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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钱权分离度极高的创始人股东
对于一些资金密集型的行业,如互联网公司,VC/PE在企业发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属于举足轻重的股东。如果创始人预判,自己及管理团队的持股比例会被稀释得非常低,为了控制权的需要,可以采取该种有限合伙架构,并尽可能让投资人或高管员工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股核心公司(拟上市公司),创始人自己则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1]。
【例4-3】
绿地集团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玉良曾将合伙企业架构用到了极致,仅用3.028万元控制了绿地集团188亿元的资产。图4-5为绿地集团借壳上市时的股权架构[2]。
图4-5 绿地集团借壳上市前的股权架构图
在上述股东中,“上海格林兰”全称为“上海格林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其股权结构如图4-6所示[3]。
图4-6 上海格林兰的股权架构图
上海格林兰的普通合伙人“格林兰投资”全称为“上海格林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共有股东43人,其中张玉良的持股比例为30.28%,其余42人的持股比例均为1.66%(见图4-7),由于格林兰投资的股权很分散,只有张玉良一股独大,他成为格林兰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图4-7 格林兰投资的股权架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