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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东印度公司
得益于新航线的开辟,16世纪的西班牙盛极一时,领土遍布欧洲各地。它在英吉利海峡南岸有一片属地叫尼德兰,地理上相当于今天的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再加上法国北部的一些地方。
尼德兰人擅长经商,每年都向西班牙国王缴纳大量税金。尼德兰商人对此积怨已久,反抗不断。1588年,西班牙无敌舰队被英国海军击溃,从此失去了控制英吉利海峡的能力。随后,西班牙承认尼德兰最北端的荷兰独立。荷兰成了一个没有国王的国家。这个国家由一群商人联合统治,类似于古罗马的元老院。故而荷兰自称荷兰共和国。这一变革,史称尼德兰革命。
虽然论起渊源,荷兰的独立还得益于英国,但是荷兰跟英国抢起生意来,一点儿都不手软。英国东印度公司成立两年后,1602年,荷兰也成立了一个专营南亚和东南亚贸易的公司,叫荷兰东印度公司。
跟英国东印度公司一样,荷兰东印度公司也分别设置了董事股东和非董事股东。前者执掌公司经营,后者只负责出资并承担有限责任。但是荷兰人又做了一个制度创新,规定股东们一旦出资之后,便不许撤资。
在英国东印度公司,资本募集是按航次划分的。一个船队起航前,募集一次资本。这个船队回来了,做一次清算。如果有股东不想参加下一次航行,只要向董事会提出不再参与就行了。而在荷兰东印度公司,股东们一旦出资之后,是不能主动撤资的。假如股东不想参与投资了,或者有其他事情着急用钱怎么办呢?荷兰人开办了一个市场,允许那些想要退出的股东把他们的股权转售给其他人。这个市场后来有了一个高大上的名字,叫作股票交易所。今天人们公认,荷兰的阿姆斯特丹股票交易所是世界上最早的股票交易所。
股份公司的股东不能主动撤资,这个原则也一直流传到今天。在大多数现代国家,公司股东抽逃出资都是触犯刑法的重罪。为什么这么严厉?因为自然人的身份和肉体是无法分离的,所以自然人在世界上进行活动的最基本要素就是他这个人自身。而公司的资产,尤其是注册资产,则是公司进行活动的最基本要素。如果允许任意撤回资本,那么公司很可能就只剩下一个抽象的法人身份,而没有任何实体内涵了。政府、雇员、顾客和供应商等利益相关方怎么敢跟这样的法人打交道呢?经济运行秩序岂不要天下大乱?
对当年的荷兰东印度公司来说,不许撤资的规定主要起到了稳定长期资金来源的作用。这个作用在航海初期还不明显,再过几十年,等到公司生意越做越大,需要大规模经营殖民地的时候,它的威力就逐渐显示出来了。因为有稳定的长期资金,所以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董事会可以大手笔地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兴建码头、基地、要塞,购置炮台,翻修船舶,等等事项,不一而足。而这个时候,英国东印度公司的董事会还在一笔笔地抠商品进出的小账本。
这两家东印度公司成立的时间差不多,但是在整个17世纪,荷兰东印度公司的经营业绩都远好于英国东印度公司,前者的亚洲舰队规模大概是后者的3倍。但是其实两者的资本金规模差异远没有这么大,真正的差异关键在于负债能力。
荷兰东印度公司借钱容易,成本也低,供应商愿意赊账给它,顾客也愿意预付货款。为什么他们不怕公司赖账?很明显,他们的信心源于“不许撤资”这个制度创新。荷兰东印度公司可以很容易地拿自己的1元钱,配上2元钱的负债,做3元钱的生意。但是英国东印度公司就很难了,在它成立后的半个多世纪里,基本上都是拿着自己的资本金,1元钱只做1元钱生意。
前文说到,英国东印度公司实现了部分有限责任,董事股东仍然对外承担无限责任。但是在荷兰东印度公司,对董事股东个人的追索权已经不重要了,因为公司的资产足够稳定,债权人完全可以根据公司名下的资产情况衡量借贷风险。更何况,在阻止其他股东抽逃资金这个问题上,董事会与外部债权人其实是一条心的。因此“不许撤资”的规定又产生了一个额外效果,那就是免除了董事股东的无限责任,实现了全体股东的有限责任。
时至今日,有限责任原则已经成了股份公司制度的最核心特征。历史上,荷兰东印度公司是凭借其自身的实力强劲、经营有道而赢得了利益相关方对有限责任的认可。而在当今世界各国,股份公司的有限责任原则却是由政府单方面认可,在公司设定时便已确定了的。政府为什么要代替利益相关方自作主张,广泛地运用有限责任呢?答案是显然的。因为有限责任原则极大地提高了股份公司募集资本的能力,所以有利于积累投资、拉动经济,最终扩大税收基础。今天的人们可以通过股票市场,非常轻松地一次投资数家、数十家公司的股票,用不着担心这些公司万一倒闭了,会有债权人追上门来。假如这些股票全都附带着无限偿债责任,谁还敢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