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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契约型架构概述
契约型架构是指投资人通过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等契约型组织间接持有实业公司的股权架构。由于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契约型基金均没有工商登记的企业实体,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通过一系列合同组织起来的代理投资行为,投资者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合同条款上,而合同条款的主要方面通常由基金法律所规范,因此,我们将投资人通过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间接持有被投资公司的架构称为契约型架构。普通契约持股架构如图9-1所示。契约型架构中的持股平台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均是由投资人(委托者)、受托者(管理人)、托管人三方构成。[1]
图9-1 普通契约持股架构图
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还可以做成结构化产品,即管理人根据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对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使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投资者通过投资不同层级的受益权来获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如图9-2所示。
图9-2 结构性契约持股架构图
[1] 在有的契约型基金中存在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