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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荷露角:场外衍生品市场
未知
小荷露角:场外衍生品市场
成熟市场的经验表明,场外衍生品市场与场内衍生品市场是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关系,二者一起构成为实体经济服务的衍生品市场。
与场内衍生品市场的期货相比,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起步要晚一些。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柜台衍生品业务,始于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银行作为首家试点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银行间场外衍生品市场则开始于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在银行间市场推出了债券远期交易和外汇远期交易。此后,中国人民银行又相继在银行间市场推出了利率互换、外汇互换、外币对远期及互换、货币互换、远期利率协议、外汇期权等产品。至此,银行间场外衍生品市场成为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主力。
与国际衍生品市场场外规模大于场内不同,长期以来,我国衍生品市场主要以场内的期货市场为主,场外衍生品市场规模很小,仅是期货市场规模的一个零头。但随着2014年以来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后,占当年期货市场成交额七成以上的股指期货产品受到严格的限制,期货市场规模大幅下降,场内、场外市场规模的差距不断缩小。在这几年金融市场化改革的推动下,不仅银行间市场利率、外汇场外衍生品交易发展迅速,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柜台的场外衍生品交易也开始创新发展,产品从利率类、外汇类进一步扩展到股权类、商品类和信用类。为落实2009年我国在G20峰会上的承诺,中国人民银行主导的上海清算所也在探索为各类场外衍生品交易提供中央对手方清算服务。2017年,银行间市场的利率及外汇衍生品(包括远期、互换、场外期权等类型)成交额一举突破100万亿元,占到同期期货市场成交额的58%,标志着场外衍生品市场真真正正地成为我国衍生品市场的一大部分(见图3–4)。除银行间场外衍生品交易外,2017年商业银行柜台、证券公司柜台场外衍生品交易规模分别为4.3万亿元和6700亿元,期货公司商品场外衍生品业务也已经开始起步,交易额超过3000亿元。[15]此外,国内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推出了众多挂钩利率、汇率、股票指数、商品指数的结构化理财产品,估计规模在1万亿元左右。[16]
图3–4 我国期货市场和银行间场外衍生品市场发展情况
数据来源:外汇交易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
伴随着市场的发展,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的法规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从商业银行看。2004年,原银监会发布了《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07年、2011年进行了两次修订。这是我国首部关于场外衍生品的部门规章,首次从监管部门的角度对场外金融衍生品进行定义,并对业务进行分类,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柜台衍生品交易提供了制度规范。2018年1月,原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印发衍生工具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资产计量规则的通知》,进一步强化商业银行衍生工具风险管理和计量能力。目前,约有70多家银行取得从事衍生品交易的资格。从证券公司看。2011年,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证券公司自营除了对冲风险而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外,还可以通过设立子公司的方式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2016年10月、2018年5月证监会分别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监管的通知》,两个通知的发布,强化了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场外衍生品业务尤其是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的监管。
此外,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制定的自律规则在场外衍生品市场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009年,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了《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也称NAFMMI主协议)。2013年,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业务规范》《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风险管理指引》《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等。2014年,在《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的基础上,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联合发布了《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补充协议。这些主协议及自律规则的出台为各类金融机构探索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提供了初步的框架,有助于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明确了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