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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合作:中央对手方需要国际监管协调
未知
跨境合作:中央对手方需要国际监管协调
“没有此类情况,这一条不适用”。这是中国证监会在国际金融组织评估时的回答。国际金融组织对中国期货市场中央对手方制度的检查评估中有一条,即“在中央对手方为跨境交易提供清算服务时,相关监管机构之间应该有良好的合作与协调”。当时中国期货市场还没有对境外参与者开放,因此关于中央对手方的跨境监管是否有良好的合作与协调还谈不上,只能做如上回答。但是随着我国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加速推进,上海期货交易所上市了面向全球投资者的原油期货,大连商品交易所的铁矿石期货也引入了境外交易者,境外投资者参与我国期货市场的程度逐步加深,简单地回答“不”看来是不行了。目前,我国和美国、欧洲许多国家的监管机构都签署了监管合作备忘录。但是具体到期货市场上,还未真正遇到需要监管机构间相互协作和配合的问题。国际监管协调与合作对于跨境风险的防范化解意义极大,需要抓紧准备和谋划。
中央对手方清算所跨境监管协作具有防范风险加深和扩散的极端重要性。还是拿雷曼破产说事儿。金融危机时,雷曼在美国、欧洲和亚洲的期货交易所都有未平仓头寸。因为破产,全球相关交易所和清算所都行动起来,采取措施防止雷曼破产带来的冲击。由于法律管辖的国家和地区的不同,在执行制度的操作上遇到了一些困扰。由此引发了两个问题:一是在全球化的今天,如何协调和监管跨国(地区)的交易清算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二是如何适用和协调各个主权国家的法律管辖权问题。比如美国的破产法重点在于维持受困公司的持续经营,而英国法律规定,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保护和变现公司资产,为债权人利益负责,并且对所有债权人一视同仁。《全球风控家——中央对手方清算》写道,当伦敦清算所的专业人员意欲在雷曼破产后的第一个周一冲进雷曼欧洲投行(伦敦)的办公楼处理和对冲数万亿美元的未平仓合约时,被破产管理人普华永道挡在了门外,并将处理时间延误了一整天,直到监管当局介入后,清算所才得到管理人的配合。前者声称按照英国法律行事,后者则说要按照美国法律处理(雷曼总部在纽约)。按照雷曼公司规定,全球所有子公司的现金在当天交易结束后都要全部返回美国,集中在雷曼纽约公司存放,第二天再返回境外,所以每天早上所有的子公司都得靠美国那边发放的资金来应付当天的支出。而雷曼纽约公司总部9月15日寻求破产保护之后,没有将上周末集中到美国的80亿美元放回英国,而这80亿美元正是雷曼伦敦公司周一在期货交易所开盘后急需用到的。后来通过两国监管部门之间的紧急协调,虽然耽误了一些时间,但最后雷曼的问题在欧洲期货交易所的清算没有造成违约事件,保证了市场的稳定,防范了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又比如,美国制度规定,清算所必须把客户和会员自营的资金账户与头寸分开来管理,进行“客户账户隔离”。而英国的监管要求与美国不一样,英国不要求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在清算所内隔离。
由于各国法律和监管方式不同,如果国家间的风险控制和监管协作处理不好,就可能把一国国内的风险传递到他国,从而导致全球的系统性风险蔓延与扩散。随着我国原油期货国际交易平台的上线运行和铁矿石期货引入境外交易者业务的启动,我国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已经迈出关键性的步伐。国际投资者进入原油期货和铁矿石期货市场后,我国还将继续开放有色金属等其他商品期货品种,会有大量的国际投资者参与我国期货市场交易。境外交易者的增加、交易规模的扩大,跨境交易可能遇到的清算风险是绕不开的坎儿。在与境外市场制度差异、语言不同、人员交流不够的情况下,如何应对现在就应该抓紧研究、及早谋划、有所安排。尤其是正在起草的《期货法》中,对跨境风险控制、监管上与其他国家的合作与协调方面应有清晰的制度安排。同时,在证监会层面与相关国家监管机构间的合作备忘录的条款应该越来越具体;在境内外交易所和清算所层面都应有具体的合作协议和清晰的条款安排。另外,人员之间的经常性交流十分必要,“混个脸熟”对今后处置跨境风险传递是十分重要的人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