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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资产法评估缺乏控股权的权益
在考虑收购或出售非控股或少数股东权益时,使用资产法进行评估不合适。因为这个方法是依据所售资产收入来决定价值的,所以,它隐含着一个假设,即被评估权益具有决定资产出售的权力。除非某个法律协议有相反的规定,否则,少数股东权益一般都没有能力决定资产出售事宜或决定把这种现金所得款项支付给这种权益的所有者——除非控股股东同意。同样,对于剩余现金或非经营性资产,小股东也按比例有份的看法,通常也不靠谱,特别是存在着控股股东的情况下。相反,控股股东可以决定是否出售资产,其次,控股股东可以决定是否向股东分配出售资产的收入。
然而,当评估非控股权益时,不适用资产法的这个原则也有例外。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运用两个贴现率,即,一个流动性缺失的贴现率和一个控股权缺失的贴现率——第13章将会讨论这些问题。
一个例外出现在估值控股公司的情形。当这种公司持有资产的目的是为了升值时,按照收入法和市场法的评估,这些资产带来的回报通常不足以支撑一个与之相匹配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就是因为这类企业所拥有的这些资产,对这个市场的买家有吸引力,所以,使用资产法更加合适。
另一个例外出现在一些处在经济或产业低迷期的企业。例如,建筑业往往受经济衰退的不利影响比其他大多数行业大,导致从未来预期现金流得出的价值,要远远低于来自资产法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市场公允价值标准,无论是对潜在买家还是对潜在卖家,资产法可能更适合。此外,在下述情况下通常会使用账面价值调整法(下一节讨论的主题):一是有形资产和流动资金按市场计价的情形;一是无形资产(如未交货订单总额)可以帮助确定建筑公司股权价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