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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2 债务之痛:案例28 小马奔腾
1.对赌之债
北京小马奔腾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16](以下简称“小马奔腾”),成立于1994年,创始人李明。小马奔腾是业内具有很高声誉的影视文化公司,曾出品过《机器侠》《花木兰》《武林外传》《无人区》《黄金大劫案》《历史的天空》《甜蜜蜜》《我的兄弟叫顺溜》《我是特种兵》等众多脍炙人口的影视作品。2014年1月,小马奔腾创始人李明因心肌梗死突然去世,享年47岁。然而,在李明去世后,其遗孀金燕却被卷入一场始料未及的诉讼纠纷。
(1)对赌。2011年3月,小马奔腾股东李明、李莉和李萍[17]与建银投资[18]签订《增资及转股协议》,约定建银投资以受让股权和直接增资两种方式成为小马奔腾公司的股东,占股15%。同日,小马奔腾以及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李明、李莉和李萍与建银投资签订了《投资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约定,若小马奔腾未能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实现合格上市,则建银投资有权在2013年12月31日后的任何时间,在符合当时法律要求的情况下,要求李明、李莉和李萍共同或任一方一次性收购其所持小马奔腾公司的股权,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2)赌败。小马奔腾未能在2013年年底实现上市,更始料不及的是仅在对赌协议到期后的第三天,小马奔腾的创始人及灵魂人物李明去世。
(3)纷争。
2014年11月,建银投资根据《投资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要求李莉、李萍、金燕[19]、李自在[20]以及李明的父母根据约定,履行股份回购义务,一次性收购其持有的小马奔腾公司的全部股份[21]。
2014年12月,建银投资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冻结李萍、李莉、李明持有的小马奔腾及小马奔腾股东小马欢腾[22]的股权。
2015年2月,金燕及其子李自在请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确认《投资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该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23]
2017年4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建银投资的申请,对金燕名下2亿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24]。
2017年9月,法院判定李明生前对赌之债为李明金燕夫妻共同债务,金燕有义务偿还。
2017年9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京东司法拍卖网上对李莉、李萍持有的小马奔腾股权进行了拍卖。其中,小马奔腾9.6%的股权成交价3 647万元人民币,小马奔腾控股公司小马欢腾[25]所持66.67%的股份成交价1.19亿元。[26]
2017年12月,金燕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案例点评
李明生前因与投资机构签订对赌协议欠下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李明之妻偿还呢?对于夫妻之债的认定,我国立法经历了“用途论”“推定论”“折中论”3个阶段。
第一阶段:用途论。即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该规定主要以债务发生的用途来确定债务的性质,但在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中,应当如何判断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以及由谁承担该举证责任,《婚姻法》并未明示。《婚姻法》实施后的一段时期,法院通常对于“共同生活”的解释口径较为狭窄,并且一般将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加诸债权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往往落空,甚至出现夫妻双方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第二阶段:推定论。即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夫妻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且债权人明知的。由于实践中可以适用上述两种除外情形的案件很罕见,事实上导致只要是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律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小马奔腾案例中,法院就是以该思路支持了建银投资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请求。这一判断标准虽然简单,且有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但又因实践中出现很多夫妻举债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配偶利益的情形而被诟病。
第三阶段:折中论。由于用途论和推定论的观点均过于极端化,导致在债权人利益保护和夫妻内部善意非举债方的利益保护上往往顾此失彼,难以两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所负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立法者确立“共债共签”原则的目的是更好地保障夫妻一方的知情权、同意权,优先考虑到对意思自治基本原则和公民基本权利的维护。同时立法者在保证公平的情况下兼顾了效率,另外规定了将“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作为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标准。一方面,对于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产生的对外负债,不论是否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都应先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保证交易效率;另一方面,对于夫妻一方明显超出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产生的大数额举债,则应先推定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避免未举债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负债”,体现了公平原则。
结合现有的法律规定,笔者将夫妻之债的司法认定原则总结如图14-2[27]所示。
图14-2 夫妻债务划分司法认定图
由图14-2可见,在小马奔腾案例中,金燕是否承担亡夫李明生前的对赌之债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1)金燕是否对李明签订的对赌协议知情。
(2)李明对赌之债是否超出家庭日常所需。
(3)李明对赌之债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对于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均由建银投资承担举证责任。
[1] 本部分内容所涉及法规见本书附录B。
[2] 见《青梅竹马也抵不过岁月无情:昆仑万维董事长周亚辉离婚分手费高达76.5亿》,作者谢若琳,微信公众号:圈里局外(Truth-Be-Told-),2016-09-14。
[3]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4]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8条:“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5]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6] 见微信公众号“法语峰言”中《离婚纠纷中涉及有限公司股权的司法处理》,作者肖峰,发表时间2015年10月28日。
[7]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8] 郁忠.离婚案件股权分割司法观点集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240-245.
[9] 来源于民政部官网http://www.mca.gov.cn/article/sj/tjgb/。
[10] 见《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11] 除了均分,法院一般还会考虑其他因素,比如补偿因素(婚姻法第四十条),离婚时抚养子女和照顾老人付出较多的一方有权要求补偿;经济帮助因素(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经济困难的一方可要求住房、股权等适当的经济帮助;离婚损害赔偿因素(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主观过错因素(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转移、隐匿、变卖、损毁财产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12] 见本书案例10:龙湖地产。
[13] 于海涌.英美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在中国的本土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14] 见《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九条。
[16] 原名为“北京雷明顿广告发展有限公司”。
[17] 李莉和李萍为李明之姐姐和妹妹。
[18] 全称为“建银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天津)有限公司”。
[19] 系李明之妻。
[20] 系李明与金燕之子。
[21] 根据金燕等与建银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天津)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二中民特字第00437号)整理。
[22] 全称为“北京小马欢腾投资有限公司”。
[23] 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二中民特字第00437号,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24] 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京01民初481号之二。
[25] 小马欢腾全称北京小马欢腾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为李萍和李明母子。
[26] 资料来源于京东拍卖网,网址http://paimai.jd.com/103769389,引用时间2018年9月30日。
[27] 根据《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