支出应该包括预算支出和超预算支出,不包括应偿还的公债和处理意外紧急事件的支出。
(2)如果某财政年度的前一个日历年度中,通货膨胀率高于3%,则该财政年度总支出增长百分比应按照通货膨胀率超过3%的部分乘以1/4的数量降低。通货膨胀应按照名义国民生产总值和实际国民生产总值的差额来计量。
第2项 在任何一个财政年度中,只要美国政府的总收入大于总支出,差额部分必须用于偿还政府公债,直至该公债偿清为止。
第3项 在总统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后,当参众两院有2/3的多数表决通过,国会可以对超出该财政年度政府支出限额的、确定数额的紧急事件支出进行授权批准。
第4项 当参众两院有3/4的多数表决通过,同时多数州立法部门审核批准,则总支出的限额可以进行确定数额的更改。新限额应自批准后的财政年度生效。
第5项 在本修正案批准后的第一个6年中的每一个财政年度内,对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拨款总额占政府总支出的比例不得小于本修正案批准前的3个财政年度。在此之后,如果拨款总额占总支出的比例降低了,则总支出限额按相应数额减少。
第6项 在不给予必要财政补偿的情况下,美国政府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州政府或地方政府从事额外的或附加的活动。
第7项 当国会中有一位或多位议员(其他人不具有此权利)向哥伦比亚特区的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时,本修正案就可能被强制执行。该诉讼应以美国财政部长为被告,在法院下令执行本修正案时,该财政部长有权控制任何一个政府部门或机构的财政支出。法院的指令中不得明确某项支出的确切限额或者削减额。遵照法院指令对支出限额进行的调整,不得迟于该指令下达后的3个整财政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