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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走出去”架构:案例14 巨轮股份
“走出去”又称为“对外直接投资”(outbound direct investment,ODI),是指我国企业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投资,并以控制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经济活动。“走出去”架构是为了对外直接投资搭建的架构。图8-3为上市公司巨轮股份(002031)投资德国欧吉索机床有限公司(OPS-INGERSOLL Funkenerosion GmbH,以下简称“OPS公司”)的股权结构图[2]。
图8-3 巨轮股份海外股权架构图
在这次投资中,巨轮股份没有直接持股德国“OPS公司”,而是根据国际投资项目的通行做法,采用了多层股权架构,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1.便于境外融资和资本运作
企业搭建境外多层架构后,方便利用HK公司和BVI公司等持股平台引入外币基金,由于英属维尔京群岛、中国香港等地法律制度更灵活,也方便使用优先股、认购权等金融工具。
2.方便未来的投资退出
当巨轮股份欲退出其在德国的投资时,不必直接转让德国公司的股权,而是通过由BVI公司转让香港公司的间接转股方式。由于BVI和中国香港没有外汇管制实行自由贸易政策,无须政府审批,退出效率高。
3.基于税务的考量
巨轮股份对德国OPS的投资,境外共有5家公司(巨轮国际BVI—巨轮香港—巨轮欧洲卢森堡—德国巨轮工具—德国OPS),这5家公司可以分为3层:顶层架构(巨轮国际BVI和巨轮香港)、中间架构(巨轮卢森堡)和底层架构(德国工具和德国OPS)。
(1)顶层架构。在走出去架构中,顶层架构一般注册在避税天堂。避税天堂一词源于英文tax haven,haven解作港口或避难所,部份传媒将haven误作heaven,因而误译为“避税天堂”。避税天堂是指那些为吸引外国资本流入、繁荣本国或本地区经济,在本国或本地区确定一定范围,允许境外人士在此投资和从事各种经济、贸易和服务活动,获取收入或拥有财产而又不对其征直接税,或者实行低直接税税率,或者实行特别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世界著名的避税天堂包括开曼群岛、百慕大、巴哈马、荷属安的列斯、英属维尔京群岛等。避税天堂具有一些共同特点:社会稳定,没有税或税负很低,注册公司非常方便,维护成本很小,有较健全的法律体系,没有外汇管制,有严格的商业及银行保密制度,有方便的中介服务等。实务操作中,中国“走出去”的民营企业,以及在美国上市的“中概股”,多选择在开曼群岛或BVI注册,将其作为全球投资架构的最顶层;绝大多数“走出去”的央企、国企,会选择在香港注册,将其作为全球投资架构的最顶层。
巨轮投资顶层架构中的第一层选择在了BVI[3],同时又在BVI下面设立了巨轮香港公司。中国香港实行属地征税,只有在中国香港产生或来自中国香港的利润才征税,利得税税率为16.5%;不对股息和利息征收预提所得税,只对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特许权使用费征收4.95%的预提所得税;不征收资本利得税;没有受控外国公司规则和资本弱化规则;税收损失可以无限期结转。巨轮股份选择顶层架构为BVI+香港,主要是考虑到中国香港不仅与内地签有避免双重征税安排[4],还有与中间架构注册地卢森堡签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卢森堡大公国就收入及资本税项避免双重课税和防止逃税协定》。
(2)中间架构。为了打击全球避税,欧盟国家、美国和OECD成员国会将一些低税收管辖区(或者没有企业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9%)列入“税收黑名单”。凡是在被列入黑名单的离岸地注册公司,会实施更强有力的反避税监管和限制措施。开曼群岛、BVI等纯避税地都榜上有名。因此,“走出去”企业会考虑在顶层架构下(即在第二层至第三层),再加上中间层架构,这些中间层公司一般会选择“税制比较规范透明但不是明显的低税国、税收协定较多、协定优惠税率较低且对受益人限制较少、法制宽松但规范”的国家和地区。在实务中,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爱尔兰和瑞士常被选定为中间层的投资国。
以巨轮股份选择的中间架构注册地卢森堡为例,卢森堡是海外投资者进入欧洲的重要门户。卢森堡有相对安全和稳定的政治环境、完善的金融体系、优惠的税收制度[5],以及丰富而有弹性的双边税务协定[6],而且还具有欧洲陆运和空运的比较优势,容易满足企业运营上的实体化要求。
(3)底层架构。
“走出去”企业搭建底层架构时(第四层至第五层),会选择有实质业务运作的国家和地区,如项目所在国。例如,巨轮股份选择标的公司所在地德国设立底层架构。
根据我国税制[7],企业取得的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进行抵免。如今境外所得的抵免层级为5层,并且有分国抵免法(企业是以一个国家为维度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同一投资架构层级的位于不同国家之间的企业盈亏不得相互弥补)和综合抵免法(企业是以同一投资架构层级为维度,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位于同一投资架构层级的位于不同国家之间的企业盈亏是可以相互弥补)可以选择。如果“走出去”企业在境外业务的拓展逐步多元化,可以考虑增加多个并行的多层投资架构,特别是将性质不同的行业、业务,分别以不同的层级进行分割,并行开展,这样既可以享受上述多层投资框架的税收优惠,又可以最大限度地分散税务风险。
除了上述多层架构外,有的企业还会在境外多层架构间嵌套信托计划,这不仅可以有效地隐藏境内企业与投资目标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使得它们之间的交易和安排更为自由和灵活,而且可以在境外企业退出投资时,由BVI公司以及拟受让方共同修订原有的股权代持信托计划,将委托人和受益人更改为拟受让方,之后,BVI公司再将HK公司的股权在香港转让给拟受让方,从而实现投资退出。
[1] “离岸”的含义是指投资人的公司注册在离岸管辖区,但投资人不用亲临当地,其业务运作可在世界各地的任何地方直接开展。例如,在巴哈马群岛注册一家贸易公司,但其贸易业务的往来可以是在欧洲与美洲之间进行的。
[2] 根据巨轮股份2011-33号公告整理。
[3] BVI的税制见8.2.2龙湖5层架构中第二层中介绍。
[4] 截至2018年年底,内地与中国香港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包括《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2008年6月11日起生效执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三议定书、《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议定书。
[5] “参与免税”是卢森堡的公司税体系的关键要素,其目的是避免利润的双重征税。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参与免税允许对开展经营活动的子公司收取的股息和资本利得豁免卢森堡(附加)税。所以,与对收购目标直接投资相比,在(中国)收购方和欧洲被收购目标之间介入卢森堡收购架构可以节税或延税。
[6] 截至2018年7月底,卢森堡共和84个国家或地区(包含中国香港和澳门)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其中81个已生效、3个待生效)。很多双重税收协议会减少股息、利息支出及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率。
[7]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