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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2 企业上市要回答的两个问题
未知
4.17.8 回归金融工具的本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
之前的章节引出了许多发人深思的问题,明明法律形式是股权出资,但是会计上需要作为负债处理;又譬如明明冠以永续债的名字,会计上却可以按照权益工具来处理;再如在发行方的报表中是权益工具,但是到了合并报表中又要被重分类为负债。这其中的各种纠结,使得大家更是觉得金融工具高深莫测、无法理解。
这里我们想和大家探讨一下金融工具的本质问题。金融工具到底是什么?金融工具的法律形式能不能决定其会计处理?企业的口头介绍能不能作为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依据?
在此之前,我想先插个生活中常会遇到的情况。通常,我们看到一个陌生的名字,会首先有一个基本的判断:这个名字的主人是男性还是女性。大多数情况下,我们的判断是准确的,但是,我相信大家也常有判断错误的时候。阳刚的名字可能对应某位娇小的女士,而秀气的名字也可能对应某位彪形大汉。人们对于事物的判断往往会有思维定势。
同样,金融工具也是一样的情况,法律形式或法律名称,只是按照有关的法律规范制定的,其不代表金融工具在会计上的意义。按照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的本质是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所以,我们审计师在审计中必须破除固有的思维定势,认真审阅金融工具的合同,按照合同条款中对金融工具的约定,来判断企业是否对金融工具做出了正确的会计处理。
在实务中,我们常常听到审计师说,我们和企业进行了访谈,他们的领导认为某一交易应该是怎样怎样的。听到这里,不禁让人要为这些审计师担忧。在对交易的理解上,我们应该听取企业的介绍,了解合同签订的背景信息。但是,如果仅凭企业的介绍,而不认真研读具体的条款设置,也常常会将我们引入另一个误区。作为审计师,这已经不是要对获取的审计信息保持合理的审慎态度的问题了,而是没有认真执行审计程序,获取充分审计证据的问题。
金融工具对应的交易虽然相对复杂,金融工具准则也有些晦涩难懂,但是,只要足够耐心和认真,这些都不是审计的最大障碍。破除思维定势,回归金融工具的本质,通过合同条款对应的权利和义务,判断企业的会计处理正确与否,这才是审计师要时刻进行自我提醒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