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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9A 税制的历史
在《美国宪法第16次修正案》得到批准后,根据《1913年税收法案》,联邦所得税首次开征。1921年之前,资本利得收入没有任何税收优惠。税率在一战期间急速飙升,投资者纷纷避免实现资本利得,而国会也收到了投资者的抱怨,认为税收对其出售资产产生了不利影响。鉴于这种“冻结资产组合”的行为不利于资产的有效配置,国会于1922年决定将资本利得税的上限设为12.5%。这一最高税率在应纳税所得达到30000美元时即刻生效,而30000美元大约等于今天的240000美元。
1934年颁布的新税则首次在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一部分资本利得。这一税收减免政策不但让富人享受到资本利得税的优惠,中等收入的投资者也可从中获益。资本利得中的扣除部分取决于资产的持有期长短:如果投资者持有资产的时间为一年或一年以下,则无法享受到税收豁免;但如果资产持有期限增至10年以上,则其税收豁免比例将增至70%以上。由于边际税率在1936年最高可达79%,长期资本利得的有效最高税率也降至24%。
这一税则在1938年再次被修订,如果投资者的资产持有期限超过18个月,则其税收豁免的比例为50%,但最高税率不应超过15%。资本利得收益的最高税率在1942年升至25%,但持有期限被减至6个月。这一最高税率在朝鲜战争期间因1%的附加税率而增至26%,除此之外,该税率的最高上限一直保持在25%这一水平上。
在征收了若干年之后,1969年,50000美元以上的资本利得收益的最高税率被最终废止,50%的免税比率最终适用于所有的税率。由于一般所得税的最高税率为70%,这意味着资本利得收益的最高税率在1973年升至35%。1978年,这一免税比例升至60%,这也将资本利得收益的最高有效税率降至28%。当一般所得的最高税率于1982年降至50%时,资本利得收益的最高税率也降至20%。
1986年,税则被大幅修订,税收结构得以简化,最终消除了资本利得收益与一般所得的区别。1988年,资本利得收益与一般所得的最高税率实现均等化,均为33%。自1922年以来首次取消了资本利得收益的税收优惠。1990年,一般所得与资本利得收益的最高税率降为28%。1991年,资本利得收益与一般所得的税率又出现了细微的差别:一般所得的最高税率升至31%,而资本利得收益的最高税率仍然为28%。1993年,克林顿总统再度提高税率,将一般所得的最高税率升至39.6%,而资本利得收益的最高税率则保持不变。1997年,国会将资产持有期限在18个月以上的资本利得收益的最高税率降至20%,1998年则将持有期限降至12个月。从2001年开始,那些持有期限在5年以上的投资者可以享受最高资本利得税率为18%的税收优惠。
2003年,布什总统签署法律,将资本利得收益与合格股息收入的最高税率下调至15%。合格股息收入必须来自于应纳税公司,而不能是那些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或投资公司等“资金过手型”(flow-through)组织。2013年,收入超450000美元的已婚家庭的最高资本利得税率升至20%,而收入超250000美元的已婚家庭的投资收入首次需要按3.8%的附加税率纳税。合格股息收入的税率与新的资本利得税率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