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cal EPUB Text
4.16.4 截止性测试
未知
4.15.3 合约机引起的收入确认问题
各地电信公司都在赠手机。一般的赠机方法是这样的:
例如,你去电信公司报个名、填个表,他们就给你一部手机,这部手机在市面上单卖的话,价格是1000元,电信公司的采购成本可能是900元。但现在,就这么给你了。条件是,你向电信公司交1200元,这1200元会作为你的话费的预存款。从现在开始未来12个月内,如果你每月话费账单不足100元,电信公司仍然会收你100元;如果你的话费账单超过了100元,电信公司也只会从你这1200元的预存款里转走100元,剩下的钱你还是要自己再掏腰包。如果在这12个月里,你打算退网,不再用这个电信公司的服务了,你也无法要回你那1200元了,而且,这部手机是被锁死的,在这12个月里,只能使用这个电信公司的服务。
好了,你听完了我的介绍,觉得这个交易还是划得来的。于是,你跑去电信公司办完了一应手续,拿到了一部手机。而电信公司呢,付出了成本是900元、零售价是1000元的一部手机,收到了1200元。这个时候,以及未来12个月里,电信公司应该如何对这一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呢?
我们先看一看消费者在这个交易里得到了什么,付出了什么吧。为什么从消费者的角度看呢,因为这是真正客观的一个角度。
消费者付出了1200元,得到了这部零售价为1000元的手机,以及未来12个月价值1200元的通信服务。几乎可以肯定的是,在未来12个月里,消费者每月的话费账单不会少于100元的,也就是说,消费者肯定会从电信公司手里拿到这些服务。
所以,按照收入确认的会计准则,这一个交易是个捆绑销售行为。它将手机和电信服务捆绑在一起打包卖给了消费者,当然,打了一个折卖的。由于无法说清是手机打折打得多,还是通信服务打折打得多,只能认为这两样东西打折打得一样多。这个折扣率就是1200/(1000+1200)=54.55%。按此折扣率,手机的销售收入实际为545元,而通信服务的实际收入为655元。
对于通信服务,剩下的事情就简单了。只要将655元在未来12个月内按直线法分摊计入收入即可。尽管对于消费者而言,这是每月100元、总共1200元的通信服务,但在电信公司眼里,这只是牌价,实际的收入已经打过折了。
对于分摊给手机销售的那545元,一般就在客户交了1200元同时取走手机时确认收入。因为从销售商品的角度看,手机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算是转移给消费者了,其他收入确认条件也都满足。
事情还没有结束。当我把上面一番复杂严密的过程讲给电信公司的人听的时候,他们的第一反应是:“你对这件事的本质理解错了。这根本不是一个捆绑销售行为。我们送手机就是在促销,吸收更多的客户。我们也可以送牛奶,只要消费者同样交上1200元作为12个月的预存款。”如果按照这一说法,这件事情的会计处理可以非常简单,1200元就是用户预存款,将来所有的收入都归到通信业务头上,而手机的采购成本900元,就是一笔开拓市场的费用。一般情况下,由于这一用户能给电信公司带来的利益是不确定的,也就难以从会计角度确定这笔开拓市场的费用能在未来给电信公司带来收益。所以,这笔费用还是立即直接计入损益为上。
事情还没完。前面说了,新的收入准则已经推出了。根据新的收入准则,取得合同的成本如果属于增量成本(这里增量成本指为取得合同需要额外支付的成本 [1]
),而且预计可收回,是可以资本化的。如果说电信公司卖手机补贴的355(900-545)元是为了取得与客户签订通信业务合同而发生的费用,那是不是应该在合同的未来期间进行摊销?新的收入准则还说,这个合同期间包括后续预期很可能续签合同的期间。也就是说,如果预期消费者因为便宜手机被电信公司套牢,平均2年不会离网的话,这个355元的手机补贴款需要在未来2年期间进行摊销。
到底哪种说法对呢?我其实不知道,我觉得都有一定的道理,只不过前面两种可能,一种是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出发的,另一种是站在企业的立场上出发的。我见到的,目前电信公司一般还是采用第一种方法。我把几种说法都写出来,一是因为这是一个很好玩的讨论,有很强的逻辑性,同时能把捆绑销售这种行为讲清楚;二是想说明,有很多会计问题,不是黑白分明的,而是需要一些接近哲学高度的讨论的。
[1] 诸如派人去参加招投标的机票钱,属于拿不拿得到合同都要花的钱,就不算增量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