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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4 对收入进行分析性复核
未知
4.14.4 应付职工薪酬的余额代表什么
前面提过,对于资产负债表科目,一定要将期末余额代表什么含义解释清楚。对于应付职工薪酬也一样,审计师需要了解这个余额是代表了一个月的工资,还是一年的奖金,为什么会出现这个时间差。关于这个问题,可以看一下4.5.4了解年初数到年末数的变动情况无法替代对年末余额的解释 。
我见过一个预提职工年终奖金的例子。这种年终奖金一般在第二年发放,因此做预提是正常的。审计师在工作底稿里做了一个合理性测试,员工人数乘以每人500元,最终计算结果与客户预提数是吻合的。我就问那个审计师,为什么是500元,而不是5000元,或者是800元?他说,这个数字是人力资源部提供的。我猜,我要是直接去问企业的会计怎么做的年终奖金的预提,会计也会说是人力资源部提供的数据。审计师真正应该追问下去的,是这个500元有没有什么协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管理层会议纪要,或者全厂书面公告等证据的支持。这才是真正的应付年终奖的基础和缘由。
我还遇到过一个企业,每年年初都会开一个上年工作总结会议。一般都是去什么海南、新马泰之类的地方开,也算是一项职工福利了。于是,这家企业每年年底都把这项费用预提出来。这个预提就有点儿打“擦边球”了。从会计的权责发生制角度讲,只有实际发生的费用才能做预提,不能按照预算或计划将还没发生的费用做预提。像预提职工奖金这样的预提,表面上还没有发生,但由于职工已经完成了这一年的工作,已经向企业提供了劳务,企业事实上已经发生了这项费用,形成推定义务的负债。而这家到旅游胜地开总结会的企业,如果我们把这项费用看作“开上年工作总结会”,尽管它是一个与上年有关的事件,但这个费用还没有发生,不应该做预提;但如果把这笔费用看作主要是“职工福利”,那就和上一段说的职工奖金性质类似了,是可以做预提的。这个例子说明,会计不是那么黑白分明的,很多时候,是看企业和审计师如何做出一个合理的解释。合理的解释不会很多,但一般也不会只有一种。我的一个律师朋友说过:“我们律师是靠解释法律吃饭的,你们注册会计师是靠解释会计准则吃饭的。”这句话,虽不中亦不远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