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cal EPUB Text
俄罗斯公司
1492年,哥伦布发现美洲新大陆,拉开了大航海时代的帷幕。比他略早数十年,1405年到1433年,中国的郑和曾七下西洋。两者都是横跨大洲,行程数千公里的壮举。郑和的船队规模庞大,几十条船,数万人手,每次来往都要两三年时间。行程越远,船队越大,这是古代航海的常态。然而哥伦布的船队只有三条船,一百多号人,从非洲西海岸出发,连续航行一个多月就到达了美洲。
为什么会有如此强烈的反差呢?从地理上讲,是因为有北大西洋环流的存在。这是一条在欧洲、北非和北美之间顺时针循环的洋流。所以从欧洲先南下到北非,然后从北非向西到达墨西哥湾,再从北美向东跨洋回到欧洲,这是一条顺风顺水的天然“传送带”。对探险家来说,找到这样的“传送带”,其意义完全不亚于发现金矿。
我们今天看地球仪,往往只在意地理上的直线距离。这种视角在飞机和轮船的时代没有问题,但是在帆船时代,水流和风向才是最关键的。脱离了这个核心事实,我们就无法理解大航海时代的历史真相。比如说,有人批评明朝对于海洋缺乏进取心。这是十分可笑的短见。笔者将在社会文明篇中的相关文章揭开这个问题的谜底。
当年欧洲各国之间探索新航线的竞争非常激烈。葡萄牙人首先向东到达印度,西班牙人首先向西到达美洲,各自抢占了一个方向的先机,建立起殖民地,大发横财。那么其他人还有没有机会呢?如果我们从地图上看,似乎除了向东和向西,就没有其他路径了。但这其实是一种错觉。因为地图卷起来是一个筒,而地球是一个球啊!所以其实还有一种可能性,那就是从欧洲向北,穿过北冰洋,到达中国。事实上,如果这条航线可以打通,将是连接欧亚大陆两端的最短航线。可惜直到今天,这条航线还没有完全通航。
英国人对于打通北冰洋航线很有兴趣。但是英国国王又没有那么大的魄力,愿意像西班牙女王、葡萄牙国王那样自掏腰包,组织航海探险。这可怎么办呢?
发现新航线,它的意义跟发明新机器差不多。所以有人提出,可以模仿授予专利的办法,授予新航线的发现者一定年限的贸易垄断权。从法律上看,这个逻辑说得通。可是一般的专利都是先把东西发明出来,经实践证明好用,然后再授予专利。可是当年的北冰洋航线八字还没有一撇呢,这个专利应该授予谁?
1555年,英国国王搞了一个制度创新,把北冰洋航线的垄断权授予一个虚拟实体,这个虚拟实体不指向任何特定的自然人,不过它有一个明确的目标,那就是要开辟北冰洋航线。凡是致力于此目标的商人,都可以加入这个虚拟实体。等到航线开辟成功,垄断权就有你一份。当然,如果谁干到一半不想干了,也可以退出。
这样一个由国王的王权定义出来的虚拟实体,就叫作公司(company)。因为这条航线指向俄罗斯方向,所以这个公司就叫俄罗斯公司。而开辟北冰洋航线这个目标,就是世界上最早的公司章程。任何公司的设立都需要有章程,这个惯例一直流传到今天。公司章程对外说明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对内确定本公司的管理制度。在批准设立公司之前,政府将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核,并且有权驳回申请。
按照现代法律术语,公司属于法人,英文叫“legal entity”,是与自然人“natural person”相对的概念。我们知道,自然人来到这个世界上是不需要其他人批准的,顶多在客观上需要自己母亲的“批准”。自然人也不需要章程,不需要为自己的人生选择确立规则,而且外人也无法侦测他头脑深处的思想。但是法人来到这个世界是需要经过政府批准的,需要提供一个章程说明“来意”。从法律原则上讲,如果这个法人的设立有利于公众,那么政府可以批准它设立;如果不利于公众,则政府可以拒绝批准。
与现代的股份公司相比,俄罗斯公司的形态还很原始。参与俄罗斯公司的商人基本上是一盘散沙,互不统属,各行其是,缺乏统一的经营计划。现代法律术语中有一个词叫穿透式监管,就是要透过母子公司的层层股权设置,一直追查到最终股东自然人。当年的俄罗斯公司则是天然的穿透式监管,就像一个完全透明的气泡,你无法跟这家公司发生资金、生意上的往来,必须穿过它,直接找到它里面的商人,才能谈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