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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的市场公允价值
在考虑到上述这些特征的情况下,美国国税局税规则59-60定义的“市场公允价值”是“在双方对相关事实有合理了解的基础上,各自都没有在胁迫的情况下进行买卖时,相关财产在自愿买家和自愿卖家之间进行换手时的价格”。
市场公允价值包括了如下的这些假设。
·买方和卖方都假设处于典型的市场之中,双方都是为各自利益而努力。
·假设的买方是慎重的,但不涉及协同效益。
·企业将会持续经营,不会被清算。
·假设的销售额将会变现。
·双方不仅是自愿进行交易,而且也有能力进行交易。
·假设的卖家不是被迫出售(换言之,不是接受一个“廉价出售”的收购要约),买家不会被迫购买(换言之,为生计所迫)。
·所指的是“价格”,而不是“变卖财产的收入”。
·双方的运营原来没有关联关系,或相互间的经营是独立的。
·双方对相关事实都有足够的了解。
·买方愿意接受的价格必须是在截至有效期为止的经济、行业和市场条件下,所能得到的价格。
谨遵市场公允价值的买家会被认为是“财务”买家而非“战略”买家。这种买家仅仅提供资本和与卖家当期管理同等水平的管理。这排除了具有下述特征的买家:由于它的其他业务活动,会给某家公司带来“价值增值”的好处,而这家公司能提升目标公司的价值,也可能会改善买方的其他企业行为(比如,被同一行业或类似行业的其他公司收购)。同样,也不包括具有下述表征的买家:已经是股东、债权人、相关方或控制方,它们乐意以虚高或虚低的价格购买权益,而动因又不是非关联财务买家的典型动因。
处在市场公允价值过程中的卖方也是假设的,而且,知晓与并购相关的事实——包括下述因素对价值施加的影响:相关市场、公司风险、价值动因以及控股程度和这种企业股权市场流动性的缺乏程度。
就本质而言,市场公允价值是客观的,但对于特定的买方而言,“投资价值”反映的价值却是建立在买家自身情况和投资需求之上的。这个价值包括战略买家预期通过并购所创造的协同效益或其他利益。
市场公允价值应该代表受经济利益驱动的卖家愿意接受的最低价格,因为作为企业所有者的卖家当期享受着这个价值所提供的利益。非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通常握有相当的流动性,因为他拥有公司经营创造的或出售公司所产生的现金流。缺乏控股权或少数权益股东持有的流动性要小很多。其结果是,没有控股权的权益价值通常要大大小于享有控股权的那些所有权的权益。
已经计算了独立市场公允价值的潜在买家还应该认识到,这是它们谈判起始的基础价值。买家预期从并购交易创造的最大价值是投资价值超出市场公允价值的部分。买方支付的任何高于市场公允价值的溢价都会减少买家的潜在收益,因为卖家得到了将要创造的那部分价值的部分。
就像将在第6章深入讨论的,卖方常常受到一些非经济因素的驱动,他们希望把公司的所有权传承给他们的孩子或经过长期考验的雇员,或如果他们是在公司工作,还可以在此退休或做一些其他的事情。当这些非经济因素存在时,重要的是要股东懂得:由于个人原因所做的决定,有多大的经济影响。投机取巧的买家会占卖家的便宜,特别是对那些处境不好的卖家。同样,这种事实既强调了持续关注价值的必要,也说明实施战略规划的必要(它常常把公司的出售作为一个可行的选项,以使股东价值最大化)。这个规划包含股东的非经济目标,以及为实现这些目标所需的时间和业务架构,还有不可或缺的价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