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cal EPUB Text
常用的市场倍数
虽然各种各样的市场倍数频现于各种金融文章和著作,但仅有几个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使用。下述所列倍数的使用可能会有差异,但它们都是在并购估值时使用最多的倍数。
·P/E。市盈率(price/earnings),如果不是最受欢迎的倍数,肯定也是最有名的倍数。普通股的价格是分子,税后收益是分母。这个倍数适用于大多数盈利的公司(它们不仅有稳定的资本结构,而且与所选类比公司的资本结构一致)。这个股权倍数能够直接产生股权价值。
·MVIC/R。已投资本市场价值/收入(market value of invested capital/revenue),又一个受欢迎的倍数。这个倍数有一个基础性的假设,即在一个同质性的产业中,人们可以自信地预期这些公司的收入,都能够产生基本一致的利润或现金流。在诸如餐饮业等特定行业,这个倍数还可消除因采用利润倍数而可能引起的目标公司和类比公司之间在利润定义上的矛盾。在与收入有关的倍数中,通常在分子上更多反映的是价格,但在分子上使用已投资本市场价值更加合适。在分子上使用价格会产生混乱,因为这种价格是股权指标,而分母却是基于债权和股权回报的指标。收入是衡量经营结果的一个指标,是利润表中利息支出前的数据。
·MVIC/EBIT或MVIC/EBITDA。已投资本市场价值/息税前利润或已投资本市场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被广泛用于并购领域。这些回报指标包括了债务持有人的利息支出回报,所以,分子必须是股权和债权的市场总价格。人们报出的息税前利润倍数或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倍数,通常都缺乏依据,特别是卖家或其中介机构报出的这种倍数。因此,应该时刻警惕并质疑这种倍数,查明它们的来源(如果有的话),并弄清楚它们是如何推导出来的。这种数据一般都是源于谣言或推测,基于游走于某一行业且无法证实的所谓支付价格的传说。这些倍数有时是来自某个单一的战略性交易,反映了交易对象对某个特定买家独特的协同效益,即其他任何收购交易都不具备的协同效益。当推导得当时,这些倍数能让人们真正看清相关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公允价值。这里的关键是:要确保这些倍数是建立在适合于比较的那些交易的合理的计算基础之上。
如果不是对债权人和税务当局负有义务的话,无论是息税前利润还是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它们都会是公司已经挣得的利润。这两个倍数都是税前和债前利润的倍数,因此,反映了可以用来还债和给付股东的利润,而且在息税折旧摊销前的情形下,还包括资本支出(假设折旧和摊销总体反映了资本支出的基本水平)。就其本身而言,它们衡量的利润仅仅体现了公司的经营业绩水平。因而,虽然这些倍数是从类比公司推导出来的(市盈率倍数的最大缺陷之一),但在与类比公司进行比较时,被估公司在资本结构或税负水平上是否与它们存在着巨大差异,已经无关紧要了。
在非现金支出(比如,折旧)的会计处理差异不大的地方,息税前利润倍数会更好用。在消除折旧政策的差异和接近公司实际业绩上,人们特别愿意用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倍数。不过,在运用这两个倍数时,要小心下述几个方面的问题:它们是如何推导出来的,它们是否反映了合理的经济(周期)调整,以及它们是否适当地反映了未来的增长潜力。
在把这些倍数视作一种价值指标时,要意识到它们的几个局限性。就其定义而言,它们忽略了利息和其他支出,这些可能占据某些公司现金流出的一个很大的部分。此外,它们还忽略了因资本支出和经营资金变化而引起的现金支出,所以这种做法与现实相异。换言之,若存在经营资金的增长和巨额资本支出,那么,这些倍数最终会导致价值高估。更甚者,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根本没有涉及利润的质量问题,并且无视不同会计政策所致的现金流质量的差异。不过尽管它们有这些或那些不足,但这两个倍数都是合规的价值指标。
·P/CF。价格/现金流(price/cash flow),这里的现金流不是净现金流,而是总现金流,即净收益加上折旧和摊销(和某些行业里的损耗)。之所以没有选择净现金流,是因为很难估算每家类比上市公司的净现金流(记住:净现金流的构成应该以预期经营资金所需的总计列示,而不是简单地使用过往的那些数据)。
·P/BV。价格/股本净值(price/book value),这里的book value等于资产负债表上的股东权益(它不是一个价值指标)。这个倍数曾经在银行业的并购估值中很盛行。虽然常常被引用,但这个倍数不是一个可靠的业绩指标或价值指标,因为对公司业绩或公司财务状况的准确衡量而言,它基本不着边际。
还可以计算一些其他的倍数,但刚才阐述的倍数是最常见的。在实践中,有些倍数在某些行业变得特别受欢迎。在遇到这些倍数上,应该对它们进行慎重的评估,以便确定它们是否能准确地表现价值。为了分析,在表11-2、表11-3和表11-4,我们例解了如何计算和展示食品分销业5家上市公司的各种倍数。
表11-2 权益型倍数
表11-3 已投资本型倍数
表11-4 权益型和已投资本型倍数
在审视这些表中的数据时,要考虑到前面论述中所谈及的一些观点,即如何通过类比公司的数据,为目标公司挑选合理的倍数。首先,让我们考虑哪个或哪几个倍数最能表现目标公司的价值,包括是否应该使用股票价格倍数,或是采用已投资本倍数。看看这些倍数的数值范围和由其产生的均值倍数和中位值倍数。如果出现了异常值,应该进行调整。例如,表11-2G.Willi-Food公司的EBITDA倍数是个异常值,可能需要从这个样本中略去。同样,让我们看看与四分位数相关的数据:第一个四分位数代表的是第25百分位;第二个四分位数代表的是中位值;第三个四分位数代表的是第75百分位。在规模、产品、市场、经营和财务属性方面,就它们与目标公司的相似性上,应该对表中列示的每家类比公司进行认真的评估。在这个案例里,由于大多数公司的规模较大,这些倍数不适用于较小的公司,例如帕斯腾公司(Pastene),而更加适用于评估值非常大的食品分销商,例如肯斯食品公司(Ken’s Food)。然后,应该基于这些倍数的数值总体范围及其均值和中位值,重新审核一下看似与目标公司最类似的那些公司的倍数。在评估哪个倍数最适合于目标公司时,还应该把目标公司的优势和劣势与类比公司进行比较。
在为目标公司选择倍数的过程中,着眼点是选择一个合适的数字,一个能够准确定位目标公司相对(于那些可替代投资的)地位的数字。如果目标公司的这个数字接近等于那些可选投资的平均数,那么,接近均值或中位值的倍数就是合适的;相反,如果目标公司弱于所有的那些可选投资,那么为它所选的这个倍数也应该反映这个事实。
记住:由类比上市公司法产生的倍数反映的是:少数权益股东为了可变现证券所支付的价格。如果用从这种数据获取的倍数,确定非上市公司控股权益的价值(通常就是这种情况),那么就有必要对这种差异进行调整,而调整的程度则要视被收购公司权益的控股性和可流通性而定。然后,当这个调整过的倍数被应用于目标公司的控股型回报时,得到的价值就具有控股性和流动性。
本章开篇给出了一个警示:在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对市场法推导出的倍数常常存在着误用现象。这种警示很有必要,因为这种数据在很多时候被误读。不过,市场法能够提供有关行业价格与趋势的大量信息(截至评估日)。对于一个战略买家而言,交易法推导出的是一个控股型的可变现价值,揭示的是行业里见多识广的买家,愿意为目标公司支付的价格。而类比上市公司法反映的则是财务买家支付的价格,揭示了公司的市场公允价值——无论是控股型的或非控股型的可变现价值。要想成功地运用这两种方法,有两个要求:一是要有与目标公司足够类似的公司且要有足够多的这类公司的并购量,以便能构成一个市场;二是要能够获得有关这些交易的足够多的数据,以便可以做一个全面的分析。在收集和分析这种数据的过程中,可以得到许多有用的信息:在这个行业和这些公司里,是什么导致了风险、提升了价值。这些信息对分析目标公司很有裨益。此外,对这些市场信息的温故,应该可以完善对目标公司的竞争分析(这个工作已经在估值过程中完成)。总之,为了得到准确的价值评估值,必须小心慎重地使用市场法,然而由于它有很好的启示性,我们强力推荐这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