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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经营资产或资产盈亏的处理
当采用收益法或市场法确定目标公司的经营价值时,为了确定被评估企业的总价值,很有必要对目标公司所拥具体资产价值进行调整。当目标公司拥有下述非经营性资产时,这种事情会经常发生:过剩的经营资产(如,剩余现金或闲余固定资产或资产亏欠(经营资金不足))。当以上任何一种情况出现时,用收益法或市场法确定企业的经营价值,都不能反映这些因素对价值的影响,因此必须在初步确定了经营价值时对它们进行调整。
在谈判的过程中,买方和卖方都不愿意将非经营资产或超额资产包括在交易中。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必须对这些资产的价值进行调整。根据具体情况,这些调整可能反映在谈判达成的具体出售条件中,并在这些具体条件下买方愿意支付的价格,而不是具体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