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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法验证
在并购估值中,市场法的应用范围比收益法窄,但它确定的价值仍需详细验证。因为市场法主要通过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某些指标的倍数来确定价值,所以,在评价这种方法结果的准确性时,需要对这两大变量(业绩指标和估值倍数)进行详细审核。
在验证市场法的准确性、合理性以及为目标公司所选估值倍数时。
·要考虑目标公司与类比上市公司如下因素的相似性:
·规模;
·产品或服务,及其范围;
·市场和客户;
·竞争力;
·管理深度;
·财务业绩;
·财务杠杆和流动性;
·筹资难易程度;
·客户集中度;
·供应商依赖程度;
·技术和研发能力;
·品质和产能;
·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内部控制。
·审核类比上市公司当期的估值倍数是否符合长期的发展趋势,或者审核市场在评估基准日是否出现了上下波动的异常情况。
·考虑预测的未来情况是否与过去的历史情况相类似,同时,类比公司当期估值倍数准确反映这种差异的可能性有多大。
·在把目标公司与类比公司进行比较时,要考虑它们的主要业绩特征,包括:
·增长率;
·盈利能力;
·资产利用效率;
·财务杠杆及其倍数;
·流动性。
·考虑类比公司估值倍数的范围、平均值与中位值,权衡哪些数据能体现或不能体现目标公司情况。考虑目标公司是否在上述所有数据方面都要高于或低于类比公司,同时要考虑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
·在使用其他并购交易的数据时,应考虑每项交易包含了什么。上市公司估值倍数的数据牵涉股票交易,而非上市公司交易的数据,特别是那些小额交易,通常都牵涉资产交易。如果涉及一项资产交易而需要对股票估值,那么就必须对这一交易内容进行调整。在有些情况下,需要先加上全部流动资产,再减去全部流动负债。在另一些情况下,则需要加上除存货之外的所有流动资产。总而言之,如果是一项资产交易而你要评估股票价值,这一交易就必须进行适当调整,以便与股票价值相谐。
·考虑评估基准交易的时机。举例来说,因为2007年度整体估值水平偏高,而且筹资比较容易,所以,在2009年年初,对某一公司估值时,2007年的交易数据就缺乏相关性了。在经济萧条时期,即使可以获得更近期的交易数据,但这些交易也只是一些廉价急售的结果,所以并不能准确体现公司的正常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