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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德红外 意外的二次发行
梦想与浮沉:A股十年上市博弈(2004~2014)
高德红外 意外的二次发行
合同去哪儿了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高德红外)是又一家顺利过会但新股发行进程被突然打断的公司。2010年5月14日本应是高德红外IPO网上路演的日子,路演公告也在前一交易日进行了公开披露,但路演并未如期进行。公司发布了一份《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暂缓发行的公告》,称“在推介过程中发现存在需进一步核查的问题,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协商决定暂缓本次A股发行”。
之前立立电子和苏州恒久事件是因为舆论监督导致新股发行进程中止直至无法上市,但这一次并无媒体对高德红外IPO过程中存在任何问题进行过报道,因此市场并不知道高德红外突然暂缓发行的原因,公司董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并未透露具体事项。一时间业内纷纷猜测高德红外会否要步3个月前苏州恒久的后尘。
直到2010年6月25日,高德红外刊登《首次公开发行A股恢复发行的公告》,新股发行得以继续进行,同时也披露了这次发行暂缓的原因——“公司关于2010年上半年海外非测温类红外热像仪整机出口的近2亿元的订单意向进展情况未在招股意向书公告稿中披露”。尽管是虚惊一场,但投资者更加疑惑了,为何这份疏于披露的订单会暂缓高德红外的上市进程?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规定,“发行人应披露交易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对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内容”。高德红外这近2亿元的订单属于应当披露的合同,未披露该订单进展情况确实属于遗漏,被证监会发现后叫停发行进程也是理所应当。可是,招股说明书中少披露了合同,证监会是怎么知道的呢?
根据事后保荐代表人培训班上证监会发行部的说法,是有人给证监会写了举报信。这份订单在高德红外申请IPO时向发审委提交并于证监会网站上预披露的招股说明书(预披露稿)中存在,但却从发行时最终公告的招股说明书正式稿中消失了,有好事者对比了高德红外招股说明书的预披露稿与正式稿,发现了这一事项并向证监会举报。
高德红外其实有理由在招股说明书正式稿中不披露该笔订单:首先,这近2亿元的订单并非单笔,而是合计数,单笔订单超过500万元以上的并不多见;其次,意向性订单并非最终合同,合同的订立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披露后反而可能对投资者构成误导。
然而,由于高德红外在提交发审委审核的招股说明书中已经披露了该订单,且订单金额较大(高德红外2009年度营业收入总计只有3.54亿元),有理由认为该订单的披露有助于公司通过IPO审核。而面对投资者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正式稿中去掉了该订单则意味着该笔订单可能存在无法落实的风险。
有惊无险的二次发行
高德红外案引出了一个问题,即招股说明书在报送证监会、经过证监会审核直至发行的整个过程中的修订要求是怎样的?
根据证监会的规定,申请IPO的公司招股说明书上报证监会后不能随意改动,所有的改动需事先知会证监会审核人员并取得审核人员的同意后方可进行;即便是更新年报财务数据或答复反馈意见,亦应在提交更新稿招股说明书的同时提交招股说明书的修订说明,将修订部分告知审核人员。
在发行部初审完成后,招股说明书可以分为几稿:提交发审委的上会稿,通过发审委审核并补充回复相关意见的封卷稿,启动发行后公开披露的正式稿。
根据《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拟发行公司在刊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的前一工作日,应向中国证监会说明拟刊登的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与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封卷稿)之间是否存在差异,主承销商及相关专业中介机构应出具声明和承诺”。也就是说,要求封卷稿和正式稿之间没有差异。
但证监会并未要求承诺封卷稿与之前呈报发审会的上会稿之间不存在差异。正常情况下,上会之后,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也会根据上会情况再修订一版封卷稿,但修改情况会通报给预审员。而高德红外在通过发审会后准备发行前封卷[1]时,封卷稿的招股说明书删去了上述重大订单意向的相关内容,但却没有告知审核人员已经对这部分内容做了修改。
高德红外是两年来第三家启动发行后被证监会叫停的公司,由于涉嫌重大遗漏,很多人以为高德红外的IPO之路也就此折戟。不过,证监会最终还是允许高德红外继续发行程序。
为何高德红外虚惊一场得以继续发行呢?主要原因在于高德红外未完整披露的合同大部分已经得到了落实,未完整披露并不会对高德红外未来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高德红外补充披露了相关事项,即可认为已经纠正了相关错误,可以从轻处理。
另一个值得考量的原因是,在高德红外暂缓发行不久之前,发生过星网锐捷主动因故暂缓发行,经保荐机构核查完毕确认对未来经营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后,得到证监会最终放行的先例,高德红外也有先例可循。
最终,高德红外于2010年7月5日正式发行7500万股新股,并募集了19.5亿元,IPO过程可谓有惊无险。不过,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的两位保荐代表人雷文龙和张邈却因“未向证监会报告,擅自修改招股说明书”而被证监会出具了警示函。
二次发行的相关案例
因故暂缓发行的案例,在2010年还发生了另外两起: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星网锐捷)和河南新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新大新材)。
受苏州恒久案的影响,证监会要求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专利情况进行复查,星网锐捷在2010年4月启动IPO程序后,保荐机构在复查时发现“部分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存在因未续缴年费等原因已被终止,亦有部分正在申请的专利审理阶段发生变化,因此上述相关专利法律状态与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所公告的内容存在差异”。
与苏州恒久不同的是,星网锐捷有问题的专利只是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没有涉及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发明专利;保荐机构广发证券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放弃维护的专利并非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所放弃维护的专利中,除发行人因已获得新的专利以保护相关技术而放弃的部分专利外,其余多是发行人不再使用或未再生产、销售的相关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放弃维护已更新或淘汰的专利是网络通信企业普遍采取的专利保护策略,也是符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行为。因此,发行人上述专利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持续盈利能力产生实质影响,不属于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和投资者投资决策的重大事项”。
星网锐捷和广发证券的解释得到了证监会的认可,5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了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首发会后事项,星网锐捷得以恢复发行。
相较高德红外和星网锐捷,新大新材的暂缓上市过程则更加曲折惊险。
2010年5月19日,已经完成了新股发行工作的新大新材披露了《上市公告书》,拟于5月20日在创业板上市。然而5月20日当天,公司却刊登了一份不足30字的《暂缓上市公告》“鉴于本公司尚有相关事项需进一步落实,经本公司申请,暂缓上市”。
一个月之后,新大新材于6月24日公告了新一版的《上市公告书》中,才披露了暂缓上市的原因“2010年5月5日,河南醒狮以本公司生产的产品晶硅片切割刃料侵犯其‘半导体材料线切割专用刃料’专利权为由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诉讼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河南醒狮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大新材同处河南省郑州市(新大新材2008年迁至开封),又是同行业竞争对手,相互之间可谓知根知底。眼看新大新材即将上市,河南醒狮从3月25日新大新材上发审会前开始向证监会举报,直至5月17日连发4封举报信,并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终于在敲钟之前将新大新材的上市进程拦了下来。
根据公开披露的举报信内容,河南醒狮指控新大新材“主营业务及其生产技术涉嫌侵犯了河南醒狮公司的专利权及产品特有名称;新大新材公司实属国家限制的‘高污染、高耗能、高资源消耗’的企业,严重隐瞒了其事实上的环境问题和环保风险;新大新材招股说明书中隐瞒关联重度污染企业以及宋贺臣(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姜维海(总经理、技术负责人)分别担任该重污染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从业经历问题。”
然而,令人意外的是,一路举报的河南醒狮于6月1日向法院提请撤诉,也不再追究新大新材的相关问题了。河南醒狮闹了这么大最后却无理由撤诉,着实令人不解。
根据《华夏时报》2010年6月26日的报道“河南醒狮法制办主任张占龙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河南醒狮受到了来自各方的压力,公司负责人曾多次被政府部门叫去“开会”。新大新材是开封市第一家国内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获得了来自开封市政府的大力支持。而相比其他省份,河南省上市企业数量太少,河南省政府对企业上市工作也非常重视。知情人士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河南醒狮受到的压力可想而知。而另据张占龙介绍,在河南醒狮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新大新材曾派出相关人员到该公司谈判,不过河南醒狮方面并没有进一步的官方表态。没有了责任追究方,新大新材上市得以重启,最终顺利挂牌了。
新大新材上市的第二年即开始出现业绩下滑,2012年9月6日起因重大事项停牌。3个月后宣布公司实际控制人拟变更,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成为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新大新材也由此成为创业板第一家更换实际控制人的公司。此时距离公司上市刚过了两年时间。由于平煤神马集团拟置入公司的易成新材与新大新材相比资产规模较小,新大新材的本次重组不构成借壳,并不受“创业板公司不得借壳”规定的约束。而当初差点拦下新大新材上市的河南醒狮却远离了媒体关注的焦点,再无新消息出现在媒体上。
[1] 封卷,是IPO发行前的最后一个程序,意指相关申请文件的卷宗已经确认没有问题,封存归档。正常情况下封卷后证监会即走批文的内部流转程序,完成后即发放核准批文。