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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驱动模式下的控制权与非控制权的对比
在第7章,我们已经讨论过有关收益的调整,包括为股东支付的高于市价的报酬而做的调整。一般说来,只有在所有者权益具备法律赋予的实施控制权调整的权力时,所谓的控制权调整才可进行。在大规模的并购交易中,这些控制权调整的量级不大,对收益或现金流来说并不重要,但对小公司而言,控制权调整会对估值产生很大影响。想通过溢价和折价的应用,来反映对价值的控制权或非控制权调整,一般来说是不合适的。相反,有关控制权和非控制权的价值差异应通过对回报(收益和现金流)的调整来体现,而不是通过溢价和折价进行调整。表13-2对此进行了说明:某公司在尚未考虑超额报酬调整之前,有500万美元的净收益。当支付了100万美元的超额报酬给具有控制权的股东或他们的受益人时,就意味着因非控制权产生了20%的隐含折价。但是,如果公司决定支付300万美元的超额报酬,那么因控制权的缺乏使得价值的减值幅度就达到了60%。由此可知,折价幅度取决于超额报酬的相对大小。当这一报酬占公司这种报酬前收益的很大比例时,控制权与非控制权的价值就有了天壤之别。
无论是有关控制权溢价的市场数据,还是隐含了非控制权折价的市场数据,均无法准确反映不同超额报酬的差异,所以,在收益驱动模式下控制权与非控制权的差异只能通过调整收益来估算(见表13-2),而不是将控制权溢价强加到非控制权价值之上,或者从控制权价值中减去非控制权的折价值。
表13-2 通过调整回报计算控制权和非控制权价值 (单位:百万美元)
①需要做控制权调整的超额报酬有许多类型,包括工资、奖金、附加福利、向钟爱方支付的钱,以及具有控制权的股东采取的其他形式。
②假定使用单期资本化法,资本化率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