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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法验证
因为资产法无法确认一家公司的盈利能力,所以,这一方法通常不适合盈利公司的估值。它通常应用于资产密集型公司,或无法为所用资本创造足够回报的业绩欠佳的企业。
在评估资产法的结果时要关注以下几点。
·要考虑所定价值是建立在持续经营之上,还是在清算前提之下。清算前提是假定公司将终止经营,这通常会使得收益法或市场法失效。
·要考虑所估权益是否具备出售资产的法定权利。因为非控制性权益通常缺乏这种权利,所以在评估一家经营性公司非控制性权益的价值时,资产法并不适用。
·要考虑公司价值是否主要来自资产所有权,而非其经营表现。这一点将决定资产法是否适用。
·要考虑资产评估法或其他净资产评估法的评估质量和可靠性。即使资产法是一个恰当的选择,但切记:其可靠性依赖于准确的资产估值。
·要考虑公司的无形资产。如果这些资产没有被识别和估值,那么资产法的结果多半是价值低估。
·要考虑目标公司资产是否都以低税基形式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上,这可能会使收购方在资产再售时承担内含的利得税。
收益法和市场法估值冲突的快速验证法
通常,市场法的估值结果应能印证收益法的估值结果。如果它们不一致,考虑如下相关问题。
·在并购估值中,最常见的就是要对一项控制性权益进行估值,这就要审核两种方法的估值结果是否都反映了这个事实。对基于控制权的回报指标,两种方法所用的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如果其中一种方法的估值是基于计算非控制权回报所做,并追加一个控制权溢价,而另一种方法则是通过直接计算控制权回报反映控制权,那么,这两种处理方式有什么不同?会产生怎样的价值扭曲结果?
·收益法是基于对未来业绩预测的估值,而市场法通常基于历史的回报倍数计算价值。如果历史回报数据与预测回报数据之间存在很大差异,那么,就应该查明差异原因,确定哪一种方法在评估基准日更能准确反映公司的潜在可能性。然后,再对另一种方法做进一步的调整。
·在市场法中,最常用的是单周期经营业绩(如每股收益)的倍数。因为估值倍数与资本化率(用于单周期回报)互为倒数,所以,可将估值倍数转化为资本化率,然后再加上长期预期增长率,得出隐含的贴现率。在考虑到两种方法所确定的回报存在差异(例如,收益与现金流、税前收益与税后收益等)的同时,将上述比率与收益法中所用的同类比率进行比较。对于差异之处,不管是估值倍数还是比率,只要显得不合理或者数据来源不可靠,就应该考虑进行调整。
·并购法的使用取决于交易的性质,它通常会评估一个基于控制权的投资价值。在对这个投资价值进行评估的过程中,首先要审核某个(或某些)战略交易是否真实反映了市场对目标公司的价值判断。同时,还要将收益法计算的基于控制权的投资价值与这个投资价值进行比较,确定哪一种评价方法更值得信赖,并找出存在差异的原因。
·在类比上市公司法下,应审核类比倍数的范围、平均值和中位值。在考虑两种方法在回报流方面存在的差异的同时,要从上述估值倍数中推导出隐含的资本化率和贴现率。然后,将这些比率与收益法下得出的贴现率和长期增长率进行比较,权衡这些比率的合理性。这种对比方式应重点关注这些市场估值倍数中隐含的短期增长率。
·审核目标公司所选的估值倍数、相应等价的贴现率以及基于同一回报流的增长率。根据收益法得出的结论,评价这些比率的合理性。如果两种方法的相关数据不一致,那么,就需要重新考虑目标公司估值倍数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