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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项目跟投制度
该制度的具体操作为:部分员工跟随公司在项目公司中投资。原则上项目所在一线公司管理层和该项目管理人员为项目必须跟投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员工可自愿参与投资。员工初始跟投份额不超过项目资金峰值的5%,公司将对跟投项目安排额外受让跟投,其投资总额不超过该项目资金峰值的5%。项目所在一线公司跟投人员可在未来18个月内,额外受让此份额;受让时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2]。2014年实施完毕事业合伙人制度后,万科的股权架构如图11-1所示。
图11-1 万科地产员工持股的架构图
注:有限合伙企业和盈安公司、盈安有限合伙为万科员工持股平台。
万科的跟投制度随后经历了3次调整,如表11-1所示。
表11-1 万科跟投制度一览表
2018年1月6日万科公告的《跟投制度》[3]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或“公司”)合伙人共识、共创、共担、共享意识,促进合伙人为股东和社会创造更大价值,特制订《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跟投制度》。
一、跟投范围及跟投权益比例上限
万科新获取的住宅开发销售类项目均列入跟投范围。跟投人员合计投入资金不超过项目资金峰值的10%。跟投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项目权益比例合计不超过10%,对于万科股权比例低于50%的住宅开发销售类项目,跟投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项目权益比例还需不超过万科在该项目所持权益比例的20%。单一跟投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项目权益比例不超过1%。
旧改、一级土地整理、海外房地产开发等其他项目,以及其他业务,可参照上述原则安排跟投,但不做强制要求。
二、跟投人员
项目所在业务单元核心管理人员、城市公司管理层、项目管理人员,为项目必须跟投人员。必须跟投人员名单由各单位分别确定。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员工可自愿跟投。
三、跟投资金
跟投人员应及时、足额支付跟投资金,并保证跟投资金来源合法,跟投人员不得在跟投过程中侵犯公司利益。跟投资金应在公司资金投入后20个工作日内到账。遇特殊情况,跟投资金到账时间亦不得晚于公司资金到账后40个工作日。如跟投资金实际到账时间晚于公司资金到账,跟投人员应额外支付权益溢价款,金额为按照公司平均融资成本计算的期间收益。公司不对跟投人员提供借款、担保或者任何融资便利。
四、特殊劣后机制
住宅开发销售类项目的跟投人员需以自己的跟投收益对万科劣后,具体分配安排如下所述。
项目内部收益率(IRR)≤10%:项目收益优先向万科分配,直至万科达到项目IRR为10%时对应的收益水平,再向跟投人员分配项目收益;
10%﹤项目IRR≤25%:跟投人员与万科按出资比例分配项目收益;
25%﹤项目IRR:在项目IRR超过25%后的项目收益范围内,由跟投人员按其全部出资比例的1.2倍分享。
五、资金分配
综合评估项目或业务现金流情况及未来资金需求,在保证项目正常开发、经营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分配资金。向跟投人员分配资金的时点不早于向公司分配资金的时点。
六、跟投方式
跟投人员可以采取不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参与跟投,如以员工集合基金等方式进行。
[1] 全称为“深圳盈安财务顾问企业(有限合伙)”。
[2] 摘自万科A(000002)2014年3月29日第十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3] 见万科A:2018年1月6日公告《跟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