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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优先股的含义
国务院2013年11月发布了《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文,以下称为“46号文”),将在海外市场日趋成熟的证券品种优先股引入了我国,虽然仅为试点,但也是中国资本市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件。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1]。通俗地说,优先股股东以放弃部分表决权为代价,换取了优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的权利。根据46号文,如今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公司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公司限于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的条件如表2-7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