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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3 一个企业的利润率能有这么高吗
未知
4.17.9 应收账款的保理融资
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生产制造型企业与金融产品有了越来越多的亲密接触,无追索权保理融资业务可以说是其中最常见的情况。
保理业务的原理不复杂,简单地说,就是企业把还未到期的应收账款在今天就卖给银行,而银行立刻就向企业付款,之后,等到应收账款到期时,应收账款的付款人将钱还给银行。在这个交易中,对于企业而言,好处是应收账款在今天就已经变现为现金或银行存款,企业可自由使用这些资金,坏处是企业可能要为了保理业务向银行支付一定的费用。对于银行而言,赚的就是保理融资中的利息收入或手续费收入。而对应收账款的付款人而言,没有影响,还是能享受原来的付款期限的好处。这样看来,总的来说,无论是对企业还是银行,亦或是付款人,皆大欢喜的结果。
但是,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我们忘了信用风险这一重要风险特征。如果应收账款到期时,付款人由于各种原因,无法还款了,怎么办?谁会因此而承担损失,银行还是企业?这是一个关键问题。追索权,代表的就是当应收账款出现违约时,向原应收账款持有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如果企业和银行在转让应收账款时,约定银行有追索权,那么就意味着,企业还是要承担付款人的违约风险,相应地,对于企业而言,在应收账款保理日,收到银行的付款,不能作为应收账款的收回,则需要单独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即银行借款。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企业仍然能提前自由使用资金,但是,从报表层面看,多了一项负债,导致资产负债比率变得难看了。对于资产负债比已经很高的企业,不啻雪上加霜。
如果企业和银行在转让应收账款时约定,银行没有追索权,那么企业往往会很自然地认为,自银行处收到的资金无须确认为负债,而是抵减应收账款余额。很明显,这种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更受企业的欢迎。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有趣的无追索权保理业务。
企业将一笔100万元的应收账款作为标的与银行进行保理业务,银行只就其中80%的部分支付了保理资金,即80万元,且双方约定,该业务无追索权。一般企业,包括一部分审计师,第一反应可能就是,在收到银行支付的80万元的时候,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此外,在企业账上还有20万元的应收账款。
请再仔细想想。
如果最终付款人完全不支付该账款,那么由于无追索权,银行会损失80万元,同时企业损失20万元。
如果最终付款人支付了80万元,那么银行没有损失,但是企业损失20万元。如果付款人支付了90万元,那么银行还是没有损失,但是企业损失了10万元。
有没有发现,卖给银行的80万元和企业留下的20万元在风险吸收上是不对等的。银行只是在损失超过20万元以后,才开始承担损失,而企业一开始就会承担损失,直至损失超过20万元后,才停止吸收损失。换言之,企业在保理之后,保留了先损失20万元的风险。
在多数情况下,能进行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其发生损失的情况可能很少,先损失20万元的风险,可能代表了整笔100万元的应收账款的几乎所有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尽管银行对于80万元的部分无追索权,但是企业仍然没有办法认为其已经转移了整笔100万元应收账款的主要风险。换言之,企业还是没有办法减少应收账款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