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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律和政策
银行和银行系统在不同的国家各不相同。它们不仅在具体的制度安排上不同,在更基本的层面上某些国家在一般设置和历史经验上也不尽相同。这些不同有助于解释建立一个成功的银行系统的普遍要求,还可以用来评价具体政策的影响。
对银行系统的要求
像许多其他事情一样,银行从表面上来看很简单,不过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从中赚取利息,并将一部分利息支付给存款人以使他们继续将钱存入银行。然而,我们不能低估商业整体的复杂性。
21 世纪初,许多东欧国家都困扰于建立适合自由市场的银行系统。例如,在阿尔巴尼亚和捷克,银行虽然能吸收存款,却不知道如何才能以获取投资收益的方式贷款给私有企业,同时还要最小化收不回贷款的损失,它们因为这样的问题而受阻。《经济学人》杂志报道称,阿尔巴尼亚的“法律基础设施非常薄弱”,银行领导人甚至“不敢借出任何贷款”。即使有阿尔巴尼亚的银行从事贷款业务,它从违约的借款人那取得的抵押品也“不可能卖得出去”。一家阿尔巴尼亚银行拥有全国 80% 的存款,却完全没有贷款业务,仅仅通过购买政府债券来获得回报率低但可靠的收益。
这对国家整体经济意味着什么?《经济学人》是这样报道的:“资金短缺的企业被剥夺了一种经济资源。”在捷克,虽然贷款规模更大,但损失也更大。而且政府参与进来,采取措施弥补银行损失,而银行则把他们的资产换成国家债券,这跟阿尔巴尼亚的情形是一样的。这些问题是否会随着时间自行解决?需要多长时间?对捷克人和阿尔巴尼亚人来说这显然是个问题。经历了数十年的计划经济和政治制度,在法律体制开始适应市场经济之时,私有企业需要时间来跟踪记录,私有银行也需要积累更多经验。然而,对于我们来说,他们的经历再次说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即要了解和评价一种经济职能,最好方式就是通过观察这一职能不存在或发生故障时会发生什么。
与几个世纪以前英国的情况相同,东欧国家聘用了外国人来经营金融机构,因为旧体制下的本国人不懂如何经营。截至 2006 年,在捷克、斯洛伐克、罗马尼亚、爱沙尼亚、立陶宛、匈牙利、保加利亚、波兰、拉脱维亚等国,外国人拥有超过一半的银行资产,从拉脱维亚的 60% 到爱沙尼亚的几乎 100%。
印度面临的则是一个完全不同的问题。尽管按国民经济比例来算,印度的储蓄率比美国高很多,但印度人特别不信任银行,所以印度的个人黄金持有率为世界最高。从国家的角度来看,这意味着它有相当一部分财富无法用于金融投资以扩大产出。存入印度大型国有银行系统的存款中,有 70% 贷给了政府或政府所有的企业。
中国的储蓄率甚至比印度更高,国有银行吸纳了 90% 的储蓄,并以低利率借给国有企业,实际上是对那些资本回报率较低甚至处在亏损状态的国有企业的补贴。总之,中国大部分的储蓄都由银行分配给了国有企业,而不是分配给效率更优、效益更好的企业,因为这些企业多在私营部门或具有外资性质。
印度和中国的情况显然并不利于有效配置具有多种用途的稀缺资源,但是它们都非常适合政府官员进行管理。如果私有银行可以在这些国家自由运营,那么它们会把钱贷给或投资到投资收益率最高的地方,也就是那些最成功的公司和产业。这样,私有银行也就能够支付更高的利率给存款人,进而将利率较低的国有银行的存款吸收过来。
给存款人支付更高的利率,最终结果往往会提高储蓄率,以及更有效地将这些存款配置给更成功的企业,从而提高整体经济的增长率。但是,它也会让政府官员更感头痛,他们必须努力防止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破产。尽管经济学家可能会说,为了经济发展,这些低效率的企业应该被淘汰出局,但是政府工作人员却不太可能愿意为了他人的利益而损害自己的职业。
政府与风险
银行管理着货币,它们还必须管理风险。银行挤兑只是风险之一,无法收回贷款也是非常常见的风险。风险不仅会造成经济损失,而且还会危及制度本身。正如前面指出的,政府的所作所为既可能增加风险也可能减少风险。
政府控制银行带来的一个问题是产权不明确,它对银行风险具有重大影响。世界各地的银行都无法避免政府的管制,而且相比其他企业更容易受政府管制,因为银行危机对整个经济具有潜在影响,而政府管制银行本质上能够增加或减少银行风险。
在美国,最有效的降低风险的方式之一就是政府所有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而州存款保险比联邦存款保险出现得更早。许多州禁止银行设立分支机构,这种做法导致风险增加,从而推动了州存款保险法的产生。禁止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的目的显而易见,是为了保护当地银行免受来自其他地方的更大、更著名的银行的竞争。这些法律产生的最终结果是使银行更易遭受风险,因为这可能会使一家银行的存款人以及贷款人都集中在银行所在地。
例如,如果银行建立在小麦种植区,世界市场上的小麦价格下降,就会同时减少该地区很多银行存款人和贷款人的收入,进而同时减少银行存款以及抵押贷款和其他债务的还款额。于是,州存款保险致力于处理州银行法规所产生的风险。
但是,事实证明州存款保险制度不足以完成这一任务。20 世纪 20 年代,特别是在 20 世纪 30 年代的大萧条期间,美国倒闭的数千家银行,绝大多数都集中在那些制定法律禁止设立银行分支机构的州。1935 年建立的联邦存款保险,杜绝了破坏性的银行挤兑,它所解决的问题很大程度上由其他政府干预引发。
正当美国有数千家银行倒闭时,加拿大的银行却运行良好,即使加拿大政府在这一时期还没有提供银行存款保险。加拿大 10 家银行有 3,000 家分支机构遍布全国各地。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不同,某一家银行的风险就能够分散。而具有无数分支机构的大型美国银行同样也很少倒闭,即使是在经济大萧条期间。
存款保险不仅能够减少风险,同样也会增加风险。通过投保想规避风险的人(不管是银行风险、汽车风险还是房屋风险),可能会因为已投保而从事风险更高的活动。换句话说,他们可能会把车停在环境更乱的社区,而在以前,如果没有对汽车破坏和盗窃投保的话,他们是绝对不会这么做的。他们也更有可能将房屋建在更易遭受飓风或火灾袭击的地区,在没有投保的情况下他们的房屋被破坏后将得不到经济保护。金融机构在投保之后也会更有动力去从事风险活动,因为相较更安全的投资,投资风险越大,收益通常越高。
美国政府会限制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担保的银行,为的就是最小化它们从事的高风险投资活动。但是对风险进行控制并不能抑制人们追求风险。不仅如此,政府可能会误判很多风险,这时纳税人将不得不承担超过存款保险的那一部分损失。
就像印度或是其他一些国家,政府官员会干预银行借贷,直接把钱贷给受政府官员青睐的借款人,而不是通常情况下银行机构更有可能会认定的借款人,美国 1977 年的社区再投资法案也是如此,它试图引导人们到低收入社区投资,包括给中低收入个人提供房屋抵押贷款。
社区再投资法案沉寂多年,在 20 世纪 90 年代的运动中得到复兴,这些运动旨在推动那些低收入、信用记录不合格、无法支付 20% 的定金,因此达不到抵押贷款要求的群体能够买得起住房。在政府施加的压力与威胁之下,银行开始降低贷款标准,以实现政府的目标或配额。带来的结果是在 21 世纪初期,美国跟其他国家一样,贷款风险更大,违约率更高,造成了银行和其他贷款机构的倒闭,而按揭月供难以为继,也使得华尔街上那些拥有抵押贷款相关资产的公司走向崩溃,因为他们的资产具有的价值是基于按揭月供。
① 格雷欣法则是指劣币将良币驱逐出流通领域。例如,在战俘营中,最不受欢迎的香烟会被用来当作货币,而最受欢迎的香烟则自己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