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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东印度公司
事实证明,北冰洋并不容易征服,英国人只能转过头来,硬着头皮跟西班牙和葡萄牙抢蛋糕,具体方式也很简单——当海盗。英国海盗埋伏在美洲和印度航线的必经之路上,抢劫那些满载归来的西班牙和葡萄牙货轮,著名的海盗德雷克就活跃在这个时期。
1580年,西班牙和葡萄牙合并。1588年,西班牙“无敌舰队”远征英国。可惜造化弄人,开战之前来了一阵风暴,把无敌舰队吹得七零八落,然后英国人乘势掩杀,大获全胜。有了这次战争胜利撑腰,英国人便把目光投向南亚,准备到西班牙(合并前属葡萄牙)的势力范围去抢生意。
1600年,英国东印度公司正式成立。公司首次募资得到投资者的踊跃欢迎,参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不过东印度航线跟北冰洋航线有一点本质上的不同。北冰洋航线是探索性质的,大家分头行进更加方便。东印度航线则是西班牙的势力范围,而且双方早就兵戎相见了,相当于虎口拔牙。如果船队没有一定的规模和武力,肯定会被西班牙打得满地找牙。这就要求英国东印度公司必须在组织形式上比俄罗斯公司更加强大。
英国东印度公司做了一个制度创新——组建董事会。200多个股东经过讨论,推举出24个最为德高望重、精明强干的人,称为董事。这24个董事组成董事会。从此之后,公司的全部资源就都由董事会统一负责经营,其他股东一律不得绕过董事会插手公司事务。
伴随着董事会这个组织创新,一条影响更加深远的法律原则也浮出了水面。在英国东印度公司之前,无论是自然人、合伙企业,还是俄罗斯公司,都要遵循一条原则,叫作欠债还钱,而且是欠多少还多少,即无限责任。但是英国东印度公司提出了一条新的原则,叫作有限责任。也就是以说,如果公司濒临破产,那么债主有权主张公司名下的所有资产,而且还可以追索那24名董事,但是不能追索非董事股东。非董事股东的潜在损失以出资金额为限。
从严肃的经济史研究来说,在15世纪之前的伊斯兰教社会,已经有类似有限责任的案例存在了,英国东印度公司也许算不上首创。但是从制度传承上讲,今天通行全球的有限责任原则,其源头至少可以追溯到英国东印度公司,这一点是没有问题的。另外,伊斯兰金融也给现代社会留下了许多有价值的启示。我们将在《伊斯兰金融的后现代意义》一文中加以讨论。
从当时的情形看,非董事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这是完全合理的。因为东印度航线的投入大、风险高,如果遇到自然灾害、军事战斗,很有可能几条船就回不来了。假如非董事股东对公司经营无权过问,还要承担无限责任,那也太不近情理了。
对董事股东来说,公司的具体经营掌握在他们手里,因此由他们来承担无限责任是顺理成章的。但是与他们做个人生意相比,英国东印度公司多了一批“搭便车”的股东,这些“搭便车”的股东似乎又占了便宜,于是董事们在公司内部给自己留了很多特权,比如说利用公司的船舱容量夹带私货、私人交易优先于公司交易、在公司利润中额外提取管理费等等。
在1600年时,恐怕没人能想到,英国东印度公司后来竟然在南亚和东南亚一手遮天,俨然成了数亿人口的统治者。当初给予董事们的腐败特权也甚嚣尘上,最终引发1857年印度民族大起义,成了公司由盛极一时转入衰亡的转折点。而这一切的滥觞,都源于那个初创却不完整的有限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