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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自然人直接架构的缺点
自然人直接架构有以下缺点。
1.不利于控制权集中
在本书第2章中,我们曾通过海康威视案例总结过,员工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拟上市公司,可以使表决权得以集中,实现大股东想要的“钱权分离”。以下我们以瑞丰高材(300243)为例进行解析。
【例5-1】
图5-3为瑞丰高材(300243)上市前股权架构图[10]。
图5-3 瑞丰高材上市前股权架构图
上市发行后,瑞丰高材的实际控制人周仕斌的持股比例仅为22.77%,如表5-4所示[11]。
大股东周仕斌在上市之初较低的持股比为日后的股权纠纷埋下了隐患。
2016年5月23日,瑞丰高材宣布,公司的第二大股东桑培洲以及第四大股东蔡成玉、第五大股东张琳、第六大股东张荣兴一起辞去在公司的相关职务。同年,中植系“京江通汇”在二级市场购入瑞丰高材股票,成为瑞丰高材第二大股东。
表5-4 瑞丰高材发行前后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表
2017年1月6日,瑞丰高材(300243)举行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在会议上,上述5名股东均对大股东提议的与重组有关的18项议案投反对票,致使大股东周仕斌筹划的公司重组计划流产。[12]如果瑞丰新材的小股东在上市前通过周仕斌控制的持股平台间接持股,则完全可以避开这场上市后的控制权争夺战。
2.缺乏利用股权杠杆的空间
股权杠杆是指实际控制人通过对一系列公司的股权安排,用较小的资金,达到控制巨额资金的方法。在第2章中,我们曾学习了金字塔股权架构,并了解了股权杠杆的威力。如果自然人直接持股拟上市公司,则关闭了设计股权杠杆的空间。具体可参考本书第2章“2.2节金字塔架构”。
3.对于长期持股股东来说税负较高
如果股东持有的股权不计划出售套现,而是长期持有,每次取得分红即使是用于再投资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3]而且,被投资公司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