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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矩方圆:成就期货市场发展
未知
规矩方圆:成就期货市场发展
股指期货上市8年多过去了。回顾当时,我国期货市场不仅金融期货恢复了上市交易,商品期货也取得了稳步发展的好成绩。这首先要归功于党中央、国务院对发展期货市场的高度重视。2003年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稳步发展期货市场。2004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场习惯称之为老“国九条”),对党中央的决定进行了具体的部署,提出要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逐步推出为大宗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发现价格与套期保值功能的商品期货品种,研究开发与股票和债券相关的新品种及其衍生品。期货市场迎来了发展机遇,从清理整顿步入规范发展新时期。
期货市场在规范中迅速发展起来了。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期货市场的要求,首先要对1999年颁布的《期货暂行条例》进行修改,因为这是一个试点期间的法规,限制性的条款比较多,已经不能满足实体经济发展对期货市场的需要。曾经领导和积极推动《期货暂行条例》出台的证监会原主席周正庆在2007年回忆那段历史时说,当时的背景是期货市场处于起步阶段,各地一哄而起,盲目发展,没有法规规范,缺乏集中统一监管,出现了许多问题,也出现了一些大的案件,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非常重视。为此,国务院决定对期货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当时期货市场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和政策取向就是严格监管下的有限度试点。《期货暂行条例》的大部分条款内容来源于当时国务院出台的整顿期货市场的几个文件。由于很多东西实践经验不足,限制性规定很多,这些规定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正确的,适应了当时国家宏观大环境的需要。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期货暂行条例》的历史局限性逐步暴露,难以完全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周正庆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修改《期货暂行条例》,将过去一些好的经验提炼到新修订的条例中很有必要。
老“国九条”的出台,为修改《期货暂行条例》提供了依据。国务院法制办会同证监会在2007年和2012年两度修改条例,修改后的条例既为规范发展期货市场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期货市场进一步健康发展预留了较大的空间。
2007年对1999年《期货暂行条例》的修改,其亮点有以下几个。一是结束了清理整顿,期货市场进入规范发展阶段。修改后的《期货条例》名称中去掉了“暂行”二字。国务院法制办时任副主任宋大涵说:“条例名称去掉了‘暂行’二字,表明我国期货市场和市场管理制度已进入健康发展的轨道。”他说:“1999年9月1日施行的暂行条例,为清理整顿期货市场、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加强市场风险管理,确立期货市场集中统一监管体制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保障。暂行条例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期货市场进一步规范发展的需要。”二是增加了金融期货交易、期权交易的有关内容。改变了《期货暂行条例》仅仅规范商品期货的状态,将期货品种从商品期货扩大到了金融期货、商品期权、金融期权等,为2010年股指期货上市创造了必要条件。三是强化了中国证监会集中统一监管体制。明确了中国证监会对商品期货、金融期货、场内期权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宋大涵说:“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务院多次强调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不得各行其是。随着新条例的颁布实施,金融期货、期权推出后,需要进一步加强集中统一监管,确保期货市场规范、健康、有序地发展。”[11]新条例还进一步完善了监管措施,强化了执法手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规定证监会有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等进行现场检查,查询与被调查事件有关单位的保证金账户和银行账户等的职权;对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出现经营风险的公司,可以采取限制或暂停部分期货业务、责令更换高管等措施;对出现重大风险的期货公司可以采取停业整顿,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四是进一步完善风险控制体系,强化监督管理。风险预警体系包括三个内容,即建立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体系、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期货公司监管报表和指标体系、设立期货市场投资者保障基金,以保障监管部门对市场风险苗头“看得见,说得清,管得住”。同时,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强化执法手段。五是扩大了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期货公司除了可以从事经纪业务外,还可以从事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六是明确了保证金不仅可以是现金,其他如标准仓单、国债等有价证券,也可以充抵保证金,扩大了保证金的范围。七是拓宽了参与者的范围,取消了国有企业作为期货交易主体的一些限制性规定。2007年在证监会主席任上的尚福林认为:“此次对期货市场法规的修改完善,充分贯彻和体现了国家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完善资本市场结构,积极稳妥发展期货市场的指导思想。既全面总结监管经验,又积极探索市场发展创新;既遵循立法的基本原则,又兼顾期货市场的业务特性;既满足现实发展需要,又立足市场长远建设。此次法规的修改制定工作,将对我国期货市场发展,乃至金融资本市场发展产生深远影响。”[12]2007年对《期货暂行条例》的修改,在进一步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和监管制度的前提下,适当放宽限制,有力地促进了我国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5年后的2012年对《期货条例》进行再次修改。这一年的年初召开了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稳妥推出原油等大宗商品期货品种和相关金融衍生品。多年来,由于“327国债期货事件”“株冶期货风险事件”造成的期货产品上市的障碍逐步扫除。因此,这次《期货条例》修改兼具“立规”和“松绑”两方面的意义,其实质可以概括为“抓”和“放”。一是抓行业规范,放行业准入。一些地区为推进商品市场发展,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的交易场所。由于缺乏规范管理,这些交易场所开展的交易活动具有明显的期货特征。期货交易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交易活动,如不受相应的监管,将有可能危及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为此,2012年的修改,界定了期货交易的定义,其实质就是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的标准化合约交易,并且明确禁止在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或者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二是加强监管,放松管制。2012年的修改,在继续坚持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的同时,放松了对市场准入的管制。此外还进一步明确了标准仓单、国债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可以直接用作保证金用于交易结算和履约担保,删除了2007年《期货条例》中有价证券冲抵保证金的规定。三是抓产品创新,加大对内对外开放。2012年的修改,其中最为重要的内容就是为满足期货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创新发展的需要。如为适应原油期货的推出,取消了对境外投资者参与中国期货市场的限制,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皆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取消了对商业银行参与国债期货等金融期货的限制。四是进一步明确了期货交易所具有中央对手方清算的地位。在正文中将期货交易所“保证合约的履行”的职责修改为“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同时在“修改说明”中明确,“期货交易所在统一组织结算中,作为交易各方的中央对手方的地位是明确的”。该项制度对预防交易对手方信用风险、控制多边净额结算风险以及活跃期货交易发挥了关键作用。
两次对条例的修改,在法治的轨道上落实了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期货市场的部署,从顶层设计的高度上明确了期货市场的发展路径,极大地推动了期货市场为实体经济服务和健康稳定发展。我和新老期货从业者聊天,他们感慨期货市场有三个比较突出的大变化:一是可以交易的商品期货品种多了;二是金融期货恢复上市交易了;三是期货从业人员被其他金融机构频频挖角。行业一片喜洋洋。从2004年开始,结束了多年不批期货品种上市的局面。当年,上海期货交易所上市了燃料油期货,郑州商品交易所上市了棉花期货,大连商品交易所上市了玉米期货等新品种。此后,商品期货品种上市步伐加快。2010年,首个金融期货品种——沪深300股指期货上市。到党的十八大召开前,期货市场共上市期货品种28个,其中商品期货27个,金融期货1个。随着期货市场品种不断增多,交易量快速增长,功能逐渐发挥,初步具备了在更高层次上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许多金融机构从观望到积极加入了期货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