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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5 如何与财务人员进行沟通
未知
4.18.2 真假投资性主体
我曾经和一个在私募基金做投资的朋友聊天。他说:“今年我们公司要投资一家制造型企业,控股50%以上。这是我们第一个拥有控制权的投资。投资完成之后,我们公司的财务报表就要大变样了,从一家投资公司的报表,变成制造型企业的财务报表。”
我问:“为什么这么说呢?”他说:“可不是吗?我们有控制权啊,我们要合并这家制造型企业的财务报表啊。”
话说到这里,我就觉得有必要聊聊投资性主体这个概念了。我不敢肯定这家私募基金公司一定是投资性主体,但它应该评估一下,因为投资性主体涉及合并豁免的问题。而且这个豁免是强制性的,不是可选的。
也就是说,如果上面提到的这家私募基金公司(A)本身是投资性主体,它不应该合并那家制造型企业(B),虽然B是A的子公司。A对B的投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时,母公司应当仅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换句话说,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那么,什么样的公司算投资性主体呢?
从概念上讲,当一家公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该公司属于投资性主体:①该公司以向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处获取资金;②该公司的唯一经营目的,是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有而让投资者获得回报;③该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考量和评价。
注意啊,上面提到的这三个条件必须全部满足。有些时候,公司的情况比照第一条和第二条去看时有点模糊,但看到第三条,就明显不符合了。也就是说,如果一家公司不是按照公允价值对投资业绩进行考量和评价,那么,这公司就不是投资性主体了。
如果一个基金的经营目的是与被投资方合作开发、生产或销售某种产品,则说明它不单是以资本增值和投资收益为目的,不是一个投资性主体。基金有时也会出于多种目的投资另一家公司。例如,从事高科技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集团,设立了一家基金专门投资于一些尚处于研发初期的创新企业以获取资本增值。同时,如果某项高科技产品研发成功,该集团享有优先购买权。这种情况下,基金的经营目的除了获取资本增值外,还包含了为其企业集团获取新产品开发的渠道,因此,该基金不符合投资性主体条件。 [1]
投资性主体通常应当具备下列四个特征:①拥有一个以上投资;②拥有一个以上投资者;③投资者不是该主体的关联方;④其所有者权益以股权或类似权益方式存在。
上面这四条特征不见得必须同时满足,但审计师要谨慎分析不符合这些特征而又属于投资性主体的具体原因。例如当一个投资性主体刚设立,正在积极寻求合格投资者,或者尚未找到多个符合要求的投资项目时,就可能仅有一个投资者或仅持有一项投资。
所以,不是所有的做股权投资的基金公司都是投资性主体,比如上面提到的集团设立的投资于创新企业,同时集团会采购被投企业产品的基金公司就不是;但也不是说只有一个投资或只有一个投资者的公司,因为不符合投资性主体的常见特征,就一定不是投资性主体。审计师要结合投资性主体的定义和特征,谨慎分析与判断。
[1] 本段示例参考财政部会计司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第57~5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